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理事课件.ppt
2023/4/1,1,2023/4/1,報告人古松茂,1,新工會法簡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23/4/1,2,2023/4/1,工會法修正草案,2,前言,工會法自民國18年公布施行迄今,期間雖有小幅修正,惟大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遂進行該法之修法工作,本次工會法修正條文共計49條,其中新增12條、修正35條、刪除26條,並以下列三項原則作為修正主軸:一、勞工團結權保護二、工會會務自主化三、工會運作民主化,2023/4/1,3,2023/4/1,工會法修正案,3,3,明確保障勞工及教師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並明定特殊身分者之結社規範,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公務人員協會法),教師得組織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不得組織企業工會。,軍人,公務人員,教師,一、明定勞工及軍公教人員之結社規範,2023/4/1,4,教師可否罷工,一、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二、教師。,2023/4/1,5,不能罷工爭議如何解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罷工機關、構或學校)受理機關:縣市、直轄市政府,2023/4/1,6,2023/4/1,工會法修正案,6,6,二、修正工會組織類型,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刪除現行工會法中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授權依據,使勞工得自由結盟組織基層工會。,2023/4/1,7,團體協約之當事人,團體協約之當事人,必須是勞資雙方。勞方必須是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資方當事人,則限於雇主或具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因此,現行廠場工會仍得維持其存在,歸類為企業工會之一種,名稱需訂為XX公司XX廠工會。其他如控股公司之勞工亦可組織為企業工會。金融控股公司與所控制之銀行、保險公司等所組織成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例如新竹縣電子業產業工會、高雄市石化業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結合相關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因此例如新竹縣駕駛員職業工會。,2023/4/1,8,團體協約的當事人,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2項規定具有協商資格的工會為:一、企業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 會。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 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 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五、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定認定之工會。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規定: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2023/4/1,9,2023/4/1,工會法修正案,9,三、如何發起籌組工會,籌備會階段,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發起人數,勞工30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發起人限制: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人團法第8條),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2023/4/1,10,2023/4/1,工會法修正案,10,三、如何發起籌組工會,請領工會登記證書階段,(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1、章程。2、會員名冊。3、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召開成立大會階段,召開成立大會,2023/4/1,11,30人以下之小工廠可以有工會嗎,企業工會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2023/4/1,12,2023/4/1,工會法修正案,12,12,四、強化勞工團結權保護,企業工會工廠工會條款,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促進企業工會團結,避免企業勞資關係複雜化,影響企業內勞工團結,明定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2023/4/1,13,2023/4/1,工會法修正案,13,四、強化勞工團結權保護,明定企業工會之理、監事及理事長定時數之公假以辦理會務,並增訂雇主違反之行政罰。,企業工會理事、監事及理事長會務假保護,強化全國性工會團結力及代表性,明定以全國為組織區域之工會聯合組織之發起、籌組要件。,2023/4/1,14,複數團體協約之效力,勞動關係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以適用時,其適用先後順序為1.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優先。2.職業範圍較小或職務種類較特殊者優先。3.團體協約若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者。,2023/4/1,15,禁止搭便車條款,為使雇主在事業場所的勞動條件得以統一,也使非會員勞工有機會享有團體協約之勞動條件,因此團體協約中也見有搭便車條款。亦即非會員勞工繳交一定費用予工會後,即得享有團體協約同樣之勞動條件。我國團體協約法第十三條明定: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2023/4/1,16,工會安全條款,團體協約法第十四條規定,團體協約中得約定雇主僱用勞工時,以一定工會之會員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該工會已解散該工會無雇主所需之專門技術勞工該工會之會員不願受僱,或其人數不足供給雇主所需僱用量雇主招收學徒或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印信或機要事務之人雇主僱用工會會員以外之勞工,扣除前二款人數,尚未超過其僱用勞工人數十分之二,2023/4/1,17,團體協商誠信原則,團體協約修正法中,增設第二章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共新增六個條文(第6條至第11條)。其中特別要求勞資雙方應本誠信原則進行團體協商,無正當理由者,勞資雙方皆不得拒絕他方所提出協商之請求(第六條第一項)。勞資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條項規定時,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認定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團體協約法第32條第1項)。勞資任何一方,未依裁決決定書所令期限進行團體協商者,尚得繼續連續處罰(團體協約法第32條第2項)。,2023/4/1,18,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之態樣,第六條第二項中明定三種狀況屬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團體協商,用以明確勞資雙方當事人間拒絕團體協商之判斷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者。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者。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者。,2023/4/1,19,2023/4/1,工會法修正案,19,三、強化勞工團結權保護,促進職業工會團結,明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工會名稱保護,明定工會名稱,不得與其他工會名稱相同。,2023/4/1,20,2023/4/1,工會法修正案,20,五、工會聯合組織,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工會聯合組織應置專任會務人員辦理會務,2023/4/1,21,2023/4/1,工會法修正案,21,21,五、工會聯合組織,工會參加聯合組織之程序,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議決標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2023/4/1,22,2023/4/1,工會法修正案,22,五、工會聯合組織全國性工會聯合會,組織要件,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籌組之工會數應達發起工會種類數額三分之一以上所含行政區域應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登記及核發證書,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並請領登記證書。,2023/4/1,23,2023/4/1,工會法修正案,23,六、工會會務自主,工會章程內容,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八、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九、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及其選任、解任、停權;置有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副理事長者,亦同。十、置有秘書長或總幹事者,其聘任及解任。十一、理事長與監事會召集人之權限及選任、解任、停權。十二、會議。十三、經費及會計。十四、基金之設立及管理。十五、財產之處分。十六、章程之修改。十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2023/4/1,24,2023/4/1,工會法修正案,24,六、工會會務自主,工會章程訂定規範,工會章程之訂定,應經成立大會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2023/4/1,25,2023/4/1,工會法修正案,25,六、工會會務自主,工會會員資格,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會員代表之產生,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2023/4/1,26,2023/4/1,工會法修正案,26,26,六、工會會務自主,工會幹部選任、解任等自主,理、監事名額規範得由工會依規模作彈性規定。工會理、監事等之選任、解任及停權等規範程序規定,由工會於章程中自行訂定。工會理事、監事等之任期,僅作原則性規範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工會結盟、內部組織自主,工會聯合組織章及基層組織章均予以刪除,由工會自主結盟或依需要彈性設置內部組織。,2023/4/1,27,2023/4/1,工會法修正案,27,七、工會機關,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理事會,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監事或監事會,2023/4/1,28,2023/4/1,工會法修正案,28,八、理、監事規範,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工會之理事、監事。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2023/4/1,29,2023/4/1,工會法修正案,29,九、會議,工會召開會議時,其會議通知之記載事項,事由,地點,其他事項,時間,2023/4/1,30,2023/4/1,工會法修正案,30,十、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023/4/1,31,2023/4/1,工會法修正案,31,十、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工會設監事會者,其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之規定;會議應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理事會(監事會),2023/4/1,32,2023/4/1,工會法修正案,32,十、會議會員(會員大表)大會,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二、財產之處分。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2023/4/1,33,2023/4/1,工會法修正案,33,十、會議會員(會員大表)大會,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其委託方式、條件、委託數額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委託代表出席時,其委託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僅得委託所屬工會或各該本業之其他會員代表。,2023/4/1,34,2023/4/1,工會法修正案,34,十、會議,前二條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前二條之臨時會議,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2023/4/1,35,2023/4/1,工會法修正案,35,十一、工會財務,工會經費來源,一、入會費。二、經常會費。三、基金及其孳息。四、舉辦事業之利益。五、委託收入。六、捐款。七、政府補助。八、其他收入。,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2023/4/1,36,2023/4/1,工會法修正案,36,十一、工會財務,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023/4/1,37,2023/4/1,工會法修正案,37,十一、工會財務,明定工會應自行建立財務收支運用及稽核之自律機制,增訂工會財務處理及查核準則之法源依據,俾讓工會財務透明化,以確保會員權益。,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2023/4/1,38,2023/4/1,工會法修正案,38,38,十二、規範雇主不當勞動行為,為加強保護勞工加入、籌組工會之權利,參照美、日等國之立法規範,明定雇主妨害工會運作之不當勞動行為處罰規定。,不當勞動行為態樣有:對於勞工有下列行為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勞工組織、加入、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成立、組織或活動。,2023/4/1,39,2023/4/1,工會法修正草案,39,十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流程,有,2023/4/1,40,2023/4/1,工會法修正案,40,十二、雇主不當勞動行為處理流程,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裁決機制,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不當勞動行為態樣,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2023/4/1,41,2023/4/1,工會法修正案,41,十三、工會解散,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自行宣告解散者,應於解散後十五日內,將其解散事由及時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之解散,除因破產、合併或組織變更外,其財產應辦理清算。,工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工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2023/4/1,42,2023/4/1,工會法修正案,42,十四、工會分立或合併,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併。屆期未合併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令其重新組織。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將其過程、工會章程、理事、監事名冊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合併後存續或新成立之工會,應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工會之權利義務。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分,應於議決分立時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併議決之。,2023/4/1,43,2023/4/1,工會法修正案,43,十五、行政組織區域變更,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維持工會原名稱。但工會名稱變更者,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工會名稱變更者,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其屆次之起算,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2023/4/1,44,2023/4/1,工會法修正案,44,十六、監督,工會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三、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名冊。四、財務報表。五、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工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檢送或派員查核。,工會章程之修改或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2023/4/1,45,2023/4/1,工會法修正案,45,十六、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會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法院對於前項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2023/4/1,46,2023/4/1,工會法修正案,46,十七、罰則,派員查核或限期檢送資料,工會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或未於限期內檢送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監督,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2023/4/1,47,2023/4/1,工會法修正案,47,十七、罰則,主管機關監督,工會有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或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於限期改善前,令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工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撤免其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人團法第58條,2023/4/1,48,2023/4/1,工會法修正案,48,十七、罰則,會務假,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不當勞動行為,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2023/4/1,49,2023/4/1,工會法修正案,49,十八、附則,本法施行前已組織之工會,其名稱、章程、理事及監事名額或任期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最近一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改正之。,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2023/4/1,50,2023/4/1,工會法修正案,50,簡報完畢,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