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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员考试所涉及的知识及学习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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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关员考试所涉及的知识及学习方法.doc

    报关员考试所涉及的知识及学习方法报关员考试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知识:通关知识和外贸知识。通关知识又分为通关基础知识和报关实务;外贸知识分为外贸基础知识及外贸实务。同时还要有一定的英语水平及法律知识。看起来好像很多,其实它们之间都是有些联系的。在2003年之前,报关员考试的指定教材分别出了海关知识和外贸知识两本,费用昂贵。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的海关制度不断地改革以适应发展,相对来说外贸的知识变化的慢些,所以很多教材没必要每年都换。从2003年的考试开始,海关只指定海关方面的教材,而外贸方面的知识可以自己去找书看(其实每个书店都有的,价格相对于海关的教材实在是太便宜了)。这真的是方便了大家,特别是本来就有外贸知识的同学,不用去买昂贵的没多大用的书了。实际上每一种考试都相似的,学习的方法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方法。如果你在,那就认认真真用心地把书仔细看完。很多人都在想,如果能知道重点多好呀!那样努力的背一下就搞定了。我是讨厌背的,而且也没什么特别的重点,所谓的重点也是大家猜测的(毕竟现在不是在学校的考试)。我想很多人在学校时可能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每次考试前都拼命地记着所谓的重点,但每次考完后又很后悔,当初那么辛苦的背的东西结果考到的没多少,而考到的却只有些印象。由于报关员考试所涉及的知识太广,每门课都可以是一个专业让我们研究几年,所以我提醒大家要仔细看书,不要只是钉着一两个点,那样考试时就会轻松多了,当然收获也大的。如果你是刚接触外贸这一大行的话,那对一些基础的外贸知识是必须要了解的,用你所有复习时间的至少四分之一来学习这部分内容,虽然考试时不一定会有四分之一的分数,但对你以后的工作是有很大帮助的。当然你仍有足够的学习时间的。如果你已经学过或者了解一些外贸知识的话,就可以少花些时间,你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海关相关知识的学习上。主要是国家及海关对进出口通关的相关规定,包括法律及规章制度,通关流程等,这是报关员考试中海关的基础知识,分值不是很大(相对而言),但却是最基本的。当然分值最大的是报关单填制和海关编码查找。报关单填制一般占50分(以往的比例是总分的四分之一),看起来简单,实际上要想稳拿到45分以上的话也有点难度的。当然这方面要看的资料最少,主要就是"报关单填制规范",但是这在实际工作中最重要,不能有些许差错,如果你哪里填错了,海关可能认为你走私呢!(开个玩笑,但一定要好好复习这简单的50分,如果这里都拿不到分的话真的很难通过的)还有就是编码查找,也有50分左右,这个是最难的(我的看法),如果能得到30分的话,证书就在向你招手啦!协调制度的归类规则要熟记的,至少应知道,我觉得熟悉书很重要,每种产品的大概位置应该要熟悉的,那样查起来才快而且准,那本书(进出口商品名称编码)要看上十遍(夸张了点,熟悉就好了),然后多做练习,以后我会列一些让大家参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条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条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七条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条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是指: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三条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第二十四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六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计入或者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成本、费用、税收,应当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二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二条 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五条 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十七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 第四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十四条 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历次报关员资格考试试卷有一、二两卷。一卷通常包括单选、多选、判断即70个小题(70分),2000年则改为(100分),分数增加的部分是多选。其范围包括新版的报关实务教程上下两册内容,具体题型为“报关实务”题目50个左右;“进出口实务”题目20个左右;海关基础英(俄)语10题(10分),为此上卷为80分,除2000和2001年为100分。已考过的七次试卷“报关实务”重复的题目有:报关单部分项目填写,进出境管理的特殊单证,三类管理商品范围,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化学品、贵重金属、珍贵动物、文物的有关规定,进料加工合同备案需要的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的文件,关于走私和走私罪有关表述和处理,关于报关员、专业报关行资格审定,关于知识产权、进口配额、退税处理、转关运输、纳税复议及各种税率、滞纳金的计算等。已考过的七次试卷“进出口实务”重复的题目有:贸易CFR成交,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风险与费用划分,不可抗力事故范围,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的转让及类。总之,教材的第二、第四章贸易术语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重点。已考过的四次试卷中的海关英语(占10分),以海关法、关税条例、稽查条例为主,现新版本报关实务没有了这些内容,以报关常用词组、单词、语句、介词、缩写语及港口名称中英文对照为主要内容。二卷商品编码试题,第一次试卷出了20个(20分);第二次试卷出了30个(30分);第三、四次也各出了30个,但L一20个为20分。2L一30个为20分,所以为40分。第三、四、五次试卷均出了HS的26个章的商品及编码,以农副产品和纺织品为最多,又以48个为宜。第六次改为选择题。其次,以28章无机化学品、29章有机化学品、30章化肥、32章染料、39章塑料、40章橡胶、47章纸浆、68章沙石科石棉、84章机械、85章电器、87章汽车及零部件、90章光学及仪表为主要内容。关于报关单试题,在第一、二次试卷中为改错和填写报关单,第三、四次试卷中则改为填写,第六、七次改为选择题。当然以考“进口报关单”为主,但不能不复习“出口报关单”的内容。对这个题目,考生一定要弄清以下项目的含意,并认真学习英文原始单证(运输方式、起运国、装运港、成交方式、合同协议号、件数、包装种类、毛重、净重、集装箱号、用途、标记、唛码及备注、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数量及单位、原产国、单价、总价、币制、征免等):在此,应注意的是:用各种英文单证填写中文报关单时,填写口岸要写上“海关”二字;经营单位要写中文全称和注册登记编码;项号要写准,例如“07”不能定成“7”;商品名称要写中英文,以写学名为宜;八位数的编码,应在品目号和子目号之间点上顿号为宜;要注意商品单位、数量和单价的填写和折算,如“太阳眼镜”应填表“副”而不应填“打”,否则其数量和单价就不一样了。填写“集装箱”号上的梅花图案不要丢掉。最后一项的“征免”,不需要填写,“征免”一般是加工贸易报关单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写。另外,还要注意在1999年新版本报关实务教程第400页征免性质、内容和进出口的货物,一般要分征、减、免税的管理性质类别,答“一般征税”或“照章征税”是不行的。二卷的商品码为40分,填写(或修改)进出口报关单(20项或30项)为30分,共70分,和上卷80分相加共150分,如跟2001年一样的话则上下卷各100分,总分200分。如无特殊情况,则120分为合格分数段(总分为200分)。第一卷将四组题目的答案涂在答题卡上,应注意要用2B铅笔填涂,填涂答案注意题号顺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原则上不要乱涂或用大量涂改液。第二卷为主观题目,可参考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一书,但不允许夹藏有关资料。总之,不同考生应采取不同的自学方法,但在临考前三四天,多习题或模拟题进行自我测试还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要按正规考试的时间严格要求自己,最好由他人阅卷,并将各个试题的对错情况找出来,对症下药,力争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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