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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石行业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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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石行业安全检查表.doc

    电石行业安全检查表电石行业包括石灰生产单元和电石生产单元。7.1石灰生产单元电石生产项目中,石灰为生产电石原材料。石灰生产一般采用石灰窑生产装置,石灰窑主要由窑体、上料装置、布料装置、燃烧装置、卸灰装置、电器、仪表控制装置、除尘装置等组成。石灰生产工序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表7-1 石灰生产工序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依据检查记录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3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是否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合、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第7.1条4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第6.1.6条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6产生强烈振动的车间应修筑隔振沟。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车间墙体应加厚。为减轻噪声和振动的产生和传播,设置隔声室以阻断噪声的传播。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噪声强度超过GBJ87要求的厂房,其内墙、顶棚应设计安装吸声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2002)第5.2.3.13条和第5.2.3.14条7车间布置1车间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防火、安全、卫生等的要求使生产工序衔接紧密,物料运距短捷,设备操作和维修方便。2车间的门(矿井的坑口)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3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铁路、道路与门、设备、建构筑物、人行道及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遵守YJB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应在车间平面图上标明。4车间内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或移动机械的通道的交叉处,应设信号报警装置。5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米。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十三条8高温车间应合理布置热源和合理疏散热量。应尽量缩短炽热成品、半成品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及运输距离。3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其表面温度超过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4车间内高温操作区的操作室应有空调设施,并应设置有降温设施的工间休息室。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二十七条 2 9运送重量较大的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时,应采用机械吊装输送,并掌握车辆,道路环境等情况,以确保输送安全。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5.8.2.2b)10对输送管线、设备和工具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5.8.2.2d)1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尘、毒应严加控制,以减少对人体和生产设施造成的危害。生产车间和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112对生产中难以避免的生产性粉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除尘、净化等措施和检测装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31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4.514在易发生事故和人员不易观察的地方、场所和装置,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事故报警信号。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8.215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8.316电缆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阻火措施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3.417重要的控制室、计算机房、技术档案室、配电间、贵重设备和仪器室等,应备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必要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6.3.618破粉碎装置、竖窑、隧道窑等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和有毒有害企业的生产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德上风侧。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6.2.219燃料储罐应单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及材料库、煤场等。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6.2.420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贮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阻燃气体贮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执行GB 50016和 GB 50414的规定。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6.2.521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窑炉等),以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6.2.622竖窑岗位配置防毒面具,不允许担任作业。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2.123 对于停风出料的竖窑,不允许停风机,可关闭管道的快速截断阀。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2.224竖窑应采取定温出料。处理竖窑结瘤时,应严防聊块塌落伤人。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2.325竖窑检修应遵守先烈规定: 保持窑内强制通风; 进窑前后要核查人数; 进入窑内检修前,应由专业人员测定窑内一氧化碳含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进入。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2.426干燥车的轨道两端应设安全档。停车场内,有行人通过或需要检查的两相邻车道间的净空安全距离应不小于600mm。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6.327半成品检选时要站在干造车侧面,不允许站在两车之间。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6.628焙烧应遵守下列规定: 焙烧场地要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隧道窑两侧操作平台应设栏杆; 用煤气作为燃料的窑停火或点火时,应由专业人员按照GB 6222规定操作;采用其他燃料的窑,应严格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6.1029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控制室和操作工位应设固定式泄漏报警装置、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室内应设灭火装置。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6.1130吊运物件应沿规定路线移动,并高于其运行路线下方物体0.5m以上,吊具不允许用手提升、支撑或吊运人员。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631用电力驱动的起重设备的驾驶室内应敷设绝缘板。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732起设备应配备声、光信号和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833桥式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高架的露天起重机轨道外侧应安设栏杆;配置固定的上机扶梯和平台;不允许从一台起重机跨上另一台起重机;不允许用一台起重机推撞另一台起重机。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934龙门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两端应有坚固的钢轨刮除机(或轨道清扫器);轨道内、外侧760mm内不应放置任何物件;车轮、滑轮和小车轮均需安装高度不小于起重机车轮半径的减震器;室内的龙门起重机应安装防撞装置。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10 35 带式运输机头轮上缘、尾轮下缘及张紧装置应有防护罩。进出料口两侧硬装防护板。处理尾轮滚筒粘料是,应停车。不允许跨越、乘坐带式运输机。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1136带式输送机及其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a.带式输送机及有关设施,应有按工艺要求启动或停止的顺序连锁,应集中操作、集中控制。 B.带式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 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的探测器; 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 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 胶带输送机人行通道侧安装紧急停机装置; 自动调整跑偏装置。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12 37 斗式提升机上下应设限位开关。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1338不允许进入斗式提升机的料斗或斜桥内。斜桥四周应由防护板或防护网。清理地坑时,应设置防止料斗下滑的装置。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1439螺旋运输机、斗式提升机运行时,不允许人体的任何部位、工具、物件伸入。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1540绞车和卷扬机应由制动装置及安全卸荷装置;操作位置与钢丝绳之间应设置超过人体身高的防护屏;作业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小于3圈;停止工作时,不允许将提升无聊悬吊在空中。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2023-2008)7.11.167.2电石生产单元电石生产主要装置包括电石炉、石灰窑等,电石生产单元安全检查表采用的依据是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表7-2 电石生产单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和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依据检查记录一、生产企业布局根据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状况和市场供需情况,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编制电石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并报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科学合理布局,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健康发展,遏制盲目扩张。(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三废集中治理。二、规模、工艺与装备为满足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规模、工艺与装备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千伏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鼓励新建电石生产装置与大型乙炔深加工企业配套建设。(二)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2010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三)鼓励现有单台炉容量5000千伏安以上至12500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也可以改造为16500千伏安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四)现有单台炉容量12500千伏安及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2010年底以前必须改造为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鼓励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的电石炉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转。合格的内燃式电石炉具体要求如下:1、内燃式电石炉炉盖四周仅留有操作孔和观察孔,开孔面积占炉盖表面积的10%以下。2、采用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3、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4、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5、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7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8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3.18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4.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6.8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十三条2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1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7.2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铁路、道路与门、设备、建构筑物、人行道及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遵守YJB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应在车间平面图上标明。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十三条3车间内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或移动机械的通道的交叉处,应设信号报警装置。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十三条4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米。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十三条5电热装置宜属于二级或三级负荷,当事故停电将在国民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多台大型电热装置宜属于一级负荷。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1条第2.0.2条 电热装置的变压器、变频或变流装置与电炉或加热器的距离应小,但应便于操作、维护和检修。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3条 电热装置应设置能满足维修安全和正确操作要求的联锁装置。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4条 电热装置的继电保护装置、测量仪表、控制电器和导线的设置,应便于操作、监视和维修,并应避免受热、受潮、受电磁感应、受撞击和积聚灰尘。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5条 高频、中频电流或工频大电流导体的截面选择和布置,应减少由于集肤效应和邻扰效应所引起的导体中电流的不均匀分布。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电热装置导体的支架、保护遮板、套管、铠装、紧固件和邻近的金属部件的设置和材料的选择,当在频率较高或电流较大时应减小感应发热的影响。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6条电热装置短网的配置应做到电阻和电抗较小,并应使三相阻抗平衡。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7条电热装置的无功功率补偿装置采用电力电容器时,其性能的选择和接线方式应计入无功负荷的变化和高次谐波的影响。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9条电热装置宜采用闭路冷却,在闭路系统中不得产生气泡。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10条电热装置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便于监视其工作状况;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水温、水压、流量等信号和保护装置。必要时应采取分断电热装置的电源等安全措施。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11条多台单相电热装置应均匀地接在三相电路上。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13条单相电热装置的容量较大时,应验算电热装置引起的负序电流和负序电压对电网的影响;当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的允许值时,应将单相负荷连接到更大短路容量的电网点或设置相平衡装置。当在运行过程中不经常产生不平衡时,应装设三相电网间可切换单相负荷的切换电器。当工艺过程允许采用直流加热时,可将单相负荷由三相交流整流后以直流供电。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14条电热装置需要在距安装地面2m及以上高度进行维护的部分,应设置有保护栏和固定梯的平台,不得采用活动式梯,在维护人员可能触及装置带电部分的区域内,平台、护栏和梯应采用难燃烧材料,工作平台的走道板应有阻燃的绝缘材料的覆盖物。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21条电热设备液压系统的蓄势泵和充油装置,当其油量60kg及以上时,应设置事故排油设施。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2.0.22条电炉的供电系统应简单,并应操作方便。单台电炉装置宜由一回路供电。电炉变电所不宜引接向外部供电的高压线路。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1.2条有工作短路的电炉装置,应采取限制工作短路电流在电气设备允许范围内的措施。三相电弧炉装置的工作短路电流,不应大于电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3.5倍。当采用电抗器限制短路电流时,电抗器应设旁路开关。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1.4条三相电弧炉装置主电路系统的导体载流量应按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20%计算;开关设备和互感器的额定电流可按大于120%选择。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1.5条三相电弧炉装置应采用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操作断路器。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1.6条电弧炉和矿热炉变压器应采取下列限制操作过电压的措施:一、在电炉变压器与操作断路器间装设氧化锌避雷器或压敏电阻;二、在三绕组电炉变压器的三次侧装设氧化锌避雷器或压敏电阻和阻容吸收装置;三、在电炉变压器的二次侧装设阻容吸收装置。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1.7条有二台及以上三相电弧炉的工厂宜装设最大电力需量的电子计算机控制装置。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1.8条三相电弧炉高压电源电缆的截面选择应计入高次谐波电流的影响。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1.9条电炉变压器应装设故障短路的电流速断保护、变压器过负荷保护和变压器及其有载分接开关的瓦斯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故障短路的电流速断保护,其整定值应躲开电炉的最大工作短路电流。二、变压器过负荷保护,应采用反时限特性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的整定值应考虑电极的提升速度,宜在3倍额定电流时6s左右动作;对矿热炉的整定值应防止长时间不大的过负荷。矿热炉亦可采用带长延时的定时限过电流保护。三相电炉变压器过负荷保护应为三继电器式。三、变压器及其有载分接开关的瓦斯保护,重瓦斯动作于电炉变压器一次侧断路器跳闸,轻瓦斯动作于信号。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1条当采用三绕组的电炉变压器(带串联调压绕组)时,可在第三绕组装设电流互感器代替二次侧大电流互感器。但应换算变流比,其相位应一致。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2条电炉装置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宜大于10。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3条三相电弧炉应设电极自动调节器。矿热炉宜设电极自动调节器,但小型矿热炉可采用手动操作。电极自动调节器应具有由自动操作转为手动操作的功能。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4条在电弧炉炉底与电压信号变压器间应装设防止电弧炉电极自动调节器的电压信号变压器烧损的隔直电容器。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5条三相电弧炉的电极自动调节器宜采取防止当电极触及不导电炉料时折断电极的措施。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6条应在电炉操作区域内操作人员能看清的地方装设通电及断电的指示灯。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9条电炉装置应装设下列信号:一、电炉高压通电及断电的信号;二、调压装置在四级及以上时,指示电压等级的信号;三、反映三相电弧炉每相电弧电压的信号;四、油循环系统故障的信号;五、水或风冷却系统故障的信号;六、操作电源失压的信号;七、根据工艺要求的其他信号。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11条电炉装置应装设有功电度表、无功电度表、电流表和电压表。10t及以上的电弧炉宜装设三相有功功率表。上述仪表应装设在电炉变压器高压侧;5t及以下电弧炉的仪表可装设在配电所。电炉装置应装设显示电极电流、电压值的电流表和电压表。当采用电极自动调节器时,应装设监视调节器工作的仪表。电弧炉的电流表,应有过负荷量程。电弧炉应装设带有最大电力需量的有功电度表。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2.12条一台电炉装置的变压器、电抗器、操作断路器、隔离开关、切换开关和互感器等电力设备,可装设在同一房间内。需经常操作的断路器和开关,宜采用电动操作或远方机械传动。电炉变压器应靠近电炉以缩短短网长度;必要时可抬高变压器的安装高度。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3.1条门向车间内开的电炉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或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3.2条电炉变压器室宜预留装设有载分接开关换油或过滤油的地方。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3.3条电炉变压器室可设开向控制室的防火门。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3.4条电炉装置宜设控制室,并宜采用控制台。控制室地面的标高以及观察窗和控制台的位置,应能使操作人员观察到所操作机械设备的动作和炉前情况。电炉通电应在主控制台控制。控制室应采取防烟尘侵入的措施。1000V以下的电力设备,可装设在控制室内。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3.5条需在炉旁操作电炉装置的机械,应在炉旁设置控制设备。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3.6条电炉平台下和软电缆下应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警告牌或栅栏。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3.7条经常有工作短路的电炉装置,应采用铜母线。负荷平稳的电炉装置可采用铝母线,但应设置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4.1条从硬母线引至电炉可动接线板的软电缆,应防止磨损和短路;5t及以上的三相电弧炉,宜采用水冷软电缆。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4.2条对短网母线紧固,其垫块应采用绝缘浸渍处理的石棉水泥板或纤维压板;当电压在500V以下时,可采用绝缘浸渍处理的木材。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4.4条5000A及以上的电炉短网与变压器之间,应采用可挠性连接。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4.6条三相电弧炉中心线与电炉变压器室外墙间的距离和墙上短网出线口位置的确定,应在炉体倾动和炉盖旋转时使其软电缆尽量短。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第3.4.7条在电炉变压器的短网进行电焊时,应采取防止由于电炉变压器二次侧带电使一次侧产生高电压造成危险的措施。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6-93) 第3.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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