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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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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doc

    中共如东县委组织部如东县人事局东组200965号关于印发如东县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党委、政府,如东经济开发区、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东安科技园区,县委各部委办局,县各委办局,县各群团组织,县各直属单位:现将如东县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主题词: 公务员 考核实施细则 通知抄送: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事局。如东县人事局 2009年7月9日印发 (共印120份)二九年七月九日如东县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28号)、南通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通委组发20087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按管理权限另行规定。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各镇、各部门(单位)中除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围绕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各镇、各部门(单位)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公共目标和业务目标。 第五条 公共目标主要包括:政治态度、职业诚信、道德品质、敬业精神、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勤政廉政、遵章守纪等,由各镇、各部门(单位)按照年度工作要求确定。 第六条 业务目标主要包括:岗位责任目标及衡量标准、完成时限及质量要求、创新创优目标及产生的效益等,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所在镇、部门(单位)科室年度工作目标及岗位职责拟定,经镇、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审定,报镇、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平时考核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八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误办、迟办事项; (四)工作实绩突出,创新创优成效显著; (五)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九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履行职责能力较弱,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工作,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作风不严谨,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等,被有效投诉次的; (五)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 (六)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八)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天的; (九)廉洁自律方面存在某些不足的; (十)平时考核有1次确定为“较差”等次的; (十一)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总计达到40%以上(其中不称职不超过30%);(十二)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务活动或公众场合中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纪律,组织他人集体上访的; (四)因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违反社会公德,或因打架、酗酒闹事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依法执行公务,或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作责任心差,未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目标要求的; (八)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和行政不作为等,被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的; (十一)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谈话2次及以上、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10天的; (十三)执行公务中违反规定吃、拿、卡、要,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愿望故意刁难、报复,被服务对象或群众有效投诉的; (十四)因行政不作为,致使镇、部门(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负有直接责任的; (十五)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违反公务员纪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十七)存在不廉洁问题; (十八)平时考核有2次及以上确定为“较差”等次的; (十九)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为不称职票达30%以上;(二十)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镇、本部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领导成员)的15%以内。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本年度受到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先进部门(单位),在事先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 本年度镇、部门(单位)工作有重大失误受到县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因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及严重违法、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立案查处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0%。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一级考核一级,力求简便、务实、有效。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公务员公共目标执行情况和业务目标实施及完成情况。 (一)各镇、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平时考核实施办法,配套相应制度,明确出勤、过错与失误、创新与贡献登记办法,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职能科室负责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二)公务员根据所在职位(岗位)的要求,将工作任务的进展、完成情况,出勤情况,以及改进服务、创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情况,及时记载在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考核手册上,每月末对本月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在科室会议上汇报,听取评议。 (三)主管领导依据考核指标和衡量标准,每季度末对分管范围内的公务员进行定量定性考核,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镇、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公务员平时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研究确认。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结合镇、部门(单位)科室年终工作总结,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总结。公务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对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各项目标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述职。由主管领导组织公务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人数较多的镇、部门(单位),中层正职可以在中层以上公务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述职。 (三)民主测评。由各镇、部门(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公务员进行民主测评。可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加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作为年度考核等次依据之一。(民主测评要素可参考附表)(四)确定考核等次。镇、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听取主管领导和职能科室情况汇报,结合平时考核、民主测评等情况,拟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五)公示。将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镇、本部门(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异议的,镇、部门(单位)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查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六)反馈。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镇、本部门(单位)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镇、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各镇、各部门(单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鉴证,再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公务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津补贴预留部分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全额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津补贴预留部分; (二)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减半发给津补贴预留部分; (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津补贴预留部分。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定等次的,减半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全额发给津补贴预留部分;(五)因受处分不定等次的,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处分期间津补贴预留部分。(六)因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确定为不定等次的,暂缓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处分期间津补贴预留部分。待结案后按规定补定等次,根据补定等次情况核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处分期间津补贴预留部分。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升降和辞退的依据。 (一)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的依据。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励的依据。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健康休养。 第五章 相关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在任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第二十五条 挂职锻炼和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外借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和外借期间,由挂职和外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本人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和外借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外借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列入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 第二十六条 军队转业的公务员,由在任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公派,但经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或者触犯法律,则立案期间的年度考核不再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镇、各部门(单位)应建立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并设立日常考核办公室。考核委员会由镇、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公务员管理职能科室、纪检监察及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 第三十四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务员考核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意见; (二)负责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负责公务员考核结果及按考核结果实施奖励、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相关事宜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不严格执行考核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进行办理: (一)对违反规定突破优秀比例的,按规定调整后予以备案; (二)对不按规定进行平时考核的,督促其整改; (三)对违反考核程序,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按照本细则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参照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如东县委组织部、如东县人事局负责解释,各镇、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考核相关文件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如东县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参考) 内 容 等 次 姓 名理论学习政策水平依法行政业务水平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廉洁自律遵章守纪年度业务目标评估总评好良中差好良中差好良中差好良中差好良中差好良中差优 秀称 职基 本 称 职不 称 职说明:1.测评要素参考内容:(1)理论学习、政策水平。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学习运用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科学技术的情况;掌握运用业务政策水平的情况;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提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情况;参加党团群活动等方面的情况。(2)依法行政、业务水平。包括法制观念和学法、守法情况;坚持原则和程序,依法规范从政行为,遵守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规定的情况;钻研业务,熟悉本职,重视效能,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情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民办实事的情况;改进工作方法,善于总结经验等方面的情况。(3)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包括尊重他人,善于搞好团结,以及工作的相融性情况;谦虚谨慎,善于听取各种不同意见,勇于改正自己的不足,促进集体向心力、凝聚力情况;善于与相关机关搞好协调,综合运用各种资源做好工作的情况;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创新创优等方面的情况。(4)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包括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履行首问负责制和承诺制等方面的情况;文明办公,热情服务,为基层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增强工作责任心,遵守办事时效规定,处置各类问题及时,讲究工作效率的情况;深入基层,体察民情的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态度,让基层和人民群众满意等方面的情况。(5)廉洁自律、遵章守纪。包括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讲排场摆阔气的情况;遵守党纪政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6)年度业务目标评估。主要按照个人岗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全面衡量其绩效情况。2.各镇、各部门(单位)可结合职能工作和专业要求,对各考核测评要素进行适当的调整、补充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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