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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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z6002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doc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Examination Rules for Welding Operatorsof Special Equip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 年11月4日前 言2007 年 12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本细则起草任务书。2008 年 1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形成草案。2008 年 3 月和 6 月,起草组在北京和济南分别召开工作会议,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 12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90 号文,并且上网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9 年 10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审议的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2010 年 月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是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 号)基础上修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起草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来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PE 管)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高继轩 尚 洪 张建荣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戈兆文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石 坤 董尚元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窦万波 房务农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杨 松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 顾福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单汝刚 汪立新 抚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胡希海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杨笑峰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徐佩兰 中国石化第十建设公司 袁转东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李顺珍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赵鹏华 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公司 龚美琪 大连重工大起集团公司 郭胜伟 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牛 豫 兰州兰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雷万庆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王烱祥 中国石化集团南化公司机械厂 董安霞 广东省中山市金马游艺机有限公司 康纪华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肖力群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贡爱国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郭怀力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 孔德斌 何健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考试机构(2) 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4) 第四章 附则(6) 附件 A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8) 附件 B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37) 附件 C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 (45) 附件 D 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 (46) 附件 E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47) 附件 F 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 管)49) 附件 G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 (52) 附件 H 特种设备焊工焊绩记录表 (53)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 (54)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操作人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第三条 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结构(部)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确定并且公布本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及其承担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其中承担长输(油气)管道和非金属材料的焊工考试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考试机构在公布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内组织实施考试。焊工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要求焊工参加本机构组织的培训。 省级质监部门或者授权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质监部门),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负责审批、发证和复审(以下简称发证机关)。 第六条 焊工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应当与焊工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相适应。基本知识考试采用计算机答题方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采用施焊试件并且进行检验评定的方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一)首次申请考试的; (二)改变或者增加焊接方法的; (三)改变或者增加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的;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的。 第八条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按照本细则附件A、附件B的规定执行。 按照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将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为焊机操作工。第二章 考试机构第九条 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者机构、组织设立;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场地; (三)焊工考试用设备、设施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四)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人员技术能力与焊工考试类别、项目相适应; (五)具有焊接工艺评定能力,有满足焊工考试要求的焊接作业指导书,有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考试题库; (六)具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七)焊工考试实行计算机管理与视频管理。 考试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见表 1。第十条 考试机构中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应当熟悉并且掌握本细则内容和焊接专业知识。焊接操作技能教师还需要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相应的职务。 考试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考核工作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考试机构确定权限,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指定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以下对考试机构的有关管理要求同此)。 第十一条 考试机构的焊接操作技能教师所持有的项目,即为该考试机构承担焊工考试的项目范围。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在任职期间,可视为从事特种设备焊接操作。 第十二条 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焊工考试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二)审查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确定基本知识考试试卷和操作技能考试试件; (四)准备考试用试板(管)、焊材、设备设施; (五)组织实施焊工基本知识计算机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负责试卷的评判和试件、试样的检验,评定考试成绩; (六)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七)建立和管理焊工考试档案;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九)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十)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考试相关统计报表,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特种设备人员库。 第十三条 考试机构如果变更考试类别、项目范围,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且公布后,方能按照新批准的考试类别、项目范围组织实施焊工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机构的法定资质、地址、机构性质、隶属关系,以及主任(或者副主任)、技术责任人和焊接操作技能教师变更后,应当在 15 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且报告所在市级质监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焊工考试实施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焊工考试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上级质监部门。 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考试机构的资质、资源条件与考试类别、项目范围;(二)焊工考试申请资料; (三)焊工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 (四)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作业指导书以与基本知识考试题; (五)考试机构与焊接操作技能教师的实际能力。 第三章 考试程序与要求 第十六条 焊工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 C,1 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 份); (三)正面近期免冠照片(1 寸,2 张);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 份);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课时。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资料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在考试 30 日前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公布,并且通知申请人和考试机构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1年。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结果应当记入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D),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记录应当记入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见附件 E)和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PE 管)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见附件F、附件 E 和附件 F,以下统称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焊工考试结果报发证部门并通知报名的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全部合格的焊工,由考试机构汇总焊工报名资料、考试资料(包括附件 C、附件 D、考试试卷、附件 E 或者附件 F)向发证机关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焊工个人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 第二十二条 焊工报名资料和考试资料,由考试机构存档,保存至少 4 年。 第二十三条 持证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承担与合格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焊接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全国各地同等有效。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在第一次复审时,需要重新进行考试;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复审时,可以在合格项目范围内抽考。第二十五条 持证焊工应当在期满前 3 个月之前,将复审申请资料提交给原考试机构,委托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焊工个人也可以将复审申请资料直接提交原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跨地区作业的焊工,可以向作业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复审。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 G,1 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特种设备焊工焊绩记录表(见附件 H,1 份); (四)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D,1 份); (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适用于重新考试或抽考的焊工,1 份); (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由聘用焊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和课时,有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第二十七条 复审时,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为复审合格: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超过 55 周岁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的; (三)没有因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重新考试合格的项目或者按照本细则附件 A 的 A8,附件B的B7抽考合格项目。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场办理。同意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合格的,在证书正本上登记复审考试通过的项目并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持证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某焊接方法中断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6 个月以上,该手工焊焊工或者焊机操作工若再使用该焊接方法进行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前,应当复审抽考。年龄超过 55 岁的焊工,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焊接作业,根据情况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考试。 第三十条 逾期未申请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失效,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可吊销或者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范围考试发证的。 第三十二条 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它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吊销证书后 3 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焊工考试申请。第三十三条 焊工和签署意见的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申请表、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中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考试机构应当对焊工申请考试资料的完整性和特种设备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特种设备非金属材料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PE 管)的真实性负责。 发证机关应当对焊工考试的程序和审查结论负责。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网上报名的平台,实施网上报名。发证机关应当将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相关数据录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系统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焊工管理办法,建立焊工焊接档案。焊工焊接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绩、焊缝质量汇总结果、焊接质量事故等内容,并且作为焊工的取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 焊工解除聘用关系后,原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发证机关提供焊工焊接档案资料。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参照国内外相应标准制订。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且报发证机关备案,其他要求仍按本细则执行: (一)以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如钎焊)、材料类别(如中碳钢、锡青铜、锆及锆合金)、填充材料类别和焊缝形式(如耐磨层堆焊、端接焊缝、槽焊缝和塞焊缝)进行焊接;(二)机电类设备采用超出国内设计规范规定范围的材料,或者采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610MPa 的低合金钢。 第三十七条 焊工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分为“承压焊”(指承压设备的焊接)和“结构焊”(指机电类设备的焊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焊工考试合格的项目填写方法如下: (一)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要求如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不按照 JB 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试件不按照 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进行无损检测等,焊工考试合格的项目必须分为“承压焊”或者“结构焊”,当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需同时包括“承压焊、结构焊”时,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承压焊、结构焊) ”,并且在批准项目页中填写的合格项目代号前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 (分别用代号“Y”和“J”表示); (二)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有特殊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同时包括“(承压焊)”时,则其“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 (结构焊) ”,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合格项目代号; (三)如果结构焊焊工考试中没有特殊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的“作业种类”栏“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后加“ (承压焊、结构焊)”,在批准项目页中直接填写合格项目代号,不必注明“承压焊”或者“结构焊”。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2 年 4 月 18 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锅质检锅2002109 号)、2006 年 10 月 27 日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中有关焊工的考试的组织、考试管理等相关要求同时废止。附件A 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 A1 适用范围 本附件规定了特种设备金属材料焊工考试范围、内容、方法、结果评定与项目代号。适用于特种设备用金属材料的气焊、焊条电弧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等离子弧焊、气电立焊、电渣焊、摩擦焊、螺柱焊和耐蚀堆焊的焊工考试。 A2 术 语 A2.1 焊工从事焊接操作的人员。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机动焊焊工和自动焊焊工合称焊机操作工。 A2.2 手工焊 焊工用手进行操作和控制工艺参数而完成的焊接,填充金属可以由人工送给,也可以由焊机送给。 A2.3 机动焊 焊工操作焊机进行调节与控制工艺参数而完成的焊接。 A2.4 自动焊 焊机自动进行调节与控制工艺参数而完成焊接。 A2.5 焊机操作工 操作机动焊、自动焊设备的焊工。 A3 基本知识考试范围 (1)特种设备的分类、特点和焊接要求; (2)金属材料的分类、牌号、化学成分、使用性能、焊接特点和焊后热处理; (3)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类型、型号、牌号、性能、使用和保管; (4)焊接设备、工具和测量仪表的种类、名称、使用和维护; (5)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与焊接质量的影响因素; (6)焊缝形式、接头形式、坡口形式、焊缝符号与图样识别;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 (8)焊缝外观检查方法和要求,无损检测方法的特点、适用范围;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规章制度、工艺纪律基本要求; (11)焊接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 (12)焊接安全和规定; (13)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标准;(14)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有关焊接作业人员考核和管理规定。 A4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4.1 焊接操作技能的要素 与焊接操作技能有关的要素如下: (1)焊接方法; (2)焊接方法的机动化程度; (3)金属材料类别; (4)填充金属类别; (5)试件位置; (6)衬垫; (7)焊缝金属厚度; (8)管材外径; (9)焊接工艺因素。 A4.2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要素的分类与代号 A4.2.1 焊接方法 焊接方法与其代号见表 A-1,每种焊接方法都可以表现为手工焊、机动焊、自动焊等操作方式。A4.2.2 金属材料类别 金属材料类别与其示例见表 A-2。 A4.2.3 填充金属类别 填充金属类别、示例与适用范围见表 A-3。A4.2.4 试件位置 焊缝位置基本上由试件位置决定。试件类别、位置与其代号见表 A-4、图 A-1、图 A-2。 摩擦焊试件形式应当与任一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的试件或者焊件相同。A4.2.5 衬垫 板材对接焊缝试件、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分为带衬垫和不带衬垫两种。试件和焊件的双面焊、角焊缝,焊件不要求焊透的对接焊缝和管板角接头,均视为带衬垫。 A4.2.6 焊接工艺因素 焊接工艺因素与其代号见表 A-5。A4.3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 A4.3.1 焊接方法 变更焊接方法,焊工需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在同一种焊接方法中,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焊工也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1)手工焊焊工变更为焊机操作工,或者焊机操作工变更为手工焊焊工; (2)自动焊焊工变更为机动焊焊工。 A4.3.2 金属材料的类别 A4.3.2.1 钢 A4.3.2.1.1 钢号 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过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1)手工焊焊工焊接该类别其他钢号; (2)手工焊焊工焊接该类别钢号与类别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异种钢号焊接接头; (3)除 Fe类外,手工焊焊工焊接较低类别钢号; (4)焊机操作工焊接各类别中的钢号。A4.3.2.1.2 异类别钢号 手工焊焊工采用异类别钢号组成的管板角接头(或者管材角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视为该焊工已通过试件中较高类别钢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当焊接钢制管板角接头(或管材角焊缝)焊件时,可执行 A4.3.2.1.1 中(1)、(2)、(3)的规定。 A4.3.2.2 铜与铜合金 焊工采用铜与铜合金中某类别任一牌号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手工焊焊工焊接该类别其他牌号材料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机操作工焊接各类别中的其他牌号材料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4.3.2.3 镍与镍合金 焊工采用镍与镍合金中某类别任一牌号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各类别中的其他牌号材料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焊工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试件母材可以用奥氏体不锈钢代替。 A4.3.2.4 铝与铝合金、钛与钛合金 焊工采用铝与铝合金、钛与钛合金中某类别任一牌号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焊接各类别中的其他牌号材料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4.3.3 填充金属的类别 (1)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填充金属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相应种类的填充金属材料类别范围,按照表 A-3 的规定; (2)焊机操作工采用某类别填充金属材料,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相应种类的各类别填充金属材料。 A4.3.4 焊剂、保护气体、钨极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当变更焊剂型号、保护气体种类、钨极种类时,不需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4.3.5 试件位置 (1)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角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过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的焊缝和焊件位置见表 A-6; (2)管材角焊缝试件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可在管板角焊缝试件与管管角焊缝试件中任选一种; (3)手工焊焊工向下立焊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考向上立焊,反之则不可; (4)焊机操作工采用螺柱焊试件,经过仰焊位置考试合格后,适用于任何位置的螺柱焊焊件;其他位置考试合格后,只适用于相应位置的焊件(见图 A-3)。 A4.3.6 衬垫 (1)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不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分别适用于带衬垫对接焊缝焊件和管板角接头焊件,反之不适用; (2)气焊焊工采用带衬垫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不带衬垫对接焊缝焊件,反之不适用。 A4.3.7 焊缝金属厚度 (1)手工焊焊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 A-7t 为每名焊工、每种焊接方法在试件上的对接焊缝金属厚度(余高不计),当某焊工用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t 与试件母材厚度 T 相等。(2)手工焊焊工采用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短路弧焊接对接焊缝试件,焊缝金属厚度t12mm,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为小于或者等于 1.1 t ;若当试件焊缝金属厚度 t12mm,且焊缝不得少于 3 层,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不限; (3)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或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母材厚度 T 与 S0 由考试机构自定,经焊接操技能作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不限; (4)气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母材厚度与焊缝金属厚度不大于试件母材和焊缝金属厚度; 表A-7 手工焊对接焊缝试件适用于对接焊缝金属厚度范围 mm试件母材厚度T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 最大值最大值12 不限 2t12 不限 不限(t不得小于12mm,且焊缝不得少于3层)A4.3.8 管材外径 A4.3.8.1 对接焊缝和管板角接头 (1)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外径范围见表 A-8,适用于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 A-7;(2)手工焊焊工采用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尺寸范围见表 A-9;当某焊工用一种焊接方法考试且试件截面全焊透时,t 与试件板材厚度 0 S 相等;当 0 S 12 时,t 应不小于 12mm,且焊缝不得少于 3 层;(3)焊机操作工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时,管外径由考试机构自定,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外径和管板角接头焊件管外径不限。A4.3.8.2 角焊缝 (1)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其它条款规定需要重新考试外,适用于角焊缝焊件,且母材厚度和管径不限; (2)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管材角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其它条款规定需要重新考试外,手工焊焊工适用于管材角焊缝焊件尺寸范围见表 A-10,焊机操作工不限; (3)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板材角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其它条款规定需要重新考试外,手工焊焊工适用于角焊缝焊件范围见表 A-11,焊机操作工不限。A4.3.9 焊接工艺因素 当表 A-5 中焊接工艺因素代号 01、02、03、04、06、08、10、12、13、14、15、16、19、20、21、22 中某一代号因素变更时,焊工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A4.3.10 耐蚀堆焊 (1)各种焊接方法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也适用于耐蚀堆焊; (2)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采用堆焊试件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的堆焊层厚度不限,适用焊件母材厚度范围见表 A-12; (3)焊接不锈钢复合钢的复层之间焊缝及过渡焊缝的焊工,应当取得耐蚀堆焊资格。 A4.4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方法 A4.4.1 单独考试与组合考试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试件上采用一种焊接方法进行,也可以由一名焊工在同一试件上采用不同焊接方法进行组合考试,或者由 2 名以上(含 2 名)焊工在同一试件上采用相同焊接方法或者不同焊接方法进行组合考试,但是由 3 名以上(含 3 名)焊工的组合考试,试件厚度不得小于 20mm。 A4.4.2 试件 A4.4.2.1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见表 A-13。A4.4.2.2 试件加工 试件坡口形式与尺寸应当按照焊工考试用焊接作业指导书制备。 A4.4.3 施焊要求 (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前,由考试机构负责编制焊工考试编号,并且在监考人员与焊工共同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考试编号和考试项目代号; (2)焊工应当按照考试机构提供的焊接作业指导书焊接考试试件;(3)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与两侧必须清除干净,焊条和焊剂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烘干,焊丝必须去除油、锈; (4)手工焊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长度中部附近至少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机操作工考试时,中间不得停弧; (5)采用不带衬垫试件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必须从单面焊接; (6)焊机操作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7)表 A2 中 Fe类钢材的试件,除管材角焊缝、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许修磨和返修,其他材料(使用镍质焊条除外)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8)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试件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管材对接焊缝和管板角接头 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应为 45° ± 5°,见图 A-1; (9)水平固定试件和 45°固定试件,应当在试件上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 点”标记处;焊工在进行管材向下焊试件操作技能考试时,严格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并且只能从“12 点”标记处起弧,“6 点”标记处收弧;其他操作应当符合本条相关要求; (10)手工焊焊工考试板材试件厚度大于 10mm 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者其他办法将板材试件刚性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时预留反变形量,厚度小于或者等于 10mm 的板材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11)对接焊缝试件、角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均要求全焊透; (12)堆焊试件焊道熔敷金属宽度应当大于 12mm,首层至少堆焊三条并列焊道,总宽度大于或者等于 38mm; (13)螺柱焊焊接操作考试时,应当采用机动焊或自动焊焊接(手工引弧除外); (14)试件数量应当符合表 A-13 要求,且不得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A5 结果评定 A5.1 综合评定 (1)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满分为 100 分,不低于 60 分为合格; (2)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试件按照本章规定的检验内容逐项进行,每个试件的各项检验要求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由 2 名以上(含 2 名)焊工进行的组合考试,应当分别检验与记录,如某项不合格,在能够确认该项施焊焊工时,则该焊工考试不合格;如不能确认该项施焊焊工的,则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均不合格;其他组合考试,有任一项不合格,则组合考试项目不合格。 A5.2 试件检验 A5.2.1 试件的检验内容、数量和试样数量 试件的检验内容、检验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 A-14,每个试件应当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内容检验。A5.2.2 外观检查 A5.2.2.1 检查方法 (1)采用宏观(目视或者 5 倍放大镜等)方法进行; (2)手工焊的板材试件两端 20mm 内的缺陷不计; (3)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缝检验尺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不取平均值; (4)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A5.2.2.2 检查基本要求 (1)焊缝表面应当是焊后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修磨或者返修焊; (2)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各项要求,该项试件的外观检查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5.2.2.3 检查内容与评定指标 A5.2.2.3.1 焊缝表面 (1)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夹钨、气孔、焊瘤和未焊透,机动焊和自动焊的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和凹坑; (2)手工焊焊缝表面的咬边和背面凹坑不得超过表 A-15 的规定,镍和镍合金、钛和钛合金其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 (3)堆焊两相邻焊道之间的凹下量不得大于 1mm,焊道间搭接接头的不平度在试件范围内不得超过 1.5mm;(4)钛材焊缝和热影响区的表面颜色检查,银白色、金黄色(致密)为合格,蓝色、紫色、灰色、暗灰色与黄色粉状物均为不合格。 表A-15 试件焊缝表面缺陷规定缺陷名称允许的最大尺寸咬边深度小于或等于0.5 mm,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10%背面凹坑(1) 当T5mm时,深度不大于25%T,且不大于1mm;(2) 当T5mm时,深度不大于20%T,且不大于2mm;(3) 除仰焊位置的板材试件不作规定外,总长度不超过焊缝长度的10%。A5.2.2.3.2 焊缝外形尺寸 焊缝外形尺寸应当符合表 A-16(除电渣焊、摩擦焊、螺柱焊外,厚度大于或者等于 20mm 的埋弧焊试件,余高可为04mm)和以下规定: (1)焊缝边缘直线度 f ,手工焊 f 2mm,机动焊与自动焊 f 3mm; (2)角焊缝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的角焊缝中,焊缝的凹度或凸度不大于 1.5mm; (3)角焊缝试件的焊脚为(0.51)T ,两焊脚之差小于或者等于 3mm;管板角接头试件中管侧焊脚为(0.51)T ; (4)不带衬垫的板材对接焊缝试件、不带衬垫的管板角接头试件和外径不小于 76mm 的管材对接焊缝试件,背面焊缝的余高不大于 3mm。A5.2.2.3.3 试件外形尺寸 板材对接焊缝试件焊后变形角度q 小于或者等于 3°(有色金属试件焊后变形角度小于或等于 10°),试件错边量e不得大于 10T ,且小于或者等于 2mm,见图 A-4。 A5.2.3 无损检测 (1)试件的射线透照按照 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射线透照质量不低于 AB 级,合格级别不低于级(注A-8); 注A-8:从事机电类设备结构件焊接焊工考试试件允许按照产品设计、制造技术规范规定的无损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