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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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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手册.doc

    法律服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目 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制度4、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法律服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法律服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二、业务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学习制度2、法律服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3、法律服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4、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5、法律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6、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三、行政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法律服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法律服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4、法律服务所保密制度四、财务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一、综合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法律服务所主任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法律服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审议批准法律服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决定法律服务所的分配方案;5.决定法律服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法律服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法律服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所务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六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制度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三、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形象和本所利益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六、受惩戒人员如对法律服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法律服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八、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制度一、根据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每位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三)劳动仲裁案件代理;(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法律服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一)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二)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三)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四)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五)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六)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七)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法律服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三、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一)法律服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二)法律服务所年终工作总结;(三)法律服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四)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五)法律服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六)法律服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七)法律服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八)法律服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四、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一)法律服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二)法律服务所指派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重要活动;(五)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 (六)法律服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法律服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根据山东省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维护法律服务所和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二)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三)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法律服务所和该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法律服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追偿但如该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过错赔偿的金额:(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二)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三)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四)由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四、上述赔偿费用由法律服务所先予赔偿,事后由法律服务所向违法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有过错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对违法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有过错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纪律惩戒。五、当事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执业或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法律服务所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本所所务会议研究决定。二、业务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所学习制度为加强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使政治和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通过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全所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二、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二)法学界新的理论、观点;(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基本技能、技巧;(四)其他与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有关的知识内容。三、业务学习每月至少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具体时间、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四、政治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集中学习一次,具体时间、内容提前通知,全所工作人员(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后勤人员等)必须参加。五、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本所实行政治、业务学习与年终奖金挂勾的制度,对无故不参加者,按次数扣减年终奖金。六、本所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七、参加培训所需学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凭结业或合格证书报销。不合格的不予报销。法律服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为更好地发挥团队精神,增强法律服务所在社会上的知名度,逐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自身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制度。一、法律服务所注重执业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下的集体讨论制度。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进行认真分析、审核。三、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分析、审核意见作详细记录,并报法律服务所主任审批。四、法律服务所主任根据分析结果,作出最后决定,由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以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本法律服务所执业,必须执行本制度。法律服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一、收结案管理(一)本所承办的一切业务,采取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安排,统一收费。(二)本所建立收案、结案登记簿,律师受理的案件,必须在本所收案、结案登记簿上作详细登记。(三)本所内勤(出纳)依据委托人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四)承办案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当事人指定的,由被指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当事人未指定的,由所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五)所主任在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时,应根据委托法律事务的性质,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长及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当事人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力予以满足。(六)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收案手续的,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方可代为办理。(七)收取法律服务费,要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降低和减免。(八)本所收取法律服务费后,非因法律服务所或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原因,一般不予退费,因特殊情况需要退费的,由承办人员写出书面报告,根据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已付出的劳动,经所主任审批,酌情退费。(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十)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编号归档。(十一)本所根据对归档案卷的考核情况,与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结算报酬。二、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一)单位或个人聘请我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需与本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二)常年法律顾问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也可少于一年,但在合同中须写明期限。(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式二份,顾问单位、法律服务所各执一份。(四)常年法律顾问的具体收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五)常年法律顾问费应在签订合同时一次交清,聘用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双方协商先交纳一半,其余部分年内补足。(六)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个人报酬按法律服务所的规定考核结算,根据收费数额由法律服务所分期支付,不得提前领取。(七)合同生效期内,顾问单位要解除或中止合同的,或到期不继续签订合同的,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向法律服务所书面汇报情况,保证法律服务所统计的正确性。(八)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经常走访顾问单位,主动热情地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法律服务所要建立同顾问单位的联络网络,听取法律顾问单位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九)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往来文件都应当归档。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卷宗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统一编号、存放和管理。三、业务档案应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跨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在办结年立卷。四、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档案材料的装订要求另行规定。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页起,在每页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页码,全卷页数在目录中注明。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必须要用钢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清晰、整洁。六、民商和行政案件的业务档案装订内容及顺序应包括:(一)案件收结案表;(二)委托代理合同;(三)授权委托书;(四)收费单据;(五)起诉书、上诉状或答辩状;(六)阅卷笔录;(七)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八)调查材料;(九)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申请书或裁定书;(十)集体讨论记录或专家委员会论证记录;(十一)出庭通知书;(十二)庭审笔录;(十三)代理词;(十四)判决书或调解书;(十五)收费凭证。七、业务文书材料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移交给档案管理员。如有二审、执行、申诉的,待二审、执行、申诉办结后归档。八、档案管理员接收业务档案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凡不符立卷要求的,一律退还立卷人,待重新整理后,再移交档案管理员。九、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卷面为A4纸张。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A4纸张衬底;大于卷面材料,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并保留邮票。十、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应确定密级,归档时在档案封面或右上角加盖密级章。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机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十一、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并逐盘登记造册归档。十二、法律服务所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阅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阅卷时,不得抽取卷内材料,不得涂改卷宗,阅卷后及时归还。查阅非本人承办的已归档案卷和有密级的档案,需经分管所主任批准。十四、业务档案从归档后下一年起确定保管期限。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鉴定和销毁等,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管期限应在封面注明。十五、档案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业务档案,若因其失职造成档案遗失或卷综内文件材料丢失的,给予纪律处分。十六、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法律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为完善本所服务质量体系、保障客户利益、提高业务水平,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法律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一、评查方式 案件结案归档时,由法律服务业务审核人对承办案件的质量进行审查评定,评定级别暂分为合格、不合格。二、评查的内容及各项内容的百分考核比(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质量监督卡的反馈意见情况,占30分。(二)归档材料项目的齐全性情况,占20分。(三)案件承办的总体思路、过程等情况,占20分。(四)归档材料中法律文件的质量情况,占30分。(五)办案质量投诉情况,扣1020分。三、评查定分(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案监督卡的反馈意见,满意的得30分,不满意的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个别项目有意见的,得分应控制在20分左右,有发放未有反馈的,控制在15分左右。对不满意的案件或有比较确定性意见的案件,应按客户投诉规定进行专项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分。(二)其他项目,由法律服务业务审核人员根据案卷总体情况评分。四、跟踪处理(一)对质量不合格的案件应当视情况作全部或部分退费处理,对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况给予赔偿。涉及退费或赔偿的事宜参照退费和赔偿的规定执行。对质量不合格案件的承办律师,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劝退。(二)在质量合格案件中推荐5%10%典型案例及优秀法律文书在法律服务所业务学习中作为学习案例。优秀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律师事务所刊物的推荐文章。(三)每年的2月份,由法律服务所内勤对上年度的归档案例进行案件质量跟踪系统分析。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管理制度为切实保障客户的利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及意见反馈,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制度,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制度。一、 投诉及意见反馈的接待和受理工作(一)书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行政总台负责受理。(二)电话或上门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总台接待并转专门负责人受理。(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转来的投诉和意见反馈由专门负责人受理。(四)接待受理人员的工作:1.填写投诉或意见反馈处理登记表及台帐;2. 留存相关材料的原件;3.将相关材料及处理登记表按规定转给相关处理人员。二、投诉和意见反馈的处理工作(一)先由专门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再由业务分管合伙人处理,如分管合伙人不在,则由主任或其他合伙人处理。重大事项应由所务会议或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二)被投诉人应当回避。(三)处理人员应当对相关事情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四)涉及原则性问题或重大问题的投诉,应召开所务会议或合伙人会议讨论处理方案,并确定是否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五)应及时与投诉人或意见反馈人联系,明确告知处理的工作安排情况。(六)处理人员应当签署明确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专门负责人,由专门负责人组织实施。(七)处理工作的注意事项:1.相关人员在受理或处理相关事宜时,不得与投诉人发生争执;2.应尽可能缓解投诉人的情绪,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得做任何承诺;3.处理投诉应当认真、细致,仔细核查相关情况的细节;4.处理人员不得将投诉及处理事宜告知不相关人员;5.原则上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回复意见。三、信息反馈及资料存档工作(一)处理完结后的所有材料由行政人员归档备查。行政人员应按年度建立案宗。(二)调查相关人员对处理意见的满意度。(三)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应及时向处理人员反映,并做好后续工作。(四)将处理意见及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专门负责人。三、行政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所人员工作守则为加强本所管理,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规定外,特制定本守则。 一、遵守作息时间,严格请假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时上下班。凡因开庭、调查或赴顾问单位者,必须通过内勤在电脑上登记。特殊情况应电话告诉内勤或部门负责人代为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如因私事不能上班,必须向所领导请假。 二、统一收案收费。需减、免收费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自行决定或直接要求接待人员办理减免收费手续,必须填写减免收费审批表,经主任审批同意,并应将该表附卷备查。 三、差旅费、文印费、资料费,由接待室统一代收。具体按照差旅费、资料费管理办法和文印管理办法执行。 四、遵守结案结算制度。结案时,应当整理好卷宗文书,填写目录,编好页码,由所领导签字同意。无法律文书的,要写出结案报告。应当注意案件的保密,加强卷宗材料的保管,防止遗失。卷宗材料外借,需经所领导批准。 五、对方当事人系本所法律顾问单位或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已经代理的,除案外调解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受理。接案后才知晓的,应及时报告本所领导进行协调。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服从所的决定。凡需回避的,应自觉回避。 六、接待当事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热情负责、文明用语,对于其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当事人,不要擅自对案情表态或插入办案。 七、见证案件,在出具见证书前必须经所领导审核。以本所名义发出的法律意见书、建议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经所领导审核。 八、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或参加其他经营性活动。九、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属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如需费用减免,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十、向外发传真,均须逐件登记。如以所名义发传真、发函,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十一、法律援助案件,应积极认真办理,不得推诿。凡本所的公益性活动,应积极参加,不能借故推辞。 十二、注意节约,打电话要简明扼要,不在电话中闲聊无关话题。离所时应检查照明、空调是否关闭。各办公室的卫生由各室人员负责保持,如需他人打扫,必须在场。十三、严禁受当事人之托向有关司法人员送礼行贿或介绍贿赂。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理、办理法律事务,要重社会效益,既要维权,又要维稳,尽量化解矛盾,不得挑辞架讼。十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凡本所进行的政治、业务学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上述守则的遵守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的依据之一。法律服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为规范本所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招聘(一)根据应聘者提供的资料对每个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充分的评价,作出初步选择后,通知应聘者参加面试。(二)面试时应由合伙人参加,其人数不得少于合伙人人数的三分之一,面试结果集体讨论并书面告知办公室,如主任不能出席,结果报其批准后方生效。二、录用(一)应聘人员经合伙人评查合格后,通知办公室向其发录用通知书,指定时间报到上班,新员工报到后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如工作成绩优秀者,可缩短试用时间。(二)试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多次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三)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递交下列证件:(1)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3)试用通知书;(4)人事档案表;(5)照片一张,并向办公室填报有关表格。(四)员工一经正式聘用,由法律服务所签发聘用书,注明聘用时间,交办公室发文,并办理入所手续。三、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离所时,应提前一个月填具“离所申请书”呈交办公室,核转合伙人会议同意后,通知办公室为其办理离所手续(包括填具“离所人员应办手续清单”),手续清楚后由主任签发离所证明。法律服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应保持仪表大方,衣着整齐,待人接物应讲文明礼貌,凡遇办公场所的客人应主动应答询问。 二、办公场所不准悬挂衣物,乱扔杂物,乱弹烟灰,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美观。 三、上班时间不得串门闲聊,打瞌睡,不能在电脑上进行影音娱乐、玩游戏。四、私人事务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五、不准泄露法律服务所的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或打听与本人无关的他人收入情况。 六、全体员工必须相互关心,团结相处,不得做有损法律服务所形象与声誉的事。 七、员工在临时离开办公室或到食堂用餐时,须关好房门,以防丢失物品。八、全体员工在下班离开办公室前须关闭所有电源开关,并关好门窗。法律服务所保密制度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密意识,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有关主管部门及本所尚未公开的文件、会议资料及其他秘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对当事人负责,原则上不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若必须保管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应在收件当日移交档案保管员保管,并办妥相关手续。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有关材料、文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乱丢乱放。三、当事人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各种材料,如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有其他损害的,如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四、已归档的案件,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借阅的,须经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意;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调阅的,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五、本所内部资料、文件,不随意摘抄、复印、外流或擅自出借。六、对在保守秘密工作方面作出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对泄密人予以严肃处理。四、财务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为规范本所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本所设立专职出纳和专职会计,实行财务一支笔为主的审批制度。二、本所业务活动中的一切收费均由财务室统一负责,承办律师不得私自收取。三、出纳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费票据和空白支票。出纳因保管不善,致使现金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遗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会计岗位的职责是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按照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纳税。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档案资料。五、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表。六、会计主管的职责是具体领导本所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定本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组织财会人员学习业务技术,并结合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七、实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绩月报,每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须于每月2 5日前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月报表报财务室,由财务室核对后方得作为提取浮动工资的依据。八、本所人员的报销必须说明理由,并出示有关凭据,经法律服务所主任审查签批后,财务室方可支付。九、本所因需购置一切物品,实行先审批后购买的办法购置,不得未批先买。十、本所购置的财产物品,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合伙期间由法律服务所统一管理、使用和支配,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和处理。十一、本所应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其具体的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办理。下面是赠送的几篇网络励志文章需要的便宜可以好好阅读下,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出路出路,走出去才有路“出路出路,走出去才有路。”这是我妈常说的一句话,每当我面临困难及有畏难情绪的时候,我妈就用这句话来鼓励我。很多人有一样的困惑和吐槽,比如在自己的小家乡多么压抑,感觉自己的一生不甘心这样度过,自己的工作多么不满意,不知道该离开还是拔地而起去反击。你问我,我也不知道你应该怎么选择,人生都是自己的,谁也无法代替你做怎样的选择。有一个和我熟识的快递员,我之前与他合作了三年。最开始合作的时候,他负责收件和送件,我搬家的时候,他帮我安排过两次公司的面包车,有时候他送件会顺路把我塞在他的三蹦子里当货物送回我家。他时常跟我提起在老家农村种地的生活,以及进城之前父母的担忧及村里人为他描绘的可怕的城里人的世界。那时候的他,工资不高、工作辛苦、老婆怀孕、孩子马上就要出生了,住在北京很郊区的地方。一定有很多人想说:“这还在北京混个什么劲儿啊!”但他每天都乐呵呵的,就算把快递送错了也乐呵呵的。某天,他突然递给我一堆其他公司的快递单跟我说:“我开了家快递公司,你看得上我就用我家的吧。”我有点惊愕,有一种“哎呦喂,张老板好,今天还能三蹦子顺我吗”的感慨。之后我却很少见他来,我以为是他孩子出生了休假去了。再然后,我就只能见到单子见不到他了。某天,我问起他们公司的快递员,小伙子说老板去上海了,在上海开了家新公司。我很杞人忧天地问他:“那上海的市场不激烈吗?新快递怎么驻足啊!”小伙子嘿嘿一笑说:“我们老板肯定有办法呗!他都过去好几个月了,据说干得很不错呢!”“那老婆孩子呢?孩子不是刚生还很小吗?”“过去了,一起去上海了!”那个瞬间,我回头看了一眼办公室里坐着的各种愁眉苦脸的同事,并且举起手机黑屏幕照了一下我自己的脸,一股“人生已经如此的艰难,有些事情就不要拆穿”的气息冉冉升起。并不是说都跳槽出去开公司才厉害,在公司瞪着眼睛看屏幕就是没发展,我是想说,只有勇气才能让自己作出改变。我们每个人都觉得自己越活越内向,越来越自闭,越长大越孤单,以至于滋生了“换个新环境,我这种性格估计也不会跟其他人相处融洽,所以还是待着忍忍凑合过算了”的思想感情。与其说自己自闭,其实就是懒,不想突破自己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安全区域。于是大家都活在了对别人的羡慕嫉妒恨与吐槽抱怨生活不得志中,搞得刚毕业的学生都活得跟30岁一样。拒绝平庸里有一句话:很多时候我们为什么嫉妒别人的成功?正是因为知道做成一件事不容易又不愿意去做,然后又对自己的懒惰和无能产生愤怒,只能靠嫉妒和诋毁来平衡。其实走出去不一定非要走到什么地方去,而是更强调改变自己不满意的现状。有人问我那你常说要坚持,天天跑出去怎么坚持?其实要坚持的是一种信仰,而不是一个地方,如果你觉得一个地方让你活得特别难受,工作得特别憋屈,除了吐槽和压抑没别的想法,那就要考虑走出去。就像歌词里说的:“梦想失败了,那就换一个梦想。”不能说外面都是大好前程,但肯定你会认识新的人,有新的机会,甚至改头换面重新做人。很多人觉得在一个公司做不下去了,需要思考下是不是自己能力有问题。职场上的合适不合适,有很多可能性和干扰因素,不仅仅是能力的事,谁说他在这里干不好,去别的地方也不行呢?想想,真的是这样,职场上总能见到在一个地方呆不下去而在另一个地方就如鱼得水的人。有时候走出去不仅仅是找到新机会,更重要的是找到合适自己的位置,树立起人生新的自信与欢乐。别在同一个地方折磨自己太久,别跟自己长时间过不去。出路出路,走出去了都是路。说给昨天的今天的明天的我们自己如果有来生,要做一棵树,站成永恒,没有悲欢的姿势。一半在尘土里安详,一半的风力飞扬,一半洒落阴凉,一半沐浴阳光。如果有来生,要做一只飞鸟,飞越永恒,没有迷途的苦恼。东方有火红的希望,南方有温暖的巢床,向西逐退残阳,向北唤醒芬芳。 _三毛·说给自己听 我们都已走过了昨天。如果,我们都希望有这样一个如果,能够让一切重新来过,回到最初,抛弃悲伤,丢掉包袱,去完成在心中蕴藏已久的梦想,带上年少时不羁的血性,独自一人乘坐火车去遥远陌生的地方遇见另一个自己。如果还有如果,一切是否还会走到现在的地步,37度的体温,身上的每一个的疤痕都是昨天的一个的一个故事。看着电影、电视或小说里某些情节和片段,我也幻想着抛弃现在的工作,义无返顾的背起行囊去远方。昨天,我真的这样想过,直到现在,这样的幻想不止一次的出现在脑海里,可是最终还是只在心中去了远方。谁年轻的时候没有迷茫过,最终我们也没有缺胳膊少腿,就算带来了满身的伤痕,那又能怎样,就算是无理取闹,也要跟自己说句你是对的。这就是我们大致相似却又不相同的昨天。昨天,那场没有看完的电影,没有听完的歌曲,没有写完的日志,没有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这些,都已风尘仆仆的定格在了我们的昨天。今天,还在依旧鲜活的闪亮登场。人生没有如果,也无法重来,人生就是每天都在上映着没有彩排的现场直播。努力投入到今天的角色中,全情搏一个无悔的我们的明天。哪怕明天,我知道会有悲伤,我也要积极面对。有时候坚强,是我们根本别无选择的选择。 明天,明天近在咫尺,也远在天涯。因为人生充满了变数,所以,于世人而言,明天永远是谜,是未知。时光从来都不会为任何人停留,不管今天你是春风得意,还是怀才不遇;不管今天你是一帆风顺,还是举步维艰;不管今天你是逍遥自在,还是身受束缚;不关今天你是富甲一方,还是一无所有,明天,已在路上,正向我们走来。颓废者,会让幸福悄然远走;堕落者,会让美好戛然止步。成败不过一步之遥,同样的际遇,不一样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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