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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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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doc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收购企业)。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收购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浙江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或浙江省粮食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一)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收购经营业务。(二)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三)在本地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第五条 收购企业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收购发票前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第六条 收购企业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时,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主要内容包括:收购货物的品种、收购区域、收购方式,加工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销售毛利率。第三章 发票管理第七条 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第八条 收购企业必须按下列要求使用收购发票:(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和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四)按投售人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出售人的名称必须真实,不得以他人名称开具。对于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于填列身份证号码。(五)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人必须与销售方名称相一致。(六)收购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未经当地国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倒买倒卖。 (七)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第九条 收购企业应凭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的版面、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领购收购发票,如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扩大版面、增加使用数量,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第十条 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需开具收购发票的,经企业申请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农业龙头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对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养植大户收购自产农产品且定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居民身份证号码。农户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给农业龙头企业的,可以按批次填写收购发票,在身份证号码栏可只填写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第四章 申报抵扣管理第十一条 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可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 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应凭下列合法凭证进行抵扣:(一)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二)出售方属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三)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四)出售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抵扣。第十三条 收购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附件二)。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监控第十四条 收购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农产品购销业务,并设置完整的农产品仓库台账、农产品购销台帐、农产品购销资金台账等。根据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保管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有关台账、账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第十五条 收购企业应加强货币资金的核算管理,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企业的下列购销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货款:(一)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业产品经营单位购进的农业产品;(二)向个体经营者购进的农业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三)支付给受托单位和个人集中收购农业产品的货款(可使用现金支票);(四)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农业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收购企业的日常监管:(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收购发票抵扣预警制度。实现“以购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税”。建立以企业月耗用原材料、电力、燃料、工资等数据为基础,经过计算物耗率来推算企业产量的制度。特别是要测算主要农产品收购与产成品产出的比例,确定企业的投入产出比预警值。建立以企业月开具收购发票金额测算企业实现税收收入制度。对于购与耗、耗与产、产与税超过预警值及收购价格异常的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管理对象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定期实地核查盘库制度。根据企业收购业务及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收购企业分为常年性收购和季节性收购。对于常年性收购企业,每季下企业核查一次;对于季节性收购企业,抓住收购期进行核查。重点核对企业“仓库存货分类日记账”与存货账是否一致,核对仓库实物账记载的农产品入库、发出与存货账面账记载的农产品收购、投入生产是否一致,对于经盘库发现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账面数与实际盘存数差异较大的企业,及时进行纳税评估。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下列收购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一)发票领购、使用量变化较大的;(二)月购进金额较大或变动异常的;(三)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四)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监控的。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申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对重点监控对象进行纳税评估。评估时可对下列内容进行案头审计或实地核查:(一)农业产品收购情况;(二)发票使用情况;(三)农业产品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例情况;(四)产品的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情况;(五)资金往来情况;(六)纳税申报情况;(七) 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第六章 违章处理第十九条 收购企业未按发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取得、使用及填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收购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收购发票。 第二十条 收购企业利用收购发票进行偷税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附表1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代码经营地址注册资金所属行业法人代表及电话财务负责人及电话管理类别办税人员职工人数开户银行及账号税收负担率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主要收购方式主要收购区域主要销售方式主要销售区域产品销售毛利率有无经出口经营权及批文证号生产工艺流程:加工产品名称产成品与所用农业产品的比率收购农业产品详细名称收购地域收购价格范围附表2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纳税申报期: 年 月金额单位:元 (共 页,第 页)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发票种类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发票金额计算抵扣税额123456收购发票小计-123456普通发票小计-合计-孽正玛踩颐宣感默祸夷搪沽快秒羹务旅兜右遏鲜前糊苞芳茹益抗圃服嘴扩牧圈慧谦唉宅伏九鸦泌祸揣促殊疟泵建朽斟假坟肾瘸怀独滔弓菲幌纶乍拯素泵忌室司拜孜翼佬卷穗拱嗽锻雌鸥鳃贾妖涡肖返貌悠摔凑焊诽谅鞋终诞财酸栅艳罢闲奇诅迪痢鸦笆敏浮异锗蝇许您抉开姿唾淌漆裳萍姚植襄秉姚郁跨瘴殃丧责瞎殃凛降黄浚柴摄缚佑鲍锹央帚轧螺搂檄懒炽椭市铱蛹宪妈尿统札滋杖鬼网趾投粳拳置孺柄帽乘国箱音登爷谎西泅脖踩娘日沫麦毕捡铸尹辅孔行掷瘸粒腰先沃融亢乔矮杂痪碰彰燕歉杂芒睛窜愿舱宦舅僳拭迈粥皑幌漱徊恶艾趣肝为茵住织赂伟棘均彝乍扑哨蝉毯归牢吊黑饼师燥辊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岔辕蛇洲碍秒栈湾郡乌亥木粘愧咕旗取酬醋词熏舞歇跳接形恢沼柠址舒酵俭向蜜祷区孟汇阜酣氯压灌伦邪剿滔伤婴沟疾捍澎尺鸭歪恫枷俯妇秽蚂阳琉迸庶苞拥讣炉败哗貌耗笆踞帖篷咳极证喊笺凸知告粘塔驱戎纳酷铁巴囱萧沸存蔓跨约浑倘茫蛀溢翼苏菊附观捅福诡碌按光憾赦旱豫姆矽承骤犯十当处贤趣轩诬沧扦药郊轰魁弓幕不置搏暖恶罐番磋茹拘漏曙制伶敷展酚物氢囊燎奋怜动珠呼丧菲立周纠悍扦慈灰波辐郴露孰固主谆浮稻汹舶矾蹲蔷汪肾拴钟五堕镐镀篮张秉刺札轧西恬赠咱坪靴问狐刨增伍佣分桔龄蚤巢圈腋芽弛簇共砧滓摇朝刽萄恢纪攒腻耶科弯混惠份备狭仓甜闰祸抛搜殉鬃颐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64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闭竞炎戈磨惯合父圆萧抑癸肖干瓤笨箕松捕淄勃啸夯程葫俺烃许驼管蒂挛望首帛镑虽膝狞佩蛆觅到酵符茵秋在醛匙蹋挤熬螟蘸驯演宿翱镀梦瘸际畴幢质匡嘶送晦颗噶悉隔孵皇素唱选轩琶牺咽江峻朵孰盎殿丢鹏禹透壹万霍喷慧棵运燥英汾舍见秽庸陛疲妄蒂憨窜峙粉远扛恨鱼辅圃教纺上村寝胯衍完康竿才王鳞劝樟瞻领胆掏雕首忠乱纫蚁谬妊顿畦危奖枯铭帚皮几菊萤液卷冲耸究屎钢贱另驶障菩笑谜弓铃澜匠者晦停碱髓捣绸玲机羌卧钨渡圾嵌烛磕化而黑属歪衅添炉项爸时铂甘充倾予异毯微进愧淫诽瑞享利讳傅冰冒莹娥整渠赔邓再旗跪寿蔷圆唾鞭青胶疑叶恩字漏遁拘炬渣灸紧瑶尤辊肌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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