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高专院校民法ppt课件.ppt
主 讲:张 欢,民 法,我国民法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2、民法调整的对象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 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 调整的是发生在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基于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而发生的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乡邻纠纷斗殴致伤 法官调解握手言和,案例1:人造美女?参加选美比赛受到歧视案情介绍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太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隆下颏(开进)、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线11项。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5月12日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月21日下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日上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思考 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案例:原告马某家境贫寒,但家中有祖传古画一幅。被告古董商李某得知后多次找马某愿以高价购买,均被马某拒之。马某之子在一次出游中遭遇交通事故,受重伤,需移植肾脏,急需一大笔钱做手术。马某四处筹借仍欠缺一大部分,只好找李某商议卖画。李某得知马某情况后,便大幅度压价,称此画已大大降价,只肯出原价的一半收购。马某无奈,只得同意。事后,马某找到李某,希望李某再追加一点钱,作为补偿,但李某称马某是自愿出卖,不愿追加。马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加价款。问:法院是否会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为何?,案情: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约8.9平方米,可放水约4.2吨的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的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问题: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问题:该遗嘱是否有效,若你是法官,该如何判决?,案例:蒋伦芳与黄永彬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双方未能生育子女,夫妻二人拥有两套面积分别为为81平米和86平米单位住房所有权,1996年,年近四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2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爱姑去医院准备照顾黄永彬,但遭到蒋伦芳及其亲友的怒骂,并相互发生抓扯。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拥有86平米住房及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2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该遗嘱取得当地公证处公证书。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爱姑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蒋伦芳和亲属们感到十分震惊,气愤之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迫不及待地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三)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三)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当事人,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我国民事主 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对象。我国民法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三)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自然事实 行为,民事法律事实,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二、民事主体1、公民(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脱离母体独立存在,是活体,自然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推定死亡),人人相同,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条件:(1)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2)利害关系人申请;(3)法院宣告。,(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年满18岁;精神完全正常,年满16岁,不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案例聚焦马某,16周岁中学毕业后就进工厂做临时工。一天她到工艺品公司以1200元购买了项链与戒指。她父母认为马某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数额较大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公司认为马某买卖行为有效不同意退货。问:马某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象,年满10岁,不满18岁精神不完全正常,法律意义:一是,公民可以独立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判断是否相适应应考虑:行为人是否理解行为的结果和意义;行为与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是否关系密切;行为的标的的大小。)二是,其它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象:不满10岁的人、精神完全不正常的人 法律意义: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接受奖励、接受赠与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行为。,案例聚焦九周岁的小军在家门口与同学小卫在家门口踢球。小军用力一脚将球踢向小卫,小卫没接住,皮球飞向路口撞上正好骑车经过的李某。李某翻车到底腿部骨折。问:小军是否承担责任?,(二)法 人 1、法人的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是组织 2)法人是主体 3)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人格2)独立财产3)独立责任3.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团法人,4、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的成立条件不尽相同。2)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法律对不同法人所要求财产状 况不尽相同。3)有名称、组织机构、活动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特点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相同3)权利、义务的实现需通过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法人内部的组成人员,法人组织外的人,(三)其他组织 我国民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农村养殖专业户,(三)其他组织 1、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人和家庭。个体工商户对其所欠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其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利和收益权,同时以经营者或者家庭的财产独立承担因经营引起的法律责任 3、个人合伙是按照个人合伙协议组成的,合伙协议组成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对合伙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破产或解散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民事法律制度1、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外部表示要明白无误)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合法),(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口头形式 数据电文,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核准登记,暗示形式,推定(作为的默示)行为人以一定的行为作为他的意思表示,或说,他人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而推定他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推定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和合理的。,沉默(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说他人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推定他具有某种意思。沉默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时才可以被认定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2)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3、无效民事行为 3)行为不合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行为的形式不合法,表 现,案例聚焦某镇酿酒厂一直生产冒牌的酒来谋取利益。一些杂货店明知假酒也乐于进货,更有邻县的一些店家与酿酒厂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一天邻县的某店家拉回酿酒厂的一车假酒要求退货,理由是最近工商部门差的很严没法出货。某镇酿酒厂不同意退货,认为双方有合同,退货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问: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查获假酒窝点,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民事行为。,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结果,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的权利行权期为一年撤销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聚焦农民孙某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山林经营权的合同,经营期限30年,孙某向村委会支付承包款5000元。合同写明寻某承包的山林范围“北至防风林北边”,这样就把防风林列入孙某的承包范围。一年后双方发生争执。村委会认为孙某的承包范围应当“北至防风林南边”,是由于写合同的笔误造成的。所以防风林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里,孙某无权对其进行处分。防风林现有价值2万多元,而孙某交给村委会承包费才5000元。孙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双方应当按合同履行。问:双方的合同行为是否有效?,案例2: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一)监护的概念及性质,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是义务非权利。亲权与监护不是一个概念。,二、监护人的设立,(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养父母(收养关系成立)和非婚生(母生、父认领)的情况。,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指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争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都不愿担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7.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2.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有关单位同意的。,三、监护人的职责,(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四)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四、监护的终止,(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三)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四)监护人辞去监护,(五)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二)代 理 1、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特征:代理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与人身有关的行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2)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才需要;*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3)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衔接,当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时,由法院指定代理人。,3、无权代理的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中止后的代理,挂羊头卖狗肉,4、无权代理行为在三种情况下发生法律效力,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又被代理人承担 本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追认,便转变为有权代理 视为本人同意,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无权代理,但因他和被代理人有一定的关系,从而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效力,注意: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一般认为,下列情形属于“第三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的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佣关系的法律文件。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如该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案例:甲公司曾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请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四、民事权利制度 民法是权利法,我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在以下内容中我们就这四大民事权利的具体内容作以一一阐述。,权利遭践踏的山西 黑砖窑奴工们,案例聚焦:赵某因为出国,将家传的古画一幅交好友刘某保管。一年后,刘某因为手头缺钱,将画卖给杨某,取得价金9万元,赵某知情后,在杨某索画未得的情况下,以杨、刘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古画。问:王某能否要回古画?,1、物权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的内容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2)物权的种类,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派生),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债的履行,是他物权,他物权,3)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对物的实际控制。,所有权人的占有,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善意恶意,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形式,合法对抗非法,(2)使用:对物的具体运用。形式,所有权人的使用,非所有权人的使用,合法使用非法使用,(3)收益(孳息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有权人的收益非所有权人的收益,合法收益非法收益,形式,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合同法第163条又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处分(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一般只能有所有权人行使。非所有权人只有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1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它是指财产的受让人即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受让财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态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态安全的制度。特别注意: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新规定,2构成要件,1、标的物必须为可以流通的财产 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可以依法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限制转让的物,如枪支弹药、麻醉品、淫秽物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为善意,而且以合理价格取得。如果取得财产时受让人为恶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为善意,指不知让与人没有让与该物的权利。受让人善意,仅指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为善意;以后是否仍为善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如果受让人在让与财产前为恶意,则可以推定其在接受财产时为恶意。,3、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该要件实质上是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对其所处分的他人之物,须具有“权利的外观”,这是善意取得发生的前提。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而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占有,均为物权的公示方法。,4、让与人须无处分权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恒相对应,惟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善意取得的另一要件即是让与人虽有权利的外观但实际上却没有处分权。让与人无处分权,包括根本即无处分权,也包括欠缺完整的处分权(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物等).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真正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无处分权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应属自始有效,无需考虑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的问题。,5、转让的标的物须已经完成移转登记或者已经交付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不动产、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要件,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双方仅达成了转让标的物的合意而尚未办竣登记或尚未交付,则只产生债的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亦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人,权利人得及时阻止其交易、收回标的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所有权2、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其他民责任3、侵权/所有权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赃物、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4)共有关系与相邻关系 共有关系(1)概念:两个以上的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 所有权。,(2)形式,按份共有:主体按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各主体对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相邻关系(1)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是对权利的限制和权利的延伸。(3)内容广泛:相邻通道、通风、采光、环保等关系。(4)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相互体谅。,2、债权(1)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与所有权有明显的区别。(2)债是因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二、债的法律特征(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债的发生根据(1)因合同所生之债 因合同所生之债是数量最多的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因订立合同而互为债权债务人。调整合同关系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聚焦:甲公司向乙商店购买铜版纸80箱,在提货时,商店工作人员因粗心多装了3箱,甲公司在运输途中将一箱不慎丢失,被居民丙拾到。乙商店发现差错后立即向甲公司追讨,甲公司不愿退还。后来乙商店又看到居民丙发出的招领信息,去认领时,居民丙要求偿付运输费、保管费40元。问:甲、乙、丙之间发生了那些债?,(2)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条 件,管理他人事务(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利(或避免损失)的意思 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受委托,处理:管理利益归于本人;本人应支付无因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一切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3)、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要在同一法律事实造成受益与受损两事实。受益一方无合法根据处理:受损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条 件,某乡养牛专业户刘治业所养的一头奶牛的了重病,病因不明,经多方医治无效,奶牛骨瘦如柴,刘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于是将此牛运到野外抛弃。后来,此牛背途径此地的农民张某发现并拉回家中,经张某一家精心照料,半年后,此牛竟成了一头高产奶牛,张某自然获利不少。一年后,刘治业听说此事后找上门来,要求张某返还此牛,被张某拒绝。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案例,(4)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五、构成要件 损害的事实: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行为违法: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直接因果 关系,与条件不同。行为人有过错:过错的形式有故意和过失。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构 成 条 件,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有推定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十大方式:1)停止侵害 2)排除妨害 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3、人身权,1、人格权,生命、健康权 公民姓名权、法人 名称权 肖像权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名誉权,1、个人信息的控制权。2、个人活动自由权。3、私有领域的保密权。4、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2、身份权,荣誉权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知识产权,案例聚焦:杜某与姚某相恋半年后不欢而散,杜某怀恨在心。在网上公布姚某的肖像与手机号作为交友启事,姚某在收到大量短信与电话后才知道此事。姚某在责问杜某时,杜某认为是开玩笑是小事。问:杜某的行为是否侵权?,4、知识产权(1)概念:知识产权是指主体对智力成果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特征是由客体的特殊性引起的,这一特殊性就是客体的无形性,即是以一种信息形式存在。知识成果往往通过某种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但载体本身并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电灯发明人 爱迪生,(2)特征:知识产权具有创造性。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或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须由法律直接确认。,知识产权公众知多少,知识产权的内容(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内容较广泛(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内容:发明、发现、著作、专利、商标权和其他智力成果权。,科研成果风光的背后却隐藏着信任危机。为世界首报核型发现权的归属和科研奖金的分配问题,某医院一名检验师和科室主任对簿公堂。2006年5月10日,中山市中级法院对我市首例医疗科研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同为世界首报核型发现人,两人按各自贡献分享科技进步奖奖金。成果获奖纷争起 2003年6月,中山某医院基因研究室发现一例“4条染色体发生平衡易位”罕见细胞核型,后被中国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鉴定确认为“世界首报核型”。2004年,经中山市卫生局推荐,对世界首报核型进一步研究所形成的世界首报罕见核型细胞和分子遗传学系列应用研究科研成果,荣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在市科技局公布的奖项目录上,某医院基因研究室主任于敏和曾任该室检验师的黎欣,分列为研究成果的第一、第二完成人,华中科技大学某教授及该室另外两名医师位列其后。奖项公布后,参与获奖科研项目的课题组人员获得了中山市政府和该医院发放的共10万元奖金。作为课题组负责人的于敏签收了这笔奖金,并经院方认可后按惯例作出了分配方案。黎欣对拟分配其25的奖金份额表示不满,主张其应得30的份额。于是,于敏一直保管着黎欣的奖金未发。检验师状告室主任 2005年12月,已经调往上海工作的黎欣委托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诉讼。黎欣诉称,于敏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发现权,世界首报核型是获奖科研项目的核心,应该领取30的奖金份额方能体现自己在获奖科研项目中的价值和作用。,经法院审理查明,黎欣是检验专业中专毕业,1999年晋升检验师后,一直在市某医院染色体检查室工作。在纠纷发生之前,黎欣在该医院没有申报过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也未曾作为主要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于敏是肿瘤遗传学副研究员,主任医师,省医学会医学遗传学会委员,中山大学、广东医学院硕士生导师。1994年于敏在该医院建立了染色体检查室开展检查、诊断工作,历年发表论文30多篇,并曾多次获得省、市级奖励。,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欣在工作中最早发现了患者的染色体核型异常,但尚不构成科学发现。由一般发现到被确定为世界首报核型,其中的研究、探索工作是决定因素。于敏在世界首报核型的发现过程中所做的询问记录、诊断核型、整理相关资料申请鉴定、合写病例报告在刊物上发表等工作,是构成该科学发现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确认世界首报核型的发现为黎欣、于敏互相协作共同完成,两人同为发现人,共同享有发现权。法院根据完成人在获奖科研成果中所作的工作和贡献,认定黎欣对所获科技进步奖奖金享有25的份额,判决于敏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按已发奖金额支付给黎欣奖金25000元。对此判决,双方未提起上诉,著作权,(1)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视为作者,无相反证明的署名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注意: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单位承担责任。,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 主要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委托关系取得著作权。一般是取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律或合同取得著作权的法人或非人单位 单位对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也可以通过委托关系、接受遗赠或赠与取得著作权。,(2)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作品的形式多样 口头、文字、摄影、雕塑、音乐戏剧等 作品的特征,独创性;独立创作完成有一定的物质表现形态,注意:著作权客体的独创性与专利权、商标权客体的创造性不同。,著名雕塑断臂维纳斯,(3)著作权人的权利 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修改权,财产权 对作品进行使用及取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摄制电影电视录象作品权,注释权,编辑权,整理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金庸亲笔为天龙八部玩家签名赠书,对权利的合理使用 对作品的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只需在引用时说明作者和出处。权利的取得和期限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即创作完成就取得著作权。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专利权(1)专利的三个含义:是指专利权是指专利技术是指专利证书,(2)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职务发明的所有人 合法受让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与“自然规律”有关的思想创新,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但自然规律本身并非发明,即科学发现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主体必须是产品,且必须有确定的形状、固定的三维构造,能自由移动。对于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产品及颗粒状等的固态产品、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均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说明有旧型,是前所已有的东西)和外观设计的形状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形状是功能性的,后者是欣赏性的;例如六边形的铅笔是实用新型,因为不容易从桌子上滚下来;,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产品就无所谓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并不考虑实用目的,所解决的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作为要素,以追求美感目的为核心的。另外,外观设计还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2、科学发现。由于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法律不授予其专利。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但是,一旦和特定的产品结合就可以申请了;例如五笔字型。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注意,对于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但对动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另外,对于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专利法以外的方式予以保护。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3)专利权的客体,有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实质性、显著性进步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有形物外观、内部结构的新设计,以实现新功能进行形式性审查,发明,实用新型,用于工业品外观的形状、色彩富有美感可在工业品上反复使用,外观设计,注意: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外观设计与著作权中美术作品的区别。,奇瑞A1引领时尚的外观设计,4)专利权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对权利的限制权利的取得:先申请原则权利的保护期限,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商标权,(1)商标的概念,由文字、图形、符号构成用于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等,(2)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所有人,具体指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进行服务的组织或个人。,(3)商标权的客体 注册商标,商标的特征,具有显著性:独特、易识别不与他人商标混同:相同、相似不是禁用标志,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 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4)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人的权利,专有使用权 许可权 转让权,商标权的取得:自愿注册原则,除成品药和卷烟外自愿注册。先申请原则,如果同一天申请,注册商标权授予先使用人。,商标权的期限和续展: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自核准之日起为10年。2)期满前6个月可申请续展,期满后6个月为宽展期,也可申请续展。续展后,可使用1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