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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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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讲义.doc

    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5月12日、13日举行。其中中级经济法的考试时间为5月13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共两个半小时。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我将历年考试情况,尤其对2011年的考试情况进行总结,并对2012年的考试特点进行预测,希望各位考生及时了解考试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复习。同时,我也将介绍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一、2012年的考试大纲有调整吗?根据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2年度考试。因此,2012年的考试大纲会有所改动,但改动的幅度不会太大。我估计第一章会重写,分值也会相应提高一些。2011年的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共有八章内容,包括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第四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外汇管理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2012年的大纲不会有大的变动,个别内容可能增删。二、往年考试尤其是2011年考试的命题特点有哪些?(一)历年考试的题型和题量有哪些特点?总体上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其中,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属于客观题(合计75分),采用计算机阅卷,要求考生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简答题和综合题属于主观题(25分),要求考生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2011年中级经济法试卷共有五个题型:1、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1至25信息点。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这种题型最容易得分。可以用直选法,但是,要注意加快速度,为后面的答题留下充足的时间。【例1】(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符合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可由董事会制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国有独资公司合并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C.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D.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参考答案:A 解析:此题属于命题型选择题,有陷阱。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根据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因此,C选项表述错误。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因此,D选项表述错误。【例2】(公司法)2008年5月1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依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了本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奖励公司职工。该公司现有已发行股份总额8 000万股。下列关于该公司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奖励职工的表述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400万股 B.公司可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800万股 C.公司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可以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支出 D.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在2010年5月15日之前转让给职工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此题属于数字型选择题。根据规定,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中,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为8000万股,则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400(8000*5%=400)万股。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类似题目还有考时间、比例、金额等等。【例3】(合同法)陈某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行李箱寄存在车站寄存处,但在寄存时未告知行李箱内有现金。陈某凭取物单取行李箱发现该行李箱已被人取走,陈某要求寄存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按寄存物品的全部价值赔偿 B.不予赔偿 C.按一般物品的价值赔偿 D.按寄存物品的一半价值赔偿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属于案例型选择题。根据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题属于寄存货币的情形,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例4】(消费税法)2009年3月,某卷烟厂从甲企业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使用60%用于生产牌卷烟(甲类卷烟);本月销售牌卷烟80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为()万元 A.210.20 B.216.20 C.224 D.225.20参考答案:B解析:此题属于计算型选择题。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算。卷烟的消费税实行复合计征,外购已税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的,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400×56%+150×80÷1000050×30%×60%=216.2(万元)【例5】(公司法).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 A.甲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300万元 B.乙公司由一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参考答案:C解析:此题属于综合型选择题。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选项A错误: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选项B错误:(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选项D错误。上面这五个例题属于考查点单一,陷阱不多,只要能够记住,就能答对。对这类题目一定不要丢分,而且要加快速度,为其他题目留出时间。2、多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26至45信息点。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这种题型难度很大,且分值较高,是历年考生失分最多的题型。要求考生掌握知识点要仔细、深入。【例1】(外商投资企业法) 下列有关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A.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B.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董事会通过即可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参考答案:ACD解析:此题属于命题型多选题,但是明显知识点增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例2】(证券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应具备的条件有()。A.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B.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C.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D.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价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此题为数字型多选题。涉及时间、人数、金额和比例。根据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例3】(合伙企业法)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属于命题型多选题,但是陷阱明显增加。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该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合伙协议另行约定。其他选项均可以由合伙协议另行约定。【例4】(合同法)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出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B.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C.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D.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有过错,应分担责任参考答案:ABD解析: 本题属于案例型选择题,根据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对收到的标的物及时进行检验,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本题中,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乙公司应承担责任。【例5】(个人独资企业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参考答案:BCD解析:本题属于命题型多选题,但是涉及基础理论,隐藏陷阱。 根据上述例题,大家可以看出,多项选择题所涉及的知识点较多,综合性强,难度也较大。请大家一定要认真仔细。3、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将判断结果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61至70信息点。表述正确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表述错误的,则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每小题判断结果正确的得1分,判断结果错误的扣0.5分,不判断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判断题是布设陷阱最多的题型,大家在作这类题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例1】(相关法)某商场以低于进货的价格销售一批即将到期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构成掠夺性定价。()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题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掠夺性定价行为。 【例2】(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例3】(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通过。()参考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决议。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这种题型名为简答,实际上就是小型的案例分析。案例的阅读量一般不会超过400字。每个案例后面的问题一般为2到3个。要求回答问题一定要围绕案例,且勿脱离案例作答。这种题型难度也较大,要求考生掌握知识点要准确。容易出简答题的章节有: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10年新增了税法部分,因此,简答题中增加了一个有关增值税的计算题。2011年简答题没有考税法内容,但是,2012年估计会考一道税法的计算题。【例1】(合同法)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只需承担40%保证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5、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这种题型综合性极强,案情比较复杂,2010年的综合题案例阅读量为890多字,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涉及的不法之处有8处。2011年考了一道企业所得税的综合题,要求指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并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的税款。阅读量为700字左右。涉及的不法之处也有8处。从历年考试情况来看,综合题的案例阅读量在600-1200字之间,问题多为5个。要想答好综合题,考生必须对相关知识有一个综合、深入的理解,同时,还必须掌握相关的答题思路和技巧。这些我会在辅导班上给各位考生作详细介绍。综合题的解题方法主要包括:(1)案例的阅读方法;(2)案例的答题方法。【例1】(公司法和证券法)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一)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在A公司召开的年度例会上,黄某宣布了公司与某世界知名企业合作的消息。3月21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获得50万元。 (二)2008年4月,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向B银行借款3 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 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A 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三)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 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2.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 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3.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分析并指出上述(一)、(二)、(三)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参考答案:事项(一)不合法之处 (1)3月21日,A公司将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题中,3月18日A公司宣布合作的消息,该合作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A公司应立即报告并公告。 (2)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黄某属于A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向陈某建议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 (3)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黄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事项(二)不合法之处 (1)抵押合同约定将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题中,A公司与B银行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是不合法的。 (2)A公司与B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题中,由于A公司与B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事项(三)不合法之处 (1)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上市公司配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股本总额),其30是3000万元,因此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2)持有21股份的股东赞成即通过该决议的方式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亲自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共5000万股(4010),特别决议通过的比例是3333.33万股以上,而实际表决时仅有持31(1021)股份的股东投了赞成票,10000×313100万股,低于该法定金额,因此该决议事项是不能通过的。 (3)公司2009年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通过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该购买资产的总额已经超过了公司资产总值2亿元的30,因此应该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但该事项通过的股东仅为15(10000×151500万股),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因此是不能通过的。(二)历年考试中,各章节的分值分布情况如何?从命题内容上看,重点章节突出。08、09、10、11年的分值分布表如下:章目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第一章 总 论8761第二章 公司法121412.7515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24231015第四章 证券法12912.759第五章 合同法181922.523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1212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1617第八章 相关法3488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合同法最为重要,分值最高;增值税和消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公司法、其他主体法、证券法次之。经济法总论和相关法分值最少。(三)历年考试的难度如何?可以说,这些年来,考试的难度在逐步提高。主要体现在:1、试题中布设的陷阱增加。所谓布设陷阱就是利用某些概念的细微差别或者其他技巧诱导考生犯错误的命题方法。应对这种情况的办法就是学习知识一定要仔细,要注意掌握相近概念的区别。我们在讲课时也会给大家一些提醒。2、综合程度进一步提高这几年考试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综合性题目大量增加,这些题目不再单纯考一个点,而是同时考多个知识点。有些知识点还存在一定的跨度。这就为我们的综合训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应用性题目有所增加所谓应用性题目是指除了综合题和简答题之外的应用性选择题或者判断题,这类题目不直接考知识点,而是将知识点转化成例子,在例子中考查考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因此,难度较大。三、2012年考试的题型与题量将有哪些特点?尽管考试大纲有所调整,但是,2012年考试的题型和题量将和2011年基本相同。所以,2012年中级经济法的题型应当包括单项选择题(25道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判断题(10道题,每题1分)、简答题3道题(含1道或者2道计算题),每题5分,综合题(1道题,10分)。总的来说,仍然是客观题75分,主观题25分。关于各章的分值分布,很难确定,我们仅仅做一大致的判断章目2010年2011年2012年第一章总论613第二章公司法12.751513第三章其他主体法101513第四章证券法12.75912第五章合同法22.52322第六章增值税消费税法121212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161717第八章相关法888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2012年的各章分值分布和2011年相差不大,个别章节可能有所微调。四、如何应对2012年的复习和考试?考生在正式复习之前,一定要认真研究历年试题,尤其是近2、3年考试的命题特点,把握命题的重点,熟悉命题的套路。这对于有的放矢地展开复习具有重要意义。从近年的考题来看,考点更加分散,所谓的偏题有所增加,考题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单纯靠押题、猜题等方法取得好成绩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考生首先要端正学习态度,要舍得下苦功。下面我就2012年的考试复习向考生提出如下要求:第一,选择一个信誉好,有良好教学经验的辅导学校和辅导教师。在听课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两点:一是在教师的讲解下弄懂相关知识点的含义,尤其是那些容易发生误解的知识。二是划分开重点和非重点内容。辅导教师都有着多年的教学经验,对历年试题了如指掌。他们对考点的把握是比较准确和可靠的。大家在听课的时候要注重理解,同时要把握重点。第二,精读教材。教材是命题的依据,因此,考生在听课后必须仔细阅读教材,在阅读时,结合听课的笔记,注意进一步深入理解并记忆。在阅读的过程中,可以将有关知识点整理出来,并作相应的标注或者摘录。这样,在临近考试的突击复习中,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第三,注意在学完每章(节)后,作一定量的同步训练题,巩固所学到的知识点。在选择练习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质量,选择信誉好的出版者。第四,在临近考试的一个月内,要加强综合训练,作一定量的模拟真题。在选题模拟真题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的出版者。具体作的套数因个人时间来定,但最好不要少于五套。在做题时,一定要卡住时间,按照真实考试的标准严格要求,这样才能对自己的应试状态进行强化性训练,才能够尽快适应考试的特点,取得良好的成绩。五、几种高效率的复习方法1、减半学习法。即当考试内容有正反两个方面时,可以选择其中内容较少的一个方面进行掌握,而删掉另外的一个方面。比如,合同法中,可以抵押的财产7项,不得抵押的财产6项。就可以用减半学习法。2、投入产出分析法(战略性放弃法)有些知识点内容特别多,考试的概率也比较低,对于这些内容根据考生的个人能力灵活掌握,对于时间充裕,记忆力好的考生,可以投入一些精力,争取记住,而对那些时间紧,记忆力不太好的考生,可以放弃。总之,对那些投入很大,而效益较低的知识可以考虑放弃。比如应当出具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教材中列举的重大事件包括12项之多。可以考虑放弃。3、陷阱识别法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细心,要注意容易布设陷阱的段落和内容。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考情分析】在最近5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分值为5分8分,平均分值为6.4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5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2010年本章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和以往内容作了颠覆性变更,具有抽象性和体系性。2011年预计分数在7分左右。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项选择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项选择题2题4分2题4分2题4分判断题1题1分2题2分1题1分简答题0综合题合计4题6分6题8分7分4题6分1题1分【大纲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考试内容】第一节 经济法主要内容一、经济法的产生(略)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2、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单选题】(20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反垄断法 B.预算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本题B选项属于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之一。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宪法。根本大法(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调整涉及国民的基本权利的事项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一般称为“*法”。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四)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自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单选题】(201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B)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了解)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了解)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1、从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多选题】(2010)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1、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非单一性。2、在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3、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略)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1、社会性;2、法律性;3、表意性;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一)调制行为所谓调制行为,就是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具有主导性。(二)对策行为所谓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1、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2、所谓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多选题】(2010)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下列各项中,属于横向对策行为的有()。 A.依法纳税行为 B.不正当竞争行为 C.逃税、避税行为 D.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参考答案】BD 【答案解析】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选项BD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因此正确;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奕行为,选项AC属于纵向对策行为。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一)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从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二)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依据行为对象,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三)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可以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四、行为的相关要素(略)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略)六、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略)七、本书将介绍的重要行为(略)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自由),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一)职权的分类与职权法定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要具体地规定于各类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也是“职权法定”的具体体现。(二)调制权的分配1、调制立法权既可以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实行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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