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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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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doc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二、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我院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三、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五、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新进医师进入本院满两年开始考核。 六、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七、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八、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委员会组织测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科室进行评定,考核委员会复核。九、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十、各科室应当按要求对本科室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委员会。十一、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医院的调遣和科室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考核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院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十二、考核委员会应当先对各科室报送的被考核医师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十三、院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十四、院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科室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单位。十五、医师认为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院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院考核委员会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十六、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三)发生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七、考核委员会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考核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定期考核工作中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十八、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报院考核委员会审核。十九、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退休后本单位返聘者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二十、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院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凡本院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院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二十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二十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二十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院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院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二十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二十五、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二十六、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考核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二十七院考核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各(股)科室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八、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二十九、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三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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