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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体制与安全法规(5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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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体制与安全法规(51).doc

    安全管理体制与安全法规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制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个方针是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安全工作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它高度概括了安全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是一切生产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建立一个衔接有序、运作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一、安全管理体制的变迁所谓体制,就是关于一个社会组织系统的结构组成、管理权限划分、事务运作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概念。为了理顺各层次安全管理体制的关系,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制(宏观体制)。国务院1983年5月发出的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必须坚决贯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讲效益必须讲安全;劳动部门要尽快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工会组织要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行政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此通知确定了我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工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三个方面有一个共同目标,就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协调一致搞好安全生产。通常将这个工作体制称为安全管理的“三结合”体制。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安全管理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三结合”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并不完善,其中主要是“行政管理”的提法欠妥。从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经济运行机制来看,企业要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管理,包括企业领导人事安排,经营计划的制定,原材料的供应,利润的分配等等。因此,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行业主管部门是连接政府与企业的主要环节,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也要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控制。在安全管理体制中,“行政管理”应该包含行业管理和企业自我管理两个层次,这两个层次的安全管理机制、对象和职责等并不相同。为了使安全管理体制更加符合实际,国务院1993年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正式提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将原“三结合”体制中的“行政管理”分为“企业负责”和“行业管理”两部分,形成“四结合”的体制。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涵义在“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这四个方面按不同层次和从不同角度构成安全生产管理的宏观体制。1国家监察国家监察即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它是由国家授权某政府部门对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国家监察也可以称为国家监督。国家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行使国家监察的政府部门是由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执法机构,该机构的地位、设置原则、职责权限以及该机构监察人员的任免条件和程序,审查发布强制性措施,对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和经济制裁等,都是由法律规定或授权的。因此,国家监察是由法定的监察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来开展的。2行业管理行业管理就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在实施本行业宏观管理中,帮助、指导和监督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业安全管理也存在与国家监察在形式上类似的监督活动。但是,这种监督活动仅限于行业内部,而且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业内部的自我控制活动,一旦需要超越行业自身利益来处理问题时,它就不能发挥作用了。因此,行业安全管理与国家监察的性质不同,它不被授予代表政府处理违法行为的权力,行业主管部门也不设立具有政府监督性质的监察机构。3企业负责企业负责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法人代表或最高管理者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企业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内部安全调控与监督检查的机制。企业要接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4群众监督群众监督就是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自己的组织,监督和协助企业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切实保障职工享有生命与健康的合法权益。群众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一般通过建议、揭发、控告或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可能采取像国家监察那样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手段,因此,群众监督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5“四结合”体制之间的关系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这四个方面,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地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在这四个方面中,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具体实行者,它应该独立承担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安全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遵章守法、有法必依的问题,是安全管理的核心。行业管理是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开展帮助、指导和监督等宏观管理工作。行业管理主要通过指令、规划、监督、服务等手段为企业提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外部环境并促使企业实现自我约束机制。国家监察是代表国家,以国家赋予的强制力量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它所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因此,国家监察是加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群众监督一方面要代表职工利益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要支持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反映事故隐患情况,提出整改建议等),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力保证。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1概述1998年以前,我国中央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设置在原劳动部(即其下属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设相应的监察处,市(地区)劳动部门设监察科(室),县劳动部门设监察股或专职监察员。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交由新组建成立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或保留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转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贸委。其设置级别与以前一样。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于2001年3月17日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吴邦国副总理兼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宝明任安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安委员的成员由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简报;承办安委会交办事项和日常工作。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1年3月,我国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其职能包括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这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重大改变,表明了我国政府强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承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能司(室)。其职责是:(1)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2)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工作;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3)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4)煤矿安全监察一司:组织国有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国有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国有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5)煤矿安全监察二司:监督检查乡镇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组织调查和处理乡镇煤矿重大、特大事故。(6)安全监督管理一司: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7)安全监督管理二司: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8)安全监督管理三司: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9)人事培训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国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四、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劳动安全监察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国家法规中所确定的负有劳动安全职责的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劳动安全监察的任务,主要是对上述被监察对象履行劳动安全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揭露存在的问题和偏差,纠正和惩戒违章失职行为,以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法监察,即: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监察机构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规确定的职责权限,不失职、不越权;国家监察是一种执法监察,即主要监察遵守和执行国家法规、政策的情况,预防和纠正违反法规、政策的偏差,它不干预被监察对象内部执行法规、政策的方法、措施、步骤等具体事务,也不代替被监察对象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进行监察活动时,必须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包括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监察经济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内容的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鉴定,对劳动条件、劳动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价,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对特种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等工业产品进行安全卫生审查、鉴定、检测、认证,监察其按国家法规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结论性意见;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管理部门、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有权予以经济处罚或停工、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责任者和领导人,可给予经济处罚和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劳动安全监察人员、有关干部、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五、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安全监察的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卫生的规范、标准。目前,安全监察对企业的监察,主要包括对新建工程、新制造设备、产品、在用特种设备、特种危害作业场所及特殊人员的监察等内容。1对新建工程的监察对新、改、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监察,主要是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来实现。通过参加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的安全生产专篇和参加竣工验收,来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查、同时施工制造、同时验收投产。另外,对一些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工艺,要制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完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对设计工作的安全监察。2对新制造设备、产品的监察作为被监察对象的新制造设备,是指生产厂家制造的可能产生特别危险和危害的生产设备、安全专用仪器仪表、特种防护用品等。对这些产品,通过制定强制性的安全标准,通过建立国家的安全认证制度来把住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关。需要建立安全认证制度的工业产品大致可分为以下7类:容易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产品,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有潜在事故危险的机器设备和工具,如冲剪机械、起重机械、电梯和提升机械、厂内运输机械、木工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安全装置,如漏电保护器、超负荷限制器、光电保护器等;易燃易爆物品、防爆产品和工具,如烟花爆竹、防爆电气设备、无火花工具等;职业危害严重的原材料,如含苯油漆、粘合剂、农药等;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鞋等;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如粉尘测试仪、气体检测仪等。3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监察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冲压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对职工和周围设施、人员有重大危险的设备,其安装、使用、维修和改造都要制定专门的安全规程和标准。国家监察部门要有计划地、分门别类地进行建档建卡,分级管理,定期检验或抽查。合格的发证,不合格的限期改进,到期仍不合格的进行经济处罚或查封。4对有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监察对危险程度很高、尘毒噪声危害非常严重的作业场所,依据国家颁布的各种职业危害程度的分级标准,通过定期检测和采用监察手段来进行监督。通过分级和评价区别及划分治理的重点和期限,通过检查、考评和限期治理、经济处罚、停止生产等强制性措施来完成监察。5对特殊人员的监察对企业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主要通过建立培训、考核、发证和持证操作制度,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监督。企业领导是企业安全工作的决策人物,他们的决策对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进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在生产经营决策中能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他们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才能上岗指挥生产,没有通过培训考核的,无权指挥生产。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可能危及自身的安全,同时也可能危及他人的安全。他们可能是一些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丰富他们的安全技术知识,使他们能掌握熟练、过硬的操作技能,对减少事故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严把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关。六、行业管理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根据“管安全的必须管生产”的原则,在组织管理本行业、本部门经济工作中,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行业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宏观控制,以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控制和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生产任务顺利进行。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包括安全、防尘、防毒等)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方针、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纳人企业经济承包制的考核内容和企业的升级条件,并严格执行;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进、技术改造中贯彻执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参与组织对本行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本行业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协助国家监察部门查处违章失职行为;组织本行业的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行业安全管理包含着监督检查的职能。有些行业设置了安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这种行业安全检查的性质是属于按行业归口或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进行的自我监督和业务监督。它与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都有很大不同。七、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安全生产的主体是企业,因此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的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就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在企业内部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使安全与生产处于和谐统一的整体之中。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首先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安全组织管理体系,然后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落实各级人员、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加强信息反馈和控制;坚持安全教育和培训,逐步提高全体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素质;开展各种安全检查、评价工作,将安全考核纳入职工绩效考核之中;保证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经费和项目的实施效果;重视事故的调查、分析,即使对险肇事故的信息也能有效地收集;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问题,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以适应企业管理环境的不断变化。完全依靠企业自发地做好上述工作,是不太现实的,必须通过企业的外部环境对企业加以约束,使企业从被动地适应外部约束逐渐转化为主动地自我约束。外部约束的形成主要是依靠强大的法制力量。要通过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加强国家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和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宣传教育,使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法制观念,并自觉用安全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要使干部和职工充分认识到,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造成事故,使职工的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犯罪行为,不但要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而且要受到法律制裁。只有从领导到每一个员工都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这一点,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才有可能实现。八、群众监督劳动安全群众监督是指企业职工通过各级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监督和协助各级行政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的代表,有广泛的群众性。在各级工会组织中,一般都设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来管理安全工作,对企业,特别是对基层班组的安全工作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委工业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意见纲要开展的安全班组建设活动,可以在协助行政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和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对职工进行遵守安全生产法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组织并协助行政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总结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等。工会组织还可以在监督行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例如,企业制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等,都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于行政领导的严重官僚主义、忽视安全生产等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在生产中,如遇有领导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生产设备有重大隐患或尘毒危害严重,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或发生急性中毒和重大事故以后,险情尚未排除,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没有实行“三同时”,存在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情况等,工会可以作出决定,支持工人拒绝操作,并督促行政限期解决。由于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一样,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尤其是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对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监督等方面,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重要的作用。工会是群众团体,它的监督属群众监督,并且通常只是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实现,而不能采取国家监察的某些形式和方法,特别是不能采取那些以国家强制的形式表达国家命令的手段,因而它通常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第二节 安全法规安全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认可、制订的,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和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或规范)的总和。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行动准则。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令、规程、条例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总称。一、安全法规的制订依据及其作用制定安全法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普通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也是安全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此外,宪法中关于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及国家逐步改善人民物质生活等规定,都是安全生产法规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安全法规就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预防事故、预防职业危害、劳逸结合、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方面具体的法规和制度,以法律形式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安全法规主要是调整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和商品流通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生产与安全的辩证关系,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现代化的大生产条件下,要使成千上万人按照统一意志共同协调工作而又不发生事故,必须制订安全法规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如何做等。安全法规中还要规定违反了法规应该承担的责任。惩罚条例中规定对失职人员可进行从行政处分甚至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安全法规除了具有法律约束效能外,还具有指导和推动安全工作的功效。二、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构成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5-1所示)。按层次由高到低为:国家根本法,国家基本法、劳动综合法、安全生产与健康综合法、专门安全法、行政法规、安全标准。宪法为最高层次,各种安全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为最低层次。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条例、规章、规程、规定消防、矿山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民法宪法安全标准行政法规专门安全法安全生产与健康综合法劳动综合法国家基本法国家根本法图5-1 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及层次三、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1. 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宪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宪法中有对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对各管理层次的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老成病,防止职业病。尤其在生产不平衡状态下,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安排加班时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生产任务紧,需要安全加班加点,如果不注意从业人员的疲劳恢复,不注重科学合理安排加班,忽视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生产高峰需要加班之时,通常也是企业安全隐患事故易发高发的时期,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想通过加班加点追求高效益的目标也无法实现。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地位,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2. 刑法的规定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罚作了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至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严厉惩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将被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3. 民法的规定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9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其中有6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在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地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施工人员履行相当的注意义务,使人们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坑、沟、障碍物等)的损害。4. 劳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相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规范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劳动法的第四章是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分别就每日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作了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根据国务院1995年发出的通知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因为企业生产特点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据此,我国劳动部门颁布了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的实施办法。(2)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专门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资格作出了规定。第五十六条特别强调了劳动者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检举控告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第五十七条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3)劳动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这一章明确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应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要求给予其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和第四级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并且对女职工的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4)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安全生产法与职业病防治法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法,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约1.2万字,共有7章、97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法律虽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和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解决所有问题。目前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很多,安全生产法不可能全部加以规范,它主要对安全生产中最重要、最突出、最紧迫并且具备立法条件的重大法律问题做出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原则;(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系;(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5)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如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等中介机构)的安全责任;(6)工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安全生产监督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7)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舆论监督;(8)企业和公共设施必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9)安全投入和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安全装备的配置的保障;(10)人身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和意外伤害保险;(11)安全隐患的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应急预案;(12)安全规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13)安全装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标志及其检验检测的监督管理;(14)专用或者特殊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器仪表的安全标准及其认证;(15)安全咨询、评估、检验、监测和事故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其认证;(16)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资格认证;(17)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8)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9)事故的分级、报告、救护、调查和处理;(20)安全监督管理(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权限、方式程序和责任;(21)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2.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共有7章79条,内容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职业病防治法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总结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做法,结合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基本涵盖了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方面,符合国情,法律责任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它是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保障,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等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即职业病),本法都适用。五、专门性安全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专门性单项法律,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也包括有关法律中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如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等。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共有8章50条,内容分为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面的第一部专门性法律,虽然主要适用于矿山企业,但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走向法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共有6章54条,内容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附则。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产物,是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很强的实用性。六、安全生产的行政性法规1.行政法规的主要构成包括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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