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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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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doc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一月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遵守本规程。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督导落实,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二部分 发布鉴定公告第三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结合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鉴定安排,于每年初公布全省全年统一鉴定和日常鉴定公告。各地级市鉴定中心应及时发布全国、全省和本市的鉴定公告。第四条 统一鉴定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 统一鉴定的时间安排表及报名时间段。(二) 统一鉴定的职业(工种)目录、申报条件、开考级别和鉴定方案。(三) 收费标准。(四) 申报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第五条 日常鉴定实行定期考试,公告内容主要包括:(一)理论和技能的考试时间安排,报名时限,鉴定批次。(二)可开展鉴定的职业工种目录、级别及申报条件。(三)收费标准。(四)报名网点和鉴定所(站)地址、业务范围及联系方式。第三部分 报名管理一、日常鉴定报名管理第六条 省、市鉴定中心、特有工种行业鉴定中心属下的鉴定所(站)负责接收日常鉴定报名。第七条 鉴定所(站)在开考15个工作日前将所接收的报名信息汇总,上报所属鉴定中心审核。第八条 报考单位应根据省、市鉴定中心每年公布的日常鉴定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组织考生报名,并按要求汇总考生相关资料上报所属鉴定中心。第九条 从2010年1月1日起,要求各市统一使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日常鉴定业务管理。如市鉴定中心已经开发并使用同类型的业务管理平台,则必须向省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时还必须通过市局信息中心,与省厅信息中心业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确保业务数据的实时上报。第十条 个人到鉴定所(站)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日常);(2)学历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考生凭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年限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原件(规范格式可在省鉴定中心网站下载)。第十一条 报考单位(包括鉴定所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和全日制院校)进行集体申报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集体申报表(日常/统考);(2)考生名册;(3)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具体内容参照上一条个人申报材料说明);(4)考生报考信息数据库;(5)院校报名时,由报考院校统一出具学校报考集体证明,无需收取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二、统一鉴定报名管理第十二条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由省鉴定中心统筹组织,各地级市鉴定中心具体实施,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申报。第十三条 统一鉴定报名分为集体申报和个人申报。集体申报对象为下一级鉴定指导中心、同级所属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和全日制院校。个人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中鉴定申报条件、可直接报考的人员。对已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考生,由培训机构组织集体申报。第十四条 报考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照省、市鉴定中心每年制定的统一鉴定公告,在规定的报名时间段内进行鉴定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各地级市鉴定中心和报考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省鉴定中心开发的统一鉴定报考系统进行申报。第十六条 统一鉴定集体申报需提供申报材料包括:1.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集体申报表(日常/统考);2考生个人申报基本资料(具体内容参照下一条个人申报材料说明);3考生报考信息数据库;4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安排表(统考类)(培训机构进行集体申报,无需提供此项)。5全日制在校生报名,由报考院校统一出具学校报考集体证明,无需收取考生个人申报基本材料。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1广东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统考);2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凭现有资格报考高一级别的考生,须提供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年限证明原件。第十八条 报考技师(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的考生,还需根据本职业(工种)考核方式提供本专业论文或项目方案一式五份。第四部分 资格审查第十九条 考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第二十条 报考单位需根据申报条件对考生的原始资料进行初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报鉴定中心终审。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市申报全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统一鉴定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须报省鉴定中心复审确定。第二十二条 省属培训机构和省属院校必须将所有申报统一鉴定的考生个人申报资料报省鉴定中心进行复核。第二十三条 申报日常鉴定的省属鉴定所(站)需将报考职业资格四至一级考试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报省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核。报考职业资格五级的考生个人申报材料由省属鉴定所(站)进行审定,资料保存备查。第二十四条 地级市鉴定中心负责对当地日常鉴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第二十五条 考生单科成绩不合格的,保留合格科目的成绩一年(自首次鉴定之日起计算)。在合格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补考不合格单科一次,报名时只需缴纳补考单科的费用。第五部分 考场管理一、考场设施及编排第二十六条 日常鉴定理论知识考场和统一鉴定考场原则上选用标准教室,每间试室都应具备30个非阶梯考试座位。若出现较大的试室,考试座位最多不得超过60个。具体布置要求: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外人不可随意进出。每个座位要求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考试用的桌椅和照明设施等要完好。有抽屉的活动课桌须反向摆放;凡与考试有关的印记、文字资料、废纸、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设置专门的物品存放处,集中存放考生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第二十七条 考场在考试前1天完成场地布置工作。包括:设置考务室;悬挂横幅;在明显位置列示试室分布图,张贴路标;在试室门口粘贴考生信息表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按考场编排表摆放试室桌椅、粘贴座签并封闭试室;完成远程视频监控试室和智能化考试试室的系统安装、调试。第二十八条 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场地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工卡量具、原材料齐全,具备足够的设备检修工具,并符合相关职业(工种)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鉴定考场应配备至少1名考务协助人员(日常鉴定考场每3个试室配1名;统一鉴定考场按每5个试室配置1名,每个考场不得少于2名),距考场10米设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第三十条 每个操作技能考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试室分布图,张贴路标,方便组织考生熟悉场地、设备和工位,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设备和调换位置,考务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第三十一条 每个鉴定考场应设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定一名组长(首席考评员),监考人数与考场工位数按相关要求设定;第三十二条 考生必须根据报考职业(工种)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不得任意串岗,换岗,不得互相串通和替代;第三十三条 考生操作完毕,迅速离场,不得在试卷和工件上留任何标记。第三十四条 考场按照一定编排规则安排考生考位。理论考场的安排方式包括:按照职业(工种)、级别顺排;按职业(工种)、级别随即编排;按职业不同级别混排;按不同职业(工种)混排。日常鉴定操作技能考场原则上在考生进入考场时抽号确定考位。二、统一鉴定考场设置要求及程序第三十五条 统一鉴定考场分定点考场、自设考场。第三十六条 地级市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规程,结合所在市实际情况,设置、管理本市定点考场和自设考场。第三十七条 定点考场是指与鉴定中心签订定点考场合作协议的机构。由鉴定中心直接进行考场编排。设置条件为:(一)申请设置单位为院校,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二)考场总容量不得少于2000人(各市根据考生人数适当设置考场容量),公共交通便利。(三)考场环境安全有序,试室要求集中、安静、整洁、通风、明亮的标准化试室。(四)试室需具备远程视频监控设施(上网电脑一台,成像质量较好的摄像头一个)。根据考核方式的具体要求,部分试室还需增加VCD(DVD)播放器、投影或电视机等设备。(五)积极配合和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考务工作并配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认真积极,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第三十八条 自设考场是指在报考院校经批准临时设置的考场。当次鉴定结束,自设考场自动撤销。设置条件为:(一)申请设置单位为学历教育院校;(二)考生均为该校在校学生和由鉴定中心调配的周边院校在校学生。(三)院校地理位置较偏远,交通不便,且考试人数较多。(四)考场环境安全有序,试室要求为安静、整洁、通风、明亮的标准化试室。(五)所有试室必须具备远程视频监控设施(可上网电脑一台,成像质量较好的摄像头一个)。部分试室还需增加VCD(DVD)播放器、投影或电视机等设备,根据考试形式的具体要求而定。(六)积极配合和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考务工作并配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认真积极,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第三十九条定点考场、自设考场必须保证鉴定的顺利实施。如发生以下行为,鉴定中心有权取消该考场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考场考试或考生成绩,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反保密纪律,造成试题泄露、试卷遗失等泄密事故;(二)考场纪律松散,包庇、纵容、协助考生替考或作弊等;(三)干扰、妨碍考评员工作;干扰、妨碍鉴定中心巡考、督导、调查核实等工作。(四)考场的设置与上报鉴定中心的信息不符;(五)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考场布置工作;(六)造成考试及考务工作无法正常、有序进行的其他情况。(七)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第四十条 定点考场设置程序:(一)申请单位填写广东省(*市)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定点考场信息表。(二)鉴定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估,符合条件并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广东省(*市)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定点考场协议。(三)定点考场在考前4周向所属鉴定中心提供考场信息(包括本次考试可用课室、可容纳考生、课室类型及课室设备等信息),配合做好有关人员安排计划,包括主考、考务协助人员、监考员和机房管理人员(针对智能化考试)等。第四十一条 自设考场设置程序:(一)申请单位填写广东省(*市)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自设考场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于当次考试集体申报时间截止前提交给鉴定中心。(二)鉴定中心在集体申报时间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三)申请单位在获准同意设立考场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市)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安排表交鉴定中心。第六部分 考评、考务人员管理一、 考评人员的管理(一)考评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四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考核方法、职业标准及考核要求,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第四十三条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第四十四条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了解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申报技术技能型职业(考核内容含实操技能项目)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证书。第四十五条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二)考评人员的工作任务及职责。第四十六条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级)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评审工作。第四十七条 考评员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鉴定任务,了解熟悉鉴定计划,参加考评前工作例会。第四十八条考评员应熟悉考评职业的职业标准和鉴定项目、内容、方法、要求及评分标准。第四十九条鉴定实施前,负责对理论知识考场的设置和环境等条件进行检查,负责实操技能考场的场地、材料、设备、检测仪器工具等的检查,对是否符合鉴定要求提出意见。第五十条鉴定实施时,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进行独立评分和评审鉴定结果,认真填写考评记录。第五十一条密切配合好鉴定所(站)的相关考务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五十二条每次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认真总结考评工作,在鉴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组织该次鉴定的鉴定中心提交考评报告。(三)考评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五十三条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第五十四条有在考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评现场或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和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置的权利;第五十五条有独立进行考评,并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的权利;第五十六条承担考评活动后从鉴定机构获得合理考评劳务报酬的权利;第五十七条当考评人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诉。第五十八条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和考评人员守则,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第五十九条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考评,保质保量地完成鉴定考评任务;第六十条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及时处理违纪问题,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鉴定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四)考评人员的培养。第六十一条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考核原则上由省或者行业鉴定中心组织。根据需要,可委托下一级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第六十二条考评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及相应的规章制度;本职业的职业标准、鉴定要素细目表和考评技术。第六十三条考评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公共知识的考核试卷,由部鉴定中心考评人员题库统一提供,省鉴定中心印制。专业技能试卷和考核由省、行业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命制和实施。公共知识部分和专业技能部分的考核方式分别是开卷笔答和实际操作。第六十四条对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鉴定中心颁发全国统一的证卡。证卡的照片处加盖省鉴定中心的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证卡样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设置。第六十五条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由省鉴定中心和行业鉴定中心结合各地级市考评人员需求制定,报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各地级市可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填写考评人员年度培养计划表,报省鉴定中心备案,由省鉴定中心统筹安排有关工作。第六十六条在省鉴定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地级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地区发展需要,在考评员培训班举办前60天向省鉴定中心上报考评员培训班申报表申请在当地办班。第六十七条 经省鉴定中心审核确认后,市鉴定中心负责考评员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省鉴定中心设置有关培训要求,提供考试试卷,并委派授课老师。对于部分急需开展考评人员培训但开班人数不足的地级市,可由省鉴定中心统筹安排,按地区分片联合办班。第六十八条全国、全省性统考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培训和高级考评员的培训,由省鉴定中心集中组织办班。第六十九条根据年度考评人员培养计划,省鉴定中心在举办考评人员培训班前45天,向社会公布培训班的具体信息,包括培训职业(工种)、级别、时间、地点、申报条件和有关注意事项。(五)考评人员的使用。第七十条考评人员由各级(行业)鉴定中心根据考生人数和国家职业标准考生和考评员15:1的比例要求,按照考培分离、亲友回避、定期轮换等原则委派。第七十一条考评人员的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由所属的鉴定中心对其作出评价和进行换证培训,报省鉴定中心换发证卡。如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省鉴定中心和行业鉴定中心有权终止聘用,到期不予换发证卡。第七十二条考评人员集训制度。对于首次参加鉴定的考评人员,由所属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考评组成员进行集训,帮助他们熟悉考核鉴定职业的标准和考核鉴定项目、内容、要求、考评方法及评分标准等。第七十三条考评人员轮换制度。考评人员在同一个鉴定所(站)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能超过3次,考评组成员每次轮换不能少于三分之一,轮换采取不定期方式。第七十四条考评人员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做到亲属、朋友、师生、师徒回避。第七十五条考评组组长(首席考评员)负责制度。每次考评要成立考评组,并指定一名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考评组长(首席考评员)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组长(首席考评员)负责全面工作,可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六)考评人员守则。第七十六条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第七十七条在经审核批准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工作,不得超规定范围考评。第七十八条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第七十九条在执行鉴定任务时佩戴考评人员证卡,严肃工作作风。第八十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第八十一条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任何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和影响,自觉执行亲属、朋友、师生、师徒的回避制度。第八十二条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第八十三条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行业)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接受职业技能鉴定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七)考评人员的评价。第八十四条各级(行业)鉴定中心可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的要求,向鉴定现场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和考评质量进行监督控制,并提出评价意见。第八十五条各级(行业)鉴定中心可根据考评人员的遣派情况和工作表现建立考评人员管理档案(通过遣派系统数据分析),作为年度评价、考核依据。第八十六条根据考评人员管理档案,对积极参与考评工作和严格执行有关鉴定工作规范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鉴定规章制度和徇私舞弊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于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考评工作的考评人员取消其考评资格,收回有关考评人员证卡,实行退出机制。二、 考务人员管理第八十七条鉴定考务人员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参与组织实施鉴定工作、考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考、监考员、考务协助人员、机房管理员、巡(督)考员等。第八十八条鉴定考务人员必须佩带相应证卡。第八十九条主考由考场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协调和组织各项工作,维护考场秩序;选派和培训监考员;检查各试室安排和布置情况;检查监考员、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试卷保管和接送;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总结和汇报考场情况。第九十条监考员主要职责:协助考评员做好各项考评工作,内容包括保管、发放、回收、清点、封装指定试室的试卷和考件;指定试室的监考工作,维持考场的正常秩序;做好远程视频监控相关工作;汇报并按指示处理试室的各种异常情况;记录监考情况。第九十一条 40个考生以下试室应配备两名监考员;41至50个考生的试室应配备3名监考员;51至60个考生的试室应配备4名监考员。第九十二条考务协助人员主要职责:协助主考、考评人员完成各项考务工作;清点和封装试卷;提供鉴定后勤保障。第九十三条机房管理员主要职责:智能化考试的软件安装、设备调试、设备维护、排障等,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第九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行业)鉴定中心按有关规定向考试现场派遣巡(督)考人员,其职责任务是代表派遣单位检查鉴定组织实施情况。巡(督)考员有权处理鉴定现场发生违反鉴定纪律的问题,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宣布此次鉴定无效。第七部分 鉴定题库及试卷管理一、 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运行管理第九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下简称“题库”)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严防泄密。第九十六条 凡国家题库或者省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鉴定,一律从国家题库或者省题库中提取,不得擅自编制试题。第九十七条 从题库提取的每一份试题,仅供同一时间、同一次鉴定考试使用,不得多场(批)次使用。第九十八条 各地市鉴定中心可根据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需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对国家题库中的试题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其中,初、中、高级(职业资格五、四、三级)技能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1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内容可调整40%;技师(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理论知识试卷内容可调整30%,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试卷不能满足需要时,可结合本地情况组织专家自命题。所命试卷及调整内容必须报省鉴定中心审批,并纳入省题库资源使用。第九十九条 题库运行机构必须定期组织专家对题库进行汇总及修正,并及时向省鉴定中心反馈;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情况,积极申报和参与省市联合开发地方特色新职业及专项职业能力。第一百条 题库管理采取专人负责制。管理人员负责题库日常运作管理、安排抽题组卷等工作;技术人员负责题库专用软件的使用、一般维护以及题库试题资源的安装、备份和管理工作。第一百零一条 题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好题库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工作(包括职业(工种)、等级、用卷量、鉴定人数等情况,并填写试题使用登记表格。对试题申请、领取表格等资料进行分类统计和存档),并作好试题质量分析工作,分析试卷存在的问题,向省鉴定中心提出改进建议。二、 试题资源的保密与保存第一百零二条 题库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属于国家机密,各级题库运行机构必须建立题库运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规范使用题库资源,认真做好试题库保密工作,确保试题安全。第一百零三条 题库操作人员负责题库的保密工作及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题库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行。第一百零四条 题库的运行采用专人专机方式操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试题库,或者使用装有题库系统的计算机。第一百零五条 装有题库的计算机不得连接网络,不得安装与题库运行管理无关的软件、程序,题库光盘资料存放在保险柜中。第一百零六条 制卷室专门用作存放试卷和标准答案,除专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每次贴封启封都要有两名专管人员在场,任何人不许私自拆开试卷密封袋。第一百零七条 制卷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门(隔音)、防盗窗、保险柜。第一百零八条 印卷工作人员要有严密的分工和严格的工作制度,不许无关人员阅、记试卷内容。试卷清样由专管人员制作、保管。试题样卷由专人验收后存入保险柜保管。印版、纸型、底片等物品由专人保管。第一百零九条 印卷结束,要彻底清理印刷场,废纸废卷要销毁;包装好的试卷全部放入试卷保密室,由专人管理,防止题库资源外泄。第一百一十条 凡本人或亲属参加职业鉴定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参与试卷的印刷、分发、保管工作。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鉴定中心每季度要进行一次题库保密工作检查,总结试卷保密工作的情况,不断完善试卷在印刷、分发和保管过程中保密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 题库管理和操作等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不得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将试题原题及印制的废卷带离保密室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出现试题、试卷答案泄密、失窃、损毁、涂改等情况,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题库资源一旦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补救。第一百一十四条 试题资料保存。(一)试题资料存放在专门的资料室。资料室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雨、防光、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功能,确保资料档案安全。资料室内禁止烟火、会客,严禁私自安装各种电器设备。资料室由专人管理,无关人员免进,下班切断电源。(二)资料室规划合理,资料柜一般采用铁的文件柜和文件架,资料柜要按永久、长期和短期编序号排放,做到整齐有序,方便使用。资料档案文件要按日期、项目等分类整齐排放,并在资料箱柜贴上明确标签,便于查找。(三)在任何情况下,凡丢失资料档案、破坏资料或火灾、水灾等事故损毁资料等,要查明原因,严格追究责任,对已破坏的资料要及时采取修复、治理措施,如消毒、灭鼠、恢复纸张的机械强度、恢复字迹等,做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四)统考试卷由省鉴定中心(部分试卷由部鉴定中心)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日常鉴定考试试卷由组织鉴定的各级(行业)鉴定中心保管,相关工件和评分资料由各鉴定所(站)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已到保管期限的试卷由各鉴定中心指定专人组织统一销毁。三、 试卷印刷、发送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题库运行机构必须建立试卷印刷、发送管理制度,试卷打印、印刷、装订必须确保质量,严格按照试卷分装程序进行,避免错页、漏页现象的产生。废卷及样卷应及时销毁,防止试题泄漏。第一百一十六条 题库操作人员提取样卷前,必须做好记录工作,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使用登记表格(包括用卷单位、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时间、鉴定人数、经办人等)。第一百一十七条 从题库调用试卷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样题抽取和印制试卷。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提取样卷。第一百一十八条 提取样卷、检查样卷、试卷印制、装订、分袋、核卷和封卷等工作流程必须严格做好登记工作,试题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将试卷归档,并放入资料库统一管理,定期销毁。第一百一十九条 试卷的印制必须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各鉴定中心必须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第一百二十条 试卷印刷、装订必须注意质量,严格按照试卷分装程序进行,有专人负责核查试卷质量,避免产生错页、漏页。第一百二十一条 印卷结束,要彻底清理印刷场,废纸废卷要销毁;包装好的试卷全部放入试卷保密室,由专人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用卷单位可在考前三天领取试卷。试卷交接时严格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领卷人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检查试卷袋密封有无破损,试卷的职业(工种)、等级、数量是否相符。试卷交接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 试卷运送必须专人、专车押运,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在场。交接前后试卷必须放在保密室内由专人负责保管,以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 各市如向省鉴定中心申请试题自行印制的,必须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样题服务流程的有关要求,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向省鉴定中心提交职业技能鉴定样题申请表。省鉴定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以内部电子邮箱等安全的方式发送试题。四、 制卷机房管理第一百二十五条 试题复印机房日常管理。(一)机房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进行试题或重要资料文件复印时,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不得动用机房设备、物品和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相关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操作,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二)机房应保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可,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无关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机房。(三)消防物品要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机房工作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切断电源、报警、使用灭火设备等正确方式予以处理。(四)硬件设备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做到设备物卡相符、设备使用状态记录完整,定期请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保养。第一百二十六条 题库计算机机房管理。(一)管理员要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网管人员应该对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进行实时修改。(二)定期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完好。硬件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上报。(三)软件要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与备份,应用软件、应用数据应根据运行频率进行备份工作,备份软件和数据应刻录为光盘保存。(四)管理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发现病毒应立即处理。(五)经网络传送和网络下载的软件或程序,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六)使用人员如发现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管理员联系,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拆开计算机调换设备配件。(七)外请人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首先确保对信息进行拷贝,防止遗失。电脑维修维护过程中,应有专人跟踪负责,外请人员不得单独进行电脑维修。五、 题库运行质量定期检查与上报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市鉴定中心要建立题库运行质量定期检查与上报制度,填写试题使用反馈表格,定期对题库进行检查,对题库使用当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鉴定中心报告。第一百二十八条 省鉴定中心负责对各市鉴定中心试题使用申请实施配发,并对使用质量进行检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题库须定期检查,维护管理系统的稳定性,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鉴定中心,积极采取措施,保证题库正常运行。第一百三十条 各地级市须定期上报国家题库使用率,并收集使用当中发现的问题,一并上报省鉴定中心。第八部分 鉴定实施过程管理一、鉴定准备第一百三十一条考试前,组织全体考务人员学习监考守则,明确职责和分工;熟悉和掌握试卷的分发、装订、密封;加强保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预备工作。第一百三十二条 考试前,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要提前检查考场准备情况,查看考场准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考场的环境卫生、设施、摆设位置符合要求;操作技能考试的必备技术条件、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等方面符合要求。发现不符合考场规则的,应及时向考场负责人报告,予以改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应于考前45分钟到考场考务部门领取试卷(使用ATA考试系统的可省略领卷步骤),核对试卷数量,检查试卷封条和试卷袋是否完整无缺。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监考、考评人员在准备操作技能考试时还要到考场分发所需材料、查看设备准备情况等。第一百三十四条统一鉴定自设考场负责制作准考证(贴相片并加盖自设考场单位公章),并至少在考试天以前发放至考生。第一百三十五条统一鉴定定点考场的考试用卷一般由所属鉴定中心在考试当天送达并负责回卷,负责与所属鉴定中心交接试卷的定点考场考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一百三十六条统一鉴定自设考场的考试用卷一般在考试当天由考场派员到所属鉴定中心领取和回卷。领取的试卷必须在开考前45分钟送达考场。领卷和回卷时,考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包含1名考评人员)。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尚未启封的试卷、考试完已封装的试卷及未使用的备用卷,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严防泄密。第一百三十八条 考场设立考务室,试卷领取、交回和封装在考务室进行。考评人员(监考员)在主考和所属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签名负责制的方式领取和回收试卷。第一百三十九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试室名称、考试职业(工种)、考试科目、试卷级别、试卷份数是否与本人监考的考生信息表内容相一致,所有信息无误后,由两名考评人员(监考员)持试卷直达试室。试卷启封前,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启封后清点试卷份数,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分发。第一百四十条考生须在开考前30分钟凭身份证(或学生证、军官证、护照)和准考证进场,对号入座,或者进入指定工位。入座后将相关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监考、考评人员应查验考生的各种证件,以及携带的工卡量具、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第一百四十一条 考前1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宣读考场守则。考评人员(监考员)在试室内应关闭手机铃声。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手机的,应到试室外使用。第一百四十二条 使用机房考试的,在考前10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当众拆封试卷后,机房管理员读取试题数据(使用ATA考试系统的可省略拆卷步骤)。第一百四十三条 考试开始前5分钟,监考员或考评人员开始拆封和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首先将姓名、考号、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填写在试卷指定的位置。指导考生阅读试卷,如果其中有个别试卷破损,或不清晰等问题,应及时处理。二、鉴定过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考评人员和监考员应严格执行全国(省)统一鉴定监考工作手册。日常鉴定考务工作按照本节内容执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配带胸卡,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第一百四十六条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场。第一百四十七条 考试开始,考评人员(监考员)立即宣布考试开始(使用ATA考试系统的,机房管理员准时点击“开始考试”按钮),不允许提前或延后开考,未宣布考试开始,不得作答。第一百四十八条 考试过程中,考评人员(监考员)应按照要求巡视考场,指导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名。逐一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准考证、军官证和照片等信息,防止替考;同时注意考生有无夹带、舞弊、违反操作规程或其它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时刻注意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考场巡视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行为不应影响或干扰考生的考试,使考生能够独立完成考试。第一百五十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考评人员(监考员)宣布考试剩余时间,提醒考生抓紧时间作答和保存数据。第一百五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如遇死机、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情况,若需延时的,由考评人员和监考员共同商议,由考评人员向省鉴定中心申请(使用ATA考试系统的还需向ATA公司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延时,并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第一百五十二条统一鉴定过程中如需启用备用卷,需经主考和考评人员签名同意,并注明拆封时间和原因。第一百五十三条 考评人员(监考员)应对考场情况做好记录。考场的主要情况包括:缺考人数和考号、违规违纪的考生的考号和情况,操作技能考试中由于意外原因而造成考试中断的情况和中断的时间,应如实地记载在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上,作为考试结果处理的依据。使用ATA考试系统的,必须把考试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或违纪情况详细录入考场管理系统的考场记录中,最终将与成绩数据一起导出,无需手工填写考场记录表。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于现场考评的职业(工种),考评人员应按照规定职责,对考生的现场考核鉴定结果作出判断,评出成绩。第一百五十五条 考生除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2B铅笔、橡皮、墨水、三角板等)和工具外,任何书籍、报纸、笔记本、纸张、电子笔记本(含快译通)、手提电脑、手机等带有储存、计算、通讯功能的电子仪器,或已加工过的、类似考件的物品和信息,不准带入考场。已经携带入场的应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地点。考试期间,不得取用已集中存放的个人物品。个别职业(工种)可使用计算器,具体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持考场安静。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停用。交卷后,考生请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第一百五十七条 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填答题卡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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