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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劳动法》课程考试重点小抄整理集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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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劳动法》课程考试重点小抄整理集锦.doc

    2015年度最新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劳动法课程考试重点小抄整理集锦1、国际劳工标准:狭义上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2、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3、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5、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6、经济性罢工: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动。7、参与权: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8、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9、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1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1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2、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3、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14、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15、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16、劳动法律关系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17、定期轮换工:亦称农民轮换工,是指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18、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19、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20、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21、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22、就业保障:又称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23、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24、失业登记:是指对城镇人口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而暂时尚未就业的人员进行登记。2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26、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27、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28、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30、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31、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效的职工的一种奖励。32、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33、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34、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35、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36、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57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58职业卫生法律保障: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7、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38、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39、女职工:是指一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劳动者,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40、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结构、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他们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41、职业纪律:又称为劳动纪律,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42、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遭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而处于生存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使其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43、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发展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等政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44、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45、失业保险:我国过去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46、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60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47、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的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48、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集体福利、职工生活福利等,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家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49、职工集体福利:是指为满足职工集体生活需要或职工共同的生活需要而设置、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性服务。50、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51、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52、违反劳动法的责任:亦即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53、一般性监督检查: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任何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而对其进行的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54、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55、集体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56、团体争议:又称集体合同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的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57.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58.公平就业:即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政、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对待。59.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60.职业教育: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以及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和在职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其进行的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6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6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63.劳动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未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6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65.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6.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67.我国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雇员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之间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以协调劳动关系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68.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69.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70.标准工作时间: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71.缩短工作时间: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72.不定时工作时间: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试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7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指分别于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74.延长工作时间: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75.职业安全卫生: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76.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77.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78.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或损害身体健康而制定的以设备操作技术、安全标准及卫生标准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行为或操作规范。79.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指针对某些特殊群体的身体构造、生理特点、身份特征及其各自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权利方面给他们的特别法律保障。80.未成年工:是指处于法定年龄阶段的未成年劳动者。81.社会保险: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8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83.生育保险: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84.劳动法监督检查: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85.劳动保障监察: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劳动法监督检查活动。86.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87.劳动法执行情况的社会监督: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其他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88.权利争议:是指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简答题:1、简述19世纪下半叶劳动法产生的原因。P4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二、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2、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P2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3、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P22一、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二、从职业分类上可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三、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四、从工人运动角度可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五、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4、试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哪些? P23一、列举式方法。如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二、区别式方法。可以用三个因素区分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5、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P30一、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二、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三、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6、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P31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7、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P31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8、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P33劳动法渊源是指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表现形式。其表现形式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7、地方规章;8、国际法律文件;9、国际惯例。9、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哪些? P39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二、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10、简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有哪些?P4347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三、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11、简述劳动者集体的权利有哪些?P4849一、结社权;二、集体谈判权;三、罢工权;四、参与权。12、简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有哪些?P5052一、 完成劳动任务;二、提高职业技能;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四、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3、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P62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就联系方面而言,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两者区别: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14、简述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P75一、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三、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四、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15、简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的联系与区别。P8586所谓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16、简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P8991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七项法定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7、简述集体合同的重要作用。P122123集体合同的推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一、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二、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三、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四、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8、简述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P124125一、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二、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三、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19、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P138劳动就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20、简述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1、失业登记;2、职业指导;3、职业介绍;4、就业训练;5、失业保障;6、生产自救。21、简述特殊群体包括哪些人?P146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22、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什么?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2、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3、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4、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如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雇工收入、资产增值等。23、简述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P192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二、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三、严禁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立法。24、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P207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国务院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3、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4、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25、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P208209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具体内容是指:1、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至少享有16小时、平均每周享有128小时的休息时间的权利。2、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3、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4、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26、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规定?P211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2、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可由本单位适当按排。3、探亲假期间待遇。1)工资待遇。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2)探亲路费的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27、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P221一、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三、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28、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特征。P229230一、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二、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三、 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29、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P255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30、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的意义。P255一、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三、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31、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P2681、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2、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3、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32、简述我国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P273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二者区别:1、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2、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二者联系:1、主体相同。二者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2、调整对象相同。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3、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33、简述职业纪律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P275278我国政府制定了对职工的奖惩制度,从法律上对职工纪律给予必要的保障。这些法律保障主要包括: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适用该条例。奖惩制度对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办法都作了规定。惩罚制度规定了处罚条件、处罚的种类。34、简述社会保险的涵义。P2831、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2、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3、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5、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35、简述社会保险知道的功能。P287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二、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三、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四、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36、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P298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3、待遇水平较低。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37、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P304305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作用:1、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2、补偿损失,维持生活。3、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4、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38、简述职工福利的特征。P3181、职业关联性。2、普遍性。3、功利性。4、集体性。5、效益性。39、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P336339权利: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义务: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40、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P345特点:一、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二、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三、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作用: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41、简述劳动法中行政处罚的几种形式。P359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通报批评。42、简述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的特殊性。P361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除了具有平等性以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还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考虑到劳动关系的这一特性,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此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劳动者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43、简述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P3791、法定性;2、行政性;3、专门性;4、惟一性。 44、简述群众监督的形式和主要特点。P388形式:1、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监督。2、报刊等传媒监督。3、其他群众组织的监督,如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在劳动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对行政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其主要特点:1、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2、监督方式具有特定性和任意性。45、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P401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46、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P406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47、比较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与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的异同。P411相同点:1、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2、都是第三者从中调和;3、都依法进行;4、都着重说服教育。不同点:1、主持者不同。基层调解是在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和诉讼中调解分别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2、遵循的程序不同。基层调解遵循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仲裁和诉讼中调解遵循各自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3、调解书的效力不同。经过基层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仲裁和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8、简述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有哪些。P414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具体的仲裁程序包括:1、管辖。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2、仲裁参加人。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3、申请与受理。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劳动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5、案件审理。案件审理一般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程序。1.劳动法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1)公民监督 。公民监督主要是指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等基本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 (2)社会团体监督 。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指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社会团体通过选举、请愿、对话、示威、舆论宣传等形式,构成了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监督。 (3)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2.工会在劳动法监督检查方面的利:一是在市场经济中实现劳动者核心利益的劳动力价格、工资等的协商契约权。集体协商是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订立集体合同为目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的过程。劳动合同法专门就归属于工会要约权利的集体合同作出特别规定。 二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关键位置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参与共决权。劳动合同法抓住了调整和平衡个别劳动关系的关键,填补了劳动法的空白和超越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会参与共决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在劳动合同制度中通过对法律政策的参与介入实现的干预纠正权。劳动合同关系,只是以个人契约的形式,奠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权利的基础。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工会的干预和介入,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就无法充分实现,而工会的干预和介入,是通过与政府劳动管理部门、企业代表共同形成的三方机制加以实现的。3.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区别?1、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主体则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2、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莫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3、监督过程中行驶的职权不同。与其监督检查的范围相适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是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同时,一些特定行政部门的特定职权也只能由该行政部门享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不得享有,如治安处罚权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驶。4.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答:概念: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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