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和地区支付系统概况.doc
部分国家和地区支付系统概况一、新加坡1. 体制概况1.1. 法律概况 在新加坡,没有任何一部立法覆盖整个支付服务系统。除了纸基支付工具以外,新加坡的支付系统主要靠参加者和支付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契约来管理。在新加坡,汇票法管理支票的提交与接受。银行法和银行业清算条例1982(在1988年和1991年修改过)授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与金融机构协力建立支票清算所,并监督其运作。 1.2. 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在新加坡,支付服务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到1996年3月底,共有143家这样的商业银行。 2. 行间支付系统 2.1. 综述 在新加坡,行间支付服务由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SCHA, Singapore Clearing House Association)来提供。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为其会员提供服务,以促进支票清算、新加坡元行间电子资金转账、新加坡政府证券(SGS)转账和行间直接转账(GIRO)。在新加坡,这些会员都是银行。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提供两类会员资格,即普通会员资格和副会员资格。普通会员有权利参加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提供的所有服务。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副会员则只能参加新加坡元电子资金转账和新加坡政府证券转账服务。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银行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来管理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只有普通会员在管理委员会具有代表资格。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章程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管理委员会中提供了两个席位,其中一位将担任管理委员会和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主席。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提供的服务操作由相关的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附则来规定。在新加坡,每一银行都将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一个往来账户,以满足银行法所规定的储备金和流动性要求。该账户也可用作清算行间支付的结算账户。新加坡的行间支付主要分成如下几类: a) 新加坡元行间支付:这将通过计算机化的行间资金转账系统(SHIFT, System for Handling Interbank Funds Transfer)来实现,并通过银行的MAS往来账户结算。 b) 不同银行的顾客之间的支付:这将通过支票、行间资金转账系统、行间直接转账来实现,并通过MAS账户结算。2. 2. 行间资金转账系统 新加坡行间支付通过行间资金转账系统(SHIFT)来完成。行间资金转账系统是一个电子的大额行间支付系统。在新加坡,所有银行都有资格参加。行间资金转账系统由银行业计算机服务公司(BCS)负责运作,该公司是由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指定的。银行利用行间资金转账系统主要来完成外汇交易和货币市场安排中新加坡元的行间支付。那些没有直接参加行间资金转账系统的银行可以指定一个参加行作为其代理行,代表它完成支付。 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在午夜和下午6点30分(星期六为下午2点30分)之间是可用的。在行间资金转账系统中,付款行在其SHIFT计算机上生成一笔转账,并将其传送到SHIFT中心计算机。然后,该SHIFT中心计算机将记录付款行的借记和贷款行的贷记,并向收款行发送一条建议。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将保留每日内每一银行付款和收款的连续记录。银行可以在系统运行时间内的任一时刻查询其当前的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头寸。行间资金转账系统是一个日终净额结算系统。在该系统中,SHIFT中心计算机将保留每日内每一银行付款和收款的连续记录。在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关闭之后,银行的净收和净付记录将从SHIFT中心计算机传送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计算机系统,以在银行的MAS账户之间完成结算。因此,只有在日终时才具有结算的最终性。然而,如果某一银行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其所有的债务,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有权解退该银行所有的SHIFT付款和收款。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为行间资金转账系统操作上的失败提供了一种人工备份。 2.3. 支票清算 用于支票清算的自动清算所于1982年8月开始运作。该清算所同样也由银行业计算机服务公司(BCS)运营。随着自动清算所(ACH)的建立和磁墨水字符识别(MICR)技术的应用,支票清分以及清算数据的计算都是自动的。这些清算数据用于银行MAS账户之间的结算。1993年,用于支票清算的电子清算系统(ECS, Electronic Clearing System)建成。电子清算系统使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网络(MASNET)把支票信息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联机方式传送到清算所,以求尽早处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网络是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通讯而建立的电子网络。随着银行发送物理支票到自动清算所(ACH)用于清分和核对,这些物理支票的数据早些时候已传送到自动清算所和电子清算系统(电子清算系统清算支票)。那些没有加入电子清算系统的银行继续发送物理支票(纸清算支票)到自动清算所参加清算。电子清算系统增强了支票清算系统,使它能够允许支票清算和结算数据的更为快速的传送,因而使得银行能够尽早在行间市场补足其头寸,并完成行间货币市场交易。在支票清分完成后,净额结算数据被传送到新加坡货币管理局,用于银行MAS账户之间的结算。如果某一银行不能补足其结算头寸,新加坡货币管理局有权暂停该违约行,并要求重新清分支票,同时把违约行提交或向其支取的支票排除在外。 2.4. 行间直接转账 行间直接转账(IBG, Inter bank GIRO)是一个无现金和无纸支付系统,能够以发起扣款方为受款人,从另一方的账户中完成预授权的扣款。除借记外,象工资支付这样的贷记也能通过行间直接转账完成。行间直接转账交易由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有关行间直接转账的附则来管理。为通过行间直接转账完成支付或扣款,银行用磁带或软磁盘把行间直接转账交易递交到清算所,该清算所由银行业计算机服务公司(BCS)运营。然后,清算所集中所有的行间直接转账交易,根据收单行来清分,并将磁带或列入了所有行间直接转账清算条目的文件为每一收单行准备好。清算所也为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产生结算合计,并在银行MAS账户之间完成行间直接转账交易的结算。银行被要求能保证在其MAS账户有足够的余额以补足其行间直接转账交易的净额结算余额。如果某一银行不能补足其净额结算头寸,新加坡有权要求解退行间直接转账交易。 2.5. 结算程序行间资金转账系统交易、支票清算和行间直接转账交易的净额结算头寸通过银行的MAS账户来结算。通过行间资金转账系统,银行具有到达其每日收支流动总额的通道,因此,它可以在日间任一时刻决定其隶属于行间资金转账系统的净额结算债务。银行源于行间直接转账和支票交易的净额结算头寸只在批量清算过程完成后才决定。一旦这些结算数据是可用的,银行接着通过从行间货币市场借款来保证其MAS账户有足够的余额来补足行间资金转账系统、支票清算和行间直接转账交易总的净额结算头寸。 3. 证券结算系统 3.1. 新加坡政府证券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负责新加坡政府证券的登记工作。从1987年5月起,新加坡政府证券就以簿记形式发行。希望持有这些证券的获准经纪人和银行必须在新加坡货币管理局设立证券账户;为其顾客持有证券的附属经纪人设立另一账户,以保证把顾客证券与其自有的证券相分开。除了证券账户以外,也应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设立一个资金结算账户以完成证券交易的结算。从某一证券账户到另一证券账户的任一证券转账,包括一笔簿记和一笔日间结算。日终,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将直接转账到经纪人的MAS往来账户或其结算代理账户。如果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它将保留解退任何证券交易的权利,以保证簿记政府证券市场或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以及履行其作为货币当局的义务和作用。在政府证券簿记系统中,无纸证券的交易利用银行的SHIFT计算机终端来完成。买方和卖方都必须把其交易输入到系统中,并且只有证实了的交易才通过SHIFT中心计算机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主机之间的通讯联接传送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以完成在线地更新。在簿记证券系统运作之前就已经发行的新加坡有证注册股票仍是通用的,并在场外交易。只是有关股票证收据和转账文件的转账才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的登记簿中完成。3.2. 股票市场证券 股票市场中的证券交易通过一个无纸的簿记系统来结算。所有的投资者都必须在中心代理人那里,即中央托管有限公司(CDD, Central Depository Ltd)设立证券账户。证券以中央托管有限公司的名义注册,并由一个保管银行保存。股票所有权的更新通过在中央托管有限公司的股东账户中簿记来完成。 交易的结算固定在交易日后的第7天(即交易日期+5个市场工作日)。 4. 中央银行的作用 4.1. 提供结算服务 所有依照银行法持牌的银行需要在新加坡货币管理局设立一个不计息的往来账户,以满足其法定的最低资金规定,并完成行间支付的结算。当前,银行源于支票清算、行间直接转账和行间资金转账系统交易的净收或净付额在日终,即当这些数据被传送到新加坡货币管理局计算机系统中时结算,最终结算通过银行的MAS账户完成。正如第二节已提到的,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和自动清算所(ACH)由银行业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运营,这是一家由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指定的公司。然而,用于簿记政府证券市场的清算系统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运营。 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不会单纯为了促进结算而向银行界提供隔夜信贷。任何隔夜信贷的提供必须与货币政策的目标相一致。 4.2. 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试图保持稳定的货币状况,其目的就是保持非通货膨胀经济增长,这对汇率政策是一个补充。利率和汇率管理长期以来已实现自由化。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没有任何的利率或货币供应目标。尽管如此,在每日基础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密切监视货币市场利率并操作以避免货币状况和货币市场利率的巨大波动,保持与政策的一致性。在货币市场中,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用以影响银行系统流动性的交易主要为如下形式:外汇掉期、出口汇票再贴现、银行借款/贷款、新加坡政府证券的直接购买/出售或新加坡政府证券的回购协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在货币市场中的操作通过银行的MAS往来账户或证券账户直接借记或贷记,这将不涉及行间资金转账系统。 4.3. 支付系统的监督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督支付系统,以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在这方面,银行法和银行业(清算)条例授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去监督和监管自动清算所的运营。新加坡清算所联合会由管理委员会经营,该委员会由来自银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代表组成。 5. 有待实施的主要项目和政策 5.1. 实时全额结算 当前,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正在建立一个实时全额结算(RTGS)系统,去代替行间资金转账系统,处理大额新加坡元行间支付。该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将在风险管理和操作前景方面增强新加坡的支付系统。实时全额结算系统的实施与全球性的利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来减小支付系统风险的趋势是一致的。在新加坡实时全额支付系统中,如果付款行在新加坡货币管理局的往来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每笔支付指令都将在全额和实时的基础上结算。关于结算,支付是最终的和不可撤消的,并且收单行可以立即使用该笔资金。同样地,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将与新加坡政府证券簿记系统(SGS-BES)相连,为新加坡政府证券交易提供交割付款同步(DVP)能力。因此通过消除由于某一参加行违约而造成的、在支付系统中转账结算失败的可能性,实时全额结算系统将降低银行的结算风险。当前,利用实时全额结算系统来结算新加坡元固定收入证券的可能性,暂时还没有列入考虑之中。 二、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银行是支付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房屋互助会和信用合作社也提供支付服务,澳大利亚邮政局向广大公众提供方便,使他们能够使用他们开设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在澳大利亚,有四个通用的支付清算系统,他们正被逐渐纳入澳大利亚支付清算协会(APCA)的管理之下,APCA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来自支付行业界。这些支付系统办理:支票和其他纸票据;批量电子支付;消费者电子支付;大额电子支付。另外,还存在几个大额清算系统,APCA对它们没有运行责任。这些系统是:银行交换和转账系统(BITS);证券清算和结算系统;金融交易登记和清算系统(FINTRACS);联邦银行信息和转账系统(RITS)。大多数债券,其中包括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其结算通过FINTRACS完成。联邦政府证券业务的结算通过RITS完成。FINTRACS和RITS的成员扩大到吸收存款机构以外,每一个系统都具有资金转账能力。每一个清算系统中产生行间债务每天上午9:00通过RBA账户以延时净额方式结算。澳大利亚正在引入实时全额结算系统,计划在1998年4月该系统全面投入运行。按照这个系统,所有行间大额支付交易,其中包括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都是以实时全额方式逐笔结算的。股票是通过清算所电子登记系统(CHESS)进行登记、清算和结算的。各CHESS清算银行之间的资金结算是通过RITS提供的专门的资金转账服务完成的。澳大利亚组织的衍生市场的资金结算通过FINTRACS提供的资金转账服务进行的。 1、体制概况 1. 1法律概况澳大利亚没有一部针对清算与结算的独立立法(法典)。有一些支付工具,特别是纸票据支付工具是由澳大利亚议会特殊法令约制的,而绝大多数与支付清算和结算服务有关的协议则受制于合同法和其他一些自律的制度。在澳大利亚主要由银行提供支付服务。除少数特例外,澳大利亚的银行业务要服从联邦立法的管制。1959年银行法规定由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负责银行的授权和监管工作。法律要求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行使他的权力和职责来保护地方合作银行储户的权益。如果一家地方合作银行不能或有可能不能支付他的债务,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可以对它进行控制并承担它的业务,一直到它的存款债务被偿还或是澳大利亚储备银行表示对制定好的适当的还款协议感到满意。法律还规定在澳大利亚的银行的资产必须为支付他在澳大利亚的存款债务随时抵用,该项债务优先于其他各种债务。该项法律对地方合作银行和外国银行在澳大利亚的分支机构都适用。除了银行之外,在澳大利亚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还有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这些机构不需要持有1959年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业务授权,但是要按照1974年联邦金融公司法的规定向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提供统计信息。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在各种州和领地法律的约束下运行,1992年澳大利亚制定了对他们进行财务监管的统一的国家法律框架。根据1992年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委员会法成立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委员会(AFIC),负责制定这一行业的行业财务标准,并且对用行业资金提供的紧急流动资金安排进行监督。1986年支票和支付指令法是澳大利亚处理纸介质支付指令的基本法律条款。在它制定的框架下规定了如何开出、清算和清偿支票和支付指令(在所有的重要方面,支付指令等同于支票,只是它是由非金融中介付款的,诸如房屋互助协会或信用合作社。支付指令无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是对它们的客户都没普遍采用)。目前,法律禁止开出由非银行的其他机构承兑的支票。非银行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他们的客户提供支票账户服务,但是现在必须通过与银行达成的支票发行协议来实现。1997年8月份澳大利亚政府已宣布他们打算修改这一立法,以允许非银行金融中介,象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可以自己发行支票。与限制贸易活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1974年贸易活动法中的条款也适用于支付系统的运营。特别是,法律禁止象规定统一价格、抵制交货、有目的的或是有影响地最终造成竞争力降低的排外交易等一系列活动。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权益委员会(ACCC)负责对法律条款的修订进行管理,并且可以按公众的利益来确认这类活动是否要诉讼法庭。澳大利亚的三个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已被该委员会批准,第四个支付系统的有关文件现在也已提交给了ACCC(管理纸票据、批量电子和大额支付工具的法规已被委员会批准;与卡支付有关的法规目前已提交给ACCC)。1988年金融业务报告法可以帮助执法机构发现洗钱、金融犯罪和犯罪收入的接受者。它迫使现金交易处理者(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商、经纪人、通货交易商、现金押运机构、赌博公司等)在开设账户之前必须核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向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报告以下交易:(1)所有1万澳元和1万澳元以上的现金交易;(2)超过5千澳元的外汇兑换交易;(3)有关可疑交易的信息;(4)所有国际资金转账指令。AUSTRAC分析这些数据,并向执法机构和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有关信息。1987年犯罪收入法规定洗钱是违法的,而且还有一系列辅助立法规定犯罪的收入要被没收充公。 1.2提供支服务的金融中介 1.2.1银行到1997年中,澳大利亚有42个银行集团(在五十家银行中,只有六家是另一家银行的全资分部)。银行业被4个在全国范围内运营的集团所统治,它们占有了全部存款总额的65%,并且大约处理全国80%的非现金业务。其他的地方合作性质的银行都是按区域运营的。大约有30家外资银行在澳大利亚营业,他们采用开设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形式运营。分支机构只能接受批发存款,这类存款不包括在1959年银行法规定的存款人利益保护条款的范围之内。很多外国银行还在澳大利亚开设非银行附属机构,这些机构被称为招商或投资银行。只有地方合作银行免费提供支付服务,在这一市场运营的银行一般都有向他们的客户提供支票和储蓄服务,并提供可以使用全国ATM网络和EFTPOS系统的信用卡和借记卡服务。所有在澳大利亚营业的银行都免费提供批发支付、商业和外汇交换业务。1.2.2房屋互助协会到1997年中,澳大利亚有 23家房屋互助协会。这些组织在国家立法的约制下运营,并接受1992年颁发的统一的谨慎监管条例的管理。房屋互助协会一般是建立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并主要为住房贷款。近年来,分期付款计划及大批客户转向银行贷款造成了房屋互助协会的数量大大减少。绝大多数房屋互助协会向他们的客户提供综合的零售支付服务。与银行签定的支票发行协议,使得房屋互助协会能够向他们的存款户提供使用支票账户的服务。房屋互助协会发出的支付指令由其代理银行清算。绝大多数的房屋互助协会通过行业局向他们的客户提供直接入网ATM和EFTPOS服务。房屋互助协会一般不提供批发支付服务,这一点也反映出了他们业务范围的实质。 1.2.3信用社到1997年中期,澳大利亚有268家信用社,信用社是一个互助性质的组织,它的营业范围包括存款、投资和向它的会员提供贷款。贷款主要用于购买耐用的消费品、汽车和住房。信用社是受国家立法协议约制的,这些法律与管理房屋互助协会的法律相类似。大型信用社向他们的客户提供多种零售支付服务。绝大多数信用社都和一家主要的国家商业银行签订了支票发行安排协议,信用社发出的支付指令将由它的代理银行负责清算。绝大多数的信用社都通过中央行业组织提供ATM和EFTPOS服务。信用社一般不提供批发支付服务,这一点反映出了信用社业务范围的本质。 1.2.4非银行金融中介的特殊服务提供者特殊服务提供者(SSPS)是一个行业性的组织,它向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提供多种结算和财务服务。目前,澳大利亚有一个向房屋互助协会提供服务的SSP,两个向信用社提供服务的SSP。这些机构由澳大利亚金融机构委员会(AFIC)管理。由SSP提供的服务包括:结算服务、金库管理服务、吸收成员机构的存款、流动资本投资及向成员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安排)。两个SSP,一个代表房屋互助协会,另一个代表大多数信用社,被授权可在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开设有限用途的结算账户。这些账户由SSP用来结算他们的成员的大量直接提交给SSP的,以及基于卡的零售业务的清算系统的债务。 1.2.5澳大利亚邮政长期以来,澳大利亚邮政一直提供支付服务。为进行第三方的支付它向公众提供邮政汇款单的服务,虽然现在这种方式已经很少被使用了。澳大利亚邮政使得支付变得十分方便的主要原因是它的机构本身的能力,它向全社会提供了一个单独的庞大系统,在全澳大利亚有4,300多家邮局和代理机构可提供多种汇票和兑付服务,大约有1/4家庭的汇票是在邮局兑付的。从历史上讲,澳大利亚邮政也是一家大银行的代理,它允许银行的客户在邮局使用他们的银行账户。现在,澳大利亚邮政开始通过它的邮政信用系统(Giro Post)向客户提供使用更通用的银行设施的便利。该系统是一个电子银行和金融网络,它给邮局提供了访问开设在参与金融机构的基于卡的账户的能力。金融机构的客户可以通过开设银行账户,在全澳大利亚2,500多家邮局进行存款、取款、支付账单和余额查询等业务。此外,澳大利亚的邮政信用系统与一些西欧国家的信用系统不同,一般客户不能直接在邮局开设账户,但他们可以使用邮政信用系统来存取他们在参与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1.2.6支付卡的发行者信用卡、借记卡、赊账卡和贮值卡都在澳大利亚发行,发行单位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澳大利亚吸收存款的银行是信用卡的主要发行者,虽然有一些非银行组织(如运通)和大型零售商业也提供信用卡的服务。由吸收存款机构发行的信用卡一般都加入了万事达卡和VISA卡系统,而有9家国内银行也发行Bank Card(银行卡),这是一种本地的信用卡只能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使用。大多数吸收存款的机构还发行他们的借记卡,用于在ATM和EFTPOS上进行的联机业务。现在这些卡正逐渐过渡为Cirrus/Maestro和Plus/Interlink这两个分别由万事达和Visa组织运营的国际ATM/POS系统的联合商标卡。赊账卡是由运通(American Express)、大莱俱乐部和其他不吸收存款的机构包括大型零售商发行的。有一些赊账卡的持卡人可以有限制地在澳大利亚使用ATM,有些澳大利亚的商家还接受主要的国外机构发行的卡(如JCB)。贮值卡的使用是有限的。1996年在澳大利亚进行4种贮值卡的试点,其中两种的发行单位是吸收存款的银行,另外两种的发行单位不是金融机构。包括VisaCash在内的两种贮值卡现在还在澳大利亚使用。2. 行间支付系统 2.1概述在澳大利亚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是澳大利亚支付清算协会(APCA)的职责。APCA于1992年成立,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来自支付行业中的持股人,包括澳大利亚储备银行、银行和代表房屋互助协会和信用社的行业组织。澳大利亚有4个通用的支付清算系统,他们逐步地被纳入于APCA的管理之下。这些清算系统处理(1)支票和其他票据工具;(2)批量电子支付;(3)客户电子支付;(4)大额电子支付。由每个支付清算系统中的交易业务而产生的行间债务,加上两个不同的借记证券清算系统(RITS和FINTRACS)生成的债务,都通过RBA(虽然RITS和FINTRACS最初都是作证券结算系统而建立的,但它们还给成员提供第三方支付手段,不需要伴随相应的证券交割。特别是,FINTRACS被广泛地作为大额支付系统使用)账户的延时净额轧差机制进行结算。 2.2澳大利亚票据清算系统(APCS)支票、支付委托书和其他票据工具是通过由APCA管理的澳大利亚票据清算系统(APCS)进行清算。APCA委员会负责管理APCS,该委员会的成员来自APCS的参与者:银行、房屋互助协会、信用社和RBA。APCS营运的规章及流程由行业决定并于1993年由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前身授权。APCS的参与者有:银行、房屋互助协会、信用社和RBA。 到1997年中期,APCS共有14个1A级成员,52个2级成员,但没有1B级成员。1B成员类型是最近才新增加的,有些目前属于2级成员的机构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改成1B级成员。在客户提交支票的同一天内,便贷记他们的账户,虽然通常要在几天之后才能提取资金,然而在支票可以承兑的情况下,则利息要从支票存入日计算。不是APCS 1A级成员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常都有协议安排,来保证把最初交付给他们的支票转送给离他们最近的1A级代理的办事机构,绝大多数支票在提交的同一天就会被送到银行在州或领地首府的处理中心,这需要一个庞大的航空和公路运输网。然后支票按出票行是本行还是其他银行进行清分,出票行不是本行的支票要被送到地区性清算中心与其他出票行进行票据交换。清算中心的操作是在APCA的主持下进行的,银行可以选择某些中心,或在所有中心清分他们的票据,也可以选择不在这些中心的任一家清分他们的票据。此外银行也可以指定直接清算银行作为他们的代理在任何一家或全体清算中心来清分他们的票据。不是相应清算中心成员的银行的票据要提交给他们的1A级代理进行处理。虽然1986年的支票和支付汇款法允许对行间交换支票的提交采用截留方式进行(即电子数据传送),但实践上的操作困难,包括存贮和查询其他银行支票的成本较高,意味着支票截留系统还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开发。有些银行内部对本行的支票进行截留处理。多数银行都是在支票交换的当晚借记他们客户的账户,在支票清算的周期内几乎没有产生银行到客户之间的在途资金,这是因为出票人(付款人)的账户总是在贷记收票人账户的同一天被借记。在每日清算结束时,1A级成员通知设在RBA的国家对账中心他们当日在APCS交换的金额,包括他们自己及其代理1B级成员(1A级成员包括了2级成员的特征,代表2级成员结算债务。1B级特征另有报告,因为是1B级成员的指定者,而不是1A级代理,负有结算债务的责任)的发生金额。在交换的第二天上午9时,按多边净额轧差机制对APCS债务进行结算。 从绝大多数票据支付工具可以被撤消这一特点来看,事实上总会存在着这样的风险,即支付指令可能是没有信誉的,这可能是因为付款人一方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者是其他原因(如欺诈)而造成的。为减少这种不诚实支票和没有足够信用额度的风险,在托收银行有足够的理由确信客户提交的支票是一定能被支付的之前,收款客户一般不能从其账户上提取资金。一张支票在付款银行有时间核对支票本身和付款人清偿该支票的能力之前不能被看作是一张可以支付的支票。但澳大利亚金融业是在排除法的基础上工作的,即付款银行只把有问题的支票通知收款银行。向提交的支票进行支付的安排是各家银行自己的问题,一般来说支票托收银行做好准备允许他的客户提取通过支票进行的存款需要在收到支票后3-5个工作日的时间。延时的净额结算安排也存在着风险,在行间结算时,1A级成员可能会出现无法结算APCS债务的情况。APCS章程和流程规定:凡是由1A成员付款的无法结算的可撤消的票据都被视为是有问题的支票,并把它们退回托收银行。幸存的(有能力结算的)1A级成员都同意为最初的结算资金缺口注入资金,并将寻找机会从退回违约机构付款的可撤消票据的收入中收回他们提供的流动资金。在这笔收入不够的情况下,幸存的1A级成员将按预先确定的方法共同承担剩余的损失。 2.3批量电子清算系统(BECS)大量的无纸贷记和借记资金转账是由APCA管理的批量电子清算系统(BECS)处理的。BECS处理重复的、可预见的、大量的电子交易:贷记业务有工资、红利和政府津贴的支付等;借记项目有还款、保险金和租金的支付等。包括RBA在内的一些银行正在进行在澳大利亚使用EDI(电子数据交换)进行支付的试点。这些有限的金融EDI业务也计算在BECS业务量中。BECS由APCA的一个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的成员来自系统的参与者:银行、房屋互助协会、信用社和RBA。BACS运营的规章和流程是由金融行业确定的,并于1994年由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ACCC)授权。BECS的参与者是银行、房屋互助协会、信用社和RBA。到1997年中,BECS有19家1级成员,41家2级成员。与一些国家的自动清算所不同,BECS不是一个集中式的系统,它依赖于参与者之间的双边协议。金融机构各自准备自己的可直接输入系统的借记和贷记文件,然后通过电子链路在两家1级成员之间进行文件的交换。不能被接收机构接受的交易(如:账号错误、资金不足等)也通过电子方式退回。在澳大利亚采用电子链路的方法交换和退回直接进入系统的支付指令刚刚取代了磁带的交换。在每个营业日结束时,1级成员将核对他们所有进、出交换业务并向在悉尼的RBA国家对账中心报告双边和多边余额。(每一个成员在它的余额报告中都必须给出他自己的以及它所代表的2级成员的头寸)。BECS的债务将按多边净额轧差的机制在第二个营业日上午9时结算。 通常由用户进行的小额贷记业务的支付,会发生在为贷记收款人账户其金融机构而进行的资金转账之前。直接贷记转账是不可撤销的,对收款银行和受益人来讲其风险远远小于支票,它排除了需要金融界强制规定一个清算周期来保证免除欺诈风险。这一确定性在直接借记业务中是不存在的,直接借记与支票一样,对收款人来讲永远带着支付可能是没有信誉的(欺诈)风险。但是与支票不同的是,有问题的支票可能需要用个营业日才能通知到收款人,而有问题的直接借记指令几乎可以立即由付款人的金融机构通知收款人。 2.4卡支付系统在澳大利亚没有一个独立的法律框架制约着卡支付系统。借记卡业务按照APCA管理的规章进行清算和结算,而其他卡业务的清算结算是遵循着APCA框架之外的不同的规则(如Master Card和VISA的规章)。虽然卡的业务量在澳大利亚是很高的,而且还在不地增长,但是由此而产生的行间结算债务却很小,小于每日结算流动资金的0.5%。 2.5行间交换和转账系统(BITS)大额电子信用转账是通过行间交换和转账系统(BITS)进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客户支付和行间交易,BITS业务量的一大部分是外汇交易中澳大利亚元的结算。BITS由代表系统五个成员的委员会管理,这五个成员都是银行。每个成员都受一致同意的章程合同的制约,该规章管理着BITS的运行。目前BITS有五个成员,其中四个为全国范围运营的银行集团,一家是州立银行。BITS是一个电子信用转账系统,是专为收款人需要当天收到支付资金的紧急业务而设。所有的交易都是不可撤消的。BITS以一种分散式的模式操作,为发送和接收支付指令每家成员需要和其他成员之间建立双向的计算机链接。每个营业的结束时,BITS成员将互相调整他们的双边头寸,并通知RBA其双边及多边净额债务。结算将在第二天上午时进行。尽管BITS的成员关系只局限于一个很窄的范围内,但BITS是澳大利亚最重要的大额转账系统,它每天的处理金额约占日支付清算总金额的30%。这意味着与其他清算系统的参与者相比,它的成员承受着更大的结算风险。虽然采用的是延时行间结算安排,BITS支付将立即向收益人(收款人)交付清算的资金,该资金可以在同日被支取或再次使用。因此在收到BITS转账指令时,受益人并不承受任何欺诈风险。所有的使用和结算风险都由BITS成员银行承担。虽然BITS规章规定了流动资金支持条款,它可以用于控制一个成员不能结算它的BITS债务的情况。但是BITS的成员无法控制他们所承受的由其他BITS成员所引起的日间和隔夜的结算风险。作为改造澳大利亚大额支付系统计划的一部分,目前打算把用BITS进行的支付业务的结算改为实时全额结算。 2.6金融业务登录和清算系统(FINTRACS)大多数债务证券,包括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发行的证券的结算都是通过FINTRACS实现的。除了使证券的结算更方便外,FINTRACS还向其成员提供了进行大额资金转账的能力,而不需要伴有相应的证券交割。很多银行,特别是那些不是BITS成员的银行大量地使用这一资金转账系统来进行他们的大额支付。FINTRACS的管理和运营是掌握在其所有者Austraclear公司手中,该公司是由澳大利亚货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所有的一个没有上市的公开的公司。Austraclear的董事会由主要的持股人组成,它负责制定约束FINTRACS运行的规章。这些规章以合同的形式制约着FINTRACS的所有成员。澳大利亚债务证券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和发行机构都是FINTRACS的参与者。在1995年,FINTRACS有698个成员。FINTRACS是一个电子登录、转账和结算系统,最初它是被用来推动澳大利亚货币市场中债务证券的薄记转账业务。它的设计依赖于一笔交易的双方通过计算机终端录入交易的详细信息,然后在实现结算之前系统要把这两笔信息进行匹配检查。在1998年,Austraclear在系统中加入了资金转账功能,允许FINTRACS的成员不需进行证券的交易就可以进行大额的资金转账。系统目前仍表现出它最初作为一个证券结算系统的设计思想,即FINTRACS资金转账功能仍需交易的双方均使用计算机终端录入一笔资金转账的详细数据。所有的FINTRACS交易,不论是证券还是大额资金转账在营业日结束前都是临时的(不是最终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安排一家银行来代表他在系统中发送或接收支付指令,如果成员本身就是银行的话,一般他就代表他自己。在营业日结束时,Austraclear会通知每家银行他的每个客户的多边净余额,并要求银行确认它将代表他的客户接收受这一净借记或贷记余额。当所有的银行都确认了这些余额之后,行间的债务就变成了不可撤消的,并且发生的业务就被认为已被Austraclear结算过了。然后Austraclear把剩余净借记和贷记余额通知RBA,以使在第二天上午9时进行行间结算。FINTRACS系统作为大额电子支付系统被广泛的使用,大约占澳大利亚日支付金额的20%是由AUSTRACLEAR清算的。对银行和他们的客户来讲,FINTRACS的所有证券和资金转账业务的自身限制(每笔业务在营业日结束时才由银行确认)是一大风险的根源。如果一家银行拒绝接受一客户的日终净余额,那交易将被解退,解退过程一直要进行到净余额能够被银行接受为止。虽然到现在为止,这一机制还没有使用过,但是潜在的结算风险是存在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与处在解退业务中心的成员有交易往来的机构,以及需要用处在解退业务中心的成员不能清偿的资金来付款的银行来讲更是如此。来自FINTRACS解退处理的波及式影响是实际存在的。在行间结算中也存在着风险,在第二个工作日的上午一家银行可能会发现自己无法清偿他的FINTRACS债务。Austraclear没有制定相应的规则来处理这种情况。为解决这些与结算风险有关的问题,打算把目前通过FINTRACS处理的所有业务全部改为用实时全额结算(RTGS)方法来处理。 2.7储备银行信息与转账系统(RITS)联邦政府证券业务的结算通过RITS实现。除了推动证券的结算外,RITS还向其成员提供了单独办理大额资金转账的能力,不需要伴随相应的证券交割。RBA使用RITS结算其在进行市场操作中发生的政府证券业务和外汇业务,以及与货币供应有关的债务。 RBA负责管理和运营RITS,RITS运行的管理规则由RBA制定,而且该规则以合同的形式约束着所有RITS成员。RBA所有授权银行、两家特别服务的提供者和联邦政府证券的大型非银行交易商都参加了RITS系统。1997年中,RITS有141个成员,代表了226家各种组织机构,包括50家银行和2家SSPs。 RITS是一个电子登录、转账和结算系统,主要用于联邦政府证券的结算。它允许实时记录并以DVP(付款交割同步)方式进行联邦政府证券交易的结算。由于它是由Austraclear开发的,RITS与FINTRACS有很多相似之处,包括它需每天交易双方从各自办公大楼的计算机终端上录入相匹配的交易业务数据。但是与FINTRACS不同的是,所有的RITS交易指令发送后,交易立即成为不可撤消的,既便行间结算可能会被推迟到第二天才能进行。RITS也有资金转账的功能,它允许其成员不需进行相应的证券交割就可以进行大额资金的支付。目前,银行(和SSPs)进行的RITS资金转账可以采用全额实时结算(RTGS)也可以采用在第二天进行延时净额结算。RITS的非银行成员只能进行在第二天结算的不可撤消的资金转账。由RITS业务产生的每家银行的多边净额结算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