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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辅导培训大纲,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09年6月,2,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目录:7.1 招标投标质疑 7.1.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7.1.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7.2 招标投标投诉 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 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2 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 7.3.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7.3.4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7.4 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1 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 7.4.2 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3,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大纲7.1 掌握招标异议、质疑的规定和答复的要求。7.2 熟悉投诉的受理、处理的程序和要求。7.3 了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7.4 了解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4,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1招标投标质疑(掌握)-注意质疑的主体、内容、程序 质疑是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7.1.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如果是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则被质疑人只能是招标人,如果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被质疑人。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 可以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5,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1招标投标质疑(掌握)7.1.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程序及要求1)质疑答复的时限要求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质疑答复的形式要求:-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不服招标投标质疑答复的处理-投诉 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答复没有不同意见,则本次争议处理完毕。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6,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 招标投标投诉(熟悉)招标投标投诉,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进行介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投诉等,其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虽然名为质疑,其实质是投诉行为,是由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诉与质疑的区别: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7,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1)受理的程序和要求1)招标投标投诉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工业与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5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8,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1)受理的程序和要求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C.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D.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E.超过投诉时效的;F.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G.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9,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2)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1)关于回避的规定。投诉受理后,首先要确定具体的工作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在近三年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2)对投诉进行调查取证。,10,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2)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3)对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不准撤回: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准予撤回: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11,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的异议和质疑本质上是一种投诉,因为这一制度中规定的质疑是投标人向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是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2)招标投标质疑的程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对质疑的程序均有相关规定。质疑的时间:公示期内(7日),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12,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3)可以质疑的内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投标人可质疑的有: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评标结果的合法性;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4)不予受理的质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47条,不予受理的情形:A、非投标人质疑B、涉及招标评标细节等但未能说明其质疑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源的;C、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质疑问题说明材料的质疑;D、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质疑。,13,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的招标投标质疑5)质疑的处理程序A、程序。招标机构对质疑进行核实并报送主管部门。质疑人按程序在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3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B、质疑处理结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50条规定,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14,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3 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5条的规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供应商有权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1)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人为供应商。投诉受理人为财政部门。其中: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15,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提起和受理(1)投诉的提起时间。政府采购法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投诉书的主要内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投诉的日期。(3)投诉书应当署名。不能匿名投诉。,16,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质疑为前置程序 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17,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提起和受理(5)财政部门对投诉书的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财政部门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18,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 2)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提起和受理(6)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的说明。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与决定(1)调查取证。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19,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3)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与决定(2)处理决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A.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B.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C.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3)暂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20,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2招标投标投诉(熟悉)7.2.3政府采购对招标投标投诉的规定4)不予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A、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投诉项目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投诉事项处于保密阶段,不能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的B、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21,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般简介)7.3.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招标投标争议中,行政相对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相关自然人)也有可能违反招标投标相关管理秩序,此时,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22,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2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3,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处罚4)行政处罚的决定查明事实;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听证程序;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24,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3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复议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行政复议提出时间: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5,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3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复议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26,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3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复议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书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27,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两种方式提起行政诉讼:提起时间:1、参与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如果不服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的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8,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三人。在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29,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指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证据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0,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招标投标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31,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5)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行政诉讼适用二审终审制。诉状的送达和答辩。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例外: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上诉:判决和裁定两类,(15日、10日)逾期不提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生效。,32,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3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7.3.4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诉讼 6)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7)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民事主体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33,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1招标投标争议中的仲裁1)招标投标争议仲裁的含义 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2)仲裁的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3)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且准确4)仲裁协议:自愿且内容完备(仲裁的意思、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5)申请和受理 6)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可以选定。7)开庭和裁决8)申请撤销裁决:9)执行,34,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判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2)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级别管辖: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于招标投标争议的标的额往往比较大,因此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地域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划分。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5,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民事诉讼(3)诉讼中的证据证据种类;7种举证责任;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专门性问题的鉴定。,36,第7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7.4招标投标争议的仲裁和民事诉讼 7.4.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民事诉讼(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招投标案件一般争议数额比较大,且较为复杂,通常适用普通程序(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6)审判监督程序:(7)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7,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目录:8.1 法律责任的种类 8.1.1 民事法律责任 8.1.2 行政法律责任 8.1.3 刑事法律责任8.2 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2.1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8.2.2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8.2.3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8.2.4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8.2.5 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8.3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3.1 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8.3.2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8.3.3 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8.3.4 评标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8.3.5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38,第8章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大纲:8.1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8.2熟悉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行政监督机关等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39,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1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而应当强制性承担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各部门的规章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规定。8.1.1招标投标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了解)招标投标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或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40,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1法律责任的种类8.1.2招标投标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了解)招标投标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根据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41,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1法律责任的种类8.1.2招标投标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了解)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多,除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外,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各部委的部门规章规定中对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均有规定。包括:1)责令限期改正。如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2)罚款。罚款方式可以是按合同金额的比例也可以是按法律法规直接确定的罚款数额。3)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对建设单位视其违法行为可以不予颁布项目施工许可证。,42,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1法律责任的种类8.1.3招标投标中的刑事法律责任(了解)招标投标中的刑事法律责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如串通投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受贿罪等刑罚。依据刑法第32、33和34条的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依犯罪主体的不同分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指以单位为犯罪主体因其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法第30条中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采用的双罚制方式,即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的建立对处罚单位犯罪较为合理。,43,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8.2.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熟悉)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1)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44,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8.2.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熟悉)2)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招标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承担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停止违法行为并补救。上述几种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45,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8.2.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熟悉)(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1)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泄露标底的;,46,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8.2.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熟悉)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泄露标底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2)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3)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行政处分。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47,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8.2.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熟悉)3)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8,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8.2.2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等。2)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行政责任是指投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投标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部门规章中关于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为和方式。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对投标人行政法律责任均都做出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49,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8.2.2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因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警告;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对违法行为的罚款的处罚是双罚制,即处罚违法的单位也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取消参与投标的资格,根据其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取消其参与投标的资格时间从最低的1年到3年不等,但如果中标人有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情况,其处罚参与投标的资格期限比其他违法行为要更为严励,其取消参与投标的最低期限为2年,最高的期限为5年;没收投标保证金;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告并其公告信息作为投标的资格要求等。,50,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8.2.2投标人的法律责任3)投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刑事责任指投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投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承担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招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投标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承担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51,第8章 法律责任的规定,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8.2.3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依这一条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方式为:赔偿责任和中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方式有: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及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对于罚款额度,根据违法行为的轻度及所造成的后果,处以不同罚款额;取消代理资格,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期限;暂停招标代理资格等。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