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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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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试题.doc

    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5)来源:考试吧(E)2012-5-4 17:48:26【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模拟考场会计证免考两门 不过全额退费会计证只考一科 无年龄限制 保证考试通过 证书正规可查 详询400-8818-7.2012会计做账教程大全(必备)会计手工帐,出纳教程,抄报税流程,合理避税 出口退税实操,会计查账实务,电算化教.百度推广查看汇总:2012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汇总第5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一、房产税法律制度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种税。(一)房产税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规定如下(注意多选题):(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自2009年1月1日起,也要缴纳房产税。(二)房产税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它是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提示1】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产,不征房产税。【提示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提示】位于农村的房屋,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房产税。(三)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其计税依据和税率也有所不同。1.从价计征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2009年判断题命题点】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30%)(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或原价)。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2.从租计征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四)房产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009年单选题命题点】表5.1房产税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1.2%从租计征房屋租金12%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提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五)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3.对融资租赁的房屋,以房屋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例题1·单选题】某企业2010年有固定资产原值3000万元,其中房产原值为2000万元,已提折旧400万元;机器设备原值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240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房产税为()万元。A.16.8B.168C.24D.240【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计算。企业应纳房产税=2000×(1-30%)×1.2%=16.8(万元)。(六)房产税的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1)损坏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4)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5)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6)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9)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10)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提示】只有第一种情况从“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都是从“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二、契税法律制度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一)契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1.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提示1】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单位及个人。【提示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方(买方)缴纳契税,转让方(卖方)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2.征税对象【2009年单选题命题点】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具体包括:表5.2契税的征税对象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项目不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项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6)其他,如以投资、抵债、获奖、预购房地产承受房屋、土地权属(7)公司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8)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1)土地、房屋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2)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二)契税计税依据【2011年、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1.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交换(1)交换价格不相等的,价差作为计税依据,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2)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4.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三)契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1.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2.应纳税额=计税依据×比例税率(3%5%)。【例题2·单选题】某省一体育器材公司于2010年10月向本省某运动员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格80万元。该运动员随后以70万元的价格将奖励住宅出售,当地契税适用税率为3%。该运动员应缴纳的契税为()万元。A.2.4B.2.1C.4.5D.0【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的,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并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由于契税是属于买方税,房屋出售的,出售方不缴纳契税。应纳契税=80×3%=2.4(万元)。(四)契税的税收优惠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五)契税征收管理1.契税纳税环节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2.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上一页1三、车船税法律制度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一)车船税纳税人【2009年多选题命题点】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提示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提示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深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提示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也是车船税的纳税人。(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载客汽车(包括电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专项作业车等。(1)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四)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提示】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例题3·单选题】2010年某公司拥有3辆载客汽车,4辆载货汽车,其自重吨位分别为3吨、4吨、2.5吨、2吨。当地车船税的年税额为:载客汽车每辆100元,载货汽车自重每吨50元。2010年该公司应纳车船税为()元。A.775B.875C.725D.675【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车船税的计算。应纳车船税=3×100+(3+4+2.5+2)×50=875(元)。(五)车船税税收优惠【2011年、2010年多选题命题点】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六)车船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2.纳税地点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3.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上一页12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1.纳税人(注意选择题)(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提示】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提示1】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提示2】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具体确定如下: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与应纳税额的计算1.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定额税率)【例题4·计算题】某县城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实际占地面积为50000平方米。该企业所处地段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案】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50000×2=100000(元)(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2010年单选题命题点】表5.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一般规定特殊规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此处特殊规定,教材上列出项目近30项。主要复习的有:(1)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示】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6)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I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提示】“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0年多选题命题点】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提示1】只有第五种情况从“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提示2】注意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别。上一页123五、印花税法律制度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一)印花税特点印花税不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征税方法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种的特点:1.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2.征税范围广泛3.税率低4.纳税人自行完税(二)印花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2011年单选题、多选题命题点】1.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提示1】纳税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提示2】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单位及个人。【提示3】在境外书立、领受但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也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其使用人为纳税人。【提示4】签订合同的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2.征税范围【2009年多选题命题点】表5.4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分类内容提示合同类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1)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上述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2)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3)技术咨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4)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区分: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于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1)分为资金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2)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来划定范围,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来确定征免界限。如:企业内的职工食堂、工会组织等设置的经费收支账簿,不属于“营业账簿”税目的适用范围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未列举的不需要交纳印花税,如:税务登记证(三)印花税税率1.两种税率形式:比例税率(0.05、0.3、0.5、1)、定额税率(5元)。2.定额税率使用范围: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提示】印花税的具体比例税率不需记忆,但必须会运用税率计算税额。(四)印花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计税依据【2011年判断题命题点】(1)合同类: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提示1】合同上的“金额”、“费用”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提示2】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3)不记载金额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2.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例题5·单选题】2010年3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由甲向乙提供货物并运输到乙指定的地点,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其中包括货款和货物运输费用。货物买卖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0.3,货物运输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税率为0.5。根据印花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是()万元。A.0.24B.0.15C.0.09D.0.06【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计算。根据规定,记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算贴花。甲企业应纳的印花税=300×0.5=0.15(万元)。(五)印花税税收优惠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4.特定情形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印花税:(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2)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按规定贴花;(3)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4)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5)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提示】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教材列举较多,都应予以关注,此处不一列举。复习时应注意选择题题型。(六)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1.自行贴花。即实行“三自”纳税,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自行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向当地纳税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点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自行注销。这是缴纳印花税的基本方法。【提示】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有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足印花。2.汇贴汇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同一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3.委托代征。上一页1234六、资源税法律制度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一)资源税的特点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二)资源税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提示1】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也属于资源税的纳税人。【提示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三)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液体盐)七类。【提示】特别注意前三项中不包括的内容:(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税率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特别关注】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末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日征收资源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五)资源税课税数量和应纳税额的计算【2011年单选题命题点】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以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1.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2.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2)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4)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同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3.应纳税额的计算【2009年单选题命题点】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例题6·计算题】某矿山11月份开采非金属矿3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其中销售了2万吨,自用(非生产用)0.5万吨。计算该矿山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答案】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纳资源税税额=(2+0.5)×8=20(万元)。(六)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4.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七)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八)资源税纳税地点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特别关注】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一页123456七、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3.征税范围比较广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提示1】根据最新政策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提示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提示3】区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是否因转让房地产而取得了收益。如果没有取得转让收益,则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2.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内容较多,易出单选题、多选题,为便于学习,现列表分类如下:表5.5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1)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2)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3)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4)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单位之间)(5)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6)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7)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2)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7)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8)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9)房地产的出租(10)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11)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例题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A.继承房地产B.以房地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C.出售房屋D.出租房屋【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四)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重点)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土地增值额1.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扣除项目【特别关注】扣除项目,具体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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