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概要课件.ppt
国际经济法,第六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第六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概括了解国际支付的票据制度及国际结算和支付的基本方式。了解国际贸易支付的统一法规则。以便在贸易实践中的正确使用。,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4,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1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2 汇票的有关法律问题3 托收、信用证的法律问题,教学难点:信用证的法律问题,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一、货币二、票据(一)票据的概念、作用和法律特征(二)汇票的主要内容(三)国际票据法律制度,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6,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货币,(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货币选择(二)外汇交易与汇率风险规避,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7,二、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一)票据的概念、作用和法律特征 票据(狭义)是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是贸易结算的主要支付工之一,是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和支付手段的作用。,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8,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流通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9,(二)有关票据的国际立法:1、两大票据法系的产生和特点:目前票据的两大法律制度: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法票据体系。在日内瓦票据法体系出现前,存在三个不同的国内票据法律体系,即法国、德国和英国的法律系统。(教材)为统一国际票据法律制度,1930年和1931年国际联盟主持召开日内瓦票据法统一会议,制定、通过了四项公约。,各国法的特点,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10,2、国际票据统一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87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主要是对两大法系进行了以下的协调:(1)强调公约仅适用于“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2)公约对票据的形式要求基本上采纳了英美法的原则,使其比日内瓦公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3)规定对持票人的保护;(4)明确伪造背书的后果。,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11,(三)汇票的主要内容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或者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汇票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受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票据的主债权人)。,公约与英美法比较,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12,汇票记载事项:汇票是要式证券,按日内瓦公约规定一般应包括:写明“汇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付款人的姓名;收款人的姓名;出票的日期及地点;付款时间;付款的地点;出票人签名。,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13,日内瓦公约体系与英美法体系的区别公约的规定:汇票上须注明“汇票”。汇票上要有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汇票上必须注明出票日期和付款日期或见票即付。汇票必须注明出票地与付款地。英美法的规定:无此要求。不一定记名,允许凭票即付。汇票即使未注明出票日期,但如能确定付款日期,仍为有效汇票。汇票上不一定注明出票地,但付款地必须注明,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14,汇票的种类: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15,汇票的 票据行为,1、出票: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行为;2、背书:票据转让的重要方式。3、提示:持票人作出的;4、承兑:付款人作出的;5、票据的付款。,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16,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一、买方直接付款(汇付)二、银行托收三、银行信用证,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17,一、买方直接付款(汇付),是最基本的买卖方式,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包括: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图表,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18,二、银行托收(flash),1.托收的概念: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19,2、托收的当事人及流程图 在托收业务中,通常有委托人(Principal).卖方、出口商、出票人.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付款人(Payer)买方、进口商、受票人四方当事人,,图表,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0,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1,3.托收的种类:托收一般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卖方的交单是以买方的付款为对流条件.(包括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2,(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承兑为对流条件.即在买方承兑汇票后,就可以从代收银行取得装运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付款.,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3,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及特点:(1)委托人和托收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银行和托收银行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4)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是间接代收关系。,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4,6.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URC522)(1)委托人应承担银行执行其指示而利用其他银行服务时所产生的风险,并负赔偿责任。(2)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3)除经银行事先同意外,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也不能以银行作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同意将货物发给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银行无提取货物的义务,仍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4)委托书和汇票必须指明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后交单。(5)汇票如被拒付,托收行在收到此通知后,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处理有关单据的指示;如在送出拒付通知90天内未收到该项指示,代收行可将单据退回托收银行。.,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5,托收的重要特点是银行的地位严格限于作为代理人,被委托的银行对能否收到货款并不承担直接责任.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6,5.托收方式的利弊:托收对买方较为有利,对卖方则有较大的风险.其中承兑交单比付款交单的风险更大.,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7,三、银行信用证,1.信用证的概念、特点、内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银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符合规定条件下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8,特点:(1)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承担首要的、绝对的付款责任;(2)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禁止以单据不符以外的任何抗辩拒付,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29,内容: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标明信用证的类型和编号、信用证日期和地点、信用证金额。信用证当事人;对货物描述;单据条款;装运条款;特殊条款等。(见教材),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0,2,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基本分类)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可撤销的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信用证.,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1,(2)保兑的信用证(confirmed L/C)与不保兑的信用证(unconfirmed L/C)保兑是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批保证兑付的银行。与开证行处于同等地位。,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2,(3)即期信用证(sight L/C)与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根据受益人开具汇票的性质确定。,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3,(4)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和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可转让的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在信用证上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4,3、信用证的当事人及业务流程:,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保兑银行、议付行、付款行等。,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5,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6,信用证交易的一般流程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2 进口方向当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并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3 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4、开证行通过其在出口地的代理银行,或通知银行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5 受益人发货取得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出口地银行议付其货款。6 出口地银行(议付银行)在信用证背面注明金额,并从受益人处取得单据交开证行索偿。7 开证银行审查单据无误后,即偿还议付银行的款项。8 开证银行通知进口方付款赎单。,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7,总结:信用证交易基本遵循的环节:进口商申请开证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出口商银行(议付行)议付并索汇 进口商赎单提货,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8,4.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3)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以信用证为基础,因信用证种类的不同而决定其约束力的不同。(4)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5)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开证申请人与通知行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合同关系.。(6)保兑行如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则双方形成合同关系。,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39,5、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1)独立抽象性原则(2)严格相符原则(3)欺诈例外原则,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40,(1)信用证独立抽象的原则(法律基石),第一:独立性或无因性。第二:文义性或单证相符,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41,(2)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1、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非货物、服务或其他;2、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表面相符”;3、严格相符是形式要求而非实质或法律效果要求。,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42,(3)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基础上: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拒付或拒决承兑汇票;法院在必要的情况下向银行发“止付令”。对欺诈例外原则的各国实践。,2023/4/3,第五章 国际支付和结算的法律制度,43,6、信用证的开立及单据审查,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