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试验人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法规复习资料yidayi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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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试验人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法规复习资料yidayin》.doc
2007年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大纲及解答(公共基础) (1).法律法规了解: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答案:计量法: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等级综合甲级综合乙级综合丙级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28人16人7人22人22人*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12人6人3人10人10人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4人1人4人4人技术负责人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注:标“*”项为强制性项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理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5】547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见附表I),并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向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提交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进行认真核查,及时作出书面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应按照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初审;现场评审前,质监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评审通知书”等内容。熟悉: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条款;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章中涉及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条款;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认定中现场评审的主要内容;检测标准的分类及使用原则。答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条款: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专业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一定幅度的承包价;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使用单位经检验发现认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有权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投诉,对尚没有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设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用户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保护用户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用户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处理,支持用户对因建设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章中涉及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条款: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质监总站不定期开展全国检测机构的比对试验。各省站每年年初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检测机构年度比对试验计划,报质监总站备案,并于年末将比对试验的实施情况报质监总站。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认定中现场评审的主要内容: 检测机构等级的设置。第六条中明确了能力等级的划分依据。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需要,公路工程专业比97年增加了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水运工程完全沿袭了2004年4号令的设置,省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后,应及时退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部分。向总站报送的申请材料应不含原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按照计量认证的要求编写。申请人应提交所申报的检测项目的、能反映出本检测机构检测水平的典型报告,典型报告1-2份即可。未从事过的检测项目,可以提交模拟检测报告。有业绩的检测机构应提交近3年的业绩证明材料,无业绩的提交模拟检测报告即可。报告的份数没有硬性的规定,只要是能反映检测水平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就可以,但在现场核查时要求对有申报项目的报告都要检查,现场评审强化了专家的作用。现场评审是等级评定中的关键环节,实行专家评审制,也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总站和各省站均应建立试验检测专家库,作为开展现场评审、日常监督等工作的智囊团。现场评审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技术考核组要进行现场抽测,抽测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各大项目可参照检测机构能力等级标准所列出的主要检测项目。抽取具体参数应通过抽签方式决定,专家评审组去现场评审前,检测机构应做好所有试验准备,试样、设备和人员都应齐备,不得以人员、仪器设备不在家或没有样品为由推脱。现场评审专家应对该项目现场演示过程进行测评。凡是现场评审时,未准备好的项目一律按不能开展判定,取得证书后的管理,主要是换证复核及增项评审。本办法规定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换证复核,中间阶段不再进行审验。虽然中间阶段不再进行审验,但并不表示质监机构不再进行监管,相反,本办法加强了日常工作的动态监管,在监督检查一章详细规定了动态监管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并要求检测机构必须在每年12月底将当年的试验检测工作情况报告向相应质监机构报备,质监机构据此作为动态管理和换证工作时的有效参考资料,此次规定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检测参数154个,综合乙级76个,综合丙级40个,允许检测机构增项。申请增项应按质监机构规定的时间集中申请,一般可在每年12月检测机构向相应质监机构备案时同时提出,以便质监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进行增项评定;也可在复查换证前提出,以便增项评定和换证复核同时进行。掌握:检测机构等级、专业、类别的划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章)中对试验检测活动的规定;检测人员等级、专业、类别的划分;取得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书的条件和有效期;考试违规的处理;实验室管理制度、岗位基本职能。答案:检测机构等级、专业、类别的划分:检测机构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五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章)中对试验检测活动的规定: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取得公路水运检测工程师证书的条件和有效期: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附加知识: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考试违规的处理:考试作弊者取消当场考试成绩及后续考试资格,当年内不得再次报考;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对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经查实有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违规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取消其证书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报考。实验室管理制度、岗位基本职能: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共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方式及措施,以确保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以及实验室的正常运转;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涉及实验室拥有的所有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的管理行为;在发生本制度没有明确,而涉及仪器、设备的所有行为时,解释、执行权在所务会或实验室;为保证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所内各科研实验室开放,并向社会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使用纪录完整;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能上机实际操作,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管理人员职责: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购买新仪器设备要参加培训,并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认真负责做好检测工作,力求减少质量差错,杜绝质量事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对实验室的实验申请作出安排调整;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仪器使用纪录;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保证按期检定。(二)计量认证了解:计量认证的基本概念;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2000)的基本内容;测量不确定度的基本概念;通用计量术语。答案:计量认证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在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把这件事称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以下简称计量认证),并且明确指出计量认证的内容是: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2000)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标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包括:范围、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技术要求。测量不确定度的基本概念: 由于在实际测量中,真值是未知的,因此建立在与真值比较基础上的评定方法难以对误差进行定量计算。为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93年制定了一个详细而实用的指导性文件测量不确定度表述指南,使不确定度成为一个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概念,不确定度定义为与测量结果相关联的参数,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量值的分散性。测量不确定度是说明测量水平的极其重要的指标。不确定度愈小,反映出测量水平就愈高。反之,不确定度愈大,反映的测量水平愈低,一个完整的测量结果应包括被测量值的估计值及分散性参数两个部分。 通用计量术语: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量仪器、参考物质或测量系统。例:a)1kg质量标准;b)100标准电阻;c)标准电流表;d)铯频率标准;e)标准氢电极;f)有证的血浆中可的松浓度的参考溶液。注: 一组相似的实物量具或测量仪器,通过它们的组合使用所构成的标准称为集合标准; 一组其值经过选择的标准,它们可单个使用或组合使用,从而提供一系列同种量的值,称为标准组。熟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内容和层次划分(质量程序、程序文件、其他质量文件);法定计量单位的定义及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内容;量值溯源的基本概念;样品管理及标准差异等管理的基本要求。答案: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的类型: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文件和质量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层次结构分为方针和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工作文件、质量记录。法定计量单位的定义: 法定计量单位,是指国家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且允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的内容包括三部份:国际单位制单位;国家规定的其它单位制单位;以及由这两种单位构成的组合单位。可以说,凡是国际单位制单位,都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但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却不一定都是国际单位制单位。一个国家的法定计量单位,在这个国家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亳无例外地遵照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包括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国际单位制导出单位;国家选定作为法定计量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由国际单位制词头和以上单位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量值溯源的基本概念:量值溯源是指自下而上通过不间断的校准而构成的溯源体系.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是通过校准和检定来实现,校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测量设备准确可靠。掌握:国际单位制(SI)量的名称、单位名称及单位符号;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的基本方法;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计量认证(CMA)章的正确使用。答案:国际单位制(SI)量的名称、单位名称及单位符号: 量的名称单位名称单位符号长度米m质量千克(公斤)k时间秒S电流安培A热力学温度开尔文K物质的量摩尔mol发光强度坎德拉cd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的基本方法:评审准则条文中规定:实验室应正确配备进行检验的全部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则应保证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流转应受控。未经定型的专用检验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并有维护程序;如果任一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由于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所造成的影响;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应保存每一台仪器设备以及对检验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 (d)目前放置地点(如果适用); (e)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 (f)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或复制件); (g)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俄检定(验证)的日期; (h)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和今后维护的计划;(i)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检测原始记录是检测数据和结果的书面载体,是表明产品质量的客观证据,是分析质量问题、溯源历史情况的依据,是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重要依据。检测记录应做到:如实、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项目应完整,空白项应划上斜线; 检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检测对象不同的要求,合理编制;检测记录发生记错数字时,应及时更正。更改的方法应采取"杠改"的办法,即在错误的数字上划一水平线,将正确的数字填写在其上方或下方,加盖更改人的印章。更改只能由检测记录人进行,他人不得代替更改。不允许用铅笔记录,不允许用涂改液更改; 检测记录应由检测人和校核人本人签名,以示对记录负责; 数据处理应符合误差分析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检测结果相关的、必须的全部信息。如,检测报告的标识、编号,样品状况,检测依据,检测的日期和场所,各项检测项目和检测数据,检测环境条件,检测结果的判定,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人。计量认证(CMA)章的正确使用: 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三).试验检测基础知识了解:误差、数值修约、抽样的基本概念。答案:误差:由于测量仪器的原因使数据不可避免地与实际数据产生的偏差叫做误差,错误是由于测量方法或者读数不正确造成的;数值修约:当实验结果由于计算或其他原因位数较多时,需采用数字修约的规则进行凑整;抽样的基本概念:通常把所要调查研究的事物或现象的全体成为总体,总体的某些重要特征,需要从总体按一定抽样技术抽取若干个体,将这一抽取过程称为抽样熟悉:总体、样本、算术平均值、中位数、极差、标准偏差、变异系数、随机事件及其概率、正态分布的基本概念;测量数据常用的表达方法(表格法、图示法、经验公式);比对试验的基本概念。答案:总体:通常把所要调查研究的事物或现象的全体成为总体样本:所抽取总体中的部分个体成为样本;算术平均值:一个被测量的n个测得值的代数和除以n而得的商;中位数:将一组数据从小到大排列,中间的那个数,如果有偶数个数就取中间两个的平均数;极差:极差反映一组数据中两个极端数之间的差异情况,极差的计算公式是极差最大值最小值,极差大的那一组不一定方差大,反过来,方差大的,极差不一定也大;标准偏差:S平方=1/(n-1)(Xi-X平均值)平方,S是样本标准差,表示样本参数的离散程度,要开根求得,i从1到n,是总和,X平均值是样本均值,Excel中用插入函数-样本标准差可以自动计算一组给定数值的标准差;变异系数:变异系数是相对数形式表示的变异指标。它是通过变异指标中的全距、平均差或标准差与平均数对比得到的。常用的是标准差系数;概率:反映随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在0到1之间取值;正态分布的基本概念:在实际遇到的许多随机现象都服从或近似服从正态分布,在上一节课我们研究了当样本容量无限增大时,频率分布直方图就无限接近于一条总体密度曲线,总体密度曲线较科学地反映了总体分布,但总体密度曲线的相关知识较为抽象,学生不易理解,因此在总体分布研究中我们选择正态分布作为研究的突破口。正态分布在统计学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分布;比对试验的基本概念:引入比对试验的定义,结合两个实验室进行的一组比对试验数据实例,介绍比对试验数据处理的3种基本方法,即检验、F检验、t检验,并阐述三者关系。掌握:数值运算法则及修约规则;测量误差的分类、来源及消除方法;抽样技术中批量、样本的基本概念;抽样检验的类型和评定方法、随机抽样的方法;检测事故的认定及基本处理程序;测量数据常用表达方法的内容。答案:数值运算法则及修约规则:测量误差的分类、来源及消除方法:系统误差随面误差过失误差,测量误差是由于仪器与人自身的限制而造成的,可以通过使用更加先进的仪器和取多次测量的平均值来尽可能的减少误差;抽样技术中批量、样本的基本概念:;抽样检验的类型:非随机抽样、随机抽样;抽样检验的评定方法:抽样方案(N、n、c)从批量度N中抽取样本n检验检验出d个不合格数dc该批合格反之则不合格;随机抽样的方法:单纯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质监总站和省站以下称质监机构。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检测机构等级,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分为综合类和专项类。公路工程综合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分为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乙、丙3个等级。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乙2个等级。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由质监总站另行制定。第七条 质监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省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二)申请人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通过计量认证的,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五)所申报试验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六)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第十一条 省站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申请的等级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省站核查后出具核查意见并转送质监总站。所申请的等级属于省站评定范围,但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质监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质监总站专家库中抽取,质监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检测水平、人员及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申请的等级标准相符;(二)申报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申请的等级是否相符;(三)采用的试验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四)检定和校准是否按规定进行;(五)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是否具有良好的试验检测业绩。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现场评审所抽查的试验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覆盖申请人所申请的试验检测各大项目。抽取的具体参数应当通过抽签方式确定。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组由质监机构组建,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评审专家从质监机构建立的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选取,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当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现场考核评审意见;(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分表;(三)现场操作考核项目一览表;(四)两份典型试验检测报告。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质监机构的评定结果,应当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评定结果向质监机构提出异议,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核实和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质监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向申请人颁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当为异议人保密。省站颁发证书的同时应当报质监总站备案。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规定格式。等级证书应当注明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专业、类别、等级和项目范围。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换证复核的重点是核查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项目、场所的变动情况,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违规与投诉情况等。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根据实际达到的试验检测能力条件重新作出评定,或者注销等级证书。换证复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 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发放等级证书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第三章 试验检测活动第二十九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第三十一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