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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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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doc

    附件: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主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机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效力】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主体行为的自律准则,是评判房地产中介行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房地产中介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是行业组织对违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和惩戒的依据之一。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广州市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中介服务人员。第四条【释义】本规范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本规范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是指持有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并经依法注册执业的人员。第五条【基本执业要求】(一)遵守法律、法规、公约以及行业规范;(二)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三)诚实守信,合法专业,勤勉尽责;(四)合法、公平、有序竞争,维护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相互尊重,同业互助,不得采用非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和批评。第二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规则第六条【机构资质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具备有效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营业场所明示。第七条【业务承接】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义承揽业务。第八条【信息公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示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九条【信息告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有义务告知下列事项: (一)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二)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三)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四)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五)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六)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七)交易标的房地产的产权资料;(八)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房屋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九)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的需要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且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十条【内部管理】(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和对中介服务人员的管理,规范机构执业行为,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业务行为承担责任。(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设立业务台帐,做好业务记录。业务台帐和业务记录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载明的其它内容,并每年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第十一条【员工培训】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行业组织举办的执业培训和督促其按时完成继续教育课程,促使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维护良好的专业形象。第十二条【劳保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劳动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保障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劳动服务公司与招用人员建立劳动服务关系。第十三条【保密责任】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第十四条【信息利用】共同营造相互尊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尊重和保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所有的房地产信息资源,提倡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建立优势互补、信息资源共享的和谐共生关系。第十五条【风险提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前,应当诚实、客观地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买方,不得隐瞒。 第十六条【核对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当核对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物业权属证明,以及该物业抵押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并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或代理合同。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信息发布、订立合同等网上交易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获取房源信息编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保证所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有效,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第十八条【合同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业务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在达成委托意向后,应及时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委托合同,生成房源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监督中介服务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编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服务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如实准确地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等。在撮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2010年版)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2010年版),供买卖双方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有执行该项业务的中介服务人员签名及执业证号,同时加盖机构公章。第十九条【中介收费】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依据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相关费用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支付人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促成交易的,不应当收取佣金,但可以依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 【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为保证存量房交易和资金安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与买卖当事人签订网上买卖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交易资金托管的相关事宜,并协助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第二十一条【资料存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委托协议、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业务纪录、业务交接单据、原始凭证等与中介业务有关的资料、文件和物品,严禁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第二十二条【同业竞争】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以短信或者其他方式宣传“高额提成”等有悖行业公平竞争的广告,共同抵制恶意买卖盘源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同业合作】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可以合作完成一项房地产中介业务。合作机构之间应当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协商决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合同完成的中介业务共同承担责任,不得以转让业务为名规避对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合作完成的中介业务根据合作协议分配佣金。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价指标所列明的各项不规范行为。第三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规则第二十五条【回避制度】为保持中介活动的公正性,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房地产交易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回避,但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职业立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在合法、诚信的前提下,应当维护委托人的最大权益;在执行居间业务时,应当公平正直,不偏袒任何一方。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具有房地产行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自觉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第二十八条【业务承接】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应当拒绝接受违法违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中介业务。第二十九条【信息公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并向服务对象明示,在名片上注明执业证号。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将注册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第三十条【合同签名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承接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指派或者由委托人选定执业在本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为中介业务的承办人,并在委托协议中载明。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有执行该项中介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签名及注册号。第三十一条【核对责任】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时,应当核对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物业权属证明,以及该物业抵押、质押、出租、产权纠纷等真实情况。第三十二条【业务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业务进行过程中的订约机会、市场行情变化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对委托人隐瞒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告业务进展情况,不得在脱离、隐瞒、欺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开展中介业务。第三十三条【告知义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承购人(承租人)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标的房屋信息,如实地向其告知标的房屋的有关情况,协助其对标的房屋进行查验。第三十四条【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地产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第三十五条【关联业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推荐委托人使用与本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担保、估价、保险、金融等机构的,应当告知委托人本机构与推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同时告知委托人有权选择推荐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第三十六条【风险提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时,不得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应当诚实、客观地事先告知买方(承租人)。 第三十七条【保密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不得擅自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公开或者泄漏给他人。第三十八条【同业竞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采取引诱、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恶意降低佣金标准或者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价指标所列明的各项不规范行为。第四章 执业行为管理与惩戒第四十条【管理机构】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是监督、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行本规范的自律管理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具体执行委员会做出的处罚决定。第四十一条【自律惩戒】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惩戒的方式分为规范执业建议、自律惩戒和行政处罚建议三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服务人员被惩戒的,需记入信用档案,扣诚信分,并在房地产中介协会网站中公示。第四十二条【复议申请】 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在对违规房地产中介机构实施惩戒前,由秘书处发出自律惩戒通知书,并告知其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通过与修正】本规范经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本规范的修订由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三名以上委员或秘书处提出书面建议,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进行修订。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规范由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规范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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