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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酒 红酒中国法规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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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葡萄酒 红酒中国法规大全.doc

    葡萄酒(红酒)国家标准目 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037 2前言2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产品分类55、要求56、分析方法67、检验规则78、 标志79、 包装、运输、贮存8二、其它关联法规81、 GB_10344-89_饮料酒标签标准82、GB7718(审定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13、GB_2758-2005164、OIV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简介165、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19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037 葡萄酒Wi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5037 目   次前言本标准的第3章、5.2、5.3、5.4和8.1、8.2为强制性条款,其他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日期之后生产的葡萄酒。本标准的定义部分非等效采用了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法规(2003版)。本标准是对GB/T 150371994葡萄酒的修订。本标准代替GB/T 150371994。本标准与GB/T 15037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定义的描述,参照国际葡萄与葡萄酒组织(OIV)法规(2003版)和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增加了特种葡萄酒利口葡萄酒、冰葡萄酒、贵腐葡萄酒、产膜葡萄酒、低醇葡萄酒、脱醇葡萄酒和山葡萄酒的定义;2) 产品的分类,除保留GB/T 150371994中按色泽和二氧化碳含量分类外,还增加了按含糖量进行分类;3) 要求:    游离二氧化硫和总二氧化硫指标按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执行;    总酸不作要求,以实测值表示,以便于葡萄酒类型的判定;    增加了柠檬酸、铜、甲醇、防腐剂限量指标;其中苯甲酸在发酵过程中可自然产生,并非人工添加,因此规定了上限;规定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和“增稠剂”;4) 增加了净含量要求;5) 检验规则中,对抽样表及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6) 为便于对感官进行分级评价描述,特增加了附录A。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酿酒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国家葡萄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天国际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葡萄酒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李记明、田雅丽、王树生、朱济义、陈勇、董新义、田栖静。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15037199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葡萄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葡萄酒 wines     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3.1.1 干葡萄酒 dry wines     含糖(以葡萄糖计)小于或等于4.0 g/L的葡萄酒。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 g/L时,含糖最高为9.0 g/L的葡萄酒。 3.1.2 半干葡萄酒 semi-dry wines     含糖大于干葡萄酒,最高为12.0 g/L的葡萄酒。或者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 g/L时,含糖最高为18.0 g/L的葡萄酒。 3.1.3 半甜葡萄酒 semi-sweet wines     含糖大于半干葡萄酒,最高为45.0 g/L的葡萄酒。 3.1.4 甜葡萄酒 sweet wines     含糖大于45.0 g/L的葡萄酒。 3.1.5 平静葡萄酒 still wines     在20时,二氧化碳压力小于0.05 MPa的葡萄酒。 3.1.6 起泡葡萄酒 sparkling wines    在20时,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0.05 MPa的葡萄酒。 3.1.6.1 高泡葡萄酒 sparkling wines     在20时,二氧化碳(全部自然发酵产生)压力大于等于0.35 MPa(对于容量小于250 mL的瓶子二氧化碳压力等于或大于0.3 Mpa)的起泡葡萄酒。 3.1.6.1.1 天然高泡葡萄酒 brut 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小于或等于12.0 g/L(允许差为3.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2绝干高泡葡萄酒 extra-dry 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为12.0 g/L17.0 g/L(允许差为3.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3干高泡葡萄酒 dry sparkling wines 酒中糖含量为17.0 g/L32.0 g/L(允许差为3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4半干高泡葡萄酒 semi-dry 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为32.0 g/L50.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1.5甜高泡葡萄酒 sweet sparkling wines酒中糖含量大于50.0 g/L的高泡葡萄酒。 3.1.6.2 低泡葡萄酒 semi-sparkling wines     在20时,二氧化碳(全部自然发酵产生)压力在0.05 MPa0.25 MPa的起泡葡萄酒。 3.2 特种葡萄酒 special wines     用鲜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酿造工艺中使用特定方法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3.2.1 利口葡萄酒 liqueur wines     由葡萄生成总酒度为12 (体积分数)以上的葡萄酒中,加入葡萄白兰地、食用酒精或葡萄酒精以及葡萄汁、浓缩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白砂糖等,使其终产品酒精度为15.0 22.0 (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3.2.2 葡萄汽酒 carbonated wines     酒中所含二氧化碳是部分或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具有同起泡葡萄酒类似物理特性的葡萄酒。 3.2.3 冰葡萄酒 icewines     将葡萄推迟采收,当气温低于7 使葡萄在树枝上保持一定时间,结冰,采收、在结冰状态下压榨、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外加糖源)。 3.2.4 贵腐葡萄酒 noble rot wines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实感染了灰绿葡萄孢,使果实的成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用这种葡萄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3.2.5 产膜葡萄酒 flor or film wines     葡萄汁经过全部酒精发酵,在酒的自由表面产生一层典型的酵母膜后,加入葡萄白兰地、葡萄酒精或食用酒精,所含酒精度等于或大于15.0 (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3.2.6 加香葡萄酒 flavoured wines    以葡萄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馏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3.2.7 低醇葡萄酒 low alcohol wines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采用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酒精度为1.0 7.0 (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3.2.8 无醇葡萄酒 non-alcohol wines     采用鲜葡萄或葡萄汁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采用特种工艺加工而成的、酒精度为0.5 1.0 (体积分数)的葡萄酒。 3.2.9 山葡萄酒 V.amurensis wines    采用鲜山葡萄(包括毛葡萄、刺葡萄、秋葡萄等野生葡萄)或山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3.3 年份葡萄酒 vintage wines   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3.4 品种葡萄酒 varietal wines    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 (体积分数)。 3.5 产地葡萄酒 origional wines    用所标注的葡萄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80 (体积分数)。注:所有产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增稠剂。4、产品分类4.1 按色泽分 4.1.1 白葡萄酒 4.1.2 桃红葡萄酒 4.1.3 红葡萄酒 4.2 按含糖量分 4.2.1 干葡萄酒 4.2.2 半干葡萄酒 4.2.3 半甜葡萄酒 4.2.4 甜葡萄酒 4.3 按二氧化碳含量分 4.3.1 平静葡萄酒 4.3.2 起泡葡萄酒 4.3.2.1 高泡葡萄酒 4.3.2.2 低泡葡萄酒5、要求5.1 感官要求1)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要 求外观 色泽白葡萄酒近似无色、微黄带绿、浅黄、禾杆黄、金黄色红葡萄酒紫红、深红、宝石红、红微带棕色、棕红色桃红葡萄酒桃红、淡玫瑰红、浅红色澄清程度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渣,装瓶超过1年的葡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起泡程度起泡葡萄酒注入杯中时,应有细微的串珠状气泡升起,并有一定的持续性香气与滋味香气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与酒香,陈酿型的葡萄酒还应具有陈酿香或橡木香滋味干、半干葡萄酒具有纯正、优雅、爽怡的口味和悦人的果香味,酒体完整半甜、甜葡萄酒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陈酿的酒香味,酸甜协调,酒体丰满起泡葡萄酒具有优美醇正、和谐悦人的口味和发酵起泡酒的特有香味,有杀口力典型性具有标示的葡萄品种及产品类型应有的特征和风格注:感官评价可参考附录A进行。1)特种葡萄酒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2)特种葡萄酒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5.2 理化要求2)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要求    项 目要 求酒精度a(20)(体积分数)/() 7.0总糖d(以葡萄糖计)/(g/L)平静葡萄酒干葡萄酒b4.0半干葡萄酒c4.112.0半甜葡萄酒12.145.0甜葡萄酒45.1高泡葡萄酒天然型高泡葡萄酒12.0(允许差为3.0)绝干型高泡葡萄酒12.117.0(允许差为3.0)干型高泡葡萄酒17.132.0(允许差为3.0)半干型高泡葡萄酒32.150.0甜型高泡葡萄酒50.1干浸出物/(g/L)白葡萄酒16.0桃红葡萄酒17.0红葡萄酒18.0挥发酸(以乙酸计)/(g/L)1.2柠檬酸/(g/L)干、半干、半甜葡萄酒1.0甜葡萄酒2.0二氧化碳(20)/MPa低泡葡萄酒< 250mL/瓶0.050.29250mL/瓶0.050.34高泡葡萄酒< 250mL/瓶0.30250mL/瓶0.35铁/(mg/L) 8.0铜/(mg/L)1.0苯甲酸或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mg/L) 50山梨酸或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mg/L) 200 注:总酸不作要求,以实测值表示(以酒石酸计,g/L)    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体积分数)。     b 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 g/L时,含糖最高为9.0 g/L 。    c 当总糖与总酸(以酒石酸计)的差值小于或等于2.0 g/L时,含糖最高为18 g/L。     d 低泡葡萄酒总糖的要求同平静葡萄酒。    5.3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 5.4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第75号令执行。6、分析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T 15038检验。6.2理化要求按GB/T 15038检验。6.3 苯甲酸、山梨酸    按GB/T 5009.29检验。6.4 净含量按JJF 1070检验。7、检验规则7.1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 7.2 抽样 7.2.1 按表3抽取样本,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500 mL,总取样量不足1500 mL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     表3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样本数/箱单位样本数/瓶5033511,200521,2013,500813,501以上131    7.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它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 7.3 检验分类 7.3.1出厂检验 7.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 7.3.1.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干浸出物、挥发酸、二氧化碳、总二氧化硫、净含量、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 7.3.2型式检验 7.3.2.1 检验项目:本标准中全部要求项目。 7.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7.4 判定规则 7.4.1 不合格分类 7.4.1.1 A类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干浸出物、挥发酸、甲醇、柠檬酸、防腐剂、卫生要求、净含量、标签、 7.4.1.2 B类不合格:总糖、二氧化碳、铁、铜。 7.4.2 检验结果有两项以下(含两项)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4.3 复检结果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a)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b)一项B类超过规定值的50以上;c)两项B类不合格。 7.4.4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8、 标志8.1 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 10344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 注: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原料与辅料;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8.2 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3.3、3.4、3.5的定义。 8.3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9、 包装、运输、贮存9.1.1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起泡葡萄酒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耐压要求。9.1.2 包装容器应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9.1.3 外包装应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应的标准。9.2 运输、贮存9.2.1 用软木塞(或替代品)封装的酒,在储运时应“倒放”或“卧放”。 9.2.2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 9.2.3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9.2.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 9.2.5 运输温度宜保持在535;贮存温度宜保持在525。附录A(资料性附录) 葡萄酒感官分级评价描述表A1葡萄酒感观分类评述描述等级描 述优级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自然、悦目、澄清(透明)、有光泽;具有纯正、浓郁、优雅和谐的果香(酒香),诸香协调,口感细腻、舒顺、酒体丰满、完整、回味绵长、具该产品应有的怡人的风格。优良品具有该产品的色泽;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具有纯正和谐的果香(酒香),口感纯正,较舒顺,较完整,优雅,回味较长,具良好的风格。合格品与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略有不同,缺少自然感,允许有少量沉淀,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口感尚平衡,欠协调、完整,无明显缺陷。不合格品与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明显不符,严重失光或浑浊,有明显异香、异味,酒体寡淡、不协调,或有其他明显的缺陷。(除色泽外,只要有其中一条,则判为不合格品。)劣质品不具备应有的特征。二、其它关联法规1、 GB_10344-89_饮料酒标签标准GB 10344-89 饮料酒标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0344-89 饮料酒标签标准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alcoholic beverage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料酒标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2 引用标准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10343 食用酒精3 术语3.1 饮料酒系指供人们饮用且乙醇(酒精)含量在0.5%65.0%(V/V)的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3.2 发酵酒系指以粮谷、水果或允许使用的野生植物为原料,经发酵法酿制而成的酒。3.3 食用酒精系指以粮谷、薯类、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而制成的,符合GB 10343的食品工业专用酒精。3.4 蒸馏酒系指以粮谷、薯类、水果或糖蜜为原料,经发酵法酿造、蒸馏(包括串蒸、浸蒸、提馏)、贮存、勾兑调配而成的酒。3.5 配制酒(包括露酒)系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酒基,经加工(包括串蒸或浸泡食用动物、植物、中草药),添加或不添加果汁、食品添加剂调配而成的酒。3.6 酒精度(乙醇含量)系指在20时,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或100g饮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克数,即质量百分数。3.7 配料同GB 7718中3.5条。3.8 食品添加剂同GB 7718中3.4条。3.9 保质期和保存期同GB 7718中3.6条和3.7条。4 总则4.1 饮料酒标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2 饮料酒标签不得以错误的、易引起误解的或带有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4.3 标签应标贴整齐、端正,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或者脱落。4.4 标签上所有语言要简明、易懂; 图形符号要直观、清晰、正确。4.5 标签上所用文字必须是合乎规范的汉字,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标注少数民族文字,还可以同时标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大于汉字,并与汉字有对应关系。 5 标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除了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具体内容外,应标明下列5.15.11条款的内容。5.1 酒名5.1.1 必须采用表明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1 当产品标准中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可使用其中一个。5.1.1.2 对于传统酒种,也可使用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时,为避免误解或混淆,应在酒名后加注酒类名称。5.1.3 酒名须用宽大或粗体字标记,在整个标签中应最为醒目。5.2 配料表5.2.1 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有配料表。5.2.2 配料表的标题可以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标注。如:啤酒 原料:水、麦芽、大米、酒花。 5.2.3 所有配料必须按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5.2.4 配制酒(包括露酒)必须标注所用酒基、串蒸(或浸泡)的食用动物、植物及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5.2.5 酒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按国家规定的类别名称列出,如:"甜味剂"、"酸味剂"、"抗凝剂"等,但色素应标明是合成色素还是天然色素。糖精要特别标出。5.3 酒精度5.3.1 凡是饮料酒,均须标明酒精度,即乙醇含量。5.3.2 标明酒精度时,应加"酒精度"一词作为标题。5.3.3 酒精度标注方式为: 啤酒为%(m/m)或换算成%(V/V)表示。其他酒均以%(V/V)表示。5.4 原汁量5.4.1 啤酒须标注原麦汁浓度(含量)。标注方式为: 在数字右上角加小圆圈表示"度",如: 12度啤酒应标为"12°啤酒"。5.4.2 果酒(包括葡萄酒)须标注原果汁含量。标注方式为: 用百分数加括号表示,如:"苹果酒(50%)"表示含有百分之五十的原果汁。5.5 净含量5.5.1 必须在标签上标明每个包装容器(瓶、罐、桶)中酒的净含量。5.5.2 若同一包装中含有两个或多个品质相同、净含量相等的小包装时,则应在标明单位小包装净含量的同时,还须标出小包装的总数量。5.5.3 净含量标注方法,用体积表示,单位: 用毫升或mL;升或L。5.6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按GB 7718中5.4条执行。5.7 批号按GB 7718中7.1条执行。5.8 生产日期(灌装日期)5.8.1 标签上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5.8.2 用喷涂、刻划或其他方法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端正、准确、清晰、持久、易于辨认。5.8.3 用无色透明玻璃瓶包装的无色酒,生产日期可以标注在标签背面,其他酒都必须标在标签的正面。5.8.4 啤酒生产日期可沿用现行方法,即在标签上边缘印数字112表示月份,下边缘用131表示日期,用两位数字标出邻近三年的年份,在对应的数字上准确刻出生产日期(年、月、日)。5.9 保质期(或保存期)5.9.1 保质期(或保存期)超过18个月的饮料酒(全汁葡萄酒、蒸馏酒或以蒸馏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可不标保质期(或保存期),其他酒必须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5.9.2 保质期(或保存期)的标注方式按GB 7718中5.5.1.1条和5.5.1.2条执行。5.9.3 若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存条件有关,在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的同时,还应标注贮存条件与方法。5.10 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5.10.1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5.10.2 凡产品标准中已分等分级的,还必须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标注方式为:在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后,用文字加括号表示,如:GB 10718.1(一级)。5.11 产品类型(或糖度)5.11.1 果酒、葡萄酒和黄酒须标注类型(或糖度)。如葡萄酒,类型:半干(或糖度:7.0g/L)。5.11.2 配制酒中的露酒须标注糖度。5.11.3 白酒须标注香型。6 出口酒出口酒的标签可按合同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和北京市酿酒总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栖静、任可达。注: 本文本根据技监国标函(1994)085号国家标准第一号修改单、技监国标函(1994)194号国家标准第二号修改单、(94)技监标便字第061号文、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修改函和技监国标函(1995)208号文进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89-02-22批准 1989-09-01实施2、GB7718(审定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预包装食品prepackaged food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3.2食品标签food label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3.3配料ingredient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除外)。3.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date of manufacture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3.5保质期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shelf life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3.6规格packaging configuration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3.7 主要展示版面principal display panel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4基本要求4.1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4.2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4.3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4.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4.5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4.6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4.8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4.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4.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4.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4.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4.11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或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必须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内容。5 标示内容5.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5.1.1食品名称5.1.1.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5.1.1.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5.1.1.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5.1.1.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2.2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1.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5.1.2配料表5.1.2.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5.1.1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5.1.2.1.1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5.1.2.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5.1.2.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5.1.2.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GB 2760中列出的国际编码(INS号)(参见附录B)。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5.1.2.1.5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5.1.2.1.6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5.1.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的方式标示。表1 配料表示方式配料类别标示方式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蜜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5.1.3配料的定量标示5.1.3.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5.1.3.2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5.1.4净含量和规格5.1.4.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参见附录B)。5.1.4.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 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用质量g(克)、kg(千克);b. 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体积L(l)(升)、mL(ml)(毫升)。5.1.4.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标示。表2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计量方式净含量Q范围计量单位体积Q 1000 mL Q 1000 mLmL (ml) (毫升)L (1) (升)质量Q 1000 gQ 1000 gg (克)kg (千克)5.1.4.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净含量Q范围字符的最小高度/mmQ 50 mL; Q 50g250 mL Q 200 mL; 50 g Q 200g3200 mL Q 1L; 200 g Q l kg4Q l kg; Q1 L65.1.4.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5.1.4.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参见附录B)。5.1.4.7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5.1.4.8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参见附录B)。5.1.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5.1.5.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5.1.5.1.1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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