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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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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doc

    2011年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目 录第一课时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3第二课时 总则、术语6第三课时 工程量清单编制7第四课时 工程量清单计价9第五课时 工程量清单格式13第六课时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17第七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120第八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225第九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2329第十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3433第十一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537第十二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640第十三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6743第十四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747第十五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850第十六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953第十七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91056第十八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111259第十九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A.131463第二十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167第二十一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 170第二十二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1274第二十三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277第二十四课时 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3792005年补充定额822007年补充定额92第一课时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作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签署意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超过注册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九)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允许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 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 (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二)凡水利工程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文件的扉页必须由上述人员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视其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或审定。(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应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第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参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遗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提出补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补办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水利工程造价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课时 总则、术语一、总则     共5条,规定了水利计价规范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附录的作用等。    1.水利计价规范制定的目的、依据    制订水利计价规范的目的: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    制定水利计价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水利计价规范的适用范围    (1)按建设项目的功能分    包括:水利枢纽工程,水力发电工程,引水、调水、供水、灌溉工程,河湖疏浚工程,堤防填筑工程等。    (2)按建设项目的性质分    包括:新建工程、扩建工程、改建工程、加固工程等。    (3)按资金来源和投资主体分    不论是国有资金、集体资金,还是私人资金,不论是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还是私有企业或外资企业,都应遵循本规范。    3.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4.水利计价规范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关系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5.水利计价规范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附录A为水利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水利建筑工程,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附录B为水利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水利安装工程,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二、术语     共8条,分别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工程单价、措施项目、其他项目、零星工作项目(或称“计日工”)、预留金(或称“暂定金额”)和企业定额给予定义或涵义。    1.工程量清单    表现招标工程的分类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项目编码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左至右计位)。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水利工程顺序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类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4.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要求列示工程量的施工措施项目。    5.其他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招标人要求计列的费用项目。    6.零星工作项目(或称“计日工”,下同)    完成招标人提出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    7.预留金(或称“暂定金额”,下同)    指招标人为暂定项目和可能发生的合同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于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8.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的,供本企业使用的,生产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班)消耗量。第三课时 工程量清单编制    共5节13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主体、工程量清单组成和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的编制等。    1.一般规定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或称工程造价咨询人)。    (2)工程量清单应由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组成。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表明招标工程招标范围的全部分类分项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表明了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不要求列示工程量并按总价结算的施工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清单主要体现了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招标人要求计列的费用项目;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表明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或新增加的零星项目。    2.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1)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工作内容和一般适用范围进行编制。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七项内容主要满足以下要求:    通过序号正确反映招标项目的各层次项目划分;    通过项目编码严格约束各分类分项工程项目的主要特征、主要工作内容、适用范围和计量单位;<     通过工程量计算规则,明确招标项目计列的工程数量一律为有效工程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非有效工程量发生的费用,均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    工程单价中,防止和杜绝以往工程价款结算由于工程量计量不规范而引发的合同变更和索赔纠纷;    应列明完成该分类分项工程项目应执行的相应主要技术条款,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除上述要求以外的一些特殊因素,可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2)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    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左至右计位),一至九位为全国统一编码,编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水利计价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十至十二位是清单项目名称编码,由清单编制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确定原则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类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水利计价规范的规定依次选择顺序编制,不得更改,在同一项目划分级别下的分类工程名称不得重复。    由于水利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出现附录A、附录B中未包括的项目时,可在其他建筑工程中,或在所属建筑或安装的某分类工程中的其他分类分项工程项目内依序进行补充。     (4)计量单位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和附录B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条款说明计算。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m3”、“m2”、“m”、“kg”、“个”、“项”、“根”、“块”、“台”、“套”、“组”、“面”、“只”、“相”、“站”、“孔”、“束”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以“t”、“km”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措施项目清单     (1)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    凡属应由施工企业采取的必要措施项目,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没有的项目,由工程量清单编制人补充,通常措施项目清单应编制一个“其他”最末项。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措施项目,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以总价结算的项目,均以“项”为单位,相应数量为“1”。凡有具体工程数量并按单价结算的措施项目,应列入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4.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仅列由招标人掌握,为暂定项目和可能发生的合同变更而预留的费用。暂列预留金一项。编制人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招标工程具体情况调整补充。    5.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由于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不进入总报价,投标人可能填报较高单价,为此,招标人可在商务评标办法中通过对零星工作项目单价打分方式对投标人报价水平予以约束。第四课时 工程量清单计价共1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作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构成,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标底、报价的编制,工程单价变更处理原则等    1.工程量清单计价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均应按本规范执行。    其主要目的有: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开展正常的计价活动,规范和防止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有意压低价格、转嫁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挤压投标人合理的利润空间;    规范投标人的报价行为,防止投标人为获取项目以低于企业自身成本进行报价而出现的恶性竞争现象;    防止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合同价款结算、处理合同变更、索赔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费用组成    为避免或减少招标工程合同经济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水利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即:    包括分类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    包括完成各清单项目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体现的,但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    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工程单价计价。    4.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确定原则和应包括的内容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设计文件、图纸、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之内。    5.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方式    (1)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均以每一项为单位,以“项”列示,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分析各措施项目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和施工难度,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据以确定其价格。    (2)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增删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投标人若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6.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为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难以量化,又可能发生的工程和费用,按招标人要求的计算方法或估算金额计列的费用项目。    7.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中单价的确定主体    (1)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时(班)单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分析确定。    (2)其单价的内涵不仅包含基础单价,还有辅助性消耗的费用,另外,对零星工作按预计准备的用量可能与将来实际发生的有较大的差异,准备多了有闲置或准备少了要追加,有引起成本增加的风险。所以,相同工种的人工、相同规格的材料和机械,零星工作项目的单价应高于基础单价,但不应违背工作实际和有意过分放大风险程度。     4.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确定原则和应包括的内容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设计文件、图纸、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之内。    5.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方式    (1)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的措施项目均以每一项为单位,以“项”列示,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分析各措施项目所包含的工程内容和施工难度,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据以确定其价格。    (2)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增删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投标人若有疑问,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6.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要求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为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难以量化,又可能发生的工程和费用,按招标人要求的计算方法或估算金额计列的费用项目。    7.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中单价的确定主体    (1)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时(班)单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分析确定。    (2)其单价的内涵不仅包含基础单价,还有辅助性消耗的费用,另外,对零星工作按预计准备的用量可能与将来实际发生的有较大的差异,准备多了有闲置或准备少了要追加,有引起成本增加的风险。所以,相同工种的人工、相同规格的材料和机械,零星工作项目的单价应高于基础单价,但不应违背工作实际和有意过分放大风险程度。     8.投标人一般应编制的基础单价项目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招标项目涵盖的内容,编制人工费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电、风、水单价,砂石料单价,块石、料石单价,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施工机械台时(班)费等基础单价,作为编制分类分项工程单价的依据。    9.标底编制原则    编制标底的水利水电工程招标项目,其标底的作用一般是:    其标底用于评标时,有的首先按标底上下浮动(如上浮5%、下浮10%)设限,作为确定投标商的入围条件,并规定取标底和入围投标平均报价的适当比例组成复合标底,按入围的投标报价与复合标底相比的偏离值对投标人总报价进行打分;     以标底的主要单价水平、措施项目水平、统供材料消耗数量等,作为评标商务打分的重要参数,制约投标人不平衡报价和套取低价统供材料的行为。    上述作用决定了标底编制要遵循的原则,即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案,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按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10.投标报价编制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人的报价,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按照企业的施工技术、生产管理水平和效率水平,确定人工、机械效率、材料消耗量和管理费用水平;根据市场竞争形势,确定合理的利润水平,独立自主报价。    11.工程量清单的合同结算工程量计算及变更处理原则    水利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签订单价承包合同的结算工程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水利计价规范,按施工详图所表明的,已经实际完成并质量验收合格的有效工程量进行计算。对于施工过程中结算工程量也应按已施工且满足质量要求的图纸计算有效工程量计量。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量变更需要变更工程单价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质量标准改变及位置改变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工程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的增减量,属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内的部分,应执行原有的合同工程单价;属合同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外的部分,由承包人提出,监理工程师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违约,实际发生了除水利计价规范4.0.11条规定及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时,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予以补偿。第五课时 工程量清单格式    本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共2节、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的统一格式和填写方法。 5.1工程量清单格式一、概述    本节共3条。对工程量清单格式作了规定。    1.对于独立进行招标并有现行相应工程量清单计价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其他专业工程,如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应优先执行水利计价规范,也可执行其相应规范,但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只能执行一个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水利计价规范项目编码主要针对单价承包合同中列出工程数量并按单价结算的分类分项工程项目。对于单价承包合同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原料开采及加工工程招标项目除外),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写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投标人可自行确定分类分项工程的项目划分,项目名称与项目编码应尽量与水利计价规范保持一致。    3.凡能列出工程数量并按单价结算的措施项目,均应列入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4.水利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统一格式中的填表须知仅示意性地列出一些主要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对投标人报价时需注意的问题以及各种要求,招标人应在填表须知中予以详细说明。    5.招标人对发给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若需要修改或补充,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发书面补充通知的方式通知到各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和补充。    6.招标文件中的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二、工程量清单格式    1.工程量清单格式的组成内容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水利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和其他辅助表格(包括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表、招标人提供施工设备表、招标人提供施工设施表)组成。    2.工程量清单格式的填写要求    (1)工程量清单作为单行本时,总说明应包含招标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期、招标人提供条件、质量安全及环境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当作为招标商务文件的一部分内容时,则可删减以上总说明中与招标商务文件所重复部分的内容。    (2)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应对工程量清单中需要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的项目以及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的项目进行说明,如安全专项措施费、环境保护专项措施费、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预留金、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各种保险等。    (3)工程量清单应按水利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编制。    (4)招标人应对水利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其他辅助表格中无填写内容的表格应予以省略。    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填写要求及方法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填写的一般方法:    为使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划分更清晰,以利于满足不同招标人对合同管理的习惯,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可先划分工程部位后划分分类工程,也可先划分分类工程后划分工程部位,无论序号将项目划分为多少层次或级别,仅对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最末一级分类分项工程项目进行编码。    a.先划分工程部位后划分分类工程    一级项目按不同工程部位进行编制,二级项目按分类工程顺序进行编制。     b.先划分分类工程后划分工程部位    一级项目按分类工程顺序进行编制,二级项目按不同工程部位进行编制。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分类工程(即五级编码中的前三级项目编码一至六位),水利计价规范将建筑工程划分为14类,安装工程划分为3类。分类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水利计价规范的规定依次选择顺序编制,不得更改名称,在同一项目划分级别下的分类工程名称不得重复。    分类分项工程项目名称的确定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最末一级分类分项工程项目的名称,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水利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二是水利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主要特征;三是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考虑该项目的型号、规格、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尽可能具体化,清晰地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以利于合同管理。    水利计价规范中部分分类分项工程有两种计量单位可供选用,如岩石层固结灌浆,其计量单位有m和t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但在同一标段中的同一个分类分项工程应采用同一种计量单位,以利于统计和管理。    编制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时,对于以各种型号规格的同一类设备归并列项(无明细项目),或各类设备项目之下均设置明细项目,或以各种型号规格的同一类设备归并列项,但其中部分设备设置明细项目等多种组合情况,编码规则是:只要属于附录B中规定的同一类设备,则仅对该类设备项目之下的最末级项目自001起顺序进行编码。    水利计价规范附录B水利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以“项”、“套”、“台”等为单位的分类分项工程,根据需要若在该分类分项工程项目之下设置明细项目,则不再对该分类分项工程项目进行编码,并取消其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只对该分类分项工程项目之下的明细项目自001起顺序编码。     为体现水利安装工程招标的特点,在遵循水利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水利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表式进行补充和完善。    A.对于需要投标人转运部分永久设备或采购少量小型永久设备或装置性材料的水利安装工程,可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对水利计价规范中的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表式进行调整。    a.招标人供应设备到安装现场,由投标人负责安装的设备,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在相应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合价中的永久设备费及装置性材料费栏以×标示。    b.由投标人负责采购设备或对招标人供应的永久设备进行转运时,应在工程量清单的备注栏中进行说明,以明示投标人在永久设备费及装置性材料费栏只计入设备费或永久设备的转运费。    c.需要投标人填报装置性材料费、加工费及安装费的项目,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永久设备及装置性材料费栏内填报装置性材料费或半成品材料费,在安装费栏内填报加工费和安装费。    招标人按统供价格供应原材料,投标人在进行加工和安装过程中原材料的操作损耗所发生的费用,应按原材料的统供预算价格计算并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    招标人免费提供制作加工后的半成品,如压力钢管,由投标人负责安装,投标人对于半成品在安装过程中的操作损耗所发生的费用,不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    B.需要投标人采购较多永久设备或装置性材料的水利安装工程,应将设备和装置性材料采购工程量清单与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分开进行编制。水利计价规范虽未对设备及装置性材料采购工程量清单格式进行统一规定,但设备及装置性材料采购工程量清单应尽量保持与水利计价规范的协调和统一。     水利计价规范第4.0.1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均应按本规范执行。”,反映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 “08规范”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同样,水利工程从招标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水利计价规范适用于工程建设期计价的各个阶段(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因此,水利计价规范附录中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招标设计图示”应扩展到“设计图示”。    措施项目清单的填写要求    以总价结算的措施项目列入措施项目清单,凡能列出工程数量并按单价结算的总价项目,应列入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总价项目一般不再设分类分项工程项目,若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写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其表式同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投标人可自行确定分类分项工程的项目划分,项目名称与项目编码应尽量与水利计价规范保持一致。    施工期安全监测协调配合费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    施工照明设施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反映,而施工照明电费在相应分类分项工程的工程单价直接费中反映。     其他项目清单填写    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预留金一项,不进行编码,编制人可根据招标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招标人应对预留金费用的计算方法予以说明。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填写    编制人应根据招标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零星项目,以计日工的方式列出人工(按工种)、材料(按名称和型号规格)、机械(按名称和型号规格)的计量单位,不进行编码,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表填写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表中应注明供应条件及影响材料预算价格的相关信息。    招标人提供施工设备表填写    按表中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设备状况、设备所在地点、计量单位、数量和折旧费填写,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对投标人使用施工设备的要求。    招标人提供施工设施表填写    按表中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数量填写,并在备注栏内说明对投标人使用施工设施的要求。第六课时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5.2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一、概述    本节共5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作了规定。    1.水利计价规范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为统一格式,原则上不得变更或修改。同时,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补充通知的方式对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进行修改补充外,投标人也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及其计价格式。    2.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应按水利计价规范规定的格式编制。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招标人可增加其他表格,如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统供材料耗量汇总表、建筑安装分类工程价格因子权重构成表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应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    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的“第 页 共 页”中的“共 页”指每个表各自的总页数。如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共 页”指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总页数。    4.水利计价规范中带有“参考格式”的表格,可对其进行修改或扩展。    5.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序号列,应各自排序,三种表格的序号列的一级项目序号均自“1”开始。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内容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封面、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工程单价汇总表、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以及工程单价计算表组成。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填写规定    (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内容应由投标人填写。    (2)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其中法定代表人也可由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章)。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工程项目总价表一般只列出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一级项目,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也可要求投标人列出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二级项目。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金额应取整;分类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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