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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选举法依法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选举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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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选举法依法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选举工作.doc

    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选举法依法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张家成各位领导、同志们:下面我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就换届选举准备工作、代表选举工作、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等三个方面工作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一、充分做好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一)成立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乡级选举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一般由乡级党委、人大、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民政、财政、公安和群团等方面的负责人担任。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这是全国人大根据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新增加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这是对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发展和完善。各地在组成选举委员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提名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时,对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要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以保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从不安排担任人大代表的县乡党委负责同志中提名担任。二是考虑到各地的实际,如果有的乡镇领导干部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其后又提名推荐并依法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先行工作,在委员会的实际工作基本完成后再依法辞去其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选举法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为健全换届组织网络,在每一个选区都要成立选区领导小组。选区领导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人选由选举委员会决定,其职责:(1)受选举委员会委托,主持本选区人大代表的选举;(2)宣传和贯彻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保证选举依法顺利进行;(3)受选举委员会委托,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和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并及时进行调查,报选举委员会处理;(4)组织选民登记;(5)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讨论代表候选人;(6)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举委员会报告;(7)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8)在选举日前,协助选举委员会做好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的工作;(9)受选举委员会委托,办理选民委托投票和选民关系迁出、迁入手续;(10)负责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11)投票选举结束后,填写选举结果报告表,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有效后,公布当选代表名单;(12)选举工作结束前,写出本选区选举工作总结;并将有关选举资料上交选举委员会;(13)定期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选区可按实际情况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选民小组是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基层选举单位,是确保选举出群众满意的代表的一个重要议事组织;选民小组长是组织、引导选民进行选民登记、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和投票选举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正确认识和发挥选民小组、选民小组长的作用,对于圆满完成换届的各项任务有重要作用。选民小组可以村、居民小组为基础划分。机关、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可依据选民人数以部门、单位或联合划分。选民小组长应是本小组的选民,有一定威信,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强,廉洁自律,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热心为选民服务。(二)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舆论宣传,培训骨干搞好舆论宣传。搞好换届选举,舆论要先行。要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出发,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大规模、大范围地宣传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宣传县乡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宣传选民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宣传选民登记的时间、条件、办法,宣传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和原则要求等等。最大限度地调动选民的政治热情,让他们关注并参与到换届选举活动中来。使换届选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认真培训工作骨干。在这里要强调,这项工作很重要,可以说是保证换届选举成功的关键,要高度重视。上面制定的政策、办法再好、再具体,还是需要工作人员具体操作,如果工作人员对政策掌握不熟、不透,就容易出现问题。(三)合理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1、代表名额的确定。选举法规定,代表名额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可以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2、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口依据。全国人大指导意见中提出“为了更好地反映各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确定和分配代表以户籍人口数为基础,可结合人口普查统计数。”考虑到我县流动人口不是特别多的实际情况,为统一标准,此次换届选举我县在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口依据以户籍人口数计算。3、代表名额的分配。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实际操作过程中,各选区情况不同,会有一些特殊情况,使各选区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一些落差。(四)科学划分选区县乡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科学划分选区对代表选举的结果起着关键的作用。1、选区划分的大小要合法。每个选区只能按选举1至3名代表来划分,但从实践看,三选二的选区一次选举的成功率较高。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要大体相等,防止出现县和乡镇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其他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差悬殊的情况。2、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活动。在选区划分时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选区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活动的组织,即:要方便选民提名和协商代表候选人,方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的组织,方便投票选举,还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3、选区要尽可能地按地域(居住地和工作地)划分。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后,城镇选区的数量将有所减少,仍按机关、单位等单独划分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将出现较大差异。为了较好地解决代表名额分配和选出较高素质代表等问题,可以考虑更多地采用以地域(居住地和工作地)划分为主的办法来划分选区,尽量减少以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条线单位单独划分选区的做法。各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人选,也尽可能安排到附近的行政选区参加选举。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要便于同步选举。要统筹划分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尽量做到每个县级人大代表套若干个乡级人大代表选区,以便共享县乡两级人大选举选民登记信息,方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活动的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要保证“大选区”完全包含“小选区”,防止出现一个“小选区”与两个以上“大选区”的交叉,减少选举组织工作的难度。二、依法组织好代表的选举代表的选举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形式。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投票选举,称为直接选举,市级以上代表由下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投票选举,称为间接选举。(一) 做好选民登记,做到不错、不漏、不重1、选民登记条件和办法。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根据这一原则,本届选举的选民登记工作,可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逐人复查对照,进行“三增三减”,即;增补迁入的、新满18周岁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减去迁出的、死亡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关于流动人口的登记参选问题。对流动人口登记和参选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工作或者居住,可以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二是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三是要进一步改进工作,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提高流动人口参选率。选举机构要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选举机构,加强流动人口居住地和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之间的协作,方便他们参加居住地的选举。对暂时联系不上又在选举日之前返回参加选举的,及时补办登记手续。2、选民资格审查。选民资格审查是选民登记的关键步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政策界限,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一要建立审查资格的组织。通常在县级选举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选民资格审查组,由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二要明确选民资格审查的内容。首先要审查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的法定条件。在我国,选民资格主要由下列四个要件决定的:国籍要件。选民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要具有中国国籍。年龄要件。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也就是从出生之日起到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止,要年满18周岁。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行为能力要件。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其次,要弄清应予登记、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区别。应予登记的对象是指:新满18周岁的;外来人员已经参加过上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外来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准予登记的对象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被拘留的。上述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暂缓登记的对象是指: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的对象是指: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对象是指: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停选举权)、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另外,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三要做好选民的申诉工作。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选民名单发生错误,就可能使本来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因此,选举法明确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3、选民名单公布。在选民榜正式公布之前,要采取有效办法对选民登记资料与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进行比对,对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民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力求做到不错、不漏、不重。选区工作小组依法逐个核实本选区选民名单后,按统一要求造表汇总选民名单,报县级或乡级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于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一般在选举日前还要公布选民名单补正榜。(二)依法推荐、确定和介绍代表候选人关于代表的结构要从严掌握。中央、省、市、县文件明确提出此次换届选举一定要做到“两升一降一保证”,“两升”即:一要保证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比上一届有所上升。二要保证妇女代表的比例高于25%,“一降”即:党政干部代表比例有所下降,除担任同级党委常委的领导干部外,其他政府组成人员和法检两长依法列席会议,一般不推荐为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一保证”即: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另外还提出,同级人大代表与党代表、政协委员原则上不交叉,并减少上下级代表之间的交叉。要合理掌握代表中非中共党员的比例,要占代表比例的三分之一左右。要统筹兼顾非公经济代表人士等其他阶层人士担任代表,做到注重质量,比例适当。要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连任代表一般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根据代表履职情况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留任代表人选的建议名单。下面我主要说明一下程序和法律方面要注意的问题。1、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产生。我国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的办法,采取的是推荐制,选民要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有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选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在我国,推荐代表候选人只有两个渠道:一个渠道是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另一个渠道是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关于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合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并自愿签字的联名,为合法联名。不能将各选民小组所提同一代表候选人的选民简单相加。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必须由推荐签名,委托他人在“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上代签,没有法律效为。被推荐为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必须是在本乡(镇)登记的选民,不是本组或乡(镇)的选民,不能被提名为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候选人。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人数。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这就是说:在选举人大代表时,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只能按应选的代表名额数(等额)提名,而不能连差额数在内的代表候选人一并提出。这次换届选举时,要认真贯彻选举法的规定,坚持做到“等额推荐、差额选举”,充分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2、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做法。在直接选举中,不般初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都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所有的候选人都列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选票必然分散,一次选举的成功率也会很低。因此,选举法规定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制度和程序。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有三种情况:一是直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选区的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没有超过应选名额的一倍,经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就可以直接将其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二是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比例,也就是超过应选人数一倍,在这种情况下,要在各选区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三是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本选区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应当进行预选。在预选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预选公告,告知选民预选的时间、方法、程序等事项。预选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织。预选可以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但参加预选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该选区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预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各选区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各选民小组要如实将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工作小组,再由其加以汇总,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查。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按选区以姓名笔画为序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推荐工作即终止,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联名均不得再提出候选人。3、介绍代表候选人。介绍代表候选人可以采取推荐者介绍、选举机构介绍和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三种形式。一般以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为主。由推荐者介绍推荐的代表,有两种方法,一是推荐者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二是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代表候选人需要注意问题。一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要有组织地进行。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统一安排,法律没有规定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活动。二是全面准确地掌握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代表职务等。三是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组织形式,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四是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工作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不得在选举日对代表候选人进行介绍,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三)严谨细致地组织投票选举1、投票选举。关于投票形式。针对以往投票站的设立不够规范,流动票箱使用过多过滥等问题,这次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三种投票形式作了细化规定。根据选举法规定,设立投票站是主要方式,召开选举大会以及特殊情况下以流动票箱投票是辅助的方式。因此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只能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使用这种投票形式,不能扩大,并且要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每个流动票箱至少要有两名监票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关于选票的发放和投票选举的时间。至于是凭身份证,还是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无论是凭身份证领票,还是凭选民证领票,都要准确无误地做好登记核实工作,防止错发、漏发、重发。一般从统一确定的选举日起的3日内完成。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提前或者推迟选举的,须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为便于工作人员发放选票,便于选民区分选票和正确画票,县乡两张选票应在颜色上有较大区别。关于委托投票。选民一般都应亲自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是其他原因。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目前情况下,采用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委托,也是可以认可的。如果仅凭口头,则委托无效。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如果被委托人不具有选民资格,则委托无效。第四,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否则委托无效。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第六,接受委托的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关于选民写票的服务工作。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得采取举手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这也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公民真实意愿的重要制度。为了贯彻体现这一原则,在直接和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都要设有秘密写票处。另外,选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而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被委托人在接受代写票时,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同时选举委员会要为他们写票提供帮助。关于对投票选举的监督。这是保证选举公正性的重要环节。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所有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由监票人和工作人员护送到计票点、集中计票。各投票站剩余的选票分别数清票数,作出记录,并与发出的选票数和选区总参选人数进行核对。剩余选票由专人负责,集中保管,防止与开箱后的选票混在一起。第二,分组开箱点票。揭封开箱点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必须在场,同时允许选民观察整个计票过程。各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分别清点票箱内实有票数。各组核对参选的选民数和已发出的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如某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该选票站选举无效,可在3日之内进行重新投票。第三,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清点选票后,应宣布本选区选民数、发放和收回票数,宣布选举是否有效。第四,辩认选票。宣布选举有效后,将选票集中起来,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对每张票进行辩认,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根据选举办法,书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选票无效。每张是否有效,最终由总监票人来确定。要点清废票和无效票票数,单独存放。第五,唱票、计票。有效票分检出来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在两名监督人的监督下,逐一进行唱票、计票。唱票人高声读出每张选票候选人得反对票和弃权票情况,以及另选人得赞成票情况。计票人在黑板上事先写上候选人姓名的下方如实作出标记。被选人如不是候选人,计票人应在黑板上如实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下方作出累计标记。第六,宣布计票结果。第七,计票结果由主持选举人员和监票人、计票人作出记录并签字,报送选举委员会审核。第八,封存选票。计票结束后,对收回的选票进行封存。将废票和无效票单独装在一个信封里,并在封皮上写上“废票、无效票”,该信封、有效票和“选区选举结果选票封存单”一起封存。封存的选票保留一届。2、 确认选举有效和当选结果。关于选举有效的确认。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的规定作出确认,其标准是两个: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如果收回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就是有人多投了票,选举显失公平,所以选举无效。如果从票箱内取出的选票少于发出选票的总数,可能有人放弃了投票权利,但不影响选举的结果。二是选区全体选民和代表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和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关于当选结果的确认。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另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需要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是上一次选举的延续,不同于重新选举。对于另行选举要注意两点:第一,另行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确定,不再重新酝酿提出候选人。这就是按照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根据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实践中,有的地方提出,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代表未选足,又出现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是否将其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党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是,根据按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的精神,应当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二,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3、选举结果的公布。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结果,应当于该选区投票结束的当日或者次日向本选区的选民宣布,并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四)认真审查代表资格代表当选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对本级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名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投票是否采取无记名的方式等。(五)依法维护选举秩序近年来,虽然选举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选举法第五十五条列举了一些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一是通常所说的“贿选”,指用金钱、财物等贿赂、收买选民或者代表,影响或左右他们的投票意愿的行为。实践中,对贿选要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行为影响、社会习俗等加以综合判断。二是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三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四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法律责任。26原文已完。下文为附加文档,如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谢谢!构建乡镇和谐交通管理执法环境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为整个社会构建了一个完善的交通安全防范体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保障,然而,自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实际贯彻过程中,不少基层的民警却反映由于新法处罚幅度的提升,受处罚违法行为人意见较大,尤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农村道路,执法难度更大,执法民警与违法行为人冲突现象时有发生,执法“难”问题日益突出。 我队在经历了几次的群众对抗执法冲突后,围绕构建一个和谐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组织专门人员深入辖区开展调研,在认真摸清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建立基础台帐,全面分析原因;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方式,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氛围;实行人性化管理,尽量化解被处罚群众的敌对情绪;调动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开展“群防群治”;延伸各种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到基层,进一步便民利民;加强警民沟通,强化廉政监督,开辟出一条有效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一、充分摸清辖区交通安全状况,建立台帐,掌握第一手材料 要建立和谐的交通管理执法环境,首先要摸清辖区的交通情况及其特点,充分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所要掌握的辖区交通情况包括:辖区人口数,辖区总面积,道路总长度(包括等级道路及非等级道路)、名称和等级,行政村及自然村数量,各种车辆型号、数量,专业驾驶员人数,分布规律(即每个村有多少部车辆及驾驶员),这些车辆主要从事何种营运,其运输时间、路线呈何规律,该辖区的客流、物流有何特点等等,充分掌握这些第一手资料后进行整理,制订详尽的台帐,掌握了这些材料将为创造和谐的执法环境奠定坚定的基础。 二、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方式,为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 群众交通安全意识的高低、是否理解并支持决定着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而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虽然大部分是取决于自身文化素质,但是也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宣传工作紧密相连的。近年来,我队非常重视乡镇交通安全宣传,废除以往形式单一老一套做法,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以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吸引广大农村群众接受教育。在近年的工作实践中,我队总结出以下行之有效的宣传途径: (一)自身执法宣传。交警的执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宣传载体。一个有着严整的警容风纪、规范化的执法程序的执勤民警队伍本身就是很好的“交通安全宣传牌”,在执法过程中最忌讳的是方法简单粗暴,动不动喝斥违法行为人等等行为,这样就会令群众对公安交通部门产生排斥感,自然就“敬而远之”了。我队特别注重执法解释工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先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出违法行为人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及其所存在安全隐患,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哪些危害,违反了交通法规具体条款等等,让违法群众心服口服,自觉自愿接受处罚,交通管理工作自然顺利展开。 (二)新闻媒体宣传。新闻媒体具备了群众接受率高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民警经常抱怨工作又累,群众又不支持,从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吃力不讨好”等等,这与新闻媒体利用率少,缺乏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是分不开。我队充分利用抚松电视台遍布各乡镇、农村,收视率高的特点,在抚松电视台警务报道专题节目中开辟专栏,将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交通案例及经验教训、民警在开展交通管理工作中的苦与累镜头分类系列播出。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拉进民警与群众的距离;让人民群众了解交通安全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让人民群众了解参与交通活动时要遵守的交通规则,如何避免不安全的因素造成的危害;久而久之,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与交通文明意识也得到提高。 (三)开展交通安全共建活动。我队结合创平安大道中交通安全共建活动,经常组织民警深入设在事故高发路段或重点道路边上的村庄、企业、学校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交通安全图片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播放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碟片、上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栏等各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坚持把交通安全知识送进村、厂、校。通过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充分提高了这些地区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事半功倍。 (四)举办交通安全教育展示厅。交通违法行为人之所以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常是因为他们不懂其行为违反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或者虽然知道交通违法了但心存侥幸心理,不懂其行为会造成相应的危害。我队在各中队设立一个交通安全教育展示厅,悬挂交通安全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挂图,播放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光碟。在查获每起交通违法行为,准备对其进行处罚前首先要求违法人接受半个小时或一个小时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教育让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危害性,自觉接受处罚,且促进其在今后参与交通活动时会更注意交通安全了,这比起“重处罚轻教育”的效果要好很多。 (五)开展丰富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寓交通安全教育于娱乐中,大、中队经常组织娱乐宣传教育活动。例如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在交通安全共建村、厂、校,提前数天发给参与人一些交通安全知识资料让他们学习,数天后,在这些共建单位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就资料里的内容问答,答对的参与者奖励一些小奖品,这种活动容易提高群众了解交通安全知识的兴趣与主动性。又比如赠送安全头盔。对一些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人在查获之后,赠与安全头盔,原本以为会受到严厉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仅没受到处罚,还意外获赠,那还有什么“理由”不戴头盔呢?丰富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经常开展,让辖区群众受到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久而久之,安全意识也会有所提升。此外,在一些人流聚集地开展交通安全图片展、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碟片、散发交通安全传单等等活动也能收到很好宣传教育效果。 三、实行人性化管理,尽量化解被处罚人的抵触情绪 在不少群众眼里,交通民警就等同于“罚款的警察”,为了消除这种误解,除了大力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极力提高辖区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外,很关键的一点是要强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性化管理措施。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尽量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遏制交通事故。安全是“目的”,“手段”未必要罚款。 为改变以往在群众眼里公安交警“以罚为主”的交通管理方式,大、中队经常性的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活动,对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车辆违法停放、闯禁行路线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在被查获后不再进行罚款,而是让交通违法人参与交通执勤劝勉其他人遵守交通法规、协助维持交通秩序来代替处罚,这既扩大了交通管理人员队伍,也改变了以往在群众眼中以罚为主的公安交警形象,既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又能够适应农村经济落后的民情,也能增强对交通违法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以教育代罚款,达到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改善交通秩序的目的。 四、调动群众主动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开展“群防群治” (一)成立各类型车辆“协会”自治。我队分片划区在农村基层鼓励各种类型的车辆驾驶人员成立协会等组织开展自治管理。目前,抚松全市按乡镇划分成立了客运车队、货运车队、农用车队等13个,在协会的内部再根据区域(我们管辖的区域各乡镇各行政村)的划分成立了相应的分支机构(即“分会”),层层而下,形成了一个类似“金字塔”型的管理机构,这些协会的“管理者”直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负责签订安全责任状、定期组织交通安全教育等等,协会的管理章程里也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如:严禁非法载客上路,严禁未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等等,他们拥有了充分“自治权”,并相互监管。不仅节省了警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让这些驾驶人员有了“自治”的感觉,调动其参与交通管理的工作积极性。 (二)组织交通安全义务巡逻队。各中队与辖区团组织联合召集优秀青年组成道路交通义务巡逻队,负责各辖区的交通安全工作,开展对占道晒粮、路边堆放砂石建筑材料、乱摆摊设点、非法载客等行为进行劝导,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创造良好的交通执法环境。 (三)组织联勤执法队、各部门齐抓共管。交通管理工作并非仅仅交警部门的“独角戏”,交通管理工作直接面对群众、涉及面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尤其在乡镇基层,警力少、管理线路长,单靠交警一部门只会出现心有余力不足的现象,政府与各职能部门的支持起着关键性作用。争取当地政府、党委的支持,联合各职能部门组建一个联勤执法队,齐抓共管交通安全工作,开展社会化交通管理,不仅可以相应解决乡镇基层中队警力不足的问题,还可以相互弥补职能的欠缺,效果尤佳。 五、延伸各种业务到基层,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农村基层之所以存在大量的无牌无证车辆,很大原因上是因为地处边远,进城培训驾驶证、车辆挂牌不方便,所以虽然很多乡镇基层中队大力强强整治,但是仍然治标不治本,很多车辆还是在被处罚后不及时参加培训驾驶证、车辆挂牌,而交通管理工作也很容易陷入一种僵局整治力度大却收获小,辖区的交通违法率仍居高不下。抚松交警我队自2003年开展“贯彻十六大,全面奔小康,公安交警怎么办”大讨论以来,开展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延伸车管、驾管业务到基层,组建流动车管站、驾驶证培训班,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乡镇为边远地区群众挂牌、年检、培训驾驶证让正规购买的车辆方便挂牌,让愿意参加驾驶证培训的驾驶人员方便培训,这样一来便可以使辖区的无牌证车辆大大减少,不仅赢得群众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便民利民措施的肯定,促进和谐交通管理环境的建设,同时也可以降低辖区的交通违法率。 六、加强警民沟通,强化廉政监督 近年来,我们大、中队积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对象等在人民群众中带有号召力的人士为廉政监督员,经常性召开通报会议,向监督员传达新的法律、法规和通报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并充当警民沟通的共同桥梁。群众有什么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这些代表向我们反映,而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一些专项活动的精神也通过这些代表公布。在执法工作展开时,遇到一些群众“不理解”的责问时,这些代表便会发挥作用,对这些群众解释我们的工作目的等等,消除误会,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与群众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建立廉政监督机制、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等有利于强化警民关系的活动,不仅可以加强警民的沟通,更关键的是也给自己树立一面“镜子”,通过廉政监督,可以及时发现自己工作开展中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即使改正或补救,以利于和谐执法环境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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