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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烟草专卖管理员专业知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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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烟草专卖管理员专业知识1.doc

    第一章 证件管理学习要点:1 许可证概念与分类2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3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基本原则4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工作流程5 新办零售许可证的审查、决定、制作与送达、后续监管6 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概念和类别7 准运证的使用、样式及其识别方法第一节 许可证的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管理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中最为基础的环节,本节教材将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知识出发,结合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和后续监管的具体操作流程,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办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一、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与分类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证是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基本保障,坚持烟草专卖制度,首先应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一)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而核发的一种证明文书。(二)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根据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以下四类:1.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核发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附:2008版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样式)2.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具备合法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经营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是准于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是准于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证明文书。(附:2008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正副本样式)3.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对具备合法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是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特种烟草专卖经营最初包括特种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两类,适用于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调拨业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没收非法进口卷烟批发、零售业务。2004年1月1日,我国政府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可经营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附2008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样式)4.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准许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一种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两个样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准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是准予公民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附;2008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正副本样式)上述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总称为零售类许可证。二、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授权各级烟草行政主管部门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机关和监督机关,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以下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实施机关如下:(一) 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申请人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率最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4.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免税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的企业,或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地市级烟草公司。(二) 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由省级局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县级烟草营销单位。(三) 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申请人为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公民。若申请人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由地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上述两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本节教材将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为例,简要介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提出的许可具体要求,它要求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体、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运行的每个步骤、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不与法律规定抵触。具体表现在: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不得跨区域审批或越级审批。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会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前者主要是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效力有影响,如可能导致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或无效。后者是行政责任,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不在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本质主要表现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符合取得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定权利、资格和具备取得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后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二)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的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其含义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行政许可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其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全部内容。主要体现在: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要公开。设定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都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我国设定和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步骤应当公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既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的条件、要求、程序、时限等内容通过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布,又要在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场所将办理许可证的名称、法律依据、审批机关、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方式途径、审批程序、时限,以及申请书范本等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有关的全部信息进行公示。3.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要公示。烟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应当公开,允许和方便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公众有权查阅。(三)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平地对待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各方,合理行使裁量权。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都依法享有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歧视任何申请人。为排除不合理的因素,保证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的公正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应当建立以下制度:1. 调查制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调查掌握与作出决定的有关信息,审查核实申请人提出的材料,确保审查过程的有效性。2. 回避制度。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3. 说明理由制度。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包括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样,对于不予延续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和撤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取消经营资格及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都应当向被许可人说明理由。4. 听取意见制度。在即将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到第三人的重大利益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第三人的意见,确保行政许可的公正性。5. 权利分解与集体决定制度。主要包括在作出许可决定前的层层报批制度、合议制度等。(四) 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有关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发放程序规定应当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减少申请人的办事成本,提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水平。例如,根据相关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的义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方便申请人填写的格式统一的申请表格,同时还应确定一个机构或窗口统一受理专卖许可证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度等。(五)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相对人对行政权利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许可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2.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3.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六) 监督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这里所指的“行政许可的监督”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原则主要体现在:1.对行政机关的监督(1) 建立内部监督制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防止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与决定权过分集中到个人手中;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受理人员与审查人员必须分离;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行政许可决定必须经过层层报批方可作出。(2) 建立社会监督制度。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许可事项专用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3) 加强司法监督制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请求行政复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2.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对被许可人进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效监督。为了更好的实施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监管,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规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监督机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申请及受理(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拟从事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行政许可申请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便无义务审查。1申请类型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补办申请等7类,其中,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为许可类事项的申请,其他申请类型为管理类事项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内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1)新办申请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业务的,应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办申请,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上述生产经营业务。(2)变更申请 行政许可变更是指被许可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其拟从事活动的部分内容超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继而申请许可机关对原行政许可准予其从事的活动的相应内容予以改变。行政许可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被许可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行政许可决定一旦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原先的许可内容可能不再适应于被许可人的需要,此时被许可人可以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内容。未经行政许可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持证人不得自行更改许可内容,或从事超越许可范围的活动。对行政许可机关而言,变更行政许可应当变更申请相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被许可人提出的变更内容依法属于另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申请行政许可,而不能变更行政许可。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3)延续申请行政许可延续,有称为行政许可延展,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一般来说,行政许可证件是有期限的,继续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失去了法律依据。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法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申请延伸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烟草专卖许可证属于有效期的行政许可,因此,被许可人在有效期届满后准备继续从事该项烟草专卖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继续从事该项许可的申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4) 停业申请停业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在有效期内因故暂时性停止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停业可分为被动停业和主动停业两类。被动停业是指因为特定客观事实或被许可人在从事被许可事项期间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的决定。在被动停业期间,被许可人不得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停业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能否继续从事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需要看其是否纠正了违法行为的后果或停止了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机关可视情况作出终止行政许可或允许其恢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决定。被动停业不存在停业申请这一说法。案例1零售许可证持证经营户李某因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出,并被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在此期间,李某必须停止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本节所谓“停业申请”适用于主动停业的情况。主动停业是指被许可人因自身原因(比如经营场所房屋装修、被许可人生病、休假等)需暂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中止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现象。停业理由消除或停业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依法申请恢复营业。在烟草专卖管理过程中,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故在短时间内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暂停经营行为的请求,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停业申请。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 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持证人应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停业申请适用于主动停业的情况。(5) 恢复营业申请恢复营业是指被许可人停业理由消除或停业期限届满后依法重新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是被许可人由于存在停业这一特定事实而引起的一项行政许可管理事项。恢复营业与停业有着密切关系;恢复营业是以停业为前提的,但停业结束后并不一定能恢复营业。按照引起停业的不同原因分类,恢复营业也可分为被动恢复营业和主动恢复营业二类。被动恢复营业是因被许可人存在被行政许可机关中止行政许可行为而引起的。案例2上例中持证零售户李某因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被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了停业整顿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停业整顿,在1个月停业期限届满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李某可以恢复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属于被动恢复营业。 本教材中提到的恢复营业申请是指主动要求恢复营业的情形。主动恢复营业是由于被许可人主动要求停业而引起的,与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恢复营业申请是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停业期满或停业理由消除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恢复卷烟零售资格的请求。持证人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批准恢复营业的,发证机关应将留存的许可证发还被许可人。案例3 持证零售经营户王某生病住院,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业1个月的申请,1个月后王某病愈出院,需继续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就应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6) 歇业申请歇业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歇业可分为主动申请歇业和被动申请歇业两类。主动申请歇业是被许可人提出的,而被动申请歇业是以法定事实的出现为前提的。歇业与停业有本质上的区别。停业是暂时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中止;歇业是永久性的,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终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歇业申请仅指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主动向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终止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请求。持证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终止经营,应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该许可证予以注销。被许可人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7) 补办申请 补办是指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被许可人持有的许可证被遗失或损毁的,被许可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属实后重新发证的过程。根据有关规定,被许可人在遗失或损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领的申请,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补办申请。补办期间,被许可人仍可依法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 2.提出申请的基本要求提出各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的法定条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申请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遵循的相关要求。(1) 提出新办申请的基本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申请方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2) 提出延续申请的基本要求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提出延续申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3) 提出变更申请的基本要求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等规定,需要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变更手续提出变更申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要求; 变更的事项必须在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内,且应符合法定变更类型。 (4)提出停业申请的基本要求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因故需要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提出停业申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要求;申请的停业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5)提出恢复营业申请的基本要求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在停业期满或提前需要恢复营业提出申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要求; (6)提出歇业申请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许可人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或其他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在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情形提出歇业申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要求。(7)提出补办申请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提出补办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申请必须由被许可人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必须向原发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须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且应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限要求。3.申请的方式和途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有效为前提,为此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必须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不得含糊其辞,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判断。(1)申请的方式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意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表达。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填报格式文本。”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主要是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申请人除以传统方式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外,还可利用现代的通讯手段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宜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一旦对申请人是否提出过行政许可申请产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二是为了保证申请行为的严肃性,便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如果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办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或将其口头申请转换为书面申请后要求确认。在日常工作中最为常用的还是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出书面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格式文本,并示范如何填写,也可以公开填写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其内容应当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对于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无关的内容,不要再申请书中要求申请人填写。案例4A市B企业向A市烟草专卖局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该烟草专卖局要求申请人提供B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婚姻状况、学历程度等情况。张某的上述信息与该企业能否取得该项行政许可无关,因此申请人不需要向该烟草专卖局提供上述材料。该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就不应该包括这方面的内容。(2)申请的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亲自提交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办公场所提交申请,同时还可以选择在网上提交办证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提出申请,应当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4.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申请类型如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对申请人设定的基本要求,就是向行政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如实反映真实情况,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1)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延续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原许可证正副本;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3)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变更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原许可证正副本;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4) 停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停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停业申请表; 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5)恢复营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申请表;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6)歇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歇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表; 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7)补办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补办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表; 遗失或损毁证明;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5.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无关的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恢复营业申请表;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6歇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歇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申请表; 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7补办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补办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遗失或毁损证明; 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5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无关的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人在办理上述七类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连同申请书示范本予以公开。这样以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就能够清楚地知道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提高了行政办事效率,减少申请人的负担。同时,对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中没有列明的材料,视为与申请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无关的材料,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案例5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接受申请人王某提交与其申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书时,要求王某一并提供身份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资信证明及其住所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其中王某的住所地的房屋产权证明就属于与办证无关的材料,王某有权拒绝提供。申请人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不适合的材料或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则可能会引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许可的结果。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接收材料目录清单给申请人,作为接收申请人申请的佐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如建立烟草行业网站、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网站公布、提供可以网上申报或免费下载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指定专人负责接收申请人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机关应加强联系沟通,因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前置程序、工商营业执照是后置程序,两家单位可加强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以便及时处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督检查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活动,提高执法效率。(二)零售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受理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由此在规定期限内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自受理之日起,有关实施或办理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开始适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负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1. 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在接受申请材料后作出受理决定前这一期限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种类及材料格式进行审查,看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而对于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作审查,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也不作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下列内容:(1)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格式;(5)其他事项,如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等问题。2. 受理的结果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过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不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1)申请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如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以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才能从事的活动,现在不再需要许可,但申请人对这种变化不了解,而此时,行政机关应当立即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受理该事项申请。如2007年10月,某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经营户王某希望经营外国卷烟,向当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特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即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特零证”),此时,从事外国卷烟零售业务已不需要单独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此种规定适用于三种情况;超越法定事务管辖权的事项。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只能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处理,若申请人提出是申请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范围的,如申请人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办卫生许可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依法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卫生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如根据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规定:“开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申请人向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因该事项超越了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级别管辖权,该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的事项。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但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案例6A市某连锁企业在A市B区设立分店欲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若在B区分店向A市C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因该事项不属于C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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