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政策梳理汇总情况【直接打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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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政策梳理汇总情况【直接打印】.doc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政策梳理汇总情况一、 主要政策政策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政策二、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三、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政策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政策五、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扶持办法政策六、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政策七、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办法政策八、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办法政策九、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政策十、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管理办法政策十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扶持办法政策十二、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集中服务试点管理办法政策十三、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政策十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管理办法二、政策内容政策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激励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园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企事业单位中连续从业满一年,对单位、园区有较大贡献,且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一)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业(含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企业,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累计10项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二)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数字出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三)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园区科技金融体系服务的金融企业或投融资企业(含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四)单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五)从事国家“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六)入选国家、上海市“千人计划”、浦东新区“百人计划”的个人;(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完成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及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第三条(奖励标准)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依据其对单位、园区贡献度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条(申请方式)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五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政策二、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加快主导产业发展,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结合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园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 支持措施第三条(优质企业)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对经上海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五条(软件企业) 对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拥有经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等的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拥有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享受前款政策。第六条(集成电路企业)对经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经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七条(生物医药企业)对取得药品GMP认证、GSP认证、GLP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GMP认证的医疗器械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八条(政策期满企业)对现有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园区相关政策到期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九条(规模企业)鼓励企业为园区经济发展作贡献。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未享受过浦东新区和园区相关政策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十条(微型总部)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中小企业在园区设立微型总部,经认定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十一条(平台经济)鼓励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手段,搭建双边或多边的信息、交易和增值服务等平台,对运营相应平台的企业,经认定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十二条(高增长企业)对近三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三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年内给予一定奖励。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三条(申请方式)企业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企业,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十四条(受理审核)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第十六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政策三、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成果产业化,扶持园区主导产业进一步优化发展,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园区产业扶持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 支持措施第四条(重大产业专项配套)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对领衔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1(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对参与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0.5(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项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对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市拨经费):1(含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按照市级项目配套比例给予支持,且项目所获地方各级政府匹配资金总额应不超过国拨经费。重大产业专项配套不含分包、转包项目;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五条(企业并购资助)对园区企业开展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标准为实际发生中介服务费用的50%,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园区企业兼并重组外省市非关联企业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产业化融资贴息)对园区企业获得国家、上海市立项或支持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的产业化融资贴息。对在园区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贴息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对在园区以外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贴息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时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七条(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奖励)对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的园区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的50%,对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产业联盟项目资助)对符合园区产业导向、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支持的产业联盟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九条(技术示范项目资助)对园区企业承担的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技术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鼓励园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技术示范项目的立项,园区管委会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成功获得技术示范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相关申请费用的补贴。对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立项的项目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25万元人民币。对园区企业的其他技术示范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方式)企业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企业,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十一条(受理审核)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具体拨付金额,依据当年度产业扶持资金预算情况确定;项目配套资金,在上级部门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资金使用)获得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管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园区管委会对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十五条(后续评估)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本办法进行修改、补充。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政策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进一步优化产学研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提升园区自主创新和产业能级,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和上述单位的个人,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第三条 (支持对象)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包括:(一)获得国家科技部、知识产权局等部委办,以及上海市本级相关部门的科技专项;(二)获得国家及上海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三)参与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操作原则)(一)对于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明确要求配套,而地方配套不足的,在上级部门配套基础上,由园区进行差额匹配;(二)对于领衔承担科技项目的企业,园区按差额部分全额匹配;对于参与科技项目的企业,园区按差额部分减半匹配;(三)对获得国家、上海市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所获奖金以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四)每个单位、个人的年度匹配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五)分包、转包项目不予支持;(六)市区两级已配足相应比例的,不予匹配。第五条(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一)鼓励园区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高端适应性人才,并给予费用支持。(二)联合培养期间,按联合培养合作协议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三)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年1万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与海外高校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四)联合培养人才的最后一年补贴在完成相应培养计划后发放。(五)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或有院士参股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申请方式)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七条(受理审核)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项目配套资金,在上级部门配套资金到位后拨付。第八条 (资金使用)获得园区科技专项配套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配套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的用途应与中央有关部门、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或上海市相关部门要求相一致。园区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九条(监督检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第十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政策五、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扶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园区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的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 支持措施第三条(节能减排项目奖励)对园区企业承担或参与承担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节能技改项目,按项目所获浦东新区补贴资金5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的节能降耗项目,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煤以上(含)效果的,按项目所获浦东新区补贴资金5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浦东新区补贴的重点污染源治理和减排项目,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及推广运用项目,按项目所获浦东新区补贴资金5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园区重点工业节能减排项目,经批准给予一定的奖励。上述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节能减排项目总投资额的50%。第四条(清洁生产奖励)对开展从源头削减、生产全过程控制、以污染预防为主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审核,与上海市清洁生产办签订责任书,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并获得浦东新区补贴的用能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第五条(环评补贴)支持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完善环评手续,对由孵化器管理公司采取统一招标方式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环评服务合同的,给予合同金额50%的补贴。第六条(环境管理网络建设补贴)支持园区开发主体单位完善环境、安全三级管理网络,对建立以园区企业为参与主体的H.S.E(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每年以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第七条(荣誉奖励)对浦东新区环保基金、浦东新区节能减排基金奖励的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按浦东新区同等额度给予奖励。对第一次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园区企业,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完成浦东新区下达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园区节能先进单位和为园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以一定奖励。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八条(申请方式)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九条(受理审核)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监督检查)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第十一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政策六、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引导和支持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的健康发展,提升其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优化园区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和集聚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及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 创业苗圃第三条(支持对象)创业苗圃是指获得上海市科技创业苗圃试点批复,并符合园区孵化器相关要求,纳入园区孵化器管理服务范围的机构。第四条(支持政策)对获得上海市试点资格并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科技创业苗圃,在市项目资助经费的基础上给以1:1配套,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第三章 孵化器第五条(支持对象)孵化器是指获得为国家级或上海市级(上海市新建)孵化器批复,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机构:(一)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含);专业型孵化器场地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含);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含);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孵化器已出租面积的75%以上(含);鼓励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专业孵化器;(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孵化器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比例在30%以上,其余人员必须在三年内完成相关培训),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专业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三)孵化器应为入孵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办公场地;鼓励孵化器提供创业苗圃和加速器等综合服务;(四)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第六条(支持政策)通过政府采购孵化器服务的方式,鼓励孵化器加大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力度,根据孵化器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第四章 孵化企业第七条(支持对象)孵化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出资部分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和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二年(含);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符合环境评价和节能减排要求;创业企业股东以自然人为主;(三)在孵时间一般不超过42个月(含),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新能源、新材料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含);(四)单一在孵企业入住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含),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含)。第八条(支持政策)(一)连续三年对孵化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采用小额研发费用定额资助与大额研发费用审核后资助相结合的支持方式。(二)其他政策见本办法第七章委托管理条款。第五章 毕业企业第九条(毕业标准)申请毕业的企业必须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每年复审合格,无不良记录,且必须满足以下任何两个条件:(一)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二)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 (三)孵化企业进行增资,且增资后注册资金超过孵化企业条件;(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或小巨人培育企业;(五)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包括OTC)。第十条(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毕业企业标准的孵化企业,毕业后销售总部和研发总部设在园区的,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人民币奖励。第六章 加速器及加速企业第十一条(支持对象)加速器是指获得上海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批复,并符合园区孵化器相关要求,纳入园区孵化器日常管理服务范围的机构。第十二条(支持政策加速器)鼓励加速器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包括OTC挂牌企业),奖励加速器运营方50万元人民币。第十三条(加速企业条件)加速企业需是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年均销售额大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科技型企业,且持续增长(复合增长30%以上);(二)研发技术或项目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符合园区的产业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第十四条(支持政策加速企业)加速企业在正常还贷后,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第七章 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管理内容)(一)对于“十一五”期间政策享受未到期的,由园区管委会按原支持力度以项目方式给予支持,直至其享受结束。(二)根据总体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每年新增一定量的物理空间,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相关孵化器进行管理。(三)对于不纳入委托管理范围的孵化器,经审核通过的仍可享受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其他相关政策。第八章 高端人才第十六条(支持政策)对已列入国家及上海市“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参与创业的园区企业,园区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其申请贷款提供担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贷款可免于反担保;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可免于抵押等有形资产的反担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落实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订单、知识产权等。第九章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第十七条(支持政策)(一)对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为“股交中心”)或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改制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挂牌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二)园区企业参与股交中心挂牌后完成首次融资的,分别给予融资服务机构和股交中心融资额1%的奖励。(三)园区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期间,对其所缴纳的监管费、信息披露费予以补贴,每年补贴10万元人民币。第十八条(申请条件)(一)申请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改制费用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由融资服务机构进行改制辅导;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3、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二)申请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挂牌费用补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与融资服务机构签定推荐挂牌协议;2、已得到股交中心、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第十章 公开上市发行第十九条(支持对象)公开上市发行是指参与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证券公开发行市场等证券资本市场融资。第二十条(支持政策)(一)对进入国内上市程序的园区企业,根据股改结束、材料报会和成功发行等三个阶段分别给予60、120、120万元人民币补助。(二)对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园区企业,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方式)申请单位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二十二条(日常管理)园区管委会为孵化器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管理园区孵化服务体系建设,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园区管委会将定期审核园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和预孵化项目、孵化企业、加速企业,审核方式、过程将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第二十四条(执行原则)(一)“十一五”期间已认定的园区孵化器,若达不到第三章孵化器第五条的要求,须在两年内调整到位,若两年后仍不达标,将取消享受相关政策。(二)对于政策享受期满,但未达到毕业企业标准的,视为肄业,将不再享受孵化企业和毕业企业的相关政策。(三)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二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政策七、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平台提供方申请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从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服务平台中遴选的示范平台;2)浦东新区开放实验室和大型科研设施共享网络成员单位中的优秀单位; 3)经园区管委会认可的企业急需的部分园区外平台。(二)平台使用方申请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服务提供方须在园区内,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经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2)列入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单位等市级服务平台。第四条(补贴扶持)(一)平台使用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可按经核定的使用平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二)平台提供方:经认定的平台可按经核定购置项目(含仪器设备、数据库、网络情报检索、知识产权检索及相关软硬件更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平台的设备及信息库升级,单个平台最高资助额每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奖励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实验室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能力提升建设(如更新设备、数据库等)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资助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第五条(购买服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园区管委会可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第六条(申请材料)(一)平台使用方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费补贴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3、科技创业型企业和孵化企业认定证书,药物研发企业提供相应的临床批件证书;4、购买服务合同和发票; 5、平台提供方的有关资质证明;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二)平台服务提供方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服务费补贴申请报告;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4、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中试服务平台需具备通过GMP标准、cGMP标准认证的生产车间和相关条件);5、平台服务章程(含平台服务承诺、服务制度、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原件;6、提供的服务合同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7、购买的设备合同和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七条(监督检查)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单位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第八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政策八、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张江“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建设,增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创新活力,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等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 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