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会计制度典范.doc

    • 资源ID:4073831       资源大小:456KB        全文页数:6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会计制度典范.doc

    会计制度典范 一、会计事务处理准则范例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会计业务的处理,除法令已有规定者外,悉依本准则及程序的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会计年度,会计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月份间损益,应予严格划分。 第三条 本公司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根据年度计划编制,营业预算及资本支出预算,在经营过程中为便于现金调度起见,应按月编制分月现金预算,营业预算、资本支出预算及分月现金预算的编制执行与考核,依照本公司预算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款项,应存入国家行局,商业银行。(本公司帐户)。 第五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普通会计事项,依照本准则及程序第二章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有关现金及有价证券收支事项,依照本准则及程序第三章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办理。 一般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一节 会计业务范围及其执行 第一条 本公司会计业务由各级主办会计人员及其助理人员处理。 所称主办会计人员,在总公司为财务管理部主管,在所属机构为会计部门主管。 第二条 会计业务包括下列各项: (一)原始凭证的核签; (二)记帐凭证的编制; (三)会计簿记的登记: (四)会计报告的编制、分析与解释; (五)会计用于企业管理各种事项的办理; (六)内部的审核; (七)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八)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行办理的会计事项。 各项会计业务应包括预算、决算、成本、出纳及其他各种会计业务。 第三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帐凭证;根据合法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但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记载的事项,具备记帐凭证的条件者,得代替为记帐凭证。 各种特殊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滞碍难行时,得参酌一般会计的原理原则方法或习惯,在不违背政府法令范围内处理。 第四条 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给予证券的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的执行。 第五条 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帐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财物的核对与盘点事项,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第六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错误时,随时加以更正。 第七条 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须使用本名,不得用别名或别号。 第二节 会计凭证处理程序 第一条 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其类别见本制度会计凭证第二章的规定。 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须具备某种条件者,应依其规定。 第二条 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 (一)法令明定为不当的支出者; (二)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三)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者; (四)与本公司有关规定不合者。 第三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支出凭证的审核 1.支付款项应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与原则,但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以受款人的收据即可。 2.对于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1)该公司或商号名称、地址; (2)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3)单价及总价; (4)交易日期; (5)本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若为收据,并须填明该营利事业的统一编号,贴足印花。 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1)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必要时应检送身份证复印件; (2)支付款项事由; (3)实收金额; (4)收到日期; (5)本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前项原始凭证如为收据,应贴足印花,并依法代扣税捐。 4.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并视法令规定贴足印花。 (1)受款机构名称、地址; (2)支付款项事由; (3)实收金额; (4)收到日期; (5)本公司的抬头、地址。 5.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应检附材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7.购进物料及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物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8.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附“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请购单。 9.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10.员工出差旅费应依照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具“出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有关单据报销。 11.支出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应用大写数字书写,不得涂改或挖补。 12.非英文的凭证单据应由经办人将其内容摘要译成英文,一并附送。 13.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的限制者,依各该预算的规定办理。 14.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及经办人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二)收入凭证的审核: 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2.房屋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的依据。 3.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或开标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据为其审核的依据。 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据为其审核的依据。 4.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1)销售(或出售)日期; (2)客户名称及地址; (3)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4)单据及总价; (5)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6)其他事项。 5.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视为不合者。 (1)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2)收入原与事实经过不符者; (3)书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4)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5)其他与法令规章不合者。 第四条 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为造具记帐凭证或登帐的根据。 第五条 记帐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帐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处理。 第六条 应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各级主管的核转及主办会计的会签,呈奉部经理的批准,始得据此编制记帐凭证,事后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第七条 记帐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应悉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原始凭证的金额,其不以分位为止者,应将分位以下的小数四舍五入记入记帐凭证。 第八条 记帐凭证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一)记帐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者。 (二)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三)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四)商业会计法规定应行记载的事项未经记明者。 (五)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者。 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帐凭证上得不签章。 (六)有记载缮写计算错误,而未经遵照规定更正者。 (七)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者。 第九条 凡由一科目转入他一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帐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帐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造具记帐凭证转正。但属成本计算科目另有规定处理方法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现金、证券、票据及财物的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造具记帐凭证,但有关生产成本已随时根据合法原始凭证,直接记入明细分类帐者,得按期分类汇总造具记帐凭证。 第三节 会计簿记处理程序 第一条 会计簿记除本章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根据记帐凭证登记。 第二条 根据记帐凭证记入会计簿记时,除总分类帐应先汇编“日计余额试算表”,然后根据该表过入外,其明细分类帐应根据记帐凭证记入。销货簿,应收票据明细帐及材料帐得根据原始凭证直接记入。 第三条 记帐时其帐簿内所记载的会计科目、金额及其他事项,应悉与记帐凭证内所载者相同。 第四条 日计余额试算表的编制及各种帐簿的登记,均应每日为准。 第五条 帐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帐簿,应予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告: (一)日计试算表及帐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者。 (二)过入总分类帐未据规定的日计试算表者。 (三)日计试算表及帐簿的内容与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帐的内容与日计试算表不符者。 (四)记载缮写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者。 (五)其他与法令不合者。 第六条 总分类帐及明细帐,原则上均应按日结算借贷的余额,如事实上无此必要时,得斟酌实际情况改为每周为准,但每月终了时必须办理结总一次,计算各帐户“本月合计”及“截止本月累计”,以利月报的编制。 第七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帐: (一)会计年度终了时; (二)公司改组合并时; (三)公司解散时。 第八条 结帐前应为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一)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帐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二)折旧坏帐及其他应属于本结帐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三)材料、成品等实际存量与帐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四)其他应列为本结帐期内的损益及截至本结帐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未入帐各事的整理分录。 第九条 年终结帐时,各帐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入、支出各科目的余额应结转“本期损益”科目,为损益的计算; (二)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下年度各该科目。 收支各科目的结转应作成分录,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的结转直接在帐簿上处理。 第十条 帐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帐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数者,应由查觉人员将情况呈明主办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数或相对帐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 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帐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一条 帐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重揭两页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斜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划线注销的帐页空行均应由记帐人员盖章证明。 第十二条 各种帐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或各厂名称、年度、帐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办会计盖章。各种帐簿的末页,应列经管人员一览表,填明记帐人员的姓名、职别、经管日期。凡经管帐簿人员遇有职务更调时,须将各项帐簿由原经管人员与接管人员于上述帐簿“经管人员一览表”内书明交接年月日并盖章证明。 第十三条 各种帐簿帐页的编号,除订本式应按帐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的帐簿,应按各帐户所用的帐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予装订成册。总分类帐及明细分类帐应各在帐簿前加一目录。 第十四条 各种帐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新帐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毋庸更换。 第十五条 各种帐簿在使用前应检查页数编号,并贴足印花税票,其主要帐簿并应送当地税务机关验印。 第四节 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第一条 会计报告的编制,除决算报告应将属于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全部列入外,至于日报、月报等得就该期间末日办理完毕时,已入帐的会计事项编列。 第二条 会计报告内所表现的事实,应与帐簿所记载者相符,但预算及其他比较分析数字得不由会计簿记,直接编制会计报告。 第三条 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一)其内容与会计簿记不符者; (二)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显有错误者; (三)缮写计算等错误者; (四)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五)其他与法今、公司规定不符者。 第四条 会计报告应依总公司所订的期限编送。 第五条 本公司所属机构所编送的会计报告应为综合报告,必要时并附送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 第六条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第七条 会计报告未经总公司的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 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规格应使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五节 会计档案处理程序 第一条 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别,依记帐凭证的顺序,分目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记帐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日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帐凭证张数。 第二条 下列原始凭证得分别装订保管,只是应于记帐凭证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一)各种合同及重要资产凭证应编号独立专卷; (二)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现金、票据、证券等凭证; (三)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据; (四)其他事实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第三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簿记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第一节 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及所属机构现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所称现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而言。 第三条 所称有价证券系指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及公司股票而言。 第四条 所称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会计业务,系指现金预算、现金支出、有价证券收付,登记报告等事项。 第五条 各机构有关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保管与移转事务应由出纳部分办理。 第六条 各机构的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的库存现金外,均应存入银行。 第七条 各机构的各项收入,外币部分应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有价证券悉由总机构集中管理。 第八条 各机构的库存现金及有价证券应由会计部门负责随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 第九条 各机构因资金运用,购入政府债券。购入公司股票应报请总公司核准后办理债券及其他公司股票者签报,由公司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行库的银行支票,应由其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 第二节 现金预算 第一条 现金的支出,应由会计部门编列预算,切实执行,如因事实需要必须变更时,须由会计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修正。 第二条 现金预算应力求配合业务部门的需要,以使财力的经济有效运用为原则,并分为年度预算及分期或分月预算。 第三条 现金预算,依业务计划,固定资产建设改良及扩充计划举债及偿债计划,资金周转投资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及盈余的分配等编制。 第四条 每期或每月终了,应将现金实际收支数与预算数,分析比较,列报有关财务的调度的层级主管参考。 第三节 现金收付 第一条 出纳部门应根据会计部分合法的收支传票、执行收付,但下列各项不在此限。 (一)营业收入,收款时,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办理收款及报解事宜。 (二)凡情况特殊来不及由会计部门编送收入传票时,得先由出纳部门执行收款,收款当日即送会计部分,据以补编收入传票,完成收款程序。 第二条 出纳部分执行收款时,应查核,其须发给统一发票或收据者有无具备,才能收款。付款时,其须取得收据者,应向收款人索取后始得给付款项,并在凭证上加盖“付讫”章。 第三条 出纳部门对于付款不得故意拖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3天,除对员工的薪工旅费,公务上的借的或内部报销及对外付款在10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外,应开发抬头划线支票,其金额满10000元者,除抬头划线外,并注明“本票据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第四条 出纳部门收入的支票,经银行交换入户者,方得视为“收讫”,收入的支票发生退票时,应由出纳部门根据银行退票理由单通知业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向债务人催收,并通知审计部门处理。开出的支票如尚未交付受款人,不得视为“付讫”。 第五条 出纳部门对收支传票届满两周,尚无法执行收付时,应通知会计部分处理的。 第六条 出纳部门将付款支票层送各级主管盖意时,应检附有关的支出传票,并于传票上注明银行存透帐号,支票号码及支付金额。 第七条 凡将A银行存款提存B银行,或将银行存款提还透借户,或由银行存款户中提补库存现金时,均应经负责财务调度主管核准后,由出纳部分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部分,编制记帐凭证后予以办理。 第四节 有价证券收付 第一条 出纳部门对各项有价证券,应根据合法的记帐凭证执行收付,如因情况特殊,先由出纳部门根据核准文件直接行收付时应即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部门补编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经执行收付后,收付有价证券人员及主管出纳人员,应于记帐凭证上签章,以示收讫或付讫。 第二条 出纳人员收到各项有价证券,以存放银行保险箱保管为原则。关于银行保险箱开启的印鉴,应由各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 第三条 出纳部门应随时注意各项有价证券到期日期,按期兑取本息后,即填单或书面通知计部分,编制记帐凭证。 第五节 登记及报告 第一条 出纳部门,每日收支完毕,登记“现金簿”“银行存透明细帐”后,应编制“现金及银行存透日报表”,连同该日收支传票,于翌日送会计部分。 第二条 银行对帐单应洽银行直接送会计部门核对,并编制调节表。 第六节 周转金设置与收付 第一条 总公司及所属机构有关部门,视其业务需要,得呈准设置周转金其余额由各有关部分会同会计部门报请总经理核定。 第二条 周转金的动用得由各部门主管核定。 第三条 经管周转金的部分,应设置周转金收支登记单,根据原始凭证登记。 第四条 周转金的支出,以原设置目的范围为限,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周转金于年终时应一次退回会计部门,必要时于翌年再向会计部门续借。 第六条 周转金的经营情况,应由会计部门,不定期派员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签报主管核阅。 第七条 经管周转金人员,应尽管理职责,如因疏忽职守而致公司蒙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并受连带处分。 第八条 周转金如奉总公司撤销时,原请领部门应将周转金立即缴回。 第七节 出纳人员 第一条 凡办理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的出纳及保管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一)应由编制内正式职员充任,不得由试用人员或工人办理。 (二)不得兼任福利,工会机构有关会计、财务及主计等职务。 第二条 经管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人员应尽善良管理的责,如因疏忽职守而致公司蒙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并受连带处分,如有挪用库存,侵占公款等不法情事者,除追保赔偿,依法追究办理外,其直接主管并应予连带处分。二、会计事务处理规定(范例A)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会计事务处理除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会计事务应由主办人员及其助理人员处理。 第三条 本公司会计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在平时采用现金收付;决算时,应照权责发生制予以调整。 第四条 会计原则与会计方法之采用,应考虑到能充分表达公司财务状况,其处理原则前后一致,不得任意变更,这样一来会计结果便于比较分析,基于重大原因必须变更者,应依法令规定程序办理,并将不同之点及其影响,于财务报表内注明。 第五条 公司营业决算之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会计结果之表达,与会计事项之计算及记录,应并予重视。 第七条 会计科目排列次序应依科目性质分别按其流动性、重要性、清偿期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会计资料所示金额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特殊情况下须以外币表达者,仍应在各该会计资料中,按国家外汇牌价将外币折成人民币。 资 产 第九条 资产购入以取得所有权为原则,当资产权能取得使用权或其所有权尚未取得,而已获使用权益时得以使用权为构成条件。 第十条 资产之入账价值,依成本为准。所谓成本,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取得时之净值或自制之成本; (二)资产取得时之佣金、税捐、法律、登记及其他因获得使用权及所有权之一切费用; (三)资产依原定使用目的前之验收、检查费用; (四)资产运达原定使用地点之运输、保险、储存及装卸等费用; (五)自行建制资产所必须之材料、人工及依成本原则所应负担之间接费用; (六)使资产合于原定目的之整理、安装及试车费用; (七)资产在运输中之损耗,除应由承揽人赔偿者及非常损失外,其正常损耗应由该项资产完好部分负担; (八)增加原有资产价值或效能所支付之费用。 资产因使用目的或地点发生变动而引起上述各项费用之重复支出,不得列为该资产之成本。 第十一条 资产之取得为支付现金者,其所支出之现金数额,即为该项资产之成本,非支付现金以其他有形资产或劳务交换者,依所交付资产或劳务之成本为该项资产之成本。 第十二条 延期或分期付款所得资产价款及其利息与现购价格间的差额,属装置期间之固定资产者得列为该项资产之成本,其属流动资产者得按期作为该期之财务费用列账。 第十三条 以债权交换而取得之资产,应依所取得资产之市价计算列账。前项资产无市价者,以客观合理之方法予以估计,其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因赠与或捐献而获得之资产,依其市价计价列账。前项资产无市价者,以客观合理之方法估计。 第十五条 一次取得数种资产,而其成本之全部或一部为总数,无细数可稽者,应依各项资产之市价比例分摊。 前项资产之全部或一部无市价者,以客观合理之方法估计。 第十六条 资产价值或使用权之存续为有限期者,应于限期内将其价值依合理而有系统之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或其他资产之成本。 前项将资产价值或使用权转作费用之标准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天然资源之计算,以年限为基础的,应依照所得税法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之规格,其不能适用年限为基础者,得采用工作数量或其他类似基础,以符合资产效能之实际耗减程度。 使用年限之估计,应顾及预以使用情况,逐年维护政策及“经济效用”等因素,从而使使用年限能与经济年限接近。 (二)土地之使用效力如属永久不变者,应不予计算折旧,只有土地之附着资源,其可预见效能之耗减者,应分期摊销。 (三)发行债券费用应于债券存续期中摊销。 (四)开办费用应于组织或建厂于正式营业起5年内摊销。 (五)租赁改良物之成本应按租赁期间摊销,其使用年限少于租赁期间者,按使用年限摊销。 (六)无形资产之摊销,依其效能存续期间为准。 (七)预付费用应于其归属时将其转正。 (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备抵呆账之提列,应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之余额为准。 前项资产之价值或使用权,倘其限期尚未届满,已失其产生效益能力,则尚未摊销余额,应在扣除可预计之残值后,悉数记作损失。 第十七条 资产在本公司内部转移或形态改变,除基于成本会计的规定而另计其金额外,应不改变其原有账面价格,但订有内部计算盈亏法者,得依期定以内部往来相互补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之账面价值,由于时价之长期剧烈涨落,或其他国内外经济情况之变化,确实无法表现其真实情况时,得以适当之资料补充说明,或依法定程序,报请有关机关核准变更其账面价值。 第十九条 存货(包括商品及材料)领用之计价,应以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前项计价方法经择用后,不得任意变更,但因特殊原因,得报请有关机关核准后变更之。 同一总分类账科目之存货项目,不得兼用两种计价方法。 第二十条 资本支出及费用支出之划分,凡因支出而取得之财务和劳务,其效益仅属于本期者为费用支出,其效益属于本期以后者为资本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存货于每年结账时,其盘点与账面发生之盈亏得报请该部门稽征机关核备后列为当期之收入或损失。 负 债 第二十二条 各项负债入账,悉依其应清偿的数额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 清偿之数额,应为已经获得债权人同意之数额,其无法或尚未取得债权人同意之债务,其数额得依据事实估计,或有负债或支付承诺性质之债务者,应于财务报表内注明。 第二十四条 长期负债的到期日在一年或一营业周期以内者应于年终或期终转列流动负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债之溢价或折价,属于该项债务之评价科目,并应于债务存续期间以系统之方法,调整其利息。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负债依外币为计算单位者,除收付或发生当时有原折合率可资依据应依据原率折合本币入账外,其无原折合率可资依据者应依收付或发生时政府许可之折合率折合入账。 第二十七条 清理外币之债权债务,如因折合率变更而发生账面差额时,其差额应列为清偿时期之收益或费用。 前项差额,如依照规定列有外币债务兑换损失准备者,应先抵销其准备后,将其差额列为收益或费用。 股东权益 第二十八条 股东权益包括资本、预收资本、各项公积、累积盈亏及本期损益,为投资者所持有之权益。 第二十九条 资本以核准登记之数为准,本公司资本额之增减应依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投资人投资为现金以外之资产,其作价不得高于缴付时之公平市价。 第三十一条 资本、盈余及各项公积均应严予划分,资本公积除转作增资或弥补事业之亏损外,不得为盈余之现金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获有盈余时,除依法缴纳所得税及提列法定公积外,必须依照公司章程为盈余之分配,但有累积亏损时,应先弥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弥补亏损时,依下列次序办理: (一)拨用未分配之盈余; (二)拨用资产公积; (三)折减资本; (四)由股东出资填补。 收 入 第三十四条 收入系指下列各项而言: (一)商品销售资产与劳务效能的供应所获得的收入; (二)对债权关系有利的清理所获的收益; (三)整理及财务收入; (四)其他与业务无关,应列入本期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所获得之收入为现金以外的资产者,应依照该项资产公平市价或所供给产品或劳务之售价,作为收入数额。 第三十六条 收入之认定,须于债仅已经发生的同时并有资产获得,债权之成立或债务之抵销。 第三十七条 由于时价上涨,而致资产价值增加者,在该项资产未售出前所增加之价值不得列为收入。 第三十八条 各项收入不应于实现前凭预测列账,各期的收入,应予以划分清楚,并分别列账。 费 用 第三十九条 与当期收入相配合的支出是费用。与当期收入相配合,但无潜在收益能力之支出为损失。 第四十条 费用系指下列各项而言: (一)凡为获得收入所必须供给的产品或劳务之成本; (二)凡为促进获得收入而消耗的各项费用; (三)凡为维持收益能力的继续存在所消耗的各项费用; (四)其他与业务无关,应由本期负担之费用及损失。 第四十一条 费用依所支付之现金数额或耗费资产之成本,或所负担之债务予以估算费用额时得依合理方法予以估计。 第四十二条 为便于成本分月计算,对本期内必需负担费用,可预为估计,分月摊销成本。有显著季节性之公司或部门,其固定性成本之分摊基础,得按其特殊情况制定。 第四十三条 当期收入应与当期支出配合,如所获得之收入,已经列账而有关之费用尚未发生,该项费用依合理方法估计列账,已开支但未收实效的费用,该项费用应先以预付费用列账。 第四十四条 前项收支,得列作本期损益,但应另立科目或子目表示。 第四十五条 利息乃对资金供应者之报酬,应视为营业外支出。只为扩充设备或创业期间之建设利息,得视资本支出或开办费。 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会计报告之编类,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先了解对方之需要,再决定报告之内容及格式,尤应加强对内部各管理阶层之报告。 第四十七条 会计报告对于下列事项应予注意,或另以附表补充说明: (一)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与市价有重大差异的; (二)短期及长期投资中有价证券的市价; (三)存货之计价方法; (四)固定资产折旧及最近重新估价日期与方法; (五)因借款而提供担保资产及其相关债务; (六)公司债务偿还时间,利率及有关事项; (七)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八)企业投资及附属事业投资股东权所占被投资者之比率,及其经营内容经营情况等; (九)特种基金用途及其运用方法; (十)保留盈余之指定用途; (十一)资本、公积及盈余之变动情况; (十二)影响当期损益之重大原因; (十三)呆账及闲置资产处理情况; (十四)资本支出执行之情况; (十五)当年度研究发展成果; (十六)其他应加说明之特殊事项。 第四十八条 由于物价或其他经济状况之变动,致会计报告不能正确表示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时,对其差异应附适当之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告编制之原则: (一)应显示要点:凡重要之科目、项目或金额,应予分别列示或单独说明,不重要之项目,可择其性质相似者并列; (二)计价基础应加以说明:资产类项目之价值如以其他基础的市价重置成本计价者,均予以说明; (三)一致性:会计报告之格式及用词应各期一致。所应用之会计原则如有变更并足以影响其计算结果时,应将变更情况附注说明; (四)充分表达:会计报告应能满足阅读者的需要,并使不发生误解,凡报表未能充分说明者,应另以文字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对生产成本预算数与实际数之差异应作适当之分析及说明。三、会计事务处理规定(范例B) 会计事务范围及执行 第一条 本公司普通会计之事务,除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一般会计事务包括下列各项: 1.原始凭证之核签; 2.记账凭证之编制; 3.会计簿记之登记,查对及清理; 4.会计报告之编送分析及解释; 5.各部盈亏之计算及内部之稽核; 6.总分公司会计之处理; 7.会计人员之交代; 8.会计档案之事理保管; 9.其他有关之会计事务。 第三条 会计事务之处理程序,应依会计法之规定,根据合法之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录会计簿记,根据会计簿记,编制会计报告,并依法为之递送。但原始凭证之格式及其所记载之事项具备记账凭证之条件者,可以代替为记账凭证。 第四条 有关特殊会计事项,依本规定处理有困难时,可以参酌现行法令及一般会计法则稍加变通。 第五条 本公司所附属单位,其总分会计之处理另依规定办法处理。 第六条 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证券出纳者,非经主办会计人员签名盖章,不得作为出纳执行。 第七条 主办会计人员于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证券及其他各项财务,得随时呈报各有关主管,派员盘点。 第八条 会计事务之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错误发现时,随即更正并盖章。 第九条 会计事务使用电脑处理者,有关各项规定可另行决定。四、总公司财务及会计处理准则 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 第一条 总公司财务科需分别为各营业所设立一应收帐款明细帐,每天就分公司寄来的销货日报表,分别依其每日总金额,登录其应收帐款的增减情况。 第二条 每月底总公司财务科应编制帐龄分析表(如表2.2),并与各营业所会计员寄来的应收帐款明细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6日呈送总经理。 第三条 总公司财务科应将每天收到的票据及现金,于当天下午立即转存银行,或请银行委收。并将应收票据明细分别登录于各该到期日的应收票据明细表(如表2.3)。 第四条 营业所会计分别于当日下班寄销货日报表,总公司财务科于第3日收到后,应即编制销货日报总表(如表2.4),并于当天呈送总经理核阅。 银行存款及现金收支 第五条 总公司财务科需每天编制现金银行存款收支日报表(如表2.5),呈送总经理核阅。本表的收入栏,应包括托收票据的转入部分。 第六条 本公司除各营业所的零星支出外,其他各大项支出及采购贷款,一律由总公司财务科统一办理付款。每月3日前为请款截止日,15日前财务科需审核、整理完毕并编妥传票,呈送总经理核阅,每月20日为付款日。 零用金 第七条 总公司财务科需指定专人,负责总公司的零用金保管与支付总公司的零用金额,暂定为伍万元整。将来视实际状况,再行斟酌调整。 第八条 有关零用金的保管、支付与补充,概依本公司零用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薪 资 第九条 财务科除整理总公司人员薪资外,并于收到各营业所的薪资表,于28日前送呈总经理核准

    注意事项

    本文(会计制度典范.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