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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 全面解析(第二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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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答案 全面解析(第二卷).doc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二卷)试 卷 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故意伤害未遂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不用质疑【评析】判断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有无责任能力的时点是行为时而非结果发生时,只要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达到年龄要求有责任能力,就要负刑事责任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评析】所谓故意杀人(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新的知识点,德日刑法当中的择一故意4 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含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意义:有利于鼓励公民在必要的条件之下,同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的手段,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尽一切可能减少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害带来的社会损害。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互助友爱的思想。条件:(一)避险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态度。(二)避险起因,危险来源主要包括:自然力量,动物的侵袭,侵害行为,人的生理、病理过程。(三)避险时间,是在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四)避险对象,针对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五)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六)避险限制,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七)避险禁止,不适应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评析】对一些考的比较少的点,加强了考查力度,比如紧急避险,涉及到避险意识、避险的限度条件等等,本案中,附近有其他鱼塘,貌似可以分别从不同的鱼塘中抽出一些水灭火,有牺牲更小利益的方法,因此甲并非不得已的避险行为。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不成立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评析】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需要用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相一致来认定。即认为:贩卖毒品的当事人在主观上要具备贩卖毒品的意图,也就是主观犯意构成,同时还需要其已经在客观上实施了有偿的毒品转让行为,就是客观的构罪要件,这两个要件是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的主要标准。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个观点是比较值得讨论,也是非常具有实践意义。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评析】犯罪的未遂及处理原则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二)犯罪未得逞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预备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中止及处理原则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中止的实质,在于不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因此,犯罪的中止必须而且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或者犯罪的实行过程中。如果犯罪即遂,就不能中止了。例如,犯罪分子在犯罪即遂后,自动弥补他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恢复原状的行为,只能表明犯罪后的态度,不能认识是犯罪中止。(二)必须是自动中止这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认为有可能把犯罪完成,而自动地放弃犯罪的意图,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最主要的特征。造成犯罪中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犯罪人的真诚醒悟,不愿继续犯罪,有的是经他人忠告教育思想有了转变;有的怕罪行暴露后担负刑事责任等等。不管犯罪分子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都应该认识是犯罪的中止。如果不是自动放弃犯罪,而是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被迫放弃犯罪的,或者由于他人的妨碍使犯罪无法进行下去的,或者是为了等待有利时机而暂时中断犯罪的,都不是犯罪中止。(三)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预备和行为未实行终了的阶段,要做到不使犯罪结果发生,只要犯罪人放弃犯罪活动就可以了;如果犯罪行为实行已经终了,还需一点时间犯罪结果才能发生,犯罪人就必须采取措施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做到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要负即遂的责任。由于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或者消除或者减小了,其人身危险性也已经小时或者减小了。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7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评析】计算机犯罪的热点问题的考查,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为载体,结合共同犯罪理论进行考查8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两种罪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意杀人【评析】虽然出现了犯罪客体一词,但是并不意味着司法刑法采取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刑法命题的立场仍然是两阶层犯罪构成理论9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成立非法持有罪,乙不构成转移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10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B对累犯第八十一条第2款:对累犯以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评析】一般累犯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11下列哪一选项成立自首?A甲挪用公款后主动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请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B乙涉嫌贪污被检察院讯问时,如实供述将该笔公款分给了国有单位职工,辩称其行为不是贪污C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后查明,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才投案D丁因纠纷致程某轻伤后,报警说自己伤人了。报警后见程某举拳冲过来,丁以暴力致其死亡,并逃离现场【评析】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解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此即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即准自首(特别自首)。关于A项。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请注意:投案的实质是将自己置于或最终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本案中的甲虽然向单位领导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但要求单位领导不要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与投案的实质精神不符,不成立自首。因此,A项不当选。关于B项。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是,上述辩解行为必须发生在自动投案之后。本案中乙的辩解发生在被检察院讯问的阶段,不是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因此,B项不当选。关于C项。共犯人自首的成立,除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外,还应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本案中,丙参与共同盗窃后,主动投案并供述其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应认定为自首。至于其自动投案的动机系因分赃太少、得知举报有奖,则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C项当选。关于D项。犯罪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因此,本案中丁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此,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2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评析】当出现了刑法规定的情形时,应当撤销假释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无论所犯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再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将其收监执行。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而且该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新作出的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减掉。3.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说明犯罪分子在社会上仍具有一定甚至相当大的危害性,不宜再适用假释,应当依法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在对犯罪分子撤销假释并收监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刑法对撤销假释的法定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按照我国监狱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即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13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评析】司法部给出的标准答案为D,即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笔者认为此答案有待商榷,选B项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对于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题中,A选项很好排除,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该行为显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此不进行赘述。C选项,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该行为不能定性为危险驾驶。首先,从实践来看,尽管部分地方确实出现过吃荔枝后开车,被执法的交警查出酒精含量超标的情况,但吹气检测只是初检,如果真的是因为吃荔枝而不是喝酒导致的,通过抽血复检,还可以排除。并且,从犯罪的构成来看,吃荔枝导致的酒精超标,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所以本题中,重点对B和D选项进行考虑。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惩罚的是因驾驶人在大脑受外力因素影响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D选项,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作为相对封闭的场所,不能理解为公共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地下停车场行驶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不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B选项,尽管刑法中只规定“醉酒”驾驶的情形,但醉酒是一种表现形式,吸毒比醉酒的危险性更大,根据当然解释,入罪时举轻以明重,以危险驾驶罪论处更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综上,本题选B项为宜。 14下列哪一犯罪属抽象危险犯?A污染环境罪B投放危险物质罪C破坏电力设备罪D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犯罪 结果犯罪的区别15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A用假币缴纳罚款B用假币兑换外币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16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疑罪从无从轻原则17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评析】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18乙全家外出数月,邻居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某日,甲谎称乙家门口的一对石狮为自家所有,将石狮卖给外地人,得款1万元据为己有。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同时触犯侵占罪与诈骗罪肯定不是侵占罪B如认为购买者无财产损失,则甲仅触犯盗窃罪C如认为购买者有财产损失,则甲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D不管购买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甲都触犯盗窃罪19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20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21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22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2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也属于证人证言的一种可由单位出具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24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11、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可以代为调查取证。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有条件的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有条件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评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1、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3、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5、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6、具有特殊情况,由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犯罪案件,可以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7、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8、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网络犯罪案件,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依法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9、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网络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三、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初查10、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四、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11、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可以代为调查取证。12、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或者盖章。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证词、供词的,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五、关于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1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设备和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客观性。1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由侦查人员、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16、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电子数据的清单、规格、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并由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应当对恢复、破解过程和方法作出说明。17、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复制件一并移送。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电子数据打印件,但应当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数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说明。18、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六、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19、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使用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进行核实。20、对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相关言词证据的,可以根据记录被害人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涉案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慎重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对相关犯罪事实作出认定。25甲涉嫌盗窃室友乙存放在储物柜中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转卖他人,但甲辩称该电脑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暂存于乙处。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直接证据?A侦查人员在乙储物柜的把手上提取的甲的一枚指纹原始证据 不是直接证据B侦查人员在室友丙手机中直接提取的视频,内容为丙偶然拍下的甲打开储物柜取走电脑的过程不是原始证据 不是直接证据C室友丁的证言,内容是曾看到甲将一台相同的笔记本电脑交给乙保管D甲转卖电脑时出具的现金收条原始证据 不是直接证据【评析】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来源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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