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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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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doc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许可事项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是: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已审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3、已审核的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4、开工申请报告5、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设施)建设进度计划备案表、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承诺书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统一票据7、工会经费收缴凭证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9、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凭证10、项目资金证明11、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3、中标通知书:(可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发承包审核通知书)1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15、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6、代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7、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3221206、3212631投诉电话:0771-3221234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委分管领导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3个工作日)服务窗口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制作决定书(限时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建设管理科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3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15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附件1:2、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一)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辖区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二)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四、审批条件(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燃气生产、输配、储存、装卸、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建设质量的要求;4、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批发经营活动的企业,有储存、装卸、运输、计量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人工煤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有生产、净化、储存、压缩、调压、计量和中控等完整的工艺设施;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0、有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3)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是指通过城市门站向城市燃气企业供应长输管道天然气的运营企业;通过城市高压管道向工业大用户直供长输管道天然气的运营企业;通过天然气支线管道或城市高压管道向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供应长输管道天然气的运营企业。1、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进入下游市场开展相关业务的批复;2、有联通天然气长输管线的支线和城市门站。门站及门站之后的燃气管网设施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要求;3、城市门站及燃气管网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要求;4、有长期有效的与天然气长输管线上游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5、有燃气输配、储存、调峰、调压、计量、清管、计算机远程监控、自动控制等完整的工艺设施,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7、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8、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9、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10、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11、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城市门站及次高压管网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4)燃气汽车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即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压缩天然气加气站(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液化石油气加气站(automobile LPG filling station)”和“加气站(automobile LPG or CNG filling station)”同义。1、加气站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燃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燃气装卸、储存、压缩、气化、净化、调压、计量、充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5、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7、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9、有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5)燃气气源贸易企业燃气气源贸易企业是指通过专业汽车槽罐车从气源生产地装运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运输贸易企业。1、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其母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源产地企业(生产厂)拥有产权、股份,并与气源生产厂签订了长期有效的供气合同;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3、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物流管理人员、车辆调度管理人员和专职驾驶员、押运员;5、有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专业运输车辆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6、有包括车辆设备、物资贸易、交通运输安全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7、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相应的抢险组织、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8、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二)燃气供应站点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2、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为申请设立主体;3、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5、有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工具、设备。五、申请材料(一)燃气企业(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4份;2、立项批准文件;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提交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及特许经营权授予相关证明文件;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5、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10、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1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提供与气源供应企业签定的供气时间不少于1年的供气合同;气源供应企业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生产、进口运营企业,和长输管道天然气输配运营企业。1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燃气储罐总容积(按水容积计算,下同)为500m3以下的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储罐总容积为500m3-1000m3的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储罐总容积为1000m3以上的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燃气相关专业是指燃气、暖通、石油、化工等专业。13、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14、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15、从业人员(包括下设供应站点的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16、企业燃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或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17、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8、代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9、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4份;2、立项批准文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9、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10、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12、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13、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14、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13、企业燃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或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14、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5、代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6、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3)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4份;2、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天然气支线管网、门站及门站之后的专供管道项目规划的批复和同意其进入下游市场开展相关业务的批准文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城市门站及高压管网设施安全评价报告;9、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10、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1、与上游气源供应企业签定的供气合同;与下游市场的直供工业大户、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城镇管道燃气公司、燃气汽车加气站签订的供气合同;1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13、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14、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15、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16、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7、代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8、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4)燃气汽车加气站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4份;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在高速公路路网上建设的燃气汽车加气站,需提供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实施规划许可前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的证明材料;在高速公路路网上建设的燃气汽车加气站,需提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批复意见;4、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取得的“一书两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燃气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燃气专项安全评价报告;9、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 10、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每个加气站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12、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主要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13、本企业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内容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14、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15、企业燃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清单(或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16、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7、代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8、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5)燃气气源贸易企业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4份;2、母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主要股东在气源产地(生产厂)拥有产权、股份的证明文件;与气源生产厂签订的长期(不少于1年)有效的供气合同;3、燃气专业运输车辆(汽车槽罐车)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定和获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证明材料;4、企业主要负责人、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的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企业需配备燃气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槽罐车压力容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6、企业工商登记预核准文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7、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8、本企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9、从业人员与本企业签订的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证明;10、企业燃气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制度。11、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2、代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3、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二)燃气供应站点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供应站点)4份;2、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3、供应站点平面布置图和外立面彩色照片;4、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5、供应站点负责人、供气营销员、送气工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6、供应站点从业人员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材料;7、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供气服务公约;8、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9、消防安全设备仪器一览表;10、县级以上燃气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燃气供应站点安全技术条件审查意见书;11、燃气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2、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3、代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4、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六、实施对象和范围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南宁市全市区域内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申请进行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南宁市市区域内供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象为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申请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七、办结时限(一)市、县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市、县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八、行政审批数量数量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3221206、3212631投诉电话:0771-3221234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表示范文本附件1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分管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3个工作日)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6个工作日)专家论证审查(2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申请人申请制作许可证书(限时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附件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燃气企业)    燃气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2012年版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 县(市、区)       路     号 栋号 房号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详见附表)企业性质 联系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燃气企业类别设区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事项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3、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 4、燃气二级批发企业 5、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 6、燃气汽车加气站 7、燃气气源贸易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市燃气管理处意见:      年 月 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附表: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供气能力供气范围市政管网长度燃气类别燃气来源运输设备储罐资料储罐类别 数量 单罐容积立方米设备资料资料名称数量(台)备用数(台)型号灌装设备   烃泵   压缩机   气化器   下设供应站点名单(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提供) 其他情况 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核发申请表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名称(加盖公章):供应站点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2012年版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企业地址联系电话 传真燃气企业许可证号供应站点名称 供应站点地址 供应站点级别 站点建筑结构类型耐火等级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员联系电话 站点面积 最高储量 燃气来源运输设备 人员配备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持证上岗情况                        燃气管理处意见 年 月 日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燃气设施改动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主体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体。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活动。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南宁市市区内需要改动燃气设施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六、申请材料1、书面请示(原件一份);2、改建工程设计图3、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5、市燃气处初审意见6、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7、代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8、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七、办结时限(一)市的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市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3221206、3212631投诉电话:0771-3221234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示范文本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分管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3个工作日)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6个工作日)专家论证审查(2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申请人申请制作决定书(限时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1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附件1: 附件2:燃气设施改动申请表  燃气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2012年版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 县(市、区)       路     号 栋号 房号企业名称预核准批准文件及文号企业性质 联系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燃气企业类别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事项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3、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 4、燃气二级批发企业 5、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 6、燃气汽车加气站 7、燃气气源贸易企业 8、燃气供应站点 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企业类型内资   港、澳、台商投资       外商投资     市燃气管理处意见:      年 月 日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意见: 年 月 日4、因特殊情况非消防需要通过消防设施供水审批操作规范一、事项名称、性质:(一)事项名称:因特殊情况非消防需要通过消防设施供水审批;(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一条,市、县(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县级市)消防设施供水审批的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已办理:市消防支队批准非消防用水批文已签订:用水单位与市供水企业签订的非消防用水供水缴费合同已具备:用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保证按用水量付费保证函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南宁市市区内因特殊情况非消防需要通过消防设施供水审批的供水单位。六、备案材料1、用水单位申请书(交原件1份);2、市消防支队批准非消防用水批文(交原件1份);3、用水单位与市供水企业签订的非消防用水供水缴费合同(交原件1份);4、用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保证按用水量付费保证函(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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