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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要点提示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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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要点提示 .doc

    声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专区转载请注明出自 更多会计证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下载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会计证考试论坛,等待您的光临!2009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试要点提示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1: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考点2: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定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考点3: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它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考点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牢记)会计规章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财政部2005年1月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考点5: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考点6: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考点7: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考点8: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考点9: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第二章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考点1:会计核算的十三项基本原则,即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成本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考点2:客观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我流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就应该是真实可靠的。考点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期限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资产。考点4:相关性原则(有用性)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考点5:一贯性原则 同一企业,纵向可比一贯性原则也称一致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考点6:可比性原则 不同企业,横向可比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考点7: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企业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考点8:配比原则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考点9: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凡支出的收益仅涉及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考点10: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但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考点11:重要性原则: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考点12: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一)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制度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这是无中生有的,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考点13: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区间称为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月份。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主要是与我国的计划、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和财政管理。考点14: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一)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二)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三)编报的财务以会计报告发必须以人民币反映考点15: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考点16: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考点17:两项原则性的要求:一是编制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考点18: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的会计财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考点19: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目前,我国法规制度中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考点20:会计法还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考点21:(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考点2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考点23:1、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考点2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考点25: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考点2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考点27: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考点28: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考点29: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考点30: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考点3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考点1: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考点2:根据业务需要设备会计机构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大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考点3: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根据规定,规模很小、经济业务简单、业务量相对较少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将会计工作岗位纳入其他职能部门并设置会计人员,同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人们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考点4:代理记账的概念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考点5: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考点6: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考点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考点8:根据规定,但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考点9: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考点10:我省(不包括宁波计划单列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初级会计电算化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地组织考试;珠算五级等级由各地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的考试全省统一组织,每年进行一次。考点11: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考点12: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考点13: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制度,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考点14: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考点15:调转登记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考点16: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被处罚等情况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考点1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从而保持和不断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考点1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1、针对性。2、适应性。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内容要讲究“新”和“实”。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学时要求。培训不得少于24小时。考点19: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考点2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考点2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考点2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财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当然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账,只要所记账不是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是可承担一部分记账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这是可以的。三是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考点23: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市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考点2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有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考点25: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考点26: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第一,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第二,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考点27:办理会计工作交换的基本程序(一)做好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考点28: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需要由主管部门派人督促监交。(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部门会同监交。此外,主管部门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考点29:交接后的有关事项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考点30: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能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第四章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考点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目的为:一是通过对违反法定义务者的惩罚,确保行政义务得到履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二是通过制裁违反者,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防止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三是通过行政处罚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考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实施、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是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六种形式。三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四是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一发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考点3: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级察看和开除等。考点4: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第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考点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二)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点6: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对犯有泄露国家机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点7: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对其发行人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发行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点8: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考点9:(二)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对同一违反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五章 现金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第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第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第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第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考点2: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第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第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第三,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第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第五,票据的出票日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拾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第六,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考点3:银行结算帐户的种类1.银行结算帐户按照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它是存款人的主办帐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帐户办理,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家银行开立帐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以通过该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帐户,该类帐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支付,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帐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支,此类帐户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对临时存款帐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2.银行结算帐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和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单位银行结算帐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个人银行结算帐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考点4: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帐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考点5:银行结算帐户的变更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帐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件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考点6: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考点7:基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公司、外国驻华机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考点8:一般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该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帐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经营理念的银行。考点9:专用存款帐户的使用范围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帐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牢记)考点10:专用存款帐户的开户要求单位银行卡帐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该帐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帐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帐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帐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会缴帐户除向其基本存款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帐户除从其基本存款帐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六章 税收法律制度考点1:税务登记范围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另外,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凭证。考点2:税务登记种类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设立税务登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考点3:变更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考点4: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一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考点5: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消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考点6:发票的概念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考点7:发票的种类按照行业分类,发票可分为工业发票、商业发票、服务业发票、交通运输业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等;按照发票所用纸质不同,发票可分为普通纸发票、涂碳纸发票、水印纸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的金额的不同限制,发票可分为无限额发票、限额发票、定额发票等;按照发票使用对象的不同,发票可分为通用发票和单位具名发票等;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税控发票等;按照发票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等。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如下程序领购专用发票;一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二是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证件;三是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专用发票的购票种类、领购数量和购票方式;四是领购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税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一是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二是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三是未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个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由征收窗口代开发票。专业发票。为里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加强“以票管税”、税源监控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税务机关逐步将专业发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范畴。目前,我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有:保险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统一发票、邮政业务统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很多地方还将交通客运统一发票也纳入税务机关管理。考点8:发票的开具要求1.单位和个人应自爱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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