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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冲刺串讲班讲义 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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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冲刺串讲班讲义 全.doc

    上海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冲刺串讲班讲义 全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一、会计与会计法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会计在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包括:1、道德的规范;2、单位内部规范;3、行业组织规范;4、国家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最高层次的会计法律规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大法。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按照法律的构成、制订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法律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定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指有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经国务院各管理部门首长和地方人民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即地方性法规。就法律定位而言,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组成部分。按照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一)会计法律(二)会计行政法规(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和组织实施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如从事具体会计工作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担任会计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下,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督促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第二节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指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注:伪造:无中生有;变造:篡改事实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二、会计核算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资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事项三、会计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一)会计凭证的种类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情况,从而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会计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三)原始凭证的审核: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审核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总之,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账。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起装订。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可以复制。注:如果是会计档案,不得外借,但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表原始凭证。四、会计账簿(一)会计账簿的设置1.总账。总账又称为总分类账。2.明细账。明细账又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明细账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业务中,主要包括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这是对单位依法登记会计账簿所作出的法律规定。1.单位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5.禁止账外设账。注:账外设账,不同于有些单位为了强化内部管理而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设置的管理会计账簿。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会计法第二十条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就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法第二十一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单位负责人就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这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程序等作出的法律规定。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通知,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中期财务报告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执行,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对外提供这一重要工作。(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从国际范围来看是一个比较通用的术语,但是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这一述语。为了保持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仍然沿用了“财务会计报告”,但同时又是引入了“财务报告”,并提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在所有具体准则的制定中则统一使用了“财务报告”。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是对外报告,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专门为了内部管理需要量的、特定目的的报告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二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包括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时期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信息,以勾画出企业整体和全貌;三是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形成一个系统的文件,不应是零星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被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3.财务报表的分类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1.数据真实2.内容完整3.计算准确4.编报及时(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企业应当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六、会计年度(一)会计年度的概念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目的: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这是我国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制会计制度,是为了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注:会计法关于会计年度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七、记账本位币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八、会计文字记录会计法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因此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九、财产清查(一)财产清查的概念财产清查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并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二)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该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种类。1.按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的内容多、范围广、投入的人力多,不可能经常进行,一般只用于年终结算前的清查。当然,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如企业破产、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清产核资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或核定资金,也要进行全面清查。(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是根据需要对部分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盘点和清查。2.按照清查的时间划分,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1)定期清查。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结账时进行。(2)不定期清查。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规定清查时间,根据特殊需要而进行的临时性清查。(四)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1.财产清查前的准备工作。2.财产物资的清查。十、会计档案管理1998年,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在总结会计档案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要求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没有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询、或复制原件。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分为3、5、10、15、25年。口诀:一头二尾,三个五年(固定资产卡片账报废清理、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都是15年。3.会计档案应按规定程序销毁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解决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三节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2.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3.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4.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会计账簿,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5.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是各单位都必须建立,必须履行;二是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四)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该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政府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在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普遍监督,分别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5.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会计法规定:一是只有在财政部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时,才能行使查询权,以避免少数监督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二是行使查询权的财政部门应当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即财政部和财政部派驻的监督机构,除此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无权行使查询权。(三)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以外,还包括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监督。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第一,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不能只检查无结果。第二,应当尽可能利用已有检查结论,避免重复查账。对已有检查结论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不必再重新组织重复性的检查,以避免因重复查账而加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四)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五)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问题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得审计报告。(四)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五)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艰巨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会计工作。2.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3.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二)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1.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计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才能对外提供。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3.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政治素质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3.政策业务水平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的业务管理知识。4.组织能力5.身体条件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管理办法还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会计法第42条、第43条、第44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包括:(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2.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负责组织实施从业资格考试,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具备报考条件并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免试会计基础、初级电算化。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办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1.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为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持续地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2.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主要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三)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六、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分别对应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要求财政部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岗位设置的原则作了规定,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为各单位配备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提供了基本依据。(二)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1.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内部设审计制度,前者是会计机构内部的一种工作制度;后者是单位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2.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1.会计工作人员交接的概念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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