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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井工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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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井工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docx

    附件1矿山(井工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检查表企业名称企业类别经营性质设计能力检查时间参与安全检查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称/职务专业签名备注:“现状描述”监察监管部门不需要填写。一、安全管理单元(40)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组织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法提出延期申请。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的、企业名称变更后,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3防突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及专业防突队伍。防突机构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68号)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条,三十六条,四十二条。4防治水机构和队伍水文地质条件究杂、极复杂的,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条。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是否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否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7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8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是否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9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杳、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10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按规定定期组织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对事故隐患登记建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四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落实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报告。按规定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11领导干部带班职责落实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是否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落实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14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是否严格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1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是否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1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17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是否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八条。18举报奖励公告牌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辖区所有矿山露天工业广场(人员出入主要路口)、井工矿山人员入井井口等醒目位置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载明接报单位及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方法、受奖励的举报内容、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7号)第11条。19安全标志管理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20图纸填绘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21填绘的图纸严禁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4号令)第十八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22煤矿承包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或者托管方是否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煤矿实行承包(托管)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是否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方(承托方)是否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煤矿是否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4号令)第十八荥O23煤矿改制安全管理改制期间,是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完成改制后,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4号令)第十七条。24矿长、副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煤矿是否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4号令)第十八条。25特种作业人的配备对煤矿特种作业目录中所列的十大类十一个工种的特种作业:一是从事这些特种作业的人员要根据现场工作需要配备,人员数量符合需求;二是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的条件;三是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二)安全投入及保险、防护26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安全费用是否按照吨煤30元的标准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八条。27低瓦斯矿井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费用是否按照吨煤15元的标准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八条。28建设矿井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费用是否按工程造价2.5%的标准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八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29安全费用使用安全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标准要求。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H条。30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项。3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三十九条。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安全培训32安全培训机构及制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持证情况。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条。33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八条,第九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课程讲义;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综合考评报告等。34安全培训投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条。35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十二条,十七条。3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二卜四条。37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38防治水知识培训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训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条。39应急预案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40其它培训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训和培训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七条。二、煤矿地质单元(20)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1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报告应当每5年修编1次。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十五条。2建井地质报告基建矿井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十条。3采区地质说明书采区设计前3个月应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地质规定第七十九条。4地质勘探工作量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或影响采区设计与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应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探查工作。煤矿地质规定第八十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5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三H条。6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造情况,并在10日内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一条。7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回采。发现断层、裂隙或者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一条。8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掘进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煤矿安全规程第三H"一条。9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燥矿安全规程第三H条。10水平延深地质煤矿水平延深地质工作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延深区地质资料可靠;预测延深水平内容齐全。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八十九条。11按规定查明延深区的基本构造形态、断层、陷落柱、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八十八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12地测机构及人员配备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十八条第(-)项。13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14地质补充勘探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二H一条。15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16地质预测预报煤矿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实施地质预测、预报。燥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五十九条。17地质预报应做到期前预报、期末总结,预报与实际出入较大时,应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地质预报质量。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18地质预报经矿井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生效。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19井巷揭煤地质说明书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九条。20煤矿隐蔽致灾地质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二十九条,国家矿山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因素普查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煤矿应当结合实际,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o三、一通三防及监测监控单元(77)序号I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通风1矿井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风速符合规定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三十九条。2矿井必须有完整、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九条。3采区回风应直接进入主要回风巷或总回风巷。所有起阻断作用的风门,必须至少设置两组正反向风门,两道同向风门必须联锁。4采区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的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至少布置1条专用回风巷。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5采区进风、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利用通风设施隔断巷道,形成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通风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6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卜五条,第一百四十九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条。7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8准备采区时,突出煤层掘进巷道的回风不得经过有人作业的其他采区回风巷,不得切断其它通风巷道或工作面回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1一条第二项。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应直接引入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煤层倾角大于12度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一百五十二条。10采煤工作面隅角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11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IO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条。(-)瓦斯管理12瓦斯等级鉴定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按规定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十一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七条。13瓦斯检查矿井应建立并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矿井必须将总回风、一翼回风、采区回风、采掘工作面及进回风、采煤工作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面上隅角、各类碉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纳入检查范围,并进行检查。14瓦斯报表审查通风值班人员要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要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矿井要查明原因,要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瓦斯抽采15“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方案煤矿是否根据矿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采掘接替计划,超前制定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统筹全年各区域瓦斯治理方案、时间、进度安排,为瓦斯治理及采掘接续提供保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条,第二十三条。16地质测量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7瓦期抽采系统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应当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能力必须满足实际需要。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一条。18井下瓦斯抽采管路抽采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布置必须符合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19抽采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抽采管路要有良好的气密性及采取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IO27-2006)5.4.7、5.4.9、5.4.IOo20瓦斯抽采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采空区抽采管路煤矿安全规程第一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管路监测应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百八十四条。21禁止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作为区域措施情况新建矿井经建井前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首采区未按要求测定瓦斯参数并掌握瓦斯赋存规律的;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开采范围内fV0.3的;f为0.30.5,且埋深大于50Om的;f为0.50.8,且埋深大于60Onl的;煤层埋深大于70Om的;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煤层瓦斯压力PNL5MPa或者瓦斯含量W15m7t的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五条。22瓦斯抽采工程施工验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内容符合规定,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九条。23瓦斯抽采钻孔封孔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nu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七条。24瓦斯抽采计於瓦斯抽采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按规定装设瓦斯计量装置。抽采瓦斯管路系统装设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等监测设备。预抽煤层瓦斯时应当记录每个钻孔的接抽时间,定期测定钻孔的浓度、负压;分单元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按措施效果检验单元分别监测或者检测管道瓦斯的浓度、负压、流量、温度、一氧化碳等,自动计量或者统计计算单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动计量数据或者统计计算数据作为预抽效果检验的基础数据。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8.2.1。25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或者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对被保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五十五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突效果检验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26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否决条件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规划、年度计划、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抽采计量测点设置等符合要求。否则判定为瓦斯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27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28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包括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抽采效果达标评判等内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29采用倾角大于等于25°的下向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采取有效防范钻孔积水、确保抽采效果的技术措施,否则不得采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六十七条第四款。30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开采煤层的可解吸瓦斯量应符合规定。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符合规定。矿井瓦斯抽采率符合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lO26-2006)4.2。(四)安全防护措施313压风自救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供水施救设施。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二H条。32远距离爆破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二十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五)防灭火33防灭火管理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应明确专业技术要求、最低人数等。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三条。34自燃倾向性鉴定矿井按规定对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重新对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十二条。35煤层发火期矿井必须考察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十三条。36防火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条。37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自然发火标志气体的临界值应当通过实验研究、现场观测和统计分析确定。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二条。38自然发火“三带”范围测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当至少测定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当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测定。煤矿防灭火细则第十四条。39防灭火专项设计、措施及落实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燥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加强防灭火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条。40防火门墙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三条,煤矿防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灭火细则第十八条。41永久密闭墙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密闭设计、构筑及质量等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四条。42封闭采空区防火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构筑、维修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设计,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四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二条。43防治自然发火技术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煤矿应加强井下火灾监测监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O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五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44自动灭火、报警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在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设自动灭火装置。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设置在2个独立碉室内,并保证独立通风;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燥、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宜设置具有实时监测功能的自动灭火系统。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IOnrI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对于采用卸载滚筒作驱动滚筒的带式输送机,烟雾传感器应安装在滚筒正上方。煤矿防灭火细则第第三十五条,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45采煤工作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依据现状描述存在问题处置措施面封闭百七十四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二条。46采空区疏放水防火采空区疏放水前,应当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的监测与防控,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采空区疏放水后,应当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过放水管漏风。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二条。47防火高分子材料评估、使用矿井防灭火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定。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评估检测能力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对评估检测结果负责。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二十九条。48地面主要场所防火木料场、砰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砰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砰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IO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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