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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会计从业考试之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考前冲刺重点提示第四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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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会计从业考试之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考前冲刺重点提示第四讲.doc

    第七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新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7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一、税务管理(一)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与证明。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1开业税务登记(设立税务登记)30日2. 变更税务登记30日3. 停业、复业税务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不得超过1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交纳税款。纳税人要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4.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登记的法定原因:(1) 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2)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0日(3)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区分: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只是办理变更手续。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申请报检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连续12个月内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6. 税务登记的注意事项(15日)(二) 账簿、凭证管理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辅助性账簿凭证主要指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1. 账簿管理(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15日)2. 发票管理(1) 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2) 发票的开具要求 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3) 发票管理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做好本地区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4) 发票的印制发票的种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样式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申请自印普通发票。不得私印、伪造和变造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区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5) 发票的领购 领购发票的对象。 领购发票的程序。(6) 发票的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请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7) 发票的检查(三) 纳税申报1. 纳税申报的内容2. 延期申报3. 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1) 直接申报;(2) 邮寄申报,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3) 数据电文方式,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4. 纳税申报应注意的问题(1)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税款征收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征收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法定手续。(一) 税款征收方式1. 查账征收主要适用于账簿、凭证和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的单位。2. 查验征收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生产单位。3. 查定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不固定、税源分散、账簿不健全的单位。4. 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情况:(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5. 其他方式,如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方式。(二) 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1. 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1) 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 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5)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6)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7)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2%);(8)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2) 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4)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5)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三) 税款征收措施1. 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 补缴和追征税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3.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若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税务机关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4. 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5. 出境清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6. 欠税公告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三、法律责任(一) 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二) 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四) 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五) 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六) 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七) 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责任(八) 抗税的法律责任(九)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十)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十一) 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十二) 非法印制发票的法律责任(十三) 有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法律责任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预算收入采用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2.调节制约;3.反映监督。(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根据政府层次不同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各级总预算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部门单位总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二)各级政府的职权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编制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报告权;2.各单位:编制权、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一)预算收入 根据政府层次不同:(1)中央预算收入;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预算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二)预算支出按支出级次划分:(1) 中央预算支出(2) 地方预算支出(三)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五、 预算组织程序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 预算的编制1. 预算年度财政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2. 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1)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2)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法律、法规;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入。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2.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3.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上解上级的支出;下级上解的收入。4预算草案初步审查1个月(二)预算的审查和批复1.审批: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出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2.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法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3.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三)预算的执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四) 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1. 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2. 备案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3. 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五)决算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1.决算草案的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2.决算草案的审批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六)预决算的监督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中央和地方预决算县级以上本级和下级乡、民族乡、镇本级2.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1)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3)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6年开始试点。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一)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中央国务院地方省级政府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1.公开的内容;2.公开的标准;3.公开的途径。(二)公平竞争原则1.竞争性原则;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2.公平性原则。机会均等、待遇平等。(三)公正原则采购主体和采购主管部门对于相对人要公正。(四)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除极少数法定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优点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取向,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缺点难以适应紧急情况采购、难以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采购程序复杂、采购周期较长等(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优点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缺点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不便于监督管理等六、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特征:一是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权利与义务(二)供应商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权利与义务(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1.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2.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3. 义务和责任七、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2)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2.邀请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或3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3.竞争性谈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4.单一来源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5.询价采购人向3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一)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二) 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2.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三) 采购人的内部监督1. 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构应公开2.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符合法定要求(四)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机关、检察机关等(五) 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我国自2001年开始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相关制度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单一账户);(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特殊专户(特设专户)。2各账户的功能(1)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该账户。(2)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时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 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时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 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4)预算外资金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5)特设专户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一) 收缴方式1.直接缴库;2.集中汇缴。(二) 收缴程序1.直接缴库程序2.集中汇缴程序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一)支出类型总体上划分为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工资支出购买支出零星支出转移支出(1)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2)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 (二)支付方式1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2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三)支付程序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时,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四)年终结余资金的处理预算结余资金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和应缴回财政部门数额后的余额计算。预算单位的预算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一)职业道德的概念1.道德: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职业道德:某一职业共同认可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二)职业道德的特征及主要内容1.职业性;2.实践性;3.继承性。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职业道德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五句话二十个字,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三)会计职业道德概念及含义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二、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一)指导功能(二)评价功能(褒扬和谴责)(三)教化功能(劝善戒恶)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1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依托。2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3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4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会计法律制度会计职业道德性质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具有很强的自律性作用范围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一定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表现形式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成文的规定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实践保障机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三)会计行为的法制与德治在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既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会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会计行为,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以德治理会计行为。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一、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一)含义爱岗敬业就是要求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并为做好本职工作锲而不舍、尽职尽责。爱岗和敬业,互为前提,相互支持,相辅相成。爱岗是敬业的基石,敬业是爱岗的升华。(二)基本要求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忠于职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忠实于服务主体、忠实于社会公众、忠实于国家。二、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一)含义诚实是指言行跟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人们将“诚实”和“守信”视为道德的最高境界,也将其作为道德的基本要求,甚至将诚实作为经邦治国、修身养性的根本。(二)基本要求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3.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注册会计师对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执业谨慎,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对客户和社会公众尽职尽责,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维护职业信誉。三、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一)含义廉洁:“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自律: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会计职业自律包括两层含义:会计人员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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