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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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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毕业论文.doc

    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摘要: 西周的法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创造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西周的奴隶制法制的指导思想趋于成熟,形成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它对于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关键词:西周礼刑关系影响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0年)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大国。西周从武王灭商至幽王被犬戒所杀,共传11世12王,历257年。西周建立政权后,政治、经济、文化日趋发达,处于我国奴隶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在夏、商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发展,达到奴隶制法制发展的最完备状态。西周的法律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创造了一系列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西周的奴隶制法制的指导思想趋于成熟,形成了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原则,它对于维护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巩固奴隶制国家政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1. “礼”与“刑”的内涵1.1 礼1.1.1 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1.1.2 礼的内容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个大的方面,所 谓“亲亲”,即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 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一 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相比较而言, 忠高于孝,国重于家。1.1.3 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1.2 刑刑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2. 礼与刑的关系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刑是西周法的基本形式,用来惩治和防止犯罪。礼与刑是西周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概括而言,礼刑一般关系是这样的,“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处于消极被动状态,是对于切违背礼行为进行的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2.1 礼与刑的相同点2.1.1 礼是刑也就是法的基础和渊源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过程中,法以刑为主要内容,刑与法是相通的。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很大一部分来源于习惯法。习惯法又来源于包括以祭祀习俗、礼仪规范等形式为代表的一部分礼。这部分礼经过改造,逐渐上升为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律出于礼"。2.1.2 夏商西周以礼为社会规则与行为规范,礼同样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尤其周礼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礼不仅具有法的目的和性质,而且由于礼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 盾,因而它也具有法的强制性。违反礼的规定和要求,就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同样要受到严厉制裁。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保障贯彻 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寓刑于礼"。2.1.3 礼与刑又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与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相一致,统治者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只有当礼失 去效用时,才施用刑罚,刑是礼必要的补充。同时,刑的制定和实际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礼为指导,用刑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礼治秩序。2.2 礼与刑的区别2.2.1 规范内容,社会功能不尽相同从规范内容上看,礼作为社会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有部分内容属于法律范畴,他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和财富分配的秩序;刑是规定对各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刑事制裁的规范,都属于法律范畴。从社会功能来看,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规范,侧重于积极的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由于礼的作用在于强调道德教化,刑则强调惩罚镇压,道德教化不成方才使刑罚镇压,故二者之间的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2.2 实施范围不尽相同礼主要是通过舆论教化发挥作用,严重违反礼的才施以刑罚。刑是通过各种刑罚的实施来惩戒犯罪,且礼与刑适用原则不同。夏商西周宗法等级制度以维护统治阶级权利为核心,奉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3. 西周礼、刑对封建法制的影响3.1 西周礼对封建法制的影响.西周礼是中国古代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周礼是一个强大的"礼治"体系,在周朝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由法的构成要素和周礼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来分析,周礼是周朝一种特别重要的不成文法。周朝以礼治国,到春秋礼崩乐坏,这是破与立的关系,是对旧礼的扬弃,统治者是要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新礼。周"礼"对以后封建法制的影响相当深远,礼的精 神贯穿于整个中华封建法律思想体系中,这是因为封建王朝需要有吸取周礼的精髓建立封建的礼教纲常,为自己的政治统治服务。秦朝以法为本,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甚至于"焚书坑孺",但是骨子里维护的仍是一个"礼"。比如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贼杀伤、 盗分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受害人均不得控告,"公"及"非公"反映了亲属关系远近,是对诉权的限制,是要维护封建家族利益的 统一;秦朝还将民事主体中的赘婿、后父都设定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这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家族内部的等级,维护封建家长制。以上这些都是对礼的精神原 则"亲亲"的反映。汉朝法律还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即亲属之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是对西周宗法制的亲亲原则的继承和发展,这些制度,直接维护的是封建家族的秩序和利益,间接维护的是君权和国家的统治秩序,一句话,维护的就是承自西周的"礼"。3.2 西周民法对封建法制的影响西周民法中的 契约形式普遍采用了傅别和质剂两种形式,相应也建立了官方管理机构如司约、质人,对买卖行为进行管理。西周这种对商品买卖进行严格管理、对契约形式严格要 求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后世封建社会的法制建设有重大的影响,后世中国封建社会长期重农轻商,商品经济不发达,原因很多,而西周以来形成的严格限制合同成立 的形式要件和商品买卖过程的传统,也是一方面的原因。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结婚原则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 和维持正常家庭关系,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度有着重要意义,自然为后世封建法制所采用,成为封建礼的重要内容,继续为维护封建家族和封建政权的稳定发挥作 用。西周结婚程序婚姻六礼制度和作为离婚制度的七出三不去,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离婚条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基本为封建法所采纳。3.3 西周刑对封建法制的影响西周的刑法原则体现了"慎罚"的特点,有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三赦"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三宥"之法。西周的这些刑法原则,表现出西周刑事法律思想的进步和趋于成熟,这种趋于成熟的刑法技术自然在一定程度上被后世封建法制吸纳。西周首创的赎刑,对于维护贵族阶层的特权、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方面有特殊的功效,也为封建王朝所采用。 另外,西周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圜土之制,是后世封建刑罚有期徒刑的先河;而嘉石之制则为后世封建刑罚劳役刑开端。西周法制对于中国封建法制的建设起了重要的、基础性的影响作用。参考文献:1、中国法制史叶孝信199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法学学科申请硕士学位综合水平考试指南3、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199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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