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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doc

    • 资源ID:4073654       资源大小:21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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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doc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四条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第五条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相应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综合性考试。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取得会计证。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第八条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高中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三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第九条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三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第十条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种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以及对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负责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各地的考试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财政厅(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实施。乙种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国家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乙种考试,参照各档次的学历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及格,由财政部颁发单科及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及格后,由财政部颁发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第十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三年以上者(含三年),所取得的资格自行失效,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第十四条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第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财政部。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计划等重大原则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财政部一位副部长担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具体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组织大纲编写和命题,制发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规范、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联合成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按照全国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二、考试科目的设置(一)会计员资格考试科目定为: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会计员实务。(二)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甲种考试科目定为: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助理会计师实务。乙种考试科目定为:财经实用写作;政治经济学;会计学(上);成本会计;经济法概论;财政与金融。(三)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甲种考试科目定为: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会计师实务。乙种考试科目定为:财经应用数学;会计学(下);管理会计;审计学;财务管理;统计学原理。三、考试大纲和教材(一)各科考试大纲由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经审定后发布;(二)考试大纲如需修订,修订的大纲经审定后,最迟应于考试前半年发布;(三)乙种考试各科的教材,由考试办公室聘请专家按照审定的考试大纲统一编写,公开发行;(四)甲种考试以及会计员资格考试的辅导材料,由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编写。四、考试的命题与评分(一)各科考试按规定程序在各科考试大纲范围内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能建立考试题库的考试科目,应逐步建立试题题库,每次考试的内容从题库中抽取。不能建立题库的科目以及应建题库科目在题库未建立前,应组成命题小组,按审定的命题原则命题。试卷全国统一印制。(二)考试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全国统一制定。评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五、考试日期和开考计划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月的第二个星期日。首次考试拟于年月日进行。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表周期科目第一年第二年种类助理会计师财经实用写作成本会计乙种考试政治经济学经济法概论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会计学(上)财政与金融会计师财经应用数学管理会计乙种考试会计学(下)财务管理审计学统计学原理乙种考试日期定为每年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开始。首次考试定于年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考试时间。六、考试的报名与登记(一)报名时间: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月日至月日,首次考试报名时间拟定为年月日至日;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月日至日。(二)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三)报名条件: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报名。参加乙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助理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会计员职务;参加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国家机关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六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和规定的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名。(五)统一登记: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并颁发准考证。(六)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七)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视同相应的任职年限,按规定参加上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七、考试的培训为使参加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更好地学习各考试科目的知识和技能,对于围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举办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各地举办各种资格考试辅导班、培训班,必须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乙种考试的辅导班、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辅导班、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后,报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各种辅导班、培训班的招生对象仅限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管理办法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八、考试工作的规章和纪律严格考试规章和纪律。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定颁发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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