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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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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doc

    附件1广州地区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使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广州地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医疗机构”)包括中央、省、军队、武警在穗公立医院以及广州市属、区属城市公立医院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穗举办的公立医院,以及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尚未列入广州地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广州地区公布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的,经临床验证及科学论证(鉴定)能显著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确需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患者需求,在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生活照料、疾病诊断防治、新技术开展应用等方面提供优质、便利、自愿选择的个性化医疗服务。二、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申报第四条 申报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广州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集中受理审核制度。拟开展或变更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第五条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等相关意见(包括临床开展数量、收费或免费例数,患者反馈意见),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说明,以及与现有同类项目比较等情况。(二)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须提供医用设备配置有关批复文件。 (三)涉及仪器、器械、试剂和一次性医用材料的,须提供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注册、生产、经营有关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五)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申报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申请表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申报表。(二)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及说明。 申报单位应对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第七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工作,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项目是否为临床医疗项目、与现行项目的差异性、是否为临床急需且安全有效的项目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正式公函形式移交市卫生计生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对现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诊疗目的、内容与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的项目一致,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只为解决设备、仪器、试剂收费问题,并以设备、仪器、试剂命名的项目;或成本上升较大,但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 (三)技术尚不成熟,落后的、已被淘汰的项目。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第九条 不予受理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论证审批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对报送的新增项目组织新增项目专家论证工作。如遇紧急疫情等特殊情况,随时组织受理和论证审批。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新增项目论证专家库,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相应资格认证,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社会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论证会须按照评审项目的学科专业选取临床、医技、价格(收费)管理及医保管理专家,专家人选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不得少于7人的奇数,医疗卫生专家选取应兼顾专业性和代表性。专家论证审核材料应于集中审核前送达专家手中,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审核信息,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申请回避。专家应独立提出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专家需对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经济性以及治疗效果是否比现行同类项目有显著改善等方面进行论证,出具“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的专家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凡超过三分之二专家同意的项目视为通过专家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规范、完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等各价格要素内容。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委将专家论证结果以正式公函形式移交市发改委。第十五条 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等因素,按照支持医疗技术发展、需求集中、维护患者利益的原则,对具备专家论证和部门意见的项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自同一批论证通过项目正式发布实施之日起,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发布实施第十七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挂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讨论,认为异议有效的,或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报项目暂不予新增。第十八条 审批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公布实施,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六、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开展第十九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立项后,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试行期内经审批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或市场调节价项目、予以保留的,按相应政策执行;未获批、不予保留的项目,试行期满后废止。废止的项目,医疗机构不得重复申报。第二十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执行期间,遇下列情况,由市卫生计生委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反馈汇总并提出撤销项目的建议,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撤销项目,撤销的项目,医疗机构应立即停止并不得重复申报: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推广应用等批准的或国家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 (二)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诊疗效果的; (三)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造成投诉、纠纷较多的。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转归第二十一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一年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在对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施情况跟踪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以下分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审核。(一) 疗效好、收费合理、患者接受度高、没投诉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二) 疗效好、收费较高仍有市场需求、投诉不多且符合市场调节价准入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市场调节价项目目录。(三)未获批准批转归的项目,期满后废止。如临床确需且符合市场调节价规范,可申请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第二十二条 经省审核通过后确定纳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由原申报医疗机构和已开展该项目的医疗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制定价格。应在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发文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第五条第(二)、(三)、(五)项等规定的材料。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试行期满前,按照法定定价程序,制定公布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原相应新增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八、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审核第二十四条 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原则上应在划定的相对独立区域集中开展,单独管理,不得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第二十五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在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及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例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收入不能超过全部医疗收入的10%。第二十七条 每年2月,上报上一年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收入情况表(附件5、附件6)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如有超出第二十六条所述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将移交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根据<价格监察法>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应设显著标识,在收费编码前加“T”字母予以区分,便于检索汇总。第二十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变相强制患者接受特需医疗服务;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制度、一日清单制度等有关价格政策,在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特需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服务项目、服务内涵和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新增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大厅显著位置或提供服务主要场所公布新增和特需或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在大厅等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及发改委门的投诉电话12345、12358。畅通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流程图2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请表及 填表说明 3.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 4.广州地区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XX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5.XX年度XX医院年度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及费用情况汇总表 6.XX年度XX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汇总表附件1: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流程图申报 不得重复申报 医疗机构申请受理 不予受理的项目 市发改委会同市卫计委受理形式审查 市发改委对项目初步审查 通过的项目移交市卫计委论证 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审批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论证结果移交市发改委审批公示 公示通过,试行期不超过两年 开展新增项目 审核转归 市发改委会同市卫计委 上报省发改委、省卫计委审核转归 未获批的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市场调节价项目 审核通过,公布后 审核通过 试行期满后申请制定价格 医疗机构申请市发改委受理履行成本监审等法定程序制定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制定价格后 医疗机构执行废止或申请特需执行制定的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附件2: 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公章): 类 别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二、医技诊疗类 三、临床诊疗类 四、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 明拟定价格开展数量收费例数患者反馈项目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工作原理操作规范质量标准涉及器械的应写明注册证编号和产品标准编号与现行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 重点说明:与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相同或同类项目之间的差异性,对比分析两者间的经济性、先进性和必要性。卫计委及专家论证意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意见申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申报的每一项新增项目,均填写一张“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2类别:在相应的类别后面划“”。3项目编码:指新项目的顺序号。按照穗发改规字20175号文附件“使用说明”的要求提出建议编码,顺序码共9位阿拉伯数字,填到前六位止,最后三位用“”代替。如拟在“医技诊疗类”的“肝病试验诊断”中增加一个新项目,则其“编码”填为“250305”。4项目名称:按照穗发改规字20175号文附件“使用说明”的要求,以诊疗目的或结果命名,不得以设备、仪器、试剂的称谓命名。5项目内涵:按照穗发改规字20175号文附件“使用说明”的要求填写。6除外内容:按照穗发改规字20175号附件“使用说明”的要求填写新增项目需要单独收费的药物、特殊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7“广州地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电子版可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 附件3: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填报单位: 项目编码及名称:一、劳务支出人员人数工时(小时)小时工资、福利额应计金额医师护士技术员其他小 计二、材料消耗支出(一)卫生材料品名单位数量单价应计金额小计(二)低值易耗品品名单位数量单价应计金额小计(三)药品及试剂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应计金额小计(四)水电燃料名称单位耗用量单价应计金额水 费吨电 费度燃料升小计三、固定资产折旧(一)医疗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名称原值使用年限使用时间应计金额设备保修(维修)费小计(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房屋面积原值使用年限使用时间应计金额小计(三)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名称原值使用年限使用时间应计金额设备保修(维修)费小计四、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名称原值摊销年限使用时间应计金额小计五、管理费及其他(一)管理费分摊(二)其它六、项目成本合计联系人: 联系电话:附件4.广州地区公立医疗机构XX医院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请表公立医疗机构名称(盖章):序号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项目类别(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他)价格(元)拟执行时间备注医疗机构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申报 时间: 联系电话:注意事项备注:项目类别: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其他。如项目类别属于“其他”,需提交广州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5:XX医院年度XX医院特需医疗服务收入及费用情况汇总表单位(公章):单位:元年度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总收入医疗服务项目总收入特需服务收入占比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本院医疗服务项目总数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数占比1234(=2/3)56 7(=5/6)注:填列百分比,保留百分比小数后两位。附件6XX年度XX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汇总表公立医疗机构名称(盖章):序号院内编码项目类别对应的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单价(元)收费数量收费金额执行时间备注医疗机构地址: 联系人: 电话:备注:1.项目类别: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市场调价医疗服务项目/其他2.对应的编码: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应将对应编码填入,其他类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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