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合同的成立毕业论文.doc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 二0一一年 五 月 二十一日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商务活动的日益结合并持续发展,出现了一种与传统交易形式完全不同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新的商业机制,以其高效率、无时限、无国界和低成本的特点,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基础和核心,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和表现形式出现,给传统的纸面交易带来了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挑战。在信息爆炸的新时代,电子合同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同时给传统法律带来了全新的观念,在与传统合同基本原则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特征与规则。本文介绍了电子合同的成立,分别就电子合同的主体、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等方面问题展开讨论,旨在对电子合同的成立过程有个深刻的了解与认识。关键词:电子合同;成立要件;要约;承诺ABSTRACTWith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combined with the growing busines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emergence of a completely different form of the traditional trading business model - e-commerce. E-commerce as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new business system, with its high efficiency, no time limits, no boundaries, and low cost, has been the world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generally recognized. Electronic contracts as a basis and core of e-commerce,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o make way for its unique form and performance, to the traditional paper-based transactions to bring the legal and technical challenges. In the new era of information explosion, the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rend, while the traditional laws brought a new concept. With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raditional contract based on the consistent formation of its own unique characteristics and rules.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establishment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were the subject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electronic contracts formed elements, electronic contract offer and acceptance and other issues to discus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process has a profound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Key words: electronic contracts; established condition; offer; commitment目 录绪 论1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2(一)电子合同的概念2(二)电子合同的特征2二、电子合同成立的要件4(一)电子合同的主体41.当事人身份的确定42.当事人的缔约能力53.电子代理人及其法律地位6(二)真实意思表示7三、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8(一)电子合同中的要约81.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82.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9(二)电子合同中的承诺101.承诺的生效时间102.承诺的撤回与撤销10结 论13致 谢14参考文献15外文文献原文16外文文献译文19绪 论信息产业革命的推进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信息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不仅给人们带来了大量的信息流,而且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性。同时,人们的传统观念与传统交易方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与挑战。反映在商业交易上,最为冲突的变化就是商业交易的电子化,而且这种变化已经成为一股不可抵挡的大潮流,电子商务理所当然的成为全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交易方式的兴起与繁荣,给传统交易模式带来了冲击,使传统法律制度面临全新的挑战。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相应的调整电子商务的各种法律规范也逐步出台,例如: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欧盟的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以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电子商务已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但从总体上来讲,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对电子商务加以立法规范,在立法上仍存在着大量的空白点,因此,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也是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的潮流。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起步较晚,在电子合同方面的规定很多漏洞,研究电子合同问题是迫在眉睫且有实际意义。众所周知,如果缺乏有效成立的合同,就不会有交易的顺利进行,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最大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合同的成立过程中,因此,学者们把电子合同的关注焦点锁定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本文旨在探讨电子合同成立过程的相关内容。围绕电子合同的成立,本文重点探讨和分析如下几个问题:电子合同的主体、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电子合同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将有助于认识和了解电子合同的成立过程。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又称为“电子商务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传统合同在现代信息领域的一种延伸,区别在于,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尽管电子合同一词被广泛地应用,但对电子合同的定义,至今未得到统一的认识。可将电子合同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形式,即通常所指的以数据电文为形式拟定的合同,包括由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6.。狭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信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周仪.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22.。国际标准化组织为EDI下了一个定义:“EDI就是指按双边或多边协议对具有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数据信息,经过电子数据通信网络在交易伙伴的计算机应用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本文从狭义层面来对电子合同成立的过程来进行分析探讨。即电子合同是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邮件或数据电文交换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电子合同的特征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都是为了确定、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所以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传统合同的一般特征,即与传统合同具有共性。然而,电子合同毕竟区别于传统合同,有自己的个性的一面,出现许多独特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合同当事人身份的隐蔽性。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是没有见面就签订了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要约、承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借助于各国际组织和机构帮助建立起来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机制来完成对合同签字或对合同内容的确认。由此可知,由于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都是不见面的,这使得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变得难以辨别。2、电子合同表现形式的无形性。电子合同可能表现为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一种以电子的、光学的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的形式,是一种与传统有形形式截然不同的无形的形式。电子合同表现形式的无形性与传统合同的书面表现形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3、电子签名的替代性。在电子合同中,当事人的电子签名使电子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即由计算机生成数据,通过对该数据的识别来确认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并使电子合同产生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4、常见电子合同的格式性。电子合同尤其是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合同,商家是不可能和每一个消费者去谈判的,为了提高效率,一般都是商家通过网络系统预先设定好合同的条款,消费者只需要点击“同意”或“购买”就可以签订合同了,这种以一方当事人预先设定合同条款,另一方当事人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条款的规定,即是电子合同中的格式合同。虽然电子格式合同与传统格式合同一样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但它仍是目前电子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二、电子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为结晶,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的状态。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是,电子合同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它的成立还必须具体一个条件,即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一)电子合同的主体1.当事人身份的确定在传统合同法理论中,合同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被自然人和法人授权的代理人,一般不涉及其他当事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及代理人的权利责任做了详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传统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确认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提供了明确的依据,进而为确定合同效力提供了依据。从理论上讲,电子合同的主体和传统合同的主体并无区别,但是实践中要确定主体的身份及其行为能力却是一件难事,因为在网络环境下当事人都是以虚拟的主体名称出现,无法从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无法具体反映出当事人的情况,也无法确定是否当事人本人或有无代理权。例如,未成年人或恶意第三人擅自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发出订约信息,收件人无法识破。再如,不同性质的法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法定资质也无法得知为此需要确定电子合同主体的身份及其行为能力,否则无法判断该电子合同的效力及其他相关问题。在EDI形式中,交易双方的计算机按照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使电子合同成立,而不需当事人直接参与,这就使其合同的有效性受到怀疑,因为计算机本身并没有行为能力,是不可能获得合同当事人地位的。所以该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对该计算机系统拥有支配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在E- mail形式的电子合同订立中作为收件人无法判断一项来自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是否属于发端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是发端人亲自所为或由有无代理权的第三人所为。在实践中,常有些当事人否认其信息系统发出的电文是自己所为,并拒绝承担责任这就需要解决数据电文的归属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CI TRAL) 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一项数据电文如属他人假借发端人的名义发送,只要收件人没有过错,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收件人就有权将该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综上所述,电子合同的主体应对自己计算机系统发出的电子信息负责,一般只要能确定是从当事人的信息系统发出的要约或承诺,不论实际是由谁发出,不论是否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都要对该信息造成的后果负责。合同的主体可能并非真正的系统拥有者也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他人假冒该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但系统的拥有者负有妥善保管自己系统的职责,若因保管不善而导致的上述情况出现,应当要承担责任。即电子合同的当事人既然选择了电子手段来订立合同, 也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各种人为的或技术的风险成昭良.电子合同的主体J. 现代企业教育,2006,(24).。2.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一般来说,法律要求参加民商事活动的主体都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否则当事人的行为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自然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即缔约能力。所谓缔约能力齐爱民.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89.,是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缔结合同并享受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的资格。在传统合同中对于当事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存在的缺陷一般容易被识别,但在电子合同中要准确的识别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很少见面或者根本就不见面,这是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决定的,“基于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辩识交易相对人,双方当事人是利用按键或鼠标来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商店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卡号已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商家基本上无从得知另一方当事人究竟是否为成年人;且依现在网络使用者年龄日趋下降之趋势,可以遇见未来未成年人进行网络交易而发生争议之机会将会大增。”例如,通过电子认证机构实行电子认证,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服务,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信赖该电子认证机构提供的服务,以此来确定订约人的行为能力。但是,对于小额的电子交易合同大都没有电子认证环节,如果认定此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是有悖客观事实的。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如果使用欺骗手段,使卖方相信其已成年或已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合同,则该合同是有效的。因为,网络经营者实际上只能凭借由用户自己点击选项或填写表单的方式来确定用户的年龄、个人资料等, 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没有妥善保管相关证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电子代理人及其法律地位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这一概念在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中被定义为:“为某人用来代表该人对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采取行动或做出反应,且在做出此种行动或反应之时需该人对该电子讯息或对方的行为进行审查或做出反应的一个计算机程序,或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可以看出,电子代理人指的是一种无需合同当事人的亲自审查或操作、能独立发出、回应电子记录和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电子代理人并非传统合同中的代理人,它是合同当事人为扩大交易机会,使之能够代替当事人发出要约和做出承诺。但无法否认的是,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作为民事代理人的功能,正确认识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电子代理人是一种程序或自动化手段,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志的智能化交易工具,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因为,这种电子代理人的思维能力是预设的、有限的,不可能像自然人一样有综合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并且其本身也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以及承担义务的财产基础张楚.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人文杂志,2000,(04).。其次,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自动售货机相同,仅仅是“代理人”。通常认为自动售货机的售卖行为,是设计人先行设置的意愿的结果。电子代理人的程序也是由当事人预先设置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全面的反映,通过这种方式而订立的合同,也具有当事人的合意,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最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虽然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代理人,但功能却相同。但是,电子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到严格的控制,不可能出现民事代理中的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恶意代理等情况。(二)真实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意思表示一致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效力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效力意思,是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表示行为,是用以表达行为人内在意思的方式。通过表示行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即为表示意思,即由表示行为将内在的要表达的效力意思变为外在的表示意思。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分为客观的一致和主观的一致。前者是指数个意思表示的内容在客观上趋于一致,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愿意与他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结合而成立电子合同的意思。只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符合上述条件,电子合同才能成立。与意思表示一致相对立,则是意思表示不一致。它依当事人是否知悉为标准,分为有意识的不一致和无意识的不一致。前者又叫公然的不一致,是指当事人自知其不一致。后者又叫隐存的不一致,是指当事人不知其不一致,即当事人相信其意思表示已经趋于一致,但事实上并未一致,它包括电子合同当事人的不合意、电子合同标的的不合意和电子合同性质的不合意。不论是有意识的不一致或无意识的不一致,只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没有一致,电子合同就不能成立。三、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一)电子合同中的要约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出价、或者报价,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这是对传统要约的内涵做出的解释。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传统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第一,该意思表示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并最终签订合同。这里的特定人是指在客观上能确定的人。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因为只有向相对人发出的要约才能基于对方的承诺订立合同。第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的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第四,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只有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它发出后产生相应的效力。1.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关于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理论上有表意主义(表示主义)、发信主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受信主义)和了解主义等不同观点。其中实践中最常用的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发信主义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到达主义。发信主义认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入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生效;到达主义认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立法中,绝大多数采取到达主义。兼容两大法系传统的联合国量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规则采用了到达主义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6条采纳了到达主义的观点,而没有采纳发信主义。该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在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产生撤回的效力。这也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在电子合同场合,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太快,要约的撤回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难以达到。但对于电子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或承诺人在发出承诺后,通常是不能撤回的。因为网络文件的传输速度非常快,要约或承诺一旦发出,就可以立即进入收件人的计算机系统,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仅仅相差几秒。所以,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约一般是不能撤回的。要约的撤回只能适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致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由于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受要约人,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对于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是否可撤销的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EDI 交易过程中,发出一项要约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撤销的。因为在EDI交易过程的特征上,更类似于股票交易的自动撮合过程,即要约和承诺条件都是自动迅速完成的。尽管在EDI交易中,要约的撤销也非常困难,但并不能否认在电子网络的某些环境下撤销要约的可能性。同时,在未使用EDI订约的情况下,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而受要约人并未马上作出承诺,那么要约人完全可以撤销其要约,但前提是要约人撤销其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方答复之前到达对方。总之,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不能因为通常情况下要约在事实上不能撤回,而剥夺要约人在法律上处分其意思表示的权利。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有在考虑要约的撤销问题,所以要约的撤销很可能在未来几年就会得到法律层面上的保障。(二)电子合同中的承诺承诺,又称为接盘,我国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来做出的承诺的除外。严格来说,承诺应该是对要约内容的无条件接受。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只有受要约人享受承诺的资格,因此,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订立合同,故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有意义;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1.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成立,在合同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便成为各国立法十分重视的问题。英美法在邮寄和电报承诺场合奉行发信主义(postal rule),亦称投邮主义(mail-box rule),在对话要约和承诺(包括使用电话、电传打字机或传真即使同步传递要约和承诺)场合则采取到达主义(arrival rule)。所谓到达主义,指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大陆法系未区分承诺的方式,一律采取到达主义。我国也采取到达主义,合同法于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53.。” 2.承诺的撤回与撤销(1)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往往随之成立,那么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投邮主义”,主张承诺一旦送交邮局或者投入邮筒就生效,投邮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投邮之地就是合同成立之地,所以承诺无法撤回。承诺人如果后悔,可以按照解除合同的规则处理。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对于非对话要约采取到达主义,承诺在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非对话式承诺也采取了这种方式。我国合同法也是采取这种到达主义原则。有人认为,电子要约和承诺的撤回虽然非常困难,但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停电断电、计算机感染病毒等突发事件,使得要约、承诺均不能及时到达,这些情况下撤回要约或承诺是完全可能的。也有的学者认为通过网络订立合同不存在撤回承诺的问题, 因为承诺可在瞬间到达要约人, 就没有机会撤回。但是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说电子合同中的承诺不能撤回,这样对要约方显得很不公平,笔者认为,电子合同中的承诺也可以撤回,前提是在一定期限内,例如:两天之内,交易一方可以暂时不支付对方相应的金额,等检验货物满意时,再确定给对方付款,切实的保护要约方的合法权利。(2)承诺的撤销在电子商务中,当事人一般采取点击成交的方式,点击过程非常短暂,甚至是在瞬间完成,点击方在点击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错误,也可能因为点击时间短而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地思考,因此点击成交时,承诺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并不完全真实。虽然消费者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但也只能在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不仅手续繁琐,而且费用比较大。很多学者建议在点击成交以后,应当给消费者增加一段时间考虑是否最终决定的期限,如果在该期限内,消费者不愿成交,也可以撤销承诺;如果愿意成交,则不必再作出任何表示。但是,这种做法会使网络经营者承担极大的风险,因为网络经营者在点击成交以后,将要从事一些履约的准备比如准备货物,如果允许消费者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撤销承诺,网络经营者承担的风险则太大。所以,此观点认为,可以考虑在点击成交以后允许消费者在短暂的期限内(比如两天以内)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承诺,在该期限内,消费者可以不必付款,而经营者也不负有任何履约的义务。这样即使消费者享有撤销承诺的权利,也不会损害网络经营者的利益郑昆白.论电子合同的成立D.安徽:安徽大学,2005.。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有在考虑承诺的撤销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承诺的撤销很可能在未来几年就会得到法律层面上的保障,这也是我国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结 论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以其高效率、低成本、无国界、无时限的特点,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在国际商务中,电子合同的应用已经逐步形成了一种趋势,并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电子合同成立的相关问题显得越是重要。本文对电子合同成立过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在研究过程中,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进行比较分析及对相关问题不同理论观点的归纳总结等方式,来探讨电子合同成立的过程。首先对电子合同进行概述,分析了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然后讨论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就电子合同的主体和意思表示一致两个关键要件做出了论述与分析;最后,分析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对电子合同中的要约有个深刻的认识;赞同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采取到达主义;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做了具体分析。此外,探讨电子合同中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及撤回与撤销问题,笔者赞同电子承诺可以撤回和撤销,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权利,突显其重要地位。参考文献1 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 周仪.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4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6.5 曾江.论电子合同的订立D.湘潭:湘潭大学,2005.6 曾江.论电子合同的主体J.嘉兴学院学报,2007,19(02)7 成昭良.电子合同的主体J. 现代企业教育,2006,(24).8 齐爱民.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89.9 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 张楚.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人文杂志,2000,(04).11 叶知年.电子合同研究M.福建:福建教育出版社,2003.1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 彭庆伟.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0214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5 郑昆白.论电子合同的成立D.安徽:安徽大学,2005.16 宋宗宇,粟旭峰.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05,11(04)17 胡湘梅.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确认的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4)18 胡廷松.论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2005(06).19 冉向东.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01(04).20 刘传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J.经济与法,2003(4).外文文献原文Analysis on the Legal Issues of E-commerce ContractThe Contract Law (If there is no clearly stated in this article, it refers to the laws of China.) provides in article 2 that the contract is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equal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to establish, change, or terminate the relationship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them. Electronic contract is a kind of contract, but, the difference is that entering to an electronic contract is through electronic means. The UN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dopted the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in December 1996, the article 6 of which states that a data message contained accessible information so as to be usable for subsequent reference is met the written form if the law requires. Then, the article 11 states that in terms of the contract entered into,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parties, an offer and the commitment can be made by means of data messages, and if a party uses a data message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can not deny the validity or enforceability of the contract only using of the data message as a ground. The article 10 of the Contract Law states that the contract may take the form of written, oral and others. The following article 11 provides that the written form refers to contracts, letters and data messages (including telegram, telex, fax,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and e-mail), and so on, which can be visible demonstration of the contents contained in the form. This shows that China has recognized the legal effect of electronic contracts, and provides electronic contract forms for written form. While this legislation is very simple, it is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n China.In addition to with the general features of traditional contract, electronic contracts also have obvious difference in contract formation, content storage, transmission of information, and legal effect etc. concrete embodiment can be found in the following areas. First, electronic contract is concluded through electronic data messages. This is the key points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written contract. Second, the storage media of electronic contract has magnetic and paperless characteristics. So, electronic contract is also known as “paperless contract”. Third, the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of electronic contract is from networks, so it has high-tech, real-time, and risk features. Fourth, effectiveness of electronic contract can not be recognized by the regulate means. Online trading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commodity trading. And the global and open network decides the complexity of the electronic contract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