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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票据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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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票据法课件.ppt

    第十一章 票据法,第一节 概 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种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普通支票记名支票,现金支票指示支票,转账支票不记名支票,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委付式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 票,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允诺式票据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国仅指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样本,支 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点当事人可以是两个或三个。与汇票同。委托式票据付款人并不是当然的债务人付款人仅限于为出票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不能是其他个人或组织仅限于见票即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法律责任)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特征,1 设权证券2 无因证券3 要式证券4 文义证券 5 金钱证券6 流通证券7 提示证券,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有效,都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已不存在,已成立的票据关系仍然独立生效。如: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三、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对恶意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非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授受票据的理由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有对价的关系:支付货款、租金 无对价的关系:赠与、继承票据资金关系 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委 托付款法律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转让所达成的一定的合意。链接原因关系与票据行为的桥梁。,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二、汇票的票据行为,英国1882年票据法:“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令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汇票的定义,中国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1)即期付款汇票-见票即付 即期汇票(2)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 出票或若干天/月付款 说明日后若干天/月付款(3)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板期 远期汇票-2000年3月20日付款(4)延期付款汇票-B/L日后若干天付款,(1)按日计算应遵循的准则:算尾不算头。(2)节假日顺延。(3)月为日历月。(4)先算整月,后算半月,半月以15天计。,定期汇票付款到期日计算,二 汇票的票据行为,1、汇票当事人2、汇票行为,A(出票人),B,(收款人),(背书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D,E,(保证人),X(付款人),(承兑人),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票据权利人,(持票人),(被背书人),汇票的当事人,各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汇票当事人权利及责任,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付款人:承兑后为主债务人收款人:主债权人,第一持票人,进入流通后当事人:4.背书人:债务人(第一背书人-收款人)5.被背书人:债权人(最后被背书人-持票人)6.保证人7.付款人:债务人(第一背书人-收款人),汇票的行为,出票(Issue)背书(Endorsement)提示(Presentation)承兑(Acceptance)保证(Guarantee)付款(Payment)追索(Recourse),出票人写成汇票,经签字交给持票人的行为。,出 票,汇票需包含:1、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确定的汇票金额4、出票日期 5、付款期限6、收款人姓名7、付款人姓名8、出票人签字,汇票的定义,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汇票的相对记载项目:1、出票地点 2、付款地点汇票的任意记载项目:1、担当付款人 2、预备付款人3、付款货币、利息、利率及汇率4、提示承兑、提示期限和提示承兑5、免作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 6、免于追索 7、成套汇票,汇票的定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背书,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将汇票权利转让他人为目的的一种行为。,表格式背书:,粘 单,C,D,F,G,E,B,A,H,背书,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第一被背书人,第三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第四背书人第三被背书人,第五背书人第四被背书人,第五被背书人,第一背书人永远是收款人;最后一个被背书永远是持票人,背书的连续性,李四,赵六,王五,背书的种类,1.特别背书 记名背书,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经背书人签字。2.空白背书 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3.限制性背书:Pay to A Bank only 4.带有条件的背书: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On delivery of B/L No.1255.托收背书: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设定质押(on mortgage)背书:被背书人只有在实现质押权时,才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出现在贸易融资的情况下。部分背书:pay to A Co.,for the amount of 50%)分割背书:pay to A Co.,and B Co.,for the amount of 50%separately)我国票据法规定:部分背书和分割背书是无效的,无论是背书行为,还是背书内容均无效。其他背书:如记载“不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的背书。其效力仅限于背书人和直接被背书人之间,其他后手不受此约束。,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提示,提 示,付款提示,承兑提示,何时何地?,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BILL OF EXCHANGE,ACCEPTEDNOV.15,2005XXXXX(SIGNED),承兑,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承兑要求,承兑的格式样本,ACCEPTED12th April,2001Payable at Midland Bank Ltd.London For Bank of Europe,London signed,保证,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附条件的保证,保证有效,条件无效。保证人所负的票据上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相同。保证使汇票的付款信誉增加,便于其流通。,付款是票据流通的终结付款提示付款要求,付款,追索,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1)持有合格票据(2)尽责(3)发生拒付,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其他债务人实务中持票人一般都是向出票人追索,汇票的填制,1.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期限5.一定金额的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JS2,第三节 本票概述,一、本票的概念和特征,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本票,特指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一)本票特征 1、本票是自付票据;2、本票没有承兑制度;3、我国的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二)我国票据法中本票的分类 1、定额银行本票与不定额银行本票这是以本票上记载的金额是否固定为标准对银行本票所作的分类。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已由本票的印制部门事先印制于本票正面,签发时不必再另行填写;不定额银行本票则并未印有本票金额,而是由出票银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出票时按规定填写。2、现金本票与转帐本票这是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对银行本票所作的分类。用于转帐的,是转帐银行本票;用于支取现金的,是现金银行本票。,三、本票的出票(一)本票出票的概念 本票的出票,是指出票银行根据企业或者个人的申请,依法签发本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本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了6项绝对应当记载的事项。分别是:,(1)表明“本票”的字样,即本票(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即支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77条规定了付款地与出票地二项相对应当记载的事项。,3、可以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本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记载有这一内容的本票不得转让。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这是由出票人记载的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依票据法规定,这些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若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则可生其他法上的效力。这类事项的记载适用票据法对汇票的规定。,(三)本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本票出票的效力在于,使出票人成为本票的付款人或者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本票金额的绝对付款义务,这一义务只能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在时效期限内,出票人的付款义务始终存在,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进行提示,也不影响出票人的付款义务。2、对收款人的效力本票的出票行为成立后,使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取得本票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四、本票的付款,(一)本票的付款人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在另外的付款人。因此,本票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其代理付款人进行付款提示,而不能向其他银行提示付款。(二)本票的付款期限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人不在此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根。,第四节 支票,支票具有的法律特征:,(1)支票是委付证劵:与汇票相同,但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另外,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没有即期和远期之分。(2)支票是支付证劵:主要功能是支付,这与汇票、本票的信用功能存在明显的不同。(3)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严格限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票据法第87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种类按照支付票款的方式分: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支票的特殊规则,支票出票的特殊规则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票据金额的行为,支票出票的概念,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制作;二是交付。远期支票:实务中对支票上记载的出票日在出票人实际出票日期之后的支票的习惯称呼。兼具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性质。,支票必须记载下例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可见,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及付款地均属于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不具票据法效力的事项,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若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是上记载付款付款的日期,该记载无效,视为未记载。任意记载事项及记载导致票据无效的事项,均与汇票的规定相同。,支票出票的效力,支票一经出票人签发,就应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85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支票付款,支票的付款人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付款提示。票据法第91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支票的付款人在支付票据金额时,必须核对相关信息,当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支付支票金额时,应当在提示付款日足额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了提示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例题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2000年)A.自出票日起6个月B.自出票日起1个月C.自出票日起15日 D.自出票日起10日,某进出口公司委派采购员刘某到某棉区采购棉花,签发支票一张,其金额和收款人处授权刘某根据棉区采购的实际情况填写,但明确告知支票的金额最多可以填写30万元,否则将超出公司目前在银行的存款额。支票的用途栏写明“采购棉花”。该公司并给刘某出具了明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然而,刘某听信个体户叶某之言,企图利用短短的时间差,先做一笔彩电批发生意,赚取相当利润后再赴棉区采购棉花,于是,该二人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83万元,收款人栏写上叶某的商号,再由叶某以商号名义背书给“某五金交电批发公司”。所购买的彩电转手成功后,全部款项被刘某和叶某卷逃。当“某五金交电批发公司”将叶某提交的支票送银行结算时,因进出口公司账户上存款额不足而被退票。请问:(1)该支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刘某与叶某应当承担何责任?为什么?(3)依该情形,银行能否对某进出口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答:(1)该空白支票出票时虽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但后来经补记,已经具备有效票据的外观,故应当属于有效支票。其中,补记权被滥用,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2)本案中的空白支票,实际上在票据法学上可以称为“未完成票据”,而刘某则是公司以普通方式授权补记(最后完成签署)之人。但刘某故意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资金,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叶某作为同犯应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他们对某进出口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3)银行有权对某进出口公司处以空头支票的罚款。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付结算方法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并未区分故意还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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