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培训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ppt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2006年修订),2,内容提要,收购办法修订背景及起草过程收购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收购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收购办法与外资并购规定的衔接,3,一、收购办法修订背景及起草过程,4,背景一:法律环境与并购重组有关的两法修订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重大修改,将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须履行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调整为收购人自主选择的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制度,大大降低收购成本,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取向。重大购买、出售资产(重组)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发行条件放宽(以股权作为并购手段创造条件)适当放宽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缩短合并分立中通告债权人的程序,5,背景一:法律环境新修订的两法赋予证监会更多的监管责任,监管对象扩大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使证监会事后监管能力大为增强,为监管方式的转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责任强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6,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介绍,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性全面要约制度欧盟国家、香港、新加坡等在立法中都采取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主要特征是事先确定一个数量比例,将该比例作为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的判断标准。收购人持股数量一旦达到或超过该比例,收购人必须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例如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新加坡的触发点为30%,法国、瑞典为1/3,奥地利、巴西则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限 主要目的: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退出机会;II.分享收购人所获得的控制权溢价,7,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介绍,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要约制度美国、加拿大、韩国少数国家实行此制度,对收购的比例没有限制,没有强制要约方面的规定,而是允许自愿要约股东受到平等对待是要约的首要原则在要求董事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允许公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行动之所以采取如此灵活的机制很重要原因在于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支持,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诚信背弃的后果严重,8,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介绍,介于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强制要约方式以日本为例,在日本,投资者如拟通过交易所场外交易取得公司股份超过1/3,必须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取得,即投资者必须发出公开的部分要约以取得控股权,但不必发出全面要约。,9,背景二:宏观经济环境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产业集中度低,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缺陷,在集中度低的行业难以找到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形成行业龙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整体竞争力,提升国家对外的经济实力“十一五”规划提出“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是资本市场高度活跃的助推器。国九条、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也将并购重组作为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做强做大的重要手段。需要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优化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微观基础。,10,背景三:竞争格局加入WTO后,国内竞争已演化为国际竞争,要求我国融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产业转移,中国已成为世界加工厂,又是极富潜力的消费市场跨国公司从80年代初期开始通过直接投资建立三资企业,到收购上市公司进入中国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化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的竞争最近的收购案例。如钢铁行业、机械行业。阿赛洛成功收购米塔尔后给我国乃至世界钢铁业竞争格局带来的冲击中国企业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产业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溶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大调整中,11,背景四:证券市场制度性变化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全流通新局面 市场恢复定价和价值发现功能:股价表现成为并购的驱动力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的持股具有高透明度,其财富与股价挂钩,其增持减持会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基于股价,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具有共同利益基础股权的流动性增强,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收购方式呈多元化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为市场化的并购奠定基础全流通下多姿多彩的并购市场为监管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2,背景五:现行收购办法执行3年多以来的经验总结2002年以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基本情况,13,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收购人不诚信、无实力、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低,通过一致行动规避监管的现象严重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工具和手段缺乏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未做到勤勉尽责,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利用并购重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问题较为严重监管手段不足,缺乏足够的威慑力,14,历届会领导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范高度重视,作出批示和要求;第一稿于1999年起草完成,由当时上市部主任李小雪主持,与本次修订确立的收购制度基本相同,遗憾的是未能发布;2002年,由首席律师陈大刚主持,中国证监会发布第10号和第11号主席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2005年,范主席和桂主席亲自指导,由李小雪书记主持,于2006年7月底发布第35号主席令,9月1日施行。,起草过程,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体系,法律,证券法,公司法,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配套,特殊规定,财务顾问管理办法,披露格式与准则,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16,二、收购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17,修订理念,体现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率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收购动机不纯;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的作用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证券市场新局面:收购方式多样化,换股收购(股份/股份)、资产收购(资产/股份),修订的重点和亮点(1),充分体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强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修订的重点和亮点(2),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增强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公平公平对待股东: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得到同等对待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未清欠解保,限制转让股权的要求强调董事诚信义务,限制不适当的反收购,修订的重点和亮点(3),转变监管方式:证监会从“守门员”到“裁判员”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理念,由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5%、20%、30%为限,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2030之间涉及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由财务顾问把关;20以下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比照收购要求,详细披露;对30以上的收购采取适当的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把关,减少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通过并购委员会审议,证监会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收紧豁免条件,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和派出机构持续监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作用,强化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有效约束,修订的重点和亮点(5),丰富收购手段和工具,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明确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即换股收购),有效解决了上市公司并购手段不足的问题,修订的重点和亮点(6),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解决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的问题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强化公司治理要求;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以及仲裁管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的重点和亮点(7),将不同的收购方式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收购方式多样化,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取得公司发行新股等主要的收购方式予以规范明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与直接收购适用同样的报告、公告及要约义务的要求,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25,三、收购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6,整体框架,将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二为一,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不同的持股比例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持股5%20%非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披露 持股520但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披露 持股20%30%:详式披露;若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聘财务顾问 持股30%以上:采取要约方式或者申请豁免,要约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聘财务顾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监管 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不鼓励,在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出特别要求,27,整体框架,共10章90条总则权益披露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豁免申请财务顾问持续监管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28,(一)重要概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29,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Art5),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change in control&consolidation of control)收购人: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30,一致行动人(Art83):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合并计算原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举证责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31,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的12种情形:(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32,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3,一致行动人,(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甲公司,乙公司,目标公司,7%,8%,34,(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6,目标公司,5,投资者甲,投资者乙,50%以下,有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35,(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投资者,融资者,2%,30%,目标公司,一致行动人,S,36,一致行动人,(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37,一致行动人,(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自然人甲对乙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38,一致行动人,(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目标公司,投资者甲公司,18,10,39,一致行动人(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0,一致行动人,(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目标公司,企业,90,15,10,亲属,5,41,一致行动人,(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员工持股公司,管理层公司,20%,10%,目标公司,42,(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述12种情形是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表面证据,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43,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6),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被证监会处罚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例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44,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6),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45,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50),提交文件要求(软约束):中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证明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说明:根据收购人实力和从业经验;收购人具备管理能力的说明:如拟改选董事、改变或调整主营方向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46,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50),提交文件要求: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心业务和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涉及“一控多”的收购人,提供持股5以上的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说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人成立不满3年,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47,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48,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出资额或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要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49,上市公司控制权(Art.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50,(二)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原则要求,51,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方可进行;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外资准入、国有股转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诚信和社会责任要求: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52,(三)权益披露把握“3W”谁有义务披露(WHO)什么时点披露(WHEN)披露什么(WHAT)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图披露的一般要求,53,包括:登记在投资者名下的股份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权益的概念(Art12),54,增持情况下:530(包括30)520(不包括2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包括3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量的界限(谁披露,Art16,17),55,无须编制报告书的情形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公司回购减持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取消了流通股增减1的披露要求,披露的量的界限(谁披露,Art18,19),56,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持股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相关权益变动发生的时间及方式;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Art16),57,简式报告的必备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相应安排;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不存在禁止收购的情形;能够按照对收购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Art17),58,二级市场举牌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见证券法第195条和第47条)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披露时点Art13),59,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间接方式、司法裁决、继承、赠与等)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持股达到10,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披露时点Art14,15),60,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以现金认购的定向发行: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或详式报告,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定向发行: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非定向发行达到法定比例:在上市公司公告发行结果之日起3日内,披露简式或详式报告,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披露时点,15号准则第28条),61,行政划转(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划转、变更、合并)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披露股权划出方及划入方(变更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划转(变更、合并)股份的数量、比例及性质、批准划转(变更、合并)的时间及机构,如需进一步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说明其批准情况司法裁决申请执行人持股将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披露作出裁定决定的法院名称、裁定的日期、案由、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的时间、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拍卖机构名称、拍卖事由、拍卖结果,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披露时点Art14,15),62,公开征集受让人的间接方式出让人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采用公开征集受让人方式出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的,事实发生之日(市场挂牌出让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进行提示性公告,并予以披露与受让人签署协议后,受让人和出让人按照协议转让方式披露,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披露时点Art14,15),63,信托方式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事实发生之日(达成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安排)起3日内披露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等)涉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信托或资产管理费用合同的期限及变更终止的条件信托资产处理安排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其他特别条款等,不同方式的特殊要求(披露时点Art14,15),64,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65,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在其他媒体上披露,披露内容一致,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有一致行动人的,可以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并授权其签字、盖章;但须对涉及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披露信息中相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未披露前,已在其他媒体传播或交易异常,上市公司立即向当事人查询,当事人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及时公告,披露的一般要求(Art20,21,22,也适用于收购的情形),66,(四)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定向发行行政划转(合并、变更)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司法裁决继承、赠与征集投票权等,67,信息披露的共同要求,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公告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谁、目的、准备做什么、批准的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审核:对报告书的审核期限为15日,15日内表示无异议,可以公告或进入要约程序;1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不得公告;15日内未提出意见,可以公告或要约自动生效办理过户手续后:公告结果,68,要约收购,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强制要约与主动要约初始要约与竞争要约,69,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25,26,35,37),公平对待原则,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要约价格:孰高原则 收购人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陈述理由。要约期限:30日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要约收购的底限:5,70,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27,36),要约收购的支付手段: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也就是说,必须有现金方式履约保证:以现金收购,20履约保证金;以上市的证券支付,全部保管,如为债券,则距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以非上市证券支付,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71,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28,29,30,31,38,40),允许有条件的要约: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或达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收购要约要约撤销: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不得再行收购同一公司;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要约增减持股的限制: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要约条件变更: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但有竞争要约除外,72,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40,41,42,43),竞争要约:在初始要约期满15日前发出;初始要约人如变更要约条件,距初始要约期满不足15日的,须延长要约期,延长后的要约期不少于15日,不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期满日,同时追加履约保证金预受要约的撤回:接受要约条件的股东在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前可随时撤回预受;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内不得撤回;在竞争要约出现时,接受初始要约的股东在撤回预受后,方可将股份出售给竞争要约人要约期间的信息披露: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披露;每日在交易所网站公布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要约期满后3个交易日内公告要约收购结果,73,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Art43,44,78),部分要约按等比例分配: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与股东出售的股份数之比 保证退市后收购人与剩余小股东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平衡:可以要求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收购完成的具体时间,在此时点前,小股东有权将余股按要约价格卖给收购人 对不履约或发假要约的收购人予以严惩:明确对不履行要约或发出虚假要约的收购人3年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证监会不受理其报送的申报文件,并追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74,信息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Art29),收购人的姓名、住所,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收购价格;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收购期限;,75,信息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Art29),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股数量、比例;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同业竞争或持续关联交易问题;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全面要约:须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无须披露第(十)项;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76,要约收购流程,A日,77,要约收购流程,78,协议收购的特别要求,全额付款(Art55):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意图、诚信情况有调查了解的义务,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转让(Art53,7)中国证监会审核: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要约或减持(Art48);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示性公告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Art49):收购报告书,79,管理层收购(Art51),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在批准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必须聘请评估机构提供公司估值报告要求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80,管理层收购,对于管理层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违反诚信义务的,禁止收购:挪用公司资金公款私存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将公司资金外借或对外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的交易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81,管理层收购的披露要求,符合治理要求: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达到或超过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股的数量、比例;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应当披露该控制关系或委托、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程序、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比例等;,82,管理层收购的披露要求,收购的定价依据、资产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如资金来源于向第三方借款,应当披露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方、借款的条件、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除上述借款协议外,如果就该股份的取得、处分及表决权的行使与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的,应当披露该安排的具体内容;如该股份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应当披露赠与的具体内容及是否附加条件;,83,管理层收购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实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收购的后续计划,包括是否将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情形;上市公司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其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管理层收购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84,间接收购的特别要求,与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Art56)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第二章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超过30%的,按照第四章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85,间接收购,衰减原则(Art57):主要是对因投资关系形成多层控制结构下,基于重要性原则要求未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如不重要,则免于再向上追溯披露。例如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控股权,母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0%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在子公司的资产和利润中所占比重不足30,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收购母公司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取得对上市公司10的股份的支配权,因此,投资者可免于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有关投资关系的变化情况可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披露。,86,间接收购的特别要求(Art58,59,60),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披露的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司有权对实际控制人起诉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上市公司知悉后立即公告;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董事会查询,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责令改正,对实际控制人查处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告知悉未报告,或未拒绝的,责令改正,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87,收购报告书及豁免流程,88,30以上间接收购和直接收购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对比,89,定向发行取得公司控制权(16号准则),披露时点:董事会决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以现金认购的定向发行:说明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转让限制或承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定向发行:还应当披露非现金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90,(五)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91,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I,诚信义务:忠实、勤勉对被收购公司对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收购人(Art8)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控股股东欠款或者违规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Art53),9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II,协议收购(Art 52)在过渡期间,(1)无充分理由不得改选董事会,确有理由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超过1/3;(2)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3)不得公开发行股份融资,不得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为挽救财务危机公司除外。间接收购(Art58,59,60)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告;知悉未报告,或未拒绝的,责令改正,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9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III,要约收购(Art32,33,34):董事会对收购人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收购意图进行调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公告要约报告书20日内)要约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提出补充意见(3个工作日内)要约收购期间,董事不得辞职自提示性公告到要约期满,除正常经营或执行股东大会已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营、担保、贷款等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9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IV,反收购措施(Art8,80)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决策和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其自身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例如:金降落伞计划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设置超过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如3/4甚至4/5;提高小股东提案权的比例;提高小股东召集临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比例 独董以外董事当选须在公司服务满3年反收购措施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例如焦土战术,95,(六)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96,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I,基于公司法上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理念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资金占用等侵害行为的,必须先主动消除损害才能转让其控制权;未能消除损害的,出让所得收入应当用于消除损害,不足部分提供担保或安排,并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Art7),97,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II,转让控制权时的调查义务(Art53):协议转让其股份时,控股股东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Art58):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法律责任见下,98,(七)要约义务的豁免,99,豁免的基本原则,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100,豁免的类型(Art6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结果:以原来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如协议受让方式、二级市场收购方式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结果:因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仅向部分人发出要约未得到豁免: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1)发出全面要约;或者(2)减持至30或30以下,101,豁免情形与审批程序,一般程序受理后20个审核日作出决定简易程序受理后5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即可办理过户证监会不同意以简易程序申请的,应按一般程序豁免情形收紧,严格审批申请豁免,应当聘请律师出具专业意见,102,豁免情形与审批程序:简易程序(Art63),国资行政无偿划转、变更、合并自由增持率:30%之后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按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减资,导致当事人持股超过30%;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103,豁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