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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前法律法规培训 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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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岗前法律法规培训 课件.ppt

    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目的:规范医院从业人员行为(与医护相关的行为规范)。医院各类人员的定义:1管理人员:指在院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2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3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基本规范及医疗与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行为规范: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1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1.2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基本规范及医疗与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行为规范: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3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1.4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1.5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基本规范及医疗与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行为规范: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6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1.7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1.8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2医师行为规范:2.1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2.2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基本规范及医疗与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行为规范:2医师行为规范:2.3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2.4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2.5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2.6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2.7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基本规范及医疗与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行为规范:2医师行为规范:2.8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3护士行为规范 3.1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3.2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3.3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基本规范及医疗与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行为规范:3护士行为规范 3.4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3.5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知情同意 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依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由于当前实行全民医保,自费药品、医疗器材、收费项目要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医疗事故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药品管用 9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中国国家处方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典、药品说明书、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曲靖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曲靖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收费项目和价格 10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体格的通知、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相关文件通知。,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服从调遣 11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一总 则 法律适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对医师的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二考试和注册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执业 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有资格而不予注册的情况: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情况:1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三执业规则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1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1.2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1.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1.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1.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1.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1.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三执业规则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2.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3 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2.4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2.5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2.6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三执业规则 4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国家批准生产、正规采购途径、正确管护措施、痕迹管理。5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6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7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8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三执业规则 9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院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院本部执业助理医师无执业资格)。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医院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大庆综合门诊部、兴云分院具有执业资格)。四考核和培训 1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3表彰或者奖励的情况 3.1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3.2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3.3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3.4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3.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四法律责任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1.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1.3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1.4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1.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1.6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 四法律责任 1.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1.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1.9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1.10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11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1.1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3 一总则 1护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二考 试 1经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2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文凭免于护士执业考试;其它申请护士执业考试;考试每年一次。3免试及执业考试合格,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三注册 1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3 三注册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服刑期间;3.2因健康原因(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3.3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3.4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4.1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4.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四执 业 未经注册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士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护士条例4 一总则 护士 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护士条例4 法律责任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倒置;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生效。,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构成医疗事故要有四个必备要件:特殊主体、过失、人身损害及过失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缺一不可。,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自然人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生命健康权 三个权利的区别:生命权强调的是“生命”。因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侵犯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只要病人存活,都没有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强调的是“完整”。因过错导致患者截肢,或切除某器官,侵犯的是患者的身体权。只要“完整”,都没有侵犯身体权。健康权强调的是“功能”。因过错导致患者功能障碍,侵犯的是患者的健康权。显然,身体权和健康权可以同时受到侵害,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统称生命健康权。在医疗事故中医院侵犯患者的就是这个权利。注意:合同法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可见,医院和患者签署的免责合同都是无效的,它们最多只能起到知情同意书的作用。,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五个义务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遵纪守法的义务;2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培训教育的义务;3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实行质量监控的义务;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5医疗机构制定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并减轻损害的义务;,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患者的两项重要权利:一是知情权,包括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二是复印客观病历资料的权利,但有三个要求:只能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加盖证明印记”、“应当有患者在场”。,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的义务:1、报告的义务;院内的报告;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报告卫生行政部门;2、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3、封存主观病历资料和实物的义务;4、提请患方进行尸检的义务。,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条例第十九条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处理尸体的权利,注意时限“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周”和尸体的处理程序“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两条途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还有第三条途径,就是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注意,医患任一方是无法启动鉴定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的权力救济问题。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在医学会组织下进行的技术鉴定而非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因而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常设的鉴定组织为省市两级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仅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条件限制),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患方过错);(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解读:这里所讲的是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卫生行政部门是执法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责任承担者。,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谁有权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第十四条称: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从这两条看,医院是可以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医疗事故的。从第三十六条又可看出,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然也有权判定。,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有四条途径: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协商解决所签订的协议书不具有强制力,是可以反悔的,协议书中限制诉权的条款更是无效条款;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也不具有强制力,其本质与协商解决并无不同,只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起居间调解的作用,若要提起诉讼,仍以医疗机构为被告而非卫生行政部门;民事诉讼是唯一具有强制力的,民事调解和民事判决宣告法律关系的结束,是不可再诉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一)医疗费;2%直接责任人员(二)误工费;60%科室成本(三)住院伙食补助费;38%医院成本(四)陪护费;其他 安全奖(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或参加丧葬活动的的患者近亲属人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第六章罚则 医疗事故可能涉及三方面的责任:1民事责任。2刑事责任。3行政责任。,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不同 行政责任是由法律授权的执法部门实施公共行政的结果,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行使权力救济。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不同于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和开除),行政处分主要为内部行政,是不可诉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关于诉权 诉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神圣权利;诉权不受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限制;如医院与患者订立合同规定在医院赔付多少钱后患者不得向法院起诉,就是典型的无效合同。民事诉讼中经法庭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效力,且不得上诉。,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患者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直存在争议。浙江已在审判医疗纠纷案中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安全权 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医疗服务中要求保障人身安全,目前还是很难做到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 自主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目前大部分的医院已开始患者选医生,但要强调患者对于检查、治疗方法、药品的全面选择也不现实。,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6 目的: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医师外出会诊: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疗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自己的注册单位从事诊疗活动!非经批准不得外出从事医疗活动,否则就是非法执业!)办理程序:邀请医疗机构发出书面邀请函到会诊医疗机构,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为非法行医!实施时间:2005年7月1日。擅自外出进行诊疗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建议解除劳动合同。,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7 立法目的: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医院药剂管理:本院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得配制制剂和不得使用自配制剂。药品由相关部门统一按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程序统一采购(医院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医务人员不得擅自购用药品给患者使用;医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患者自购药品。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特殊管理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7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7 禁止使用假药、劣药: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8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义: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1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2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8 使用 4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5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法律责任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处方管理办法9 2007年5月1日执行 立法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立法目的: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处方定义: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用药医嘱单。处方原则:医师处方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按规定的处方格式开具处方。,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处方管理办法9 处方书写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患者年龄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中药饮片单独开具处方。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处方管理办法9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12处方医师与药学部门签字(专用签章)留样备查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处方管理办法9 处方权的获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院本部)。2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院本部)。3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大庆综合门诊部、兴云分院)。4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签名或专用签章留样: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处方的依据: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处方管理办法9 处方的依据: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医师方可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2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本院不允许门诊处方开具麻醉药品注射剂);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3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提高医疗质量 保证医疗安全 改善医疗服务,处方管理办法9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5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6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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