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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重点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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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重点归纳.doc

    行政法重点归纳一、单项选择题(15题*1)二、多项选择题(5题*2)三、简答题(5题*3)四、案例分析题(3题*15)五、论述题(1题*15)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行政法的历史、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行为理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基础理论、行为理论、救济理论或规定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45分)复议与诉讼法的具体分析五、论述题(每题15分,共15分)基础理论或者诉讼重要规定一、 基本理论:1,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控制与规范行政权、没有统一法典形式的法。2,行政法的历史。法国 行政法的母国德国 一个精心建构的体系美国 基于程序的控制英国 因为误解而迟到的法律法国:1,因为Parlements(各地区最高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对立,制宪会议禁止普通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2,拿破仑一世成立Le Conseil dEtat(国家参事院),代表国家元首受理行政申述。3,1872年,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最高行政法院4,1873年,BLANCO案,成为行政法历史上的第一案5,1889,卡多案后取消部长法官制,行政法院取得对行政案件的完全受理权。6,法国学者眼中的行政法法国纪龙德省烟草公司雇佣的工人在开翻斗车作业的时候,不慎将布朗戈先生的女儿撞伤。布朗戈先生因此以纪龙德省的省长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损害。他认为,对于烟草公司工人所犯的过失,国家应当承担民事上的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第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第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但是政府专员提出了异议:“行政审判机关与普通司法机关究竟谁有普遍权限来审理要求国家赔偿损害的行为?”于是,争议被提交权限冲突法院。该法院判决如下:“因国家在公务及雇用的人员对私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而加在国家身上的责任,不应受在民事法典中为调解私人与私人之间关系而确立的原则所支配,这种责任既不是通常的责任,也不是绝对的责任,这种责任有它自己的特殊规则,依公务的需要和调节国家权力与私权利的必要而变化。”1)行政法是国内法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这种行政活动主要是形式意义上的行政3)行政法是公法德国:历史1,17、18世纪德国成为行政(警察)国家2,1863巴登州,1872普鲁士州成立行政法院3,1895、1896奥托.迈耶德经典论述4,1949德国基本法,行政法重生特点1,行政法具有属宪性;2,行政法是公法,3,行政法是以特有方式调整行政的法;在公法规定有遗漏时,私法规范可以作为补充。英国:1,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或规范行政权力与职责的法。2,宪法与行政法难以区分。3,1977年,与行政法相关的案件都交由Queens Bench Division(王座分庭)审理,使得其成为高等法院下辖事实上的行政分庭。4,行政法由普通法调整,非常依赖于高等民事法院的判例。美国:1,美国行政法的起源,来源于对州际商业委员会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等独立控制机构的限制2,罗斯福新政,行政权极度扩张,国会开始研究如何控制行政权利3,1936年第一摩根案,联邦最高法院试图用行政程序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4,1940年,国会通过沃尔特-洛根法案,被罗斯福否决,1946年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与联邦侵权赔偿法 Federal Tort Claims Act 通过。3,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4、行政法是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法。通过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控制行政权的行使;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1933年6月,农业部长发布命令,限制堪萨斯市牲畜代理服务收费的最高价格。为此,农业部在19301932年期间两次进行了听证,由听证审查官主持,副部长主持口头辩论。摩根认为,听证后,相关职员没有提交有关听证的报告,使得部长在没有参加听证,没有阅读听证材料,只依据内部职员提供的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了决定,应当无效。地区法院驳回摩根的起诉,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决定者必须依据听证材料作出决定,否则等于没有进行听证,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重审。二、 法律渊源1,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2,我国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行政规章、条约与协定、法律解释三、 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行政法原则的体现为: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原则具体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行使。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四方面的内容。行政比例原则指行政行为应满足适当性、必要性和比例性的要求。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遁公开、公正、参与的正当法律程序。具体包括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说明理由 ;听取意见等内容。 四、 行政法主体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权利与义务的国家机关或社会公共组织。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法律上的行政主体是“权”、“名”、“责”三要素的结合体。2、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包括哪些?3,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五、 公务员法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国的公务员范围极为广泛。2,公务行为:对于公务行为的判断:行为以什么名义做出;行政是否在职权范围以内;行为有没有公务特征公务标志、命令、委托;以上无法做判断的,结合时间因素 、岗位因素进行判断 。3,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国家公职关系的产生、公务员的在职管理、国家公职关系的解除等,公务员的录用六、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七、 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活动,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2,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的行为。具体指行政主体以特定的人或事物为对象采取具体的行政措施的行为。 (1)首先看对象(包括人和事件)是否特定; 当人不特定、事件特定时,行政行为一般认为归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其次看是否可以反复适用;(3)再次分析行为作出的程序;(4)还存在疑难的,可以看行为与处理事实的关系,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面向过去,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面向将来。(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区分意义。(3)按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4)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按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5)按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的构成条件主体要素行政主体做出,具体由其工作人员实施,并以其名义实施。权利(职能)要素实施管理活动、行使管理权的行为法律要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成立或存在。根据行政行为的定义,构成行政行为一般应有以下几个特别要件:(1)行政权能要件,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具有行使行政权的资格,以便与民事主体相区别)。(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用于区分行政主体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3)意思表示要件(主观、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的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要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如果上述意思表示没有让行政相对人知晓,原则上行政行为也不能成立。4、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认定一个行政行为违法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着手: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5、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废止一,条件1,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消2,形势发生重大的变化3,行政行为的任务已经完成二,法律后果1,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2,因废止带来相对人的损失,行政主体予以补偿。6,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除了法律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情形以外,在被有权机关撤消之前,都被推定为合法,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必须予以尊重和服从确定力: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变更的效力,非经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消 拘束力:行政行为内容对有关主体所产生的约束其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效力 执行力:行政行为内容的自行执行和强制实现的效力 八、 行政立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1,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1,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立法,其效力属于行政行为的效力2,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主要是使行政裁量确定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1,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2,是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的依据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起说明与参照的作用4,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其合法性3,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一元两级我国行政立法采用的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指我国行政立法统一于宪法和法律之下,所“两级”,指我国行政立法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行政法规)和省部级行政机关的立法(行政规章)。具体情况如下:1,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2,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2)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以及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九、 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申请审查准予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以法律的一般禁止为前提(2)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3)是依法赋予相对人权利或资格的行为(4)是授益行政行为(5)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和确认的区别:1,针对事项不同,许可是未获得的某种权利、确认是已经存在的权利2,申请人目的不同,确认是为了确定某种法律地位、许可是从事某种行为3,法律效果不同,确认只产生原权利义务有效与否的问题,未经许可从事的行为会产生违法的后果4,性质不同,许可是形成性的行政行为,确认是宣示性行政行为5,内容不同,确认具有中立性,许可是授益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审批包括许可,狭义的行政审批为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2,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类型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普通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2,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特许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例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等 3,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限制。例如律师资格、医师执照、驾驶执照等4,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核准没有数量控制。例如民用航空器适航许可、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电梯质量许可、农产品质量认证等。5,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功能主要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例如工商企业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团登记 3,行政许可程序一般程序: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听证 特许,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第五十八条)。认可,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核准,行政机关一般要实地检测、验收。登记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的设定权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全国统一制度和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或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及其限制。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3,对同一事项,上一位阶的法已有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下位法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4,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十、 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以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处罚的种类:人身罚(1)行政拘留(2)驱逐出境、禁止进出境、限期出境(3)劳动教养财产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申诫罚(1)警告3,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2)国务院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行政处罚的程序(1)行政处罚简易程序(2)行政处罚一般程序(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可以要求听证的处罚)十一、 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会区分两种强制。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非终局性。3,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4,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十二、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行政指导2,行政合同3,行政事实行为十三、 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内容的总称,以保障行政权力合法高效行使以及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目的。2,主要的几种行政程序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证据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1)选择没有偏见的官员作主持人的权利(职能分离)(2)在合理的时间之前得到听证通知的权利(3)提出证据进行辩护的权利(直接言词证据)(4)聘请律师陪同出席的权利(5)要求行政主体只能以案卷中所记载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辩驳、质证的证据作出裁决的权利(案卷排他)(6)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7)听证一般需要公开进行(公开)说明理由制度1、概念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并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并将作出行政决定时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这就是说明理由制度。2、适用对象说明理由制度主要适用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3、说明理由制度的意义:一是确保行政主体对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利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其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4、说明理由的时间必须在事前或事中,即在行政行为作出通知当事人时必须载明理由,而不能在事后再补充阐明理由,否则会失去该制度的意义。只有法律、法规不要求说明理由时,才无需说明理由。回避制度保证行政程序的公正;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本案的处理过程的专门的行政程序制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情况:(1)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2)工作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3)工作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4)工作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有个人恩怨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处理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由工作人员主动申请,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向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主体申请职权回避由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主体直接责令工作人员回避回避决定:由行政机关的主要责任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决定工作人员的回避;对决定不服,当事人可申请复议;在决定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停止参与案件的处理,并且他在此之前参与的工作应当视为无效;行政首长驳回回避请求,并应说明理由。审裁分离制度关于行政公开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公正作为的规定回避禁止片面接触行政主体就同一个事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私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或者听取其陈述、接受其意见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主要防止的是程序外不必要接触,而非正常的程序内接触职能分离制度将行政主体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予以分离,由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分别行使,使行政机关内部建立起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有利于遏制腐败,有效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所造成的弊端。 例如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两种分离: 调查与决定分离罚缴分离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行政主体用来查明案件的真实,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制度(1) 谁主张谁举证(行政程序、诉讼程序的最核心的规则)(2) 不得强迫被管理者自证其违法(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则。促进行政机关公平决策的规定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关于行政效率的规定: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入不敷出的正义缺乏追求动力十四、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1,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以行政争议作为客体3,是依申请的行为4,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审查的对象5,当事人固定6,以书面审查作为一般形式行政复议的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质、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行政复议的范围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管权限,它是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案件的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的分工与权限范围的确定。,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复议不停止执行复议不适用调解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行政复议的范围三,不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1,法律法规。2,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申诉,内部行政行为)3,行政仲裁、调解或其他处理行为四、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具体包括:(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如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机关的判断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该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4,特定的复议机构,行政复议管辖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条块结合,当事人选择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对省级政府派出机关所属县级政府行为不服,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的例外)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申请(同级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诉讼;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对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直接管理该组织的部门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共同上一级政府或者共同上一级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移送管辖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的组织、共同行政行为或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机关在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4,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未经法律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人意外的利害关系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机批准第三人不参加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第三人具体情况: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申请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出外期限可以延长: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的形式:书面、口头申请复议的限制: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受理的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的审查期限:5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审理审理前的准备:7日内发送复议文书;10日的答辩期间。审理方式:书面审理复议申请的撤回申请人认为申请复议不当的被申请人改变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与例外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决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决定复议附带行政赔偿对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的复议决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有权直接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受转送机关60日内处理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决定撤销、变更(可以责令被申请人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在期限内答复,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作出与原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为被申请人不在期限内答复,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复议附带行政赔偿申请人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但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价款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复议决定复议优先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决定,省级政府确认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复议决定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从法律情况复杂,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执行:自愿履行为原则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终局的行政复议的维持原决定的,由原决定机关执行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更原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执行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处分直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分行政诉讼复习一、 定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 选择复议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以及单行法律、法规仅规定复议程序的以外,其他行政案件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选择,即使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设置复议程序,也可选择复议。2、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裁量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通过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和处理。(1)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2)审查只限于合法性(3)只审查被告,不审查原告(4)合法的条件包括:    a. 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b.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c.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d.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e. 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6、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1,什么是司法变更权2,现行法律的规定A,原则上法院没有司法变更权B,有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三、 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 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12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 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原则意味着除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了解的重点应是这些特殊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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