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doc

    • 资源ID:4079142       资源大小:69.50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doc

    附件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支撑海洋强国建设,规范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海洋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开展海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的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发展海洋学科和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海洋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海洋科学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重大理论与技术支持;参与国家海洋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海洋管理、监督和决策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条 为加强协同创新,服务支撑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保障,鼓励沿海省(区、市)、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等与国家海洋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家海洋科技中长期规划布局重点实验室,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基金和专项等,在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及有关管理文件。2、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3、批准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人选。4、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实验室。5、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6、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共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沿海省(区、市)海洋厅(局)是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将其作为落实省(区、市)与国家海洋局相关协议的重要内容,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2、组织编制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提供相应的建设经费和必要的仪器设备。3、指导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4、审核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并报送主管部门。5、协助开展省(区、市)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与验收。第九条 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涉海管理机构是其与国家海洋局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单位,其职责参照第八条。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文件。2、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发展,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和综合保障等。3、组织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4、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5、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第三章 申请建设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发展需要,主管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和涉海高校、科研单位等。第十三条 沿海省(区、市)与国家海洋局共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依托沿海省(区、市)辖区内的涉海高校、科研单位等,鼓励与国家海洋局局属单位联合申报;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等与国家海洋局共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依托所属涉海高校、科研单位等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拟建重点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研究实力,适应国家需求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特色,研究内容应属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2、拟建重点实验室应具有学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主任人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队伍,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3、拟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与设定研究方向相适应的科学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创新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学术氛围。4、拟建共建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应为沿海省(区、市)、涉海部门、央企和军队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且运行1年以上。第十五条 凡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具备基本条件的,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经管理部门审核)报送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初审和可行性论证,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内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在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重点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重点实验室主任如连续3个月以上不在岗,必须及时指定能胜任的代理主任,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到期时,须由依托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第十八条 根据验收申请,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验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专家遴选遵循回避原则。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重要学术报告、实地考察、质询答辩、讨论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挂牌运行。不按时申请验收且不申请延期验收的,或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重点实验室建设。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主管部门批准、依托单位聘任,可根据情况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择优推荐。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一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副主任由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议开放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主管部门批准、依托单位聘任,可根据情况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择优推荐。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到会委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鼓励国际知名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聘任。第二十六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固定人员或博士后形成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鼓励重点实验室设立主任基金,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等。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海洋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加强重点实验室的经费支持,建立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研究以及流动人员支出等。鼓励相关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重点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等。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数据共享。第三十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之间开展横向联合,鼓励重点实验室与其他研究单位、技术开发单位开展纵向联合,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管理。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档案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外事活动纳入依托单位的外事计划,鼓励重点实验室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对重点交流与合作项目择优予以支持。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两次。第五章 考核评估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依托单位结合年度工作报告,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及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司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重点实验室开展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主要对重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三十七条 综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较差”三个等级。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主管部门对被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科研立项、实验室建设、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于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重点实验室,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重点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序列。考核评估细则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建立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信用评价制度。对于考核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重点实验室,经查实自动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两年内不受理依托单位申报重点实验室。第六章 变更调整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主管部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和结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认为有必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重大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省(区、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经管理单位审核同意)。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Key Laboratory of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海科发1997111号)同时废止。附件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 式)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依托单位、管理单位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目的、意义 三、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联合、开放运行设想 九、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十、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含对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方面的承诺) 十一、管理单位意见(共建重点实验室须填写) 十二、主管部门意见10

    注意事项

    本文(国家海洋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