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介绍.ppt
第三章 国际贸易政策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一、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的简称。它于1948年成立,1995年被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取代。1、GATT的产生背景(1)1929年到1933年的经济危机,导致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高筑关税壁垒。结果是世界经济更加萧条,经济利益的争夺最终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2)“二战”使很多国家的经济遭到重创,战后如何快速重建世界经济?必须加强国际合作,重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第一节 WTO的基本知识,2、GATT的产生 1947年,包括中国在内的23个国家就关税减让达成协议,1948年1月1日GATT正式生效。3、GATT的八轮谈判 从1948年到1994年GATT共经历了八轮谈判,最初的几轮谈判主题都是减让关税,随着国际贸易中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后面几轮的谈判主题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如下表:,(二)GATT的主要缺陷 1、GATT的框架下不能解决日益增长的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问题。2、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很好的解决日渐增多的贸易纠纷。在这种背景下,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WTO秘书处认为“WTO就是在全球或接近全球的层面上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但它的含义不仅如此,从不同的角度看待WTO,可以有不同的答案。它是一个促进贸易自由化的组织,也是政府间谈判贸易协议的场所,还是政府解决贸易争端的地方,以及多边贸易体制的管理机构”。(一)宗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以持续发展为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环境;4、必须作出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利益。,二、世界贸易组织概况,第一,管理所达成的诸项协定;第二,组织多边贸易谈判;第三,处理贸易争端;第四,监督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第五,与其他机构合作。,(二)职能,组织机构包括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和上诉机构以及秘书处和总干事。(1)部长级会议。部长会议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应每两年举行一次。(2)总理事会:总理事会是一个包括所有成员代表的机构。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三)组织机构,(3)专门委员会。部长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财务与行政管理委员会,以及预算、财政和行政委员会等各种委员会,负责相应的事务。(4)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和上诉机构。(5)秘书处和总干事。秘书处有总干事领导,负责处理WTO的日常事务。,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对欠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等。(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在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其他第三方的任何优惠、特权都必须自动、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是多边贸易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GATT1994第1条,其适用范围包括: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4)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5)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征收的费用6)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1)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4)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最惠国待遇的特点,一般例外(GATT1994第20条):规定了可免除成员方义务的10种措施;安全例外(GATT1994第21条):允许成员方在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时,不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义务。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GATT1994第24条边境贸易: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例外:GATS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 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遍优惠制方案”其他例外:如因互不适用发生的例外,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若一成员方在一方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时,或两个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在一方加入之时宣布不与对方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即两者之间的贸易关系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约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动地享有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互不适用条款,美国和中美洲有关国家与欧共体的香蕉贸易纠纷案有三种待遇:一是:某些欧共体国家的海外领土:欧共体配额85,4000吨,免税 二是同欧共体保持特惠经贸关系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简称非加太”国家:传统的“非加太”香蕉出口国配额85,7000吨,免税;三是中美和南美洲国家:“美元香蕉”总配额为255,3000吨,配额以内每吨关税75欧洲货币单位,配额以外每吨750欧洲货币单位。,最惠国待遇案例,洛美协定(Lom Convention)是以欧盟为一方,以位于非洲、加勒比与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ACP,Africa the Caribbeanand Pacific,以下简称“非加太国家”)为另一方签订的关于贸易与合作的国际协定。最早订立于1975年,其后又经过四次修订,目前适用的是自2000年起生效的第五个洛美协定即科托努协定。,洛美协定,核心:欧共体实施的三种待遇是否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欧共体给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待遇有没有保证其他成员方自动享有。是否存在例外,如存在例外可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本案中欧共体与非加太地区签订有洛美协定,属于特惠经贸安排,可免除最惠国待遇义务。是否保证其他成员方的利益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和地区。本案中欧共体给予其海外领土的待遇不同于中美洲和南美洲国家的待遇,即在欧共体和中美洲和南美洲国家之间构成了歧视,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分析,1、含义 进口产品和本地生产的产品应该受到同等的待遇,至少应该在外国产品进入进口国市场之后给予同等待遇。对于外国和本土的服务、商标、版权和专利也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2、要点适用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是指其他成员方享受待遇的主体至少享有与本国(地区)相应主体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货物贸易领域GATT1994第3条服务贸易领域GATS知识产权保护领域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TRIMs,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GATT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适用范围产品税费: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规章管理: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产品混合使用要求: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1、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一成员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但前者享有的此种待遇以该成员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一成员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享有此种待遇。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属于“具体义务”,以具体承诺表为准,2、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以该成员在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为前提。就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国民待遇仅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权利。,3、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1、货物贸易领域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政府采购例外;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外国影片放映的数量限制。2、服务贸易领域 3、知识产权领域,(三)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案例 1952年意大利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意大利农民如购买本国生产的农用拖拉机可获得优惠低息贷款。英国认为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因为根据该法,购买进口农用拖拉机的意大利农民就不能获得这种优惠,从而造成了对进口产品的歧视。,美国明尼苏达州对美国其他州的啤酒有歧视性规定,它把这种规定适用于加拿大啤酒。专家组认为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GATT不管一州怎样对待其他州产品,只管该州(该地)与其他缔约方,应将本州最好的待遇给予来自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案例,案例 要求外国人住星级宾馆,有些场所如公园、博物馆等的门票,对外国人和本国人适用不同的价格.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收费上也不应内外有别,但如果政府部门对外国人提供的服务比对本国人提供相同服务实际花费要高,则应按照实际支出收取费用。,1993年8月1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美国允许烟草加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 41的进口原料。1992年,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现在,根据新的法令,美国卷烟制造商使用进口原料的比例由41下降到25以下。,案例,根据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成员方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实施国内数量管理时,不能强制要求生产者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本案例中的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即强制要求国内卷烟制造商必须使用特定比例的国内烟叶,违反了上述国民待遇有关产品混合使用要求的规定的规定。并且因此使进口原料的比例由41%下降到至多25%,从而使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等国的烟草出口数量减少,出口价值降低,使这些国家的烟草商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也就是说这项法令改变了原来这些国家的烟草出口商和美国国内烟草商之间的竞争条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分析,根据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本案例中的法令规定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对国内卷烟制造商却不征收,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联系:两者都是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构成部分。设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目的使来自不同成员方的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进口方获得非歧视待遇;设立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使进口的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进口方获得与进口方本国同类产品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同等或更优惠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区别对象:最惠国待遇要求对其他成员方应平等对待;而国民待遇则要求平等处理本国和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关系;涉及的事项:最惠国待遇主张在入境和结关过程中要对一切外国产品一视同仁;而国民待遇要求在外国产品结关后,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关系,含义 是指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准入的程度,不断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二)贸易自由化原则,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的体现,关税保护原则 关税是WTO所允许的唯一合法的保护手段。关税减让原则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在互惠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约束关税:成员方承诺将进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一水平上,且今后不再提高。例外:保障措施例外、保护幼稚产业措施例外、国际收支限制措施例外、发展中国家例外、成员方依法进行的修改或撤销例外,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含义 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服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在世贸组织的协定和协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有关货物贸易的几乎所有协议中,都可以找到市场开放原则的要求,尤其体现在各种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和取消上。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通过不断地提高减让表中市场开放承诺的水平,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市场准入原则,非关税贸易壁垒:除关税以外的各种贸易保护措施。减少非关税壁垒的体现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海关估价协议海关估价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原产地规则协议原产地规则装运前检验协议装运前检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投资措施国营贸易企业,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原则,数量限制 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期限内规定某种商品进出口数量的行政措施,主要表现为配额、进出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数量性外汇管制等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适用GATT1994第11条:一般禁止以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来限制进出口。GATT1994第13条:非歧视实施GATS第16条:在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领域不得采取不允许的数量限制措施TRIMs第2条:有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反有关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例外GATT1994第20条和第21条保护农产品例外规定:GATT1994第11条第2款保护国际收支平衡例外规定:GATT1994第12条和第18条第2节保障措施例外:GATT1994第19条,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含义 又称公平贸易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和进出口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条件。,(三)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涉及到成员方的政府的施政行为,也涉及到成员方的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公平竞争原则核心内涵是诚实守信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方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不论它们来自任何成员方,要点,货物贸易领域 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措施防止因倾销和出口补贴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实施保障措施的严格规定服务贸易领域 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为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创造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机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约束政府采购金额,扩大公平竞争机会成员方的国营企业应按非歧视原则,以价格等商业因素为经营活动的依据,公平竞争原则的体现,含义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订、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四)透明度原则,双重含义世界贸易组织本身的透明度:WTO应对所有成员公开其运作程序,并公开其有关法律规则,包括有关协定、决定以及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其他法律文件,以避免组织内的暗箱操作行为。各成员政策的透明度:各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和参加的对其国际经贸政策有影响的国际协定及其变化情况,并将这些信息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不公布通知的不得实施。,透明度原则,成员方公开会影响其国家安全和违反公共利益,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或会损害公营或私营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可免除透明度义务。,透明度原则的例外,“发展中国家”: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阶段的缔约方。世贸组织3/4以上是发展中成员方以及正处于经济转型进程中的国家(地区)。一、优惠待遇原则1.1964年,GATT增补第四部分“贸易和发展”部分,“非互惠原则”成为GATT的一项基本准则,且将优惠待遇原则适用范围由进口贸易扩大到出口贸易。2.东京回合 发展中国家经过努力,改变了发达国家将优惠待遇原则作为临时性例外实施的情况,确立了“授权条款”,使该待遇成为一个永久性的法律基础。,(五)对欠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3.乌拉圭回合优惠待遇原则进一步发展;发展中国家在许多领域被要求承担发达国家承担的大部分义务,但有一个过渡期,其长短依据各国发展水平及适用领域而不同。4.WTO协定明确将优惠待遇原则融入世贸组织的宗旨中,在服务贸易与其它与贸易相关的领域也均设立了优惠待遇原则。5.对最不发达国家,几乎不要求承担任何义务而可享受一切权利。,(一)适用于货物贸易的有关协定1.农业协定 主要是要求世贸组织各成员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三个领域遵守新的规则和承诺。(1)关于扩大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定 建立“单一关税制”是将非关税壁垒措施关税化的规定,即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转化为相当水平的关税。,四、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协定,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削减综合关税,发达国家(19952000年)平均削减36,发展中国家(19952005)平均削减24,各成员国要将进口农产品的各项关税约束在各国减让表中所标明的关税水平之下,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国内支持:“红箱”措施,即不允许使用的对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国内支持措施;“蓝箱”措施,即允许限制使用的某些国内支持措施;“绿箱”措施,对贸易影响最小,而且允许自由使用的措施。,(2)削减国内支持,(3)削减农产品出口补贴承诺削减时间表:数量 价值发达国家(6年)21%36发展中国家(10年)14%24,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涉及食品以及动植物的卫生规定,具体的适用范围是保证食物安全或预防动植物携带疾病进入一个国家。,3.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协定)该协定是对原有的多种纤维协定的修正,目的在于降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关税以及配额管理等数量限制措施。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该协定规范各成员的技术标准措施,要求各成员的技术标准是可预见的和可操作的,并尽可能与通用的国际标准保持一致。,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其最主要的内容是第2条,即在不损害GATT1994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国民待遇义务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一致的措施。,6.反倾销协定(1)倾销与损害的确定(2)发起和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程序(3)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和期限7.海关估价协定 该协定明确了海关估价可使用的方法及其运用次序。,8.装运前检验协定 该协定对装船前检验措施加以规范。9.原产地规则协定 该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原产地标志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10.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 该协定对货物进口许可证的发放进口许可程序加以规范。,11.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该协定完善了关贸总协定中有关补贴与反补贴的条款,对补贴有了明确的定义,区分了禁止的补贴、可诉讼的补贴与不可诉讼的补贴,对反补贴调查及反补贴措施的运用做出了明确规定。,12.保障措施协定 该协定是对关贸总协定第19条实施规则的说明。该协定的基本内容是:一成员只有在确定了正在进口至其领土的一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且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方可实施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时,应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可采取提高约束关税税率或使用数量限制的方式。,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文件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服务贸易总协定是这轮回合中重要谈判成果。服务贸易被正式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服务贸易总协定分二大部分:协议正文与附件。正文6个部分,由32个条款组成。该协定主要包括管辖范围、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和最后条款等。该协定还有8个附件。,2023/4/4,63,(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1、关于最惠国待遇2、关于透明度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2023/4/4,64,GATS确定的一般义务和纪律,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规定,世贸组织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类似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生效以后,任何新的最惠国待遇例外,只能通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豁免程序获得。凡有效期超过5年的最惠国待遇例外,都必须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中审议,首次审议在1999年底进行。,2023/4/4,65,1、关于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影响总协定实施和所有相关措施。GATS规定成员方基本义务:,2023/4/4,66,2、关于透明度,2、每年向服务理事会报告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1、立即公布相关法律措施,3、设立咨询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特别是发达成员应设立服务贸易咨询点,以满足其他成员就市场准入索取信息的需要。,总协定规定,各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具体承诺的方式来促进发展中国家逐步地参与世界贸易。发达国家应建立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获得有关服务技术和市场信息的咨询联络点。,2023/4/4,67,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1、关于市场准入2、关于国民待遇3、区别于货物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2023/4/4,68,GATS具体承诺的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一成员对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不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所列的待遇。规范缔约成员市场准入的宗旨:,2023/4/4,69,1、关于市场准入,逐步消除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限制措施主要包括6种:,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服务网点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佣的人数、或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提供服务、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或外国资本的投资总额。,2023/4/4,70,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6种影响市场准入的限制措施。具体包括:,成员方在实施影响服务提供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的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国民待遇只适用于成员方已经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2023/4/4,71,2、关于国民待遇,货物贸易领域,外国货物可在本国市场享受国民待遇,但在进入本国市场时,受进口关税、数量限制及其他边境措施的限制;服务贸易领域,绝大多数服务的外国提供者如获得国民待遇,这些服务以在进口方市场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时,在实际中享有了完全的市场准入。,总协定规定,各成员应不迟于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开始进行谈判,并在此后定期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以逐步实现更高的自由化水平;自由化的进程应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个别发展中国家成员应当有适当的灵活性。,2023/4/4,72,3、区别于货物贸易的逐步自由化原则,该协定包括序言和七个部分,总共73条。TRIPS的宗旨:1、减少因知识产权问题对国际贸易造成的扭曲与阻碍;2、促进对知识产权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更有效的保护;3、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最低标准原则:各成员方的国内立法不得低于协定的保护水平。注:只要不违反协定,各成员方可以通过其国内立法提供高于协定规定的保护水平。2、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中各自有关国民待遇例外的规定除外。3、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是第一个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的基本原则,4、权利用尽原则:成员方不得借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去干涉或处理权利用尽问题。在法律上通常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解释为,某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一旦出售了含有该产权的产品后,就对该产品此后在特定市场的流通“用尽”(即失去)了权利,即他失去了控制买方使用或再销售该专利产品的权利。,TRIPs的基本原则,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权。,TRIPs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争端的防止与解决过渡期安排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其他内容,第二节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内设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建立在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基础上的。而DSU则是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全面修订和更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证,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能以比较公正、客观、合理的方式妥善地加以解决。,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这个原则是经全体WTO的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所有WTO的成员将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裁决,不管是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还是违反议定的成员。在关贸总协定及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三、争端解决机构1、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缩写为DSB)2、专家小组 3、上诉机构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凭借其对事实和法律知识的权威,参与贸易争端的斡旋、调解和调停。4、WTO秘书处,磋商,斡旋、调解与调停,成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报告,上诉,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裁决的执行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终止及“交叉报复”,四、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程序,磋 商,各成员在接到磋商申请后10天内应对申请成员方作出答复并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展开善意磋商秘密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程序,斡旋、调解与调停,斡旋:第三方以各种方式促成当事方进行谈判的行为调停: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直接参与有关当事方的谈判调解: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或调解机构,由其阐明事实,提出报告非强制选择秘密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程序,成立专家小组,有关成员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60天未获解决,受损害一方可要求成立Panels一般由3人组成,30天内组成在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紧急情况,3个月,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程序,通过专家小组报告,DSB在接到专家小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例外当事方决定上诉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该报告,WTO争端解决机制及其程序,上 诉,由常设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组成审理合议庭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上诉不应超过60天,特殊原因90天DSB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DSM采用二审终审制,上诉机构的裁定必须执行。,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美国政府宣布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期限为3年,2002-05欧盟、巴西、中国、日本、新西兰、挪威、韩国和瑞士8个世贸组织成员先后针对美国的做法启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2002-07世贸组织成立美国钢铁产品临时保障措施案专家小组(2002-09-19)世贸组织专家小组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争端裁决(2003-07-21)美国正式就世贸组织对其钢铁保障措施的裁决提出上诉(2003-08-14)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就美国和欧盟等成员的钢铁贸易争端发布裁决报告(2003-11-13)世贸组织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否定性裁决为其他国家的报复措施铺平道路(2003-11-19)世贸组织采纳争端小组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裁决报告(2003-12-15)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取消钢铁保障措施(2003-12-08),欧盟 在世贸组织正式通过裁决报告后5天,将自动对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征收高达22亿美元的关税。而日本已正式通知世贸组织,如果美国不撤销钢铁进口关税,日本将实施价值8500万美元的报复性关税。中国、巴西、韩国和新西兰均表示在2005年3月之前保留报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