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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学简答题总结小抄考试必看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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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学简答题总结小抄考试必看资料.doc

    电大证据学简答题1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要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然后展开论述,把书让的关于要点的分析也答一些。2诉讼中的书证所具有的特征是什么?要点: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互相关联;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是可以供人们认知和了解。 叙述时用自己的语言讲。也可以举几个例子。3司法认知的作用有哪些内容? 要点: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套捷径,它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问:甲将乙打成重伤后被拘,甲供述了其对乙实施重伤的行为,但又辩解其完全是正当防卫,甲的供述和辩解是:A有罪证据 B无罪证据 C既是有罪证据又是无罪证据 D可能是有罪证据又可能是无罪证据应该属于D,因为需要进一步的审查判断,甲的供述和辩解要与其它的证据结合起来。(供大家参考)1在学理上,证据有哪些分类?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2分)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分)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1分)2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联系的概念;(1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1分)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1分)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1分)3简述证人证言的特征。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2分)是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1分)应当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1分)4试述证据的特点。证据具有三性,(1分)即客观性、(1分)关联性(1分)和合法性。(1分)5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05分)(2)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O5分)(3)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05分)(4)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05分)(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05分)(6)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O5分)(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负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提出反诉的情况和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1分)1证据学理上的分类有哪些?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1分)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1分)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分)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05分)根据证据的作用,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否定有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无罪证据。(05分);2简述诉讼证明的特征和构成环节(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2分)证明的构成环节有:(1)证明对象;(2)证明主体,(3)证明责任;(4)证明标准;(5)证明方法;(6)证明程序(2分)3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即现场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1分)(2)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1分)(3)审查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1分)(4)审查勘验及现场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1分) 4简述司法认知的规则(1)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1分)(2)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井进行必要的调查(1分)(3)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1分)(4)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形式(1分)5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99地获得原始证据(2分)(3)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可忽视(2分)/1.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2.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3.我国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特点是什么?答:我国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民刑不分,具有以下特点:(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3)除注重采用当事人的证词以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使用。4.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特征是什么?答:(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7)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5.直接言词原则包含哪些内容?答:(1)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审判必须有控辩审三方亲自在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庭审判必须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和裁判者亲自在场方可进行。(2)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须出庭作证。(3)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即案件的裁判者必须是同一案件的审理者,不允许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4)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采用。(5)审判应当持续而集中地进行,一般不得中断。6.直接言词原则在证据法中有何意义?答:(1)符合了程序公正价值,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正当性要求。(2)吻合了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真理性要求。7.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答: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8.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有哪些?答:(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9.物证证明力的特点。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更真实。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在西文国家的历史上,曾把物证称为“哑巴证人”,并将它作为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来使用。10.书证证明力的特点与分类。书证的证明力物点:(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让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11.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答:(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办案人员不能少于两名。(2)询问证人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进行询问。(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是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允许补充、改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法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12.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答: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他不仅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直接受害者,而且在诉讼法律关系上,他要直接参加诉讼,或者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由于其身受其害,遭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也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这种证据,一般说来是比较客观真实的,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体、生动的特点,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揭露得比较深刻。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2)选择讯问地点。(3)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5)出示证明文件。(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7)讯问分三步进行。一是讯问自然情况;二是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三是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10)侦查中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11)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确定(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严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2)从口供材料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7)在确定口供的证明力时,如何对待和正确处理翻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14.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首先,作出自认者的相对方对自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自认者在自认后不得随意撤回自认,也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再就自认的事实进行争执或主张与自认事实相反之事实。(2)对法院的拘束力。即一旦当事人之间对事实作出自认,法院必须视自认事实为真实,以其作为裁判依据,而不得再动用职权对自认制度的核心之所在,也是对当事人拘束力的保障和基础。自认的撤回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撤回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2)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为被诈欺、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3)自认人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所致。在行政诉讼中自认撤回的条件是自认在外力影响下作出的,在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自认可以撤回。15.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和审查、判断。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任借科学的设备和仪器,分析、检测、研究案内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因此在证明力上,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2)有的鉴定结论,由于受到送验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客观干扰、主观条件、业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其科学性、准确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在证明力上也存在一定缺陷,甚至有虚假性,不能把鉴定结论作为惟一的定案根据。(3)鉴定结论是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其证明力具有解决事实问题的专门性,而不是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鉴定人的条件是否具备。(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送鉴材料是否充分、真实。(3)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4)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16.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的概念、意义。答: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和勘验、检查笔录有:现场勘验笔录。对于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证明犯罪案件和事实情节具有重要意义。2尸体检验笔录。有助于查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死方法和手段。3物证检验笔录。对于查明物证的性质、特征,证实犯罪,查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意义。4人身检查笔录。有助于查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等。5侦查实验笔录。有助于查明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以及后果如何。17.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答:由于视听资料是通过高精技术手段制作的,它除了具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外,作为高精技术证据,其证明力还是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所谓直接,是指视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而且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直接性是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的相同之处,与书证和物证和区别所在。所谓形象,是指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生动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它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以原声,原貌再现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案件事实,通过人们对其作出的直接的判断,所谓准确,是指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和反映细致入微,比较客观和可靠。所谓科学,是指视听资料的制作和使用都是需要依赖现代科技设备遵守科学技术规程。由于视听资料的上述特征,它对案件事实证明的另一个特征是证明过程简单,一看就明白,一放就清楚,无须经过一个推理的过程,或者逻辑演绎的过程。18.证据分类的意义答: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分类在各门学科中都是普遍使用的方法,它是人们认识和研究客观事物的一种重要的逻辑思维方法。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把各种事物区别开来,才能深入揭开各种事物的共同点和差异点,这是人类从盲目走向自觉的一种科学方法。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据进行深入地研究,不仅把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对指导公安,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证据的分类和掌握其规则,使办案人员少走弯路,自觉地按照规律办案,使办案人员及时排除假证。因此,它对保证案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克服长期以来办案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做法。深入研究证据的分类,可以克服缺点,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19.原始证据和传不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答: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 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和运用规则:首先,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其次,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第一,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不去主动收集,也不要未经查证而轻易舍充。第二,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同时还要遵守相应和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20.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答: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做广义上的物证。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包括对其收集、保全和证明力的确定。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最佳途径和方法是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弱点。言词证据有动态证明优点,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要以成为直接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据此可直接、迅速地认识案件的主要事实。但言词证据又容易出现虚假或失真,为避免在认定案件上出现差错,在运用言司证据时,就要把它与实物证据相互印证,运用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的优点,克服言词证据的弱点。在运用实物证据时,则要注意运用言词证据挖掘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一旦其证明意义被提示出来,便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总之,在证据的运用中,一定要综合运用证据,充分发挥两种不同证据各自的优势,克服各自的弱点,从而取得最佳的证明效果。21.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答: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就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而言,在使用时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在证据的收集上,要坚持既要注意收集同本案有关联的有罪证据,又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在两类证据的比较和鉴别之中,分清是非、划清界限,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要按照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固有的特征,即两者是相互排斥的,不管是有罪,还是无罪,只有达到证明的要求和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的时候,才能否定对方。三是在证明的过程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掉时,尽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收集新证据,否掉一方,这时只有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2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答: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由于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在运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从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口中掏取直接证据,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也往往是为了获取直接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单位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做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23.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答:(1)把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有利于调动当事人双方举证和积极性,增强诉讼的抗辩性。(2)把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有利于审判人员迅速了解双方的事实主张,尽快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3)把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有利于审判人员审查证据。24.简要说明收集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答: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特征:(1)时间受限。(2)条件受限。(3)权利有限。(4)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案件起诉前,应积极收集证据,促使法院及时立案。(5)我国民事、行政证据制度规定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制度。25.收集证据的意义是什么?答:(1)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2)规范执法程序,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3)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基础。26.简要介绍收集证据的具体要求有哪些?答:(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重效率。27.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应遵循什么原则?意义何在?答: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1)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实现实体公正。(2)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实现程序公正。(3)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实现诉讼效率。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2)双方展示原则。(3)非对等展示原则。(4)公共利益豁免原则。(5)责任原则。28.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有哪些规定?答:(1)证据交换的前提。(2)证据交换的时间。(3)证据交换的方式。(4)证据交换的主持人。(5)证据交换的次数。29.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有哪些?答:(1)举证期限可分协商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3)举证期限满后新证据的提出。30.证据保全的种类有哪些?答:从时间来看,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保全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公正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和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刑事自诉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31.证据保全的意义是什么?答:第一,是保护证据的法律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因保管手续不建全而推动法律效力;第二,是保护证据的证据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变质或损坏;第三,是保护证据的特定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遗失或被替换。32.证据保全的主要措施有哪些?答:一是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一类的证据,应当采用笔录的方法固定,笔录必须如在实地记载陈述内容,并且应以陈述人、供述人仔细核对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名或盖章。二是对物证保全,可以通过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或录像的具体措施,当某些物证有可能被毁损时,就应尽快采取强制办法,加以扣押,也可以尽可能地提取原物,妥善保管。三是对书证保全,应区分情况予以妥善保管。四是对音像制品的保全。33.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哪些诉讼证明制度?答: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神示证明制度。欧洲历史进入中世纪之后,一种全新的证明制度出现了,即 以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它的最初表现形式就是法定证明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明制度。这种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便为自由心证的证明制度取代。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创设的证明制度被很多人称为实事求是证明制度。34.证明由哪些环节构成?答:(1)证明对象。(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3)证明标准。(4)证明方法。(5)证明程序。35.在证明中是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的?答: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成了证明的相对性。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36.证明有哪些分类?答:(1)以证明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可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的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步分为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行为,这些行为表现为连续的证明过程。(2)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37.证明对象有哪些特征?答:第一,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第二,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第三,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要证事实。第四,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38.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答:(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39.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答:(1)民事法律关系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40.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答:行政诉讼的对象总体上可以分为(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41.我国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有哪些立法规定?答: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第7条还规定了当事人证明责任的综合平衡,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重申了被告的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该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4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答:首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是与无罪推定原则息息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者不得确定有罪。”其次,通过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谁是证明责任的主体。该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本条规定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和承担的核心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和当事人者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显然不是证明责任,而是诉讼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调查核实,但并非单独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法院也不可能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承担证明责任的,只可能是检察机关和自诉人。另一方面,如果证据不足时,法院要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判决结果,与检察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主张联系起来,非常明确地说明,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应当注意,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另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承担证明责任:一种是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则他在反诉中便成为自诉人。因此,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反诉的主张和待证事实。另一种情况,就是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对于有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以提出请求,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也负有举证责任。43.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既不是绝对由原告承担,也不是绝对由被告承担,更不是双方平均分配,各承担一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由原被告分担的。可以说,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比较复杂。因为民事诉讼涉及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完全可能面临着同样的机遇和问题。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可能是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有的可能是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还有的可能是原被告都得承担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学者们都认为该条规定的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充其量只能算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这种规定方式对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它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证明责任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4.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如何规定的?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提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45.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实现了对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明责任主体为被告的这一提法的回归。首先,该规定第1条重申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其次,该规定放弃了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提法,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不再使用“举证责任”的提法。这意味着,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的举证行为不再被视为举证责任,而被理解为一种举证行为。第三,明确规定原告有举证的权利而非责任。即该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46.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答:(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上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都是用“盖然性的优势”。还规定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适用第三种证明标准,即“清楚的、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标准”。47.我国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何特点?答: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48.如何理解和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答:(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工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49.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基本含义是什么?答:(1)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2)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3)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要遵守认识论和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4)证据审查、判断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同时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50为了确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司法人员应从哪些方面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答:(1)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2)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3)阶段性证明标准。51.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答:(1)定案证据必须查证属实。(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具有关联性。(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52.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答:(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优势证据标准。(3)合理可能性标准。53.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是什么?答:第一,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第二,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第三,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实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54.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是什么?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55.如何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答:(1)个别审查。(2)综合审查。(3)辩认。(4)对质。(5)技术鉴定。(6)侦查实验。(7)推理、判断的逻辑方法。56.推定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答:(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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