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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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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doc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8月1日期施行。目 录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5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6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7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12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14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16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17第九章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17第十章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19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20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24第十三章城市竖向规划控制26第十四章其他规定28第十五章附则28附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30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31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33附录一:名词解释34附录二:计算规则38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44附录四: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生态城市建设,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促进城市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和开江县城市规划区、大竹县城市规划区、宣汉县城市规划区、渠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万源市城市规划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划建设行政许可附图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四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当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60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0平方米。(三)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四)因规划街区划分、棚户区(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在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可按程序报批。第七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八条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0.2%且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在地面以上配套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另应在地面以上设置一间不低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规划控制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用地项目,原则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十一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附表1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二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应控制在附表1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第十三条对未列入附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第十四条建筑间距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殊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第十五条相邻住宅建筑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为建筑相对面各自应退半间距之和。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主体外墙面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一)住宅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1、2)按以下规定控制: 朝向朝向 最小间距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多层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0.5H,间距为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8米。8米分别计算半间距,间距为半间距之和,且不小于13米。16米非主采光面6米13米9米高层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以13.5米为基数,建筑的27米以上部分每增加3米,距离增加0.1米。间距为半间距之和。16米非主采光面16米注:1旧城区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按本表的0.8倍控制;其他情况按本表控制。2 H为建筑高度(下同)。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平地)建筑A(多层),半间距:L1=H1/2建筑B(高层),半间距:L2=13.5+(H227)/3×0.1两栋建筑间距为L=L1+L2(二)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6)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a3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30°a6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且不小于非主采光面间距60°a90°按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注:a指两栋住宅建筑间主采光面的锐角夹角(下同)(三)相邻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层高类别 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a60°16米9米6米60°a9016米16米8米第十六条相邻住宅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间距须考虑地形高差,其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按图2所示控制。图2: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坡地)建筑A(多层),半间距:L1=(H1+H3)/2建筑B(高层),半间距:L2=13.5+(H2H327)×0.1/3两栋建筑间距为L=L1+L2其余按第十五条执行第十七条临岩住宅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第十八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能低于以下要求:(一)按住宅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二)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第十九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一)非住宅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3、4)按以下规定控制:朝向 朝向 最小间距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主采光面非主采光面多层建筑主采光面多层0.5H,且不小于7米7米13米13米非主采光面6米9米9米高层建筑主采光面20米13米非主采光面13米(二)相邻非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6)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间夹角最小间距a3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30°a60°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且不小于非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的间距60°a90°按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三)相邻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建筑层高类别 最小间距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层多层与多层a60°13米9米6米60°a9013米13米8米图4: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图3: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图5: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图6: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置第二十条建筑的非住宅性质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五章建筑退界规划控制第二十一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构)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构)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第二十二条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一)地下建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其他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构)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及相邻道路中心线距离按同性质建筑应退间距(见建筑间距章节)的一半控制。(二)用地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三)当建筑基地外已有现状建筑时,由新建建筑一方退足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以下原则控制,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一)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本后退3米。(二)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基本后退5米。(三)道路红线宽度36米,基本后退10米。(四)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3米;有一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5米;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1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道路红线宽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特殊后退15米。道路红线宽度36米,特殊后退20米。2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应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为准,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3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建(构)筑物外墙最凸出部分起算。但离地面净空大于7.0米的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或出伸,最大不应超过建筑基本后退距离的0.5倍。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下表的规定: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类型多层住宅建筑高层住宅;非住宅多层建筑非住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3.0米5.0米8.0米第二十五条沿铁路线、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两侧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构)筑物距公路两侧的最小后退距离应按相关专业技术规范或标准执行。第六章建筑高度规划控制第二十六条建(构)筑物高度规划在符合本章规定的同时,必须满足采光、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在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地区内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控制。第二十八条沿城市道路两侧一般建(构)筑物的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的2倍,即:H2(W+S)。超高层建筑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专项论证。第二十九条建筑基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建筑高度可按较宽道路确定。第三十条建筑基地临接或道路对侧有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等永久性旷地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来计算建筑高度。第三十一条在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站)、电台、电视台、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道)设施周围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高度限制规定。第三十二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编制含视线分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报批。第三十三条建筑面宽需满足:(一)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部分,连续投影面宽不宜超过45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且不超过60米的部分,连续投影面宽不宜超过70米;(三)建筑高度不超过27米的部分,连续投影面宽不宜超过80米;(四)临道路交叉口的转角建筑,按展开面计算建筑面宽,其展开面面宽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1.2倍。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控制第三十四条各建筑基地规划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基地绿地率指标控制表用地分类绿地率大专学校、机关团体、医院、疗养院、办公等40%部队、体育场馆、大型公共文化设施30%(旧城20%)交通枢纽、商业、宾馆、饭店、金融等25%(旧城20%)商住混合用地25%(旧城20%)一类居住35%(旧城30%)二、三类居住30%(旧城25%)中、小学,幼儿园,老年设施30%(旧城25%)市场用地20%(旧城15%)第三十五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一)建筑基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总面积,在住宅用地中应不少于规划净用地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二)每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进深不应小于8米,面宽不应小于20米。以上要求在旧城改建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八章建筑基地出入口规划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基地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60度。第三十七条各类人流密集场所建筑基地出入口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路缘石圆弧与直线段交点处,以下同)不宜小于70米,距离次干路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距桥梁、隧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第三十八条建筑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时,机动车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机动车出入口布置,除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下车库坡道起点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7米。(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开设机动车进出口。如特殊情况确需开设,则开口只能接辅道并禁止左转。(三)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0米。(四)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宜右转出入车道;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外。第九章建筑基地停车场规划控制第三十九条建筑基地内应按下表的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居住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表建筑类别机动车位(车位/100建筑面积)普通住宅1.1保障性住房廉租房0.2公租房0.4经济适用房0.6注:1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微型汽车位不纳入计算),计算出停车位总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下同)。2新建住宅项目(不含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地面停车位。3建设项目配建的半地下、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单个车位的平均面积宜为35。4新建机动车停车位须100%预留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下同),且在配建停车泊位中明确10%的停车泊位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位。5沿江、河流等自然水体地势相对较低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地下车位配建标准可酌情降低(下同)。非居住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表建设类别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酒店0.5办公楼0.5商业场所0.5体育馆2.5影剧院3展览馆0.5医院0.5第四十条室外停车场宜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纳入绿地率计算:(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植草格)铺地,按30%计入绿地率;(二)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设且平均每个车位有一棵胸径不小于10厘米遮阴效果良好的乔木,按50%计入绿地率。第十章城市特殊地段规划控制第四十一条本章所称的城市特殊地段,是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如城市中心广场、城市地标、历史性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灾害地段、行洪区等。第四十二条在城市特殊地段进行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相关保护性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一切建设活动应尽量避免高切坡、深开挖。确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并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三条城市天际轮廓线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中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第四十四条经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传统街区和历史保护片区,必须编制相关保护规划,并按批准的规划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第四十五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等均应符合保护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第四十六条在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要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应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第四十七条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必须修建工程构筑物的,应当经过论证后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第四十八条达州城市道路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第四十九条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类 别道 路设计车速(km/h)路网密度(km/km2)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条)道路宽度(m)每车道宽度(m)城市道路快速路60800.30.44635403.75主干路40600.81.24636503.53.75次干路401.21.4425363.5支路303.04.0215203.253.5住宅区内道路小区道路2028103.25组团道路1512683.25宅间小路2.54注:上表道路宽度不包括两侧绿化带宽度。第五十条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居住建筑的车行出入口,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车行出入口。第五十一条在城市商业文化中心开辟的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距离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在步行区外100米范围之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第五十二条主次干路人行道应设置盲道,并采用无障碍设计。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控制相交道路快 速 路主 干 路次 干 路支路快速路AAA、B主干路A、BB、CB、C次干路C、DC、D支路D、E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第五十四条快速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交叉应首选采用立体交叉,并应限制交叉口数量。第五十五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原则上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可按5080米控制,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可按3060米控制;当出口道车道数达3条时,可不设展宽。第五十六条城市主干路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若采用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18米20米,中心岛直径宜取30米50米。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第五十七条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其形式在满足交通要求的前提下应力求简洁、占地面积少。第五十八条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的公共交通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不应占用车行道;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不少于两个停车位,宽度不小于2.5米。第五十九条城市停车场包括外来机动车和市内机动车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其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适当地点,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和车辆出入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二)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宜为每个停车位2530m2,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宜为每个停车位3035m2。(三)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设施应满足相关国家规范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的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设置。(四)临城市道路设置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小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第六十条加油站、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防雷安全、交通便利和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市区的加油站应邻近城市交通主干路或出入方便的次干路,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公里,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加油站出入口与中小学、消防队及医院等单位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距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25米。(二)加油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堤防水利设施的距离应在100米以上。郊区加油站,应邻近公路或市区的交通出入口。第六十一条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内的布局应以小型站为主,大、中、小相结合。第六十二条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第六十三条一、二级加油站与建(构)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第六十四条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主要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各种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相关设施,其规划建设必须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第六十五条城区管线工程规划和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应与城区道路发展规划相协调,沿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宜进入城市综合管廊或采取地埋的方式进行敷设。第六十六条城市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对已形成合流的建成区和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城区,可采用合流制或截留式合流制,但应预留远期分流的条件。第六十七条雨水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雨水收集调蓄回收利用或自流排水,并充分利用河流、沟渠等自然水体。自然水体不应盖板,确需盖板的必须进行论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第六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有燃气、给水、排水管道(沟)的净距不应小于3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或其管沟、通信电缆或其管沟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第六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的外边线,距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遵循以下规定:(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二)在建筑密集区,确实无法达到前项规定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批准,建(构)筑物的外边线与已有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可以适当缩减,但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得小于3米;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4米;154千伏至220千伏的不得小于5米;电压等级超过220千伏的超高压架空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与该架空线路的间距,须经论证后确定。第七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已有建(构)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适当增加。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应配置的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联通、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及视频信息网交接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七十二条新建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0米;各种管道应与道路绿化带统筹布置,并尽可能布置在人行道下。第七十三条在城市主、次干路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其中供水管道内径不应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内径不宜小于400毫米。第七十四条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0.7米;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第十三章城市竖向规划控制第七十五条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控制应结合城市规划、地形地貌、交通、排水、防洪、景观和经济发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并应符合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2016)的规定。第七十六条城市用地应合理控制道路交叉口、桥梁、排水干管出口、建(构)筑物等标高,各项控制标高应满足防洪标准,并尽可能做到挖填方平衡,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对自然地形地貌的破坏。第七十七条城市道路标高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沿线两侧用地控制高程、地形地物、排水管道设计高程、地下管线、地质及水文条件等因素。第七十八条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按平坡式建设;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呈台阶式建设,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第七十九条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或护坡的上缘与多、低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与高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其下缘与多、低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与高层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挡土墙的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内;超过6.0米时,应做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宜小于1.5米。第八十条当自然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人行梯道。梯道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主要梯道最大坡度不宜大于10%;次要梯道不宜大于15%。(二)梯道每升高1.21.5米时,宜设置休息平台。第十四章其他规定第八十一条建筑24米以上的外墙装修使用面砖时,其尺寸应不大于45毫米×45毫米。在城市新区建筑物四周不得设置实体围墙,确需设置围墙应以透空式围墙为主。城市规划区内临主、次干路建筑的底层不得设置实体卷帘门。第八十二条空调室外机位应做预留方案,隐蔽设置;住宅建筑要统一设置排冷凝水立管;住户要按照空调预留机位安放空调室外机,并确保施工安全。第八十三条所有建设项目都应做好城市景观的塑造,符合城市轮廓线和城市整体风貌的规划控制标准。重要区域或路段应当编制专项城市景观规划或者城市设计。沿城市主干路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第八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商业用房和住宅建筑不得混和设置,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地下室不得设置地下商业,在特殊地块和地段项目确需混和设置的,须经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第十五章附则第八十五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定之外或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时的参考依据。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文件的建设工程,按原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十七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特殊地块、特殊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并经相关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八十八条建设单位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7月7日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的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附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旧城新区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居住建筑低层351.0301.0多层332.0301.8中高层353.0302.8高层304.2284.0底商多层352.1332.0办公建筑多层352.1352.0高层404.5356.0商住、商办综合楼多层402.5402.5高层454.5404.0宾馆酒店多层452.5402.5高层454.040商业建筑多层504.0453.5高层507.0456.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低层以最终审查通过的总平面图核定的指标为准多层高层普通仓库低层以最终审查通过的总平面图核定的指标为准多层高层工业品销售维修建筑以最终审查通过的总平面图核定的指标为准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分类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区公园20.03小区公园20.03组团绿地中学251.2小学251.2幼儿园301.0农贸市场451.35街道办事处351.8派出所351.8社会停车(库)502.0其它注:1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2本表的商住、商办综合楼均指底部二层商业的综合楼。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4本规定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一般地区,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设计依据:1达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2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和勘界图3规划条件通知书(含文号)4其他文件一、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二、规划总建筑面积(一)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含半地下部分):1住宅建筑面积及户数:户(1)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及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及户数%户2非住宅建筑面积(按建筑性质分列):(1)地上商业(或办公、酒店等)用房建筑面积:(2)半地下商业(或办公、酒店等)用房建筑面积:(3)配套设施建筑面积:A、物管用房建筑面积(地上):B、其它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其中规划要求配建用房建筑面积(按建筑性质分列)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按建筑性质分列)(二)地上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含半地下)其中1首层架空部分(只用作绿化、停车和公共活动空间)2顶层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部分(写明建筑性质)3半地下停车库(三)地下建筑面积及层数:层其中1机动车库面积:2设备用房面积:3物管用房面积:4其它用房面积(按建筑性质分列):三、容积率总容积率:住宅容积率及住宅占总容积率的比例:%四、基底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高层主体基底(基座)面积:五、建筑密度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六、总绿地面积: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及占规划净用地面积的比例%七、绿地率:%八、机动车位:辆(一)地上室外停车位及所占比例辆%(二)地下及半地下室内停车位辆其中:(1)住宅停车位:辆(2)商业停车位:辆(3)办公停车位辆(三)首层架空层停车位辆备注:1根据行政许可法,xx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建单位)和xx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对表中指标的真实性及指标与报建图纸内容的相符一致性负责。注:1本表例举了部分可能出现的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表格内容进行相应删减补充。2当一个项目需要分期报建时,应分别罗列出项目总指标和各分期指标。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建筑性质楼栋号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单元号单元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住宅1楼1单元m层N单元m层商业2楼1单元m层N单元m层办公3楼1单元m层综合楼4楼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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