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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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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课件.ppt

    第五章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Yang Tianxiang,Soochow University,2,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立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第三节 电子合同及其法规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节 电子商务道德与犯罪问题,3,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立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第三节 电子合同及其法规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节 电子商务道德与犯罪问题,4,一、电子商务的立法特殊性和要求,(一)电子商务立法的特殊性 1、程式性2、技术性3、开放性4、复杂性,5,(二)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1、中立原则2、效率原则3、确定性和简单性原则4、公平原则5、弹性原则,6,二、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现状,(一)早期的电子数据交换法规早期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主要针对电子数据交换(EDI)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7,(二)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进程,1、电子商务示范法 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以51/62号决议通过,为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范本。,8,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内容,数据电文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9,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性质,电子商务示范法并不具有强制性,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使用或颁布电子商务示范法。随着形势的发展,电子商务示范法有可能逐步演变为一个具有强制力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10,2、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和电子签名示范法,1、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1999年9月17日,联合国贸法会颁布,旨在解决障碍电子交易形式推广应用基础性问题电子签名及其安全性、可靠性、真实性问题。2、电子签名示范法 2001年3月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公布。,11,(三)世界贸易组织 的电子商务政策,1、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1998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召开部长级会议,132个国家参加并发表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该宣言宣称:各成员国可以继续实施其现在对电子交易不征收进口关税的惯例。,12,2、多哈宣言,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多哈宣言。第34条称:“电子商务为不同发展水平的成员国创造了新的贸易挑战和机遇,我们也认识到,创造和保持一个有利于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环境是多么重要。”多哈宣言还声明:在第五次会议之前,各成员国将保持各自目前对电子交易不征收进口关税的惯例。,13,(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 电子商务政策,1998年 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第一次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会议提交了下列三个主要文件:1、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概述了各项活动和对未来工作的建议)2、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概述这些组织当前和将来可能开展的工作)3、工商界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附有对各国政府的建议(概述工商界当前的计划和他们对重要问题的看法),14,(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 电子商务政策,1996年的WIPO版权条约(WCT)和WIPO表演者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两项涉及因特网的条约。1998年WIPO宣布实施一系列措施,旨在提高认识在世界所有地区的电子商务问题。1999年春召开关于电子商务的国际会议。,15,三、美国电子的商务立法,1994年1月,美国政府宣布推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计划”。1995年12月,美国总统宣布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开始了电子商务立法程序。,16,(一)全球电子商务纲要A Framework for Glogal Electronic Commerce,1997年7月1日颁布,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与法规。确定了有关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1、私营企业应起主导作用 2、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恰当的限制 3、政府需要参与时,其目的也应当是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测的、最简单的和前后一致的商业法制环境 4、政府应当认识因特网的独特之处 5、应当在国际范围内促进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17,(二)统一商业法规Uniform Commercial Legal Framework,UCC,统一商业法规对大额电子支付系统进行调整。第一次对“电子支付”下了定义:电子支付是支付命令发送方把存放于商业银行的资金,通过一条线路划入收益方开户银行,以支付给收益方的一系列转移过程。该法详细规定了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受,接受银行对发送支付命令的执行,电子支付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的承担等。,18,(三)电子商务标准 The Standard for Internet Commerce,1999年12月14日公布,分7项、47款。每一款项都注明是“最低要求”还是“最佳选择”。涉及范围:电子支付;安全性(保密、身份认证、数据完整性、访问控制、不可否认性);安全服务基础结构(如公共密钥授权机构);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电子目录;电视会议和数据会议;高速网络技术(如ATM、SONET);数字化对象(Object)和数据互换。,19,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案,简称电子签名法。旨在允许和促进自由市场经济中电子商务的继续扩大和发展。法案中定义了电子签名,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同意条款、披露条款和有效性,确认了电子公证或公示的文件并赋予其法律效力。,20,四、欧洲的电子商务立法,(一)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 1、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AEuropeanInitiativeinElectronicCommerce),1997年4月15日,欧盟提出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行动原则,以提高欧盟的全球竞争力。,21,2、有关电子签名的法案,1998年3月,欧盟发表了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确立“技术中立原则”。1999年又发布了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其中比较有特色的主要的四个方面: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国际协调、认证中的数据保护、电子认证书内容的规范。,22,(二)欧洲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1、英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20世纪90年代初,宣布全面开放电信市场。1997年10月6日,发布网络的利益:英国电子商务议程的文件,公布了英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和规划。1998年10月发布电子商务英国的税收政策指南。2000年7月25日,颁布电子通信法。2002年3月8日电子签字规则生效。,23,3、法国的电子商务立法,1978年制定了一项有关“促进社会信息化的计划”。法国政府每年投入50亿美元的巨款,以改进落后的通信设备。2000年3月13日,颁布电子签字法,适用于所有电子通信领域。,24,4、俄罗斯的电子商务立法,1994年俄开始建设俄联邦政府网。1995年俄国家杜马审议通过了俄罗斯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1996年通过了国际信息交流法。2001年通过了电子数字签名法草案。,25,五、亚太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一)日本的电子商务立法 1、数字化日本之发端行动纲领 2000年6月推出,将与信息产业革命有关的政策问题分成三类,并分别从日本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了方向性的意见。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为减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风险提出了3项建议;针对跨国界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26,2、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2001年4月颁布,在指定认证服务及许可、境外指定认证服务的许可、指定调查机构的调查、调查机构的成立批准等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27,(二)韩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该法共分六章: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这样基本就可以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都做出基础性的规范。,28,(三)澳大利亚的电子商务立法,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规定了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并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限制。对“书面形式”、“签署”、“文件公示”“书面信息的保留”,“电子通讯发出、接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信息的归属”等进行了规定。,29,(四)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1998年颁布电子交易法,共有12章。分别是:基本概念、电子记录与签名、网络服务者责任、电子合同、电子记录与签名的安全性、数字签名的效力、数字签名的一般责任、认证机构的义务、登记人的责任、认证机构的规定、政府机构适用电子记录签名、一般情况的规定。,30,(五)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立法,1997年通过数字签名法,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规。该法采用了以公共密钥技术为基础并配套建立的认证机制的技术模式。,31,六、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一)早期的计算机安全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32,(二)有关网络安全的立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4、刑法增加有关计算机犯罪条款,33,(三)电子商务相关法规,1、新合同法中的电子商务相关条款(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2)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3)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34,2、网上经营登记备案办法,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备案的通告,规定了网上经营行为指在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利用因特网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等的行为。,35,(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律。,36,电子签名法主要内容,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37,(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8日,我国第一个专门指导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阐释了国家对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重要意见,明确了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立了我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六大举措。,38,(六)我国港台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2000年通过了电子交易条例(草案)2003 年8月22 日通过 电子交易条例2004年6月30日通过2004年电子交易(修订)条例,以及电子交易(费用)规例和电子交易(豁免)令两个补充规定。,1、香港地区的电子交易条例,39,2、台湾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2001年11月颁布了电子签章法,共有17条,是目前结构最精炼、篇幅最短的电子商务法规。电子签章法概括了五大原则:(1)对电子文件的使用赋予法律效力;(2)排除电子文件签章与“书面、签字盖章”等法定要式行为的适用障碍;(3)认证机构的管理;(4)适应电子商务国际化环境的发展;(5)明确认证机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40,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立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第三节 电子合同及其法规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节 电子商务道德与犯罪问题,41,一、电子商务征税的争论,(一)美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支持电子商务免税 1、美国政府坚持电子商务免税 1997年,美国政府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阐明了态度:为了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课税应保持中立性;税收必须简单、透明及易于执行;尽量减少繁杂的账簿记载的要求;税收制度必须符合美国及国际社会的税收体系;商品或劳务经由因特网传输者,应免征关税。,42,2、国际组织倾向电子商务免税,WTO和OECD明确表示不主张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43,(二)主张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意见,1、欧盟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 欧盟认为电子商务同传统的贸易方式一样,显然属于增值税征收的范畴。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免除现有的税收。,44,2、美国国内主张对电子商务 征税的意见,美国的贸易公平说的支持者认为如果因特网商家不用收取销售税,是对传统商家的不平等竟争。州和地方政府认为免税严重影响了政府税收。,45,3、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设想,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和荷兰学者路休特等人主张按信息单位“比特”对因特网上传输的信息为征税依据,征收所谓“比特税”(Bit Tax,也称“位税”),旨在对全球信息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征税,包括对增值的数据交易,如数据搜集、通话、图像或声音传输等的征税。这种提议遭到了普遍的反对。,46,(三)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1、电子商务使纳税主体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Who will pay tax?,47,2、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 内容多样化,电子商务包括有形和无形商品,尤其是无形商品更难把握。,有形商品,海关,无形商品,48,3、电子商务的纳税环节难以控制4、电子商务的纳税周期难以认定,WHEN?,WHERE?,49,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一)美国的零售税制度 零售税是美国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约占全部收入的50-60%。目前未实行零售税制度的仅特拉华、蒙大拿、俄勒冈、新罕布什尔和阿拉斯加5个州。,50,使用税,由于美国各州的零售税大多以以消费发生地为课税基础,这就产生了消费者避税的可能:只要在税赋较低的邻州购买商品或劳务即可。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各州政府规定,凡没有完纳零售税的交易,一旦带回本州消费或使用,州政府有权“补征”使用税,以资公平。,51,(二)电子商务的零售税 和使用税问题,与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类似的是在美国广泛开展的邮购交易,由于邮购公司和邮购者往往不在同一州内,是否代行代缴零售税及使用税成为争论的中心。美国对“伊利诺斯国税局诉National Bellas Hess 案”和“北达科他州诉奎尔公司案”的判例,法院认为“邮购公司仅通过邮件和私人快递业务与消费者联系,并不足以构成物理上的出现”,也就是没有形成“事实上的连接”,因此没有代征零售税和使用税的义务。,52,邮购案判决对电子商务的影响,美国国会倾向于支持奎尔案的课税连接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今后凡是物理上出现此课税连接,均适用于电子商务。但是反对者也对此反应强烈,认为电子商务和邮购有很大的区别之处。,53,(三)因特网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对针对因特网的税种,如因特网连接税等实行缓征3年的策略。但仍然完全保护州和地方的税种,比如销售和使用税、营业收入税和所得税。法律还规定不再扩增新兴课税权力,54,三、电子商务对我国 现行税收的影响,(一)电子商务对现行增值税的影响 我国目前使用增值税制度在商品离线(Off-line)交易时,电子商务对增值税影响不大,如果涉及进口,海关依照规定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55,在线交易(On-line),在国外网站通过因特网以电子传送数字化产品给国内,到底是否课征进口商品增值税?假如认定其是进口货物,按购买人纳税的要求,至少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无形商品的购买者实际上是无法认定的。,56,通过网络进行的跨国、跨地区劳务活动,除非当事人主动申报,否则难以征收。按目前的政策,出口商品实现全额退税的零税率,企业夸大出口的无形商品数量进行骗税的可能完全存在。,57,(二)电子商务对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影响,1、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量普通的消费者,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困难;2、很难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3、无形资产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尤其是在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58,(三)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影响,目前小额网上购买商品经过海关均以免税处理,无形商品则不存在纳税可能。在未来跨国界小额进口逐渐取代中间代理商品额进口且将有形商品转化为数字化商品的情况下,将会对我国关税收入有所影响。,59,(四)电子商务对现行所得税的影响,1、电子商务对所得来源地认定的影响我国对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全部征税。不同国家居民在网站取得的所得如果各方均认为来源于本国,则将造成双重征税。,不要问我从哪里来,60,2、电子商务对所得种类的影响,(1)如果这些数据类似书籍杂志刊载的数据,电子化传送与取自实体文件并无不同,应属营业利润。(2)如果这些数据资料是专为顾客搜集加工的,属提供劳务一类。(3)如果这些数据资料是特别为顾客开发程序之用,属智力财产,应视为特许权使用。如果对上述分类不能非常明确的话,将产生新的避税行为。,61,(五)电子商务对现行涉外税收的影响,1、电子商务对总机构认定的影响 我国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我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网络公司可以不拘泥于传统的营业场所限制,注册于低税、无税地点的网络企业在经营上没有任何影响。,62,2、电子商务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影响,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可以任意在任何国家设立或租用一个服务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Permanent Establishment的传统定义受到挑战。,63,3、电子商务对转移价格的影响,在电子商务时代,赢利企业可通过因特网或内部网络从事交易或进行价格转移,这势必对传统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带来挑战。,64,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务合作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对各国税收带来的影响不尽相同,各国之间税收利益也必须作新的调整。某些国家是信息技术大国,势必利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地位损害其他国家利益。,65,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立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第三节 电子合同及其法规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节 电子商务道德与犯罪问题,66,一、电子合同,(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所签署的交易合约,以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的方式列明交易的条款,并经电子签章的法律文件。,67,2、电子合的特征,(1)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都通过因特网进行(2)合同的传递通过因特网进行(3)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不须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4)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经过传统的签字,68,(二)电子合同的订立,前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通过电子商务订立合同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可以把计算机的运作拥有最后支配权的人确认为由他同意的计算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人,并由他对计算机系统所做的一切决定承担责任。,1、电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达的真实性,69,2、电子要约的可否撤消问题,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发出的要约,速度非常迅速,是否可以撤销,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国际上的两大法系对此看法迥异,各国法律还没有制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专门规定。,70,二、电子签名及认证,(一)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的特征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7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72,2、电子签名的法律责任,电子签名人失密并没有及时告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电子签名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73,(二)电子签名的认证,1、电子签名认证制度 2、电子签名认证证书,74,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立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第三节 电子合同及其法规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节 电子商务道德与犯罪问题,75,一、网络版权问题,(一)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2)自动保护原则(3)独立保护原则(4)最低标准保护原则,76,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l2月,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内瓦会议的代表共同签署。,77,3、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一款规定: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字作品给予保护。第2款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78,(二)网络版权侵权形式,1、网络对传统著作权使用、转载侵权 网络上大量使用传统媒体的著作权(文学、音乐、影视、美术等),从全部、转载到改编,绝大多数并没有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因而已经引发了不少官司。,79,典型案例Napster,Napster是一个音乐共享软件,开创性地在网上推出了音乐交换服务。利用它,用户可以搜索、下载彼此计算机里存储的MP3文件。由于这种方式免费而且方便,所以在短短的时间内Napster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但免费下载歌曲触犯了版权法,所以也是在短短的时间内Napster就被告上了法庭。2001年7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导致Napster这个著名音乐网站关门大吉,但Napster开放了文件共享的先河,颠覆了传统娱乐模式,开创了像BitTorrent和iTune这样的下载方式。,80,典型案例王蒙等6作家诉世纪互联,1999年6月15日,王蒙、张洁、张抗抗、刘震云、毕淑敏、张承志六位作家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由“世纪互连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热线”网站(),未经许可将他们享有完全著作权的文学作品登载到网上,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法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七部作品,向原告公开赔礼致歉,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至31500元不等。,81,典型案例“馒头血案”,2006年1月,自由音乐人胡戈在10天内制作了时长20分钟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此后,这个“馒头”在好友间流传,最后在网上广传。于是,胡戈不仅迅速成为“2006年第一个网络神话”的创造者,也因为擅自对无极进行“创意改编”,惹来麻烦。无极导演陈凯歌向胡戈发出了律师信,要就胡戈的侵权行为起诉。同时,网络围绕胡戈是否侵权也展开了一场大讨论。,82,(2)网页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网页间互相链接是网上最普遍的现象,多数情况下网站还希望别人进行链接。但是,未经许可与他人网页进行链接有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知识产权纷争的主要是:被链接的网页未许可;提供链接的“锚”(文字、图片等)拥有知识产权而使用者未经许可。,83,(三)我国对网络版权的保护,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订版中,在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七款对作品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及其侵犯情况进行了界定,但包括随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未明确对网络著作权进行界定及明确保护措施。,8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解释,2003年12月23日又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分别就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受保护的网络作品形式、网络作品侵权界定、侵权的责任、侵权追索等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85,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4月30日颁布。办法明确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后应采取通知,侵权者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办法对没有停止侵权行为的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者,办法不予追究。办法仅仅是一个行政处罚条例,并非法律条款。,86,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信息传播的著作权界定、著作权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迄今为止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最高层次法规,但是仍然为恶意侵犯网络著作权留下了可利用的空间。,87,二、域名的知识产权问题,1、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 域名是否具有知识产权在国内外一直有争议。国内专家学者的意见认为,域名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目前,域名已经广泛地被用作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商业组织已经意识到域名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巨大潜力。,88,2、域名的知识产权冲突,(1)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即有人别有用心地将别人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注册为域名,再以高价售回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的行为。一直以来,域名不受商标法规制约,抢注域名现象非常普遍。,89,根据1999年的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办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裁决和调解中心指定的专家小组必须在45天之内解决争端,对于明显侵犯商标持有人权利的案件审理后要迅速作出裁决,将复杂的案件要移交给法院处理,败诉方有10天的上诉期。中国目前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来解决域名冲突。,90,典型案例宜家诉国网案,1999年9月21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抢注了世界著名家居用品公司的商标“宜家”的中国域名,宜家状告这家公司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求其促销对该域名的注册。结果国网公司败诉。,91,(2)非恶意抢注,非恶意抢注属于域名引发的权利冲突。在有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无抢注之心,而是由于自身原因使用了偶尔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相同的域名。由于域名的唯一性,致使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发生冲突。这种情况并不能使用前面的办法来解决。,92,三、电子商务模式专利的保护,1、电子商务模式专利的构成 电子商务模式专利是指电子商务框架中与传统的商务手法、框架明确不同的崭新的东西。(1)申请专利的软件和/或方法不能是自然规律、自然现象或抽象观念;(2)软件和/或方法必须实用,最终能产生“有形”效果;(3)软件和/方法必须新颖,与先前的知识或创新区别开来;(4)软件和/或方法必须不能是显而易见的,必须是一项具体的发明,而不仅仅是思维程序的创新。,93,2、电子商务模式专利的保护,198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了软件专利。1987年美国专利厅审查指针的修改明确了软件专利的对象。1996年审查指针的修改承认记录程序的记录媒体为专利对象,对软件的保护切实扩大。1998年美国高等法院明确商务方法亦为专利对象,这个判决使商务模式被正式引为专利对象。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电子商务专利有明确界定。,94,3、电子商务模式专利的争论,电子商务模式专利也引起了众多争论,如一些电子商务管理模式已经在行业中广泛使用,专利的确立将导致众多利益群体的损害,从而引发争议。,95,具有极大争议的电子商务专利,资料来源: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computer Technology Law Report,vol.1,96,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立法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第三节 电子合同及其法规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五节 电子商务道德与犯罪问题,97,一、电子商务中的 消费者权益与保护,(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侵害的类型 1、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1)虚假信息(2)虚假广告,98,2、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1)商品与订购要求不符(2)售后服务难以保证(3)退换困难(4)配送缓慢,99,3、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害,(1)强制条款(2)强制链接、浏览(3)强迫接受(4)强制接受付款方式,100,4、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侵害,(1)侵权对象认定困难(2)侵权取证困难(3)侵权责任认定困难(4)司法管辖认定困难,101,5、纯粹的欺诈 对消费者财产权的侵害,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很多不法份子公然在网上进行欺诈活动,在接受了货款后不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务,甚至在社会上“蒸发”,使消费者蒙受财产的损失,且难以进行追索。,102,典型案例Lotto Scam,这是最常见的网上骗局,最早是由荷兰的尼日利亚裔犯罪分子发起的,现在泛指类似骗局。骗局通常通过群发服务器发出一封E-mail,称你在一个机构根据电子邮件地址进行的抽奖活动中得了大奖,金额一般比较可观。如果有人回复确认,会被要求填写一些表格,提供有关信息。最后,他们要求你在荷兰(或其它地方)的某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此账户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基本金,他们会推荐一个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当你的钱会到了他们指定的账户,一切都将消失,103,(二)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法规,根据美国ActiveMedia研究公司对1000家有网络销售业务的公司所作的调查显示,网络欺诈带来的损失和传统交易因欺诈所致的损失相当,美国每年网络欺诈带来的损失可能近100亿美元。,104,1、美国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措施,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经对欺诈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2000年5月颁布了一套指标来规范网络广告,保护网络消费者。,105,2、欧盟的网络消费者保护法规,1997年欧盟颁布了欧盟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宗旨是在欧姆范围内协调利用远距离通信技术订立合同过程中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106,3、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规,即使在电子商务相关的法规如电子签名法中也没有明确消费者保护问题。北京市工商局在2000年颁布了北京市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属于地方性法规。,107,二、电子商务中的隐私保护,(一)网络消费者隐私侵犯的类型 1、网络消费者的身份隐私侵犯2、网络消费者的财产隐私侵犯3、网络消费者的网络行为隐私侵犯4、信息数据隐私的侵犯,108,(二)对网络隐私的保护,1、美国的网络隐私保护 美国已经形成了隐私权保护的法规体系,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保护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提了出来。联邦隐私保护规定网站必须公布其隐私声明,提供其对客户资料收集的方法及用途以及遵守对客户的承诺。1998年,美国通过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109,在线隐私联盟,1998年6月由美国电子工业协会、美国工商协会等主要团体以及包括AOL、AT&T、IBM、美洲银行为首的大企业等100多家公司、团体成立了在线隐私联盟(the Online Privacy Alliance),主要致力于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一个广为接受的政策范本。目前美国已经有多个行业隐私联盟。,110,2、欧洲的网络隐私保护,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私有数据保密法因特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关于因特网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111,3、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我国目前虽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实体法中对隐私权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只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害隐私权的案件视同名誉权的案件处理,而类似网络隐私侵犯这样的案件由于举证等一系列问题更难得到认同和处理。,112,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 网络道德与网络犯罪问题,(一)电子商务时代的网络道德问题1、网络商业道德问题 电子商务是网络社会发展的产物,在网络世界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处在一种没有中心、没有权威的状态,网络世界至今没有出现一个类似政府机构的管理中心。网络用户处在无政府状态。,113,2、网络无政府主义,在因特网上,一个人不需要承担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由此可以滥用自由的权利。网络无政府主义者进行网络犯罪的边际成本可以非常地低,但同时绝大部分的犯罪边际效益也是趋于零的。,114,3、道德缺失的市场失误,网络市场的发展缺乏足够的政府干预与调节,而为了避免过多的干涉对网络经济的影响,各国政府目前倾向于自由的网络空间政策,酝酿了更多的“市场失误”。,爷,男人我肯定要,牌坊我也拿走了!,SEX,流氓燕,115,(二)网络安全犯罪问题,狭义的网络犯罪现在特指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的活动,主要表现为黑客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和散布计算机病毒,也就是网络安全犯罪。另一种犯罪方式并没有明显的利益目标,非法进入他人运行系统并致使其瘫痪,或者通过病毒破坏他人的计算机操作系统或造成资料损失。犯罪诱因往往仅仅是所谓的“成就感”或者更加荒唐离奇的理由。,116,(三)网络道德和网络犯罪 问题的对策,1、法律和法规管制 通过法律提高网络犯罪的成本或降低其犯罪获益是有效的办法。美国对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色情服务者处以50000美元以下罚金,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并可每天一罚。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未有明确的表示,笼统的“参照有关法规执行”根本无济于事。,117,2、网络道德和网络犯罪的 社会预防,网络行业自律是一个防止网络道德和犯罪问题的途径。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网络道德和犯罪行为的成本也是限制此类行为发展的有效措施,如按照防毒软件、网络浏览过滤器等。,118,四、垃圾邮件及其法律措施,(一)垃圾邮件的界定1、中国对垃圾邮件的认定向未主动请求的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信人、回信地址等的邮件;利用中国电信的网络从事违反其他ISP的安全策略或服务条款的行为;其他预计会导致投诉的邮件。,119,2、国际上对垃圾邮件的认定,“严格主义”:只有在收件人事先同意接收的情况下向该用户发送商业电子邮件的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为非法行为。“宽泛主义”:发件人可以通过自行收集或者从第三方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向电子邮件用户发送商业电子邮件,而不必经过电子邮件用户的事先同意。,120,美国反垃圾邮件法:,(1)含有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欺骗性的标题信息的电子邮件。(2)不含回复地址和退订机制的电子邮件。(3)缺少法律规定的标识符、选择退出和物理地址的商业电子邮件。(4)未给含有色情内容的邮件添加警示标志的商业电子邮件。,121,(二)垃圾邮件的危害,1、造成网络用户的财产损失2、危害网络用户的安全3、降低网络的运行效率4、影响网站或服务器的形象5、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方便,122,(三)反垃圾邮件的法律和措施,1、美国的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消费者有拒收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的权利,继续向其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将会受到处罚;禁止使用虚假或欺骗性标题、无效回复地址等发送垃圾电子邮件,并要求发送者必须对包含色情等内容的邮件给出警告标记;垃圾电子邮件发送者如果故意违反这些规定,最多可能被判处5年监禁和处以最高600万美元的罚款。,123,2、欧洲的反垃圾邮件立法,2003年年初,法国国民议会表决通过一项议案,禁止向个人发送商业广告性质的电子邮件,除非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10月31日欧盟正式实施了与法国类似的法案,在欧洲范围内全面禁止跨国滥发电子邮件的行为。,124,3、我国的反垃圾邮件措施,目前国内还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发送垃圾电子邮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协调小组发布中国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并封杀垃圾邮件的服务器。垃圾邮件制造者的法律责任追究还是一个空白。,125,【思考题】,1、电子商务的立法有何特殊性和要求?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各国立法起什么作用?3、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和意义?4、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现状是怎样的?5、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争议主要是什么?美国和主要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是怎样的?6、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体现在哪里?,126,7、什么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对电子商务有何重大意义?8、网络著作权保护目前有哪些政策?9、你对域名抢注是怎样看的?10、电子商务活动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这样表现在哪里?11、如何看待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12、怎样认定垃圾邮件?对垃圾邮件各国法律如何惩处?我国在垃圾邮件问题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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