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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P2P使用中的版权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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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P2P使用中的版权问题研究.doc

    P2P使用中的版权问题研究学 院 文法学院专 业:姓 名:指导师:法 学学 号:职 称:081501041013讲师中国·珠海二一二 年 三 月诚信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我所呈交的毕业论文P2P使用中的版权问题研究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研究取得的成果,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材料,均在文后按顺序列出其参考文献,论文使用的数据真实可靠。承诺人签名: 日期: 2012 年3月1日P2P使用中的版权问题研究摘 要当下,“网络生活”几乎已经成为了大部分人生活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P2P技术的使用在网络应用中更是占据了绝大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P2P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关的层出不穷的诉讼。我国有关于P2P使用中版权的侵权在知识产权里已有涉及的相关法律,同样在外国方面,有关于P2P使用中的版权侵权问题更专门制定了与之相关的法律,其中美国更衍生出了间接侵权、帮助侵权、代理侵权、诱导侵权等理论。因此,对比外国的法律,总结出中国与外国之间法律的优劣势与不足之处,并在事例与实践中总结出中国有关于P2P使用中的相关法律需要完善之处,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成为了本文的中心点。关键词:P2P使用 侵权 相关法律 完善 公平与正义the searching on the copyright of P2P usingAbstractNowadays,"online life" has almost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people's daily life.As the P2P technologies is used wisely in the internet application,there's no doubt that it's important to us.However,P2P is arapier as it not only bring us welfare but also lead to endless litigation. The P2P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has already been involve in our country,and so do foreign country in the use of more tailored and relevant legal.The United States derive indirect infringement, to help the infringement, vicarious infringement, induced infringement theory.Therefore,the central point of the article is,campare to the foreign laws,summed up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law and the inadequacies of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and summarized in the cases and practice in China about P2P using legal needs of imperfections to up hold the law fair and justice. keyword:P2P using , infringement, relevant laws,anadequacies ,fair and justice目 录一、引言1(一)研究的现状及其意义(二)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二、本论1(一)P2P技术概述P2P技术概述(二)P2P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三)发达国家对P2P侵权的看法及措施(四)关于我国对P2P侵权应对策略的一些构想与补充三、结论2参考文献3致谢4一、引言网络P2P应用如今已经以占网络信息流量40%的绝对地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变得不可或缺,然而网络P2P技术的使用却是一把双刃剑,不仅给人们带来了福利,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有关于使用中的版权侵权,本文着重于理论与实际案例,对我国有关P2P使用中的版权侵权规定的责任归属与赔偿分析的不足与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一)研究的现状及其意义P2P,即peer-to-peer,为“点对点”或“对等技术”的简称,是一种网络新技术,依赖网络中参与者的计算能力和带宽,而不是把依赖都聚集在较少的几台服务器上。意思是你自己下载的同时,还能通过上传与其他下载者共享资源,提高互相之间的下载速度。对于这种方式带来的下载,越多的人使用下载速度就越快,并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规模以及网络在中国的普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短短的几年内成功的占领了信息共享时长成为了目前网络中各种主流分享软件的核心。人民可以在以P2P技术为核心的软件里自由的共享资料,包括上传与下载,并且其内容齐全,包括最新的音乐电影或者视频等。然而,就是在这种便利的软件下,隐藏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关于在P2P软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就是亟待解决的一个。所谓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近年来,由于网络P2P使用中所产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也越来越多,然而我国法律在P2P使用中所产生的著作权侵权方面的管理与规范以及责任归属制度并不完善。正所谓万物皆有法,无规矩不成方圆,研究P2P使用中的法律问题乃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所以,构建以及完善我国的P2P使用版权法律在近期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近年来,我们不难发现,在国际与国内的一些PSP侵权案例中,多数有侵权行为嫌疑的人均在法庭的审理后宣告败诉,并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而之前我国在大陆范围内封杀一系列以P2P技术为核心的资源共享软件,如电驴,BITCOMENT等,多多少少都有这个因素的存在,在法律界看来,版权问题已经成为了目前一系列以P2P技术为核心的资源共享网站的软肋和致命点。然而,即使明知道存在侵权的可能,但是许多网络公司依然趋之若鹜的进行这种模式的复制。可见,当然是P2P所带来的低成本和高利润导致这种模式的流行,而我们作为一个法学生,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为这种值得发展的模式做出贡献也是应该。研究P2P在法律上的问题,不仅能够帮助到版权所有人,也能倡导这种模式的健康发展,为信息的共享提供一种良好的平台,同时,也能打击盗版与侵权,维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达到共赢。(二)、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旨在研究我国法律范围内,对目前网络中以P2P为核心技术的信息共享软件,在共享多媒体等资源的时候容易产生的法律漏洞与多发的侵权点。目标是为了补充或解决法律上有关于这些问题的不足与缺漏,解决在网络高频使用时期,这种新兴信息共享技术所带来的弊端,并为P2P与版权法之间找到利益平衡点,让创作者得到合理的利润,让用户以可以接受的价格享受作品,也让P2P服务提供者在开发软件或提供服务时增强对侵权行为的过滤能力。二、本论(一) P2P技术概述1.P2P技术的基本内涵P2P是英文Peer-to-Peer(对等)的简称,又被称为“点对点”。“对等”技术,是一种网络新技术,依赖网络中参与者的计算能力和带宽,而不是把依赖都聚集在较少的几台服务器上。P2P还是英文Point to Point (点对点)的简称。它是下载术语,意思是在你自己下载的同时,自己的电脑还要继续做主机上传。2P2P技术的工作原理P2P,一方面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基于互联网协议(TCP/IP)上的架构,也是一种互联网的高端应用技术或者是一种自由的双向的网络中信息传播的方式,其设计理念也较为前端。实际上,这个技术在较早的时间已经产生,并不能算是一种绝对的应用创新,却是对互联网早期的应用设计理念的一种回归。P2P技术的具体应用,不仅可以在文件传输,资源共享,协同工作等方面发挥作用,还能为未来的互联网发展方向做出一种引导性的提示。从总的层面上来讲,P2P技术大概分为三种网络结构: 第一种:集中式网络结构,网络中各节点可以直接连接,但网络的构建需要服务器,通过集中认证,建立索引机制。比如当你需要在互联网上查询一个具体的应用时,对等服务器将会依据你的请求,向某台服务器发出查询请求,而服务器在接收到查询请求后,会进行相当于的检索,然后如果服务器的资源库里有符合你想要查询的应用,服务器将会返回信息到发出的对等服务器上,告诉对等服务器所想查询的应用所在的另一个对等服务器的地址信息,而查询服务器则会根据接收到的信息选择一个距离最近或者网络延迟最低的合适对等机进行连接,并开始下载文件。 第二种:纯分散式网络结构,此结构犹如一个大型的渔网,将整个互联网笼络其中,在此网之内,每一台计算机或者服务器(或称对等机)都通过与相邻的对等机中间的连接共同组成整个大网,即是我们现在的网络体系。在此之内,并没有一台总的接受查询或者传输请求的服务器,但是每一台对等机都能依靠其所在的网络连接来查询在整个网络连接范围内的对等机,以达到查询文件,应用,传输资源和定位的功能使用。第三种:混合式网络结构。在经过了互联网多年的发展以后,混合式网络结构已经成为了当今网络结构构成的主流模式。这种模式吸收了集中式和分布式P2P技术应用的优点,并将二者融合统一以达到进一步的优化使用。在此种模式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超级节点以担任类似于服务器的任务,从而将用户的节点能力进行整理以达到最大的使用效率。 (二)P2P技术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版权问题1.P2P技术使用中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P2P软件的用户运用P2P软件中,主要进行两种行为:其一是下载行为,其二是上传行为。综合来讲,这两种行为可以统称为“共享”。对于用户的下载行为,从本质上来讲,即通过在对等服务器的下载请求,完成一种复制行为。因为下载者的计算机里会出现一个与提供下载的服务器里一模一样的复制件,而这一复制件在理论上是可以永久存在并被反复利用的。显然,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然而,这种行为究竟算不算侵犯版权?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以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利用他人的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因此,通过P2P技术软件所分享的作品在基于上述目的的情况下,也应当是合法合理的。对于用户的上传行为,由于P2P技术的性质,P2P软件用户一旦将作品上传,就会被放置于P2P软件所在主机的共享目录之下,在这种情况下,P2P软件的其他用户将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这个作品进行反复的下载,形成大量的复制件。将会明显超出允许他人“合理使用的限度,从而很有可能违反版权法并侵害版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我国也在修订著作权法时,依据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的第八条“向公众传播权”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意味着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将作品至于网上供其他用户下载。特别是P2P软件用户,一旦将作品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的情况下上传到共享目录,将会导致P2P软件的其他用户毫无顾忌的取得这件作品的永久复制件。因此,从长远角度来看,无论是以何种目的,上传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将会导致复制件的大量产生从而使消费者对版权所有人发行的正版作品的需求大量减少,从而威胁到版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是在市场上的生存地位。所以上传行为必须得到适当的控制和引导,否则将会造成侵权的后果。如果网络用户在P2P软件上传的作品未经过版权人授权,则用户该行为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此时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 P2P技术服务提供商的帮助侵权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P2P通过点对点的传输途径所可能引起的侵权在审理时,其匿名性,侵权行为的低成本性,以及侵权材料的广泛性和迅捷性都将对网络中版权的保护以一个重大的挑战。因此,在这种网络环境下,要追究终端用户所作出的侵权行为以达到维护版权人的版权,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一方面来讲,在现今科学技术的局限性下,很难准确的定位一个终端用户的所在地,另一方面,不仅是因为终端机上用户的证明相对较难,而且再P2P技术软件使用者日益增多的今天,要对一个庞大的用户群提起诉讼,做出判决更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事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在不能事实上从一个庞大的用户群处取得相应的责任负担,赔偿等时,版权人就会将侵权的行为追究至源头处-即是网络服务商处。而从技术角度来讲,所有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都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硬件,设施以及软件系统上,更由于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使得除网络服务提供商之外的第三人能得以进行侵权行为以及导致侵权的后果得以发生,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身份又明确,并且具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所以使得版权人通常会直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其承担间接责任目前主要有三种理论:其一,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原则的观点是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一个必要的注意义务。原因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提供所有网络服务的基石,在其提供服务时应该起到一个良好的引导作用,而且这个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注意,更应当在发现用户侵害版权人的利益时及时予以制止。这个理论还认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尽到这种义务,而P2P技术软件用户事实上已经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侵害了版权人的合法利益,版权人就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付出相应的责任,包括行为或者是相应的赔偿要求。第二,损害结果理论,这个理论认为既然网络服务提供商向人们提供了P2P技术软件这一条件,就应当负起管理人的义务,原因在于P2P软件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通常都拥有较为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理应承担更高的责任义务,并且在自己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将会使版权人收到侵害的行为加以制止或者是减少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并且这种理论认为如果P2P软件服务提供商由于自身的原因为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应当承担其所造成的相应后果。最后一种理论即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理论。这种理论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要承受P2P技术软件的使用者所带来的将会给版权人造成侵权的风险。 (三)P2P技术使用中引发的版权问题的本质1从经济学上看:P2P文件交换技术所引发的版权之争的本质是利益之争 RIAA、MPAA与各大音乐公司之所以如此乐此不彼地将Napster、KaZaA等网站以及使用P2P软件的个人告上法庭,表面上看好像是为打击盗版维护知识产权。本质上,其实是因为各种影音文件通过P2P技术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减少了购买正版CD、DVD或去电影院观看电影的人数,从而损害了各大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的经济利益。 而P2P文件交换软件之所以在网络中迅速发展崛起并屡禁不止,也恰恰在于P2P文件交换技术给广大使用者带来了“免费的午餐”使用者仅需在连上互联网的电脑中安装一个P2P文件交换软件,便可下载到各类影音文件。 经济学认为,理性人都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者。P2P文件交换技术不过是对知识产权财产利益进行分配的一种资源分配方式。这种方式好似对有主财产采取无主财产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从而引发对资源的掠夺。各大唱片公司、电影公司便成为这场目前暂处于无序的资源掠夺的直接受害者。 2从社会学上看:P2P文件交换技术所引发的版权之争的本质是科学技术是一柄双刃剑如许多新技术一样,P2P技术作为网络应用的一项新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某些传统价值的解构。由于P2P技术这个新事物在互联网中面世不过几年,人们不可能从整体上对其进行深入了解和把握。因而暂时也就不可能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规章制度来约束。正是这种应对机制的匮乏与不健全,导致了P2P技术在互联网应用中,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威胁,更有甚者,通过P2P技术进行网络犯罪、传播网络色情等。然而纵观科学技术的发展史,哪一项新技术在诞生初期不引起人类社会由于无知而产生的恐慌?因此,笔者认为,P2P技术的应用也难免如此。但是,我们也不能对它听之任之。用P2P技术侵犯版权的现象,短期内似乎对广大网民有利,但从长期来看,最终势必损害更多人的利益。其原因有三:第一,P2P软件的使用将会占用大量的网络资源,导致网络拥堵,影响同等局域网中其他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流畅程度,这就导致了同局域网中的其他用户成为软件使用的直接利益受害者。第二,P2P软件对于运营商来讲,属于“增量不增收”类型的服务。P2P软件在运行时占用大量资源,浪费昂贵的互联和带宽,时运营商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不断投资建设设备和线路以达到扩容网络的效果,这就导致运营商的收入不增反减,同时P2P软件的运营也会影响整个互联网体系的稳定,最终影响到大多数用户的利益。第三,也是最主要的一点,从P2P软件传输的内容的制造者的角度不难看出,P2P软件上所流传的盗版产物的滋生速度和传输程度使得无数的软件制造业,影音制造业等深受其害。这种通过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所造成的无偿或有偿共享都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严重的危害到了版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3从法理上看:P2P文件交换技术所引发的版权之争的本质是科技的先进性与法律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在P2P文件交换技术受到法律责备的时候,人们讨论得最多的是先有技术的发展还是先有法律的管制。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平衡机制。社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的进步。但无论成文法(Statute Law)国家还是判例法(Case Law)国家,都无法避免法律的滞后性。一个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社会,并不意味着人人都会自觉守法,否则,法律又为谁制定呢?通俗地讲,所谓“健全的司法制度”,是指一个社会靠一套相对完整的、权力相互制衡的公平公正的机制来平衡人与人之间的权益。因此,人们不应指望这种机制会自动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但是法律也不应当滞后到了影响和桎梏社会的发展。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技术创新与法律管制正如一辆汽车的前后车轮,技术之轮在前面不停地跑,法律之轮必需跟上。P2P是一种代表互联网发展方向的技术,是新技术的成果,作为一种工具或平台应当是中性的,不能因为有人使用这种技术侵权违法就追究技术提供人的法律责任,更不能为了维护版权所有者的既得利益,就停止技术前进的步伐。在P2P交换技术已成为一股无法阻挡的潮流的今天,版权所有者只有积极地顺应潮流,主动采用数字化传递的新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方便、低廉、多样化的作品,才能进一步拓展市场。但在P2P这类新技术上,法律之轮显然有些跟不上,不仅使技术之轮的前进速度受到影响,而且使其前进的方向也有些茫然。(四)P2P技术使用中版权问题的解决思路1.国外解决P2P技术使用中版权问题的借鉴(1)追究终端用户的侵权责任如前所述,终端用户两类最典型的行为就是下载与上传行为。其中,未经许可的上传行为构成侵犯版权的行为。而下载行为则一般构成合理使用。然而,由于P2P技术所引发的便捷、快速和高质量的个人复制,各国开始重新审视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基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各国一般倾向于趋向于:第一,限制个人目的而进行复制的行为。尽管为个人使用目的而进行的复制在传统版权法上属于“复制权”的例外或“合理使用”范围,但随着复印机、计算机和互联网等现代高科技设备的广泛应用,便捷、快速和高质量的个人复制严重影响了版权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对为个人目的进行复制也开始加以限制。如德国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一本书或一本期刊,如果基本上进行全部复制,除非是用手抄,,或者作品至少已经脱销两年以上,都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1226条规定:当作品为计算机软件时,不适用私人复制例外。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如果在数字录制介质上对由声音或图像构成的作品进行私人复制,仍然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二规范上传制度标准可以引用美国版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已限制上传行为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防止侵权,例如可以根据以下四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1)上传的目的和性质, 即使用是否为商业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即作品是具有高度原创性还是包含大量公有领域的材料;(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即被使用的部分占原作的比例及重要程度;(4)对作品市场的潜在影响,即上传是否会影响原作的市场销路。依此标准,界定在P2P软件使用中的上传者是否会危害到版权人的合法利益。(2)建立P2P技术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制度虽然各国立法倾向于追究终端用户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网上取证过程烦琐以及终端用户的赔偿能力有限,且逐一寻找侵权用户的不切实际,起诉终端用户绝非明智之举。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起诉网络服务商,以其未履行在网络传播中的辅助角色肩负起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为由。美国的Sony案,Napster案和Grokster案,使各国纷纷借鉴美国版权法的做法,引入间接侵权制度来论证网络服务商的侵权性质,追究P2P服务提供商和P2P软件提供者承担版权帮助或引诱侵权责任。如德国1997年制定的为信息和电信服务确定基本规范的联邦法,欧盟2000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指令以及日本2002年颁布的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及向服务提供者请求提供传输信息的法律等,都可以清晰的看出网络服务商间接责任的法定化已经成为全球一股不可逆转的趋势。(3)强化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除了强化民事责任的追究,著作权人甚至将责任触角延伸到刑事领域,通过刑法来规制P2P网络服务商和P2P网络用户的行为,以增强其威慑力。以2005年我国台湾地区的“飞行网刑事案”为例,在该案中,滚石等多家唱片公司指控被告飞行网通过向用户提供P2P软件,并将享有著作权的CD转化为MP3供用户下载的行为侵害了其音乐著作权。值得注意的是,同时推上被告席的还有飞行网Kuro软件的终端用户(陈佳惠),而台北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权财产权”的罪名均成立并分别科以刑责。这一判决震惊了海内外,之所以选取用户陈佳惠,完全是由于电脑随机抽取的IP地址,判例事实上宣布了每一个利用BT、电驴或者迅雷下载音乐和电影的用户在利用P2P软件使用任何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或影视作品都是在犯罪。所有P2P技术的终端用户都是罪犯,这无论是在法理上或是在情理上,都令人难以接受。此外,香港海关诉陈乃明BT侵权案、瑞典海盗湾BT侵权案等无疑都是著作权刑事责任泛化的最佳例证。 2完善我国对P2P技术引发的版权问题的应对机制(1)正确看待P2P技术与版权间的矛盾在探讨我国对P2P技术侵权问题的应对策略前,首先必须厘清两个前提,从而正确看待P2P技术与版权间的矛盾: 第一,关于著作权人的损失评估问题。不可否认,P2P软件的兴起对影视、唱片行业的销售的影响,但是事实上,这种损失是难以评估的。虽然网上下载可能给唱片公司带来一定的损失,但如果在线“试听”为公司带来的销售量收益可以超出这部分损失,那么从整体上来说,网络共享对音乐实际上是有益的。第二,对新技术的态度问题。P2P作为一种技术本来是中性的,正如当年的录音机和录像机一样,P2P技术本身并不侵权。新技术的产生往往打破了鼓励创作与保证公众获取之间的平衡,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封杀”BT,或是一味地视P2P为洪水猛兽,而是积极应对,建立秩序加以约束,重寻这种平衡。版权人和P2P之间的矛盾不是不能解决,只是目前的各种机制还缺乏对各方利益的平衡,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更好地平衡版权人、P2P服务提供者以及最终用户之间的利益。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应对著作权的过度保护持谨慎态度,决不能让自由文化成为这场版权斗争的替罪羔羊。 (2)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由于P2P软件打破了传统著作权语境下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机制,但依照我国目前的国情,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规定最终用户的下载行为是侵权行为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如果在我国主张终端用户构成侵权,追究其侵权责任,不仅使公共政策陷于两难,而且也会使互联网上的自由精神沦为彻头彻尾的空言。我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鉴于广大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以及其要产生的预期社会效应,暂时还无法制定实现对所有最终用户都追究侵权责任的严格法律。而如果仅仅按照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将所有的下载行为均视为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又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在适用著作权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时,应将合理使用的标准缩小为两点:即使用行为是否造成权利人的实质损害、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即是否恶意或故意),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就不构成著作权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将侵权责任限制在终极用户的贸易性使用范围内,这种贸易性使用既包括直接营利行为,也包括间接营利行为。而对于个体用户,则可暂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此看来,P2P用户的非贸易营利性使用仍可以被以为是公道使用,而不构成侵权。(3)间接侵权责任的适用受美国著作权法以及美国几起轰动一时的案件影响,我国学者倾向于在我国引进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制度。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并无引进这一制度的必要。首先,我国民法并没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之分,对侵权责任成立与否及责任范围大小的界定乃是根据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来判断的,而不是以是否发生直接作用力来区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第1款是“自己侵权责任”之认定,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第2款、第3款这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时的义务与责任承担情形,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属于对第三人网络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义务和责任。通过我国现行法律就可以解决P2P技术下的版权侵权问题。其次,间接侵权规则的措辞宽泛,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往往会致使技术开发者与投资者在技术开发与创新面前裹足不前、反复权衡,新的技术是否帮助或引诱了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再者,间接侵权制度的运用,往往阻断了对立双方握手言和的机会,失去了重寻一种共赢的商业模式的可能,这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量也是不尽合理的。(4)著作权刑法保护在我国的适用在我国P2P软件的终端用户的传输和复制行为,要构成刑事犯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而且还要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复制发行著作权产品数量多。因此台湾飞行网案的情况,在中国大陆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一做法恰恰体现了著作权法尊重现阶段特定的社会现状,对过度保护的趋势持冷静态度。我们应该让新技术的提供者在民事判决的指引下从容试错,逐步修正技术研发的方向,而不应该在法律专家都难以预见的情况下让他们承担严厉的刑事责罚。(5)法律框架外的应对措施一商业运营模式的重构P2P的文件共享技术与知识产权之所以能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归根结底就是利益之争。跳出法律的框框,深入研究P2P技术背后隐藏的产业链,重辟一种商业运营模式,探寻出一条共赢之路。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张平教授指出,对互联网传播有不同要求的版权人,可以在网站发布作品前,把自己对版权的要求轻松标示出来,就像超市里明码标价的商品一样。草根作者可以选择免费传播自己的思想,名人作家也可以有更多的收益。这样版权人的利益能得到个性化满足,网络用户不用背负道德的谴责,服务商的经营风险也会降低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服务商可以将其网站的广告收入按一定比例与著作权人共享,其比例可由国家物价部门制定一个指导参考区间。比如谷歌在美国曾拿出63%的盈利支付版权相关费用,根据中国国情和不同网站的规模,这一比例在20%至60%之间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二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使用我国台湾地区专门从事IT产业研究的资策会资讯市场情报中心(MIC)将DRM(即内容数字版权加密保护技术)定义为:在数字化环境中,以加密、认证、取得管理者同意及设定存取权限等方式,确保版权信息的安全传布以及防止非法传递的内容权利管理系统。虽然就技术而言,DRM系统可以提供良好的权利管理,日益成熟的数字水印等加密技术也有助于遏制内容被滥用,然而,由于DRM系统的身份认证制度,网络服务商对使用者隐私权的保护、对个人资料获取的合理界限又成为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权利人在借助DRM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必须兼顾消费者的期望与需求,在自由与限制的两端中找寻平衡点。三网络监管系统的完善徒法不足以自行,P2P技术源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因此,建立互联网安全监测系统是这一系列问题的控制之本。P2P技术的应用之所以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根源在于其难以监管。为遏制不良影响的继续产生,首先应从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着手,加大实时监测力度。如,引入水印技术,保护在BT中传播的文件免受非法播放和复制的困扰;改进负面信息过滤软件,采取必要的技术对用户搜索使用的一些敏感词、禁用词进行屏蔽,将不良信息拒之门外;相关机构信息共享、协调行动其次,可以借鉴英国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由网络中介服务商们自发地组织起一个互联网监视基金会(IWF),负责控制和监管网络非法信息,从而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网络监管系统。四内容正版化的推进正版昂贵的价格是导致盗版泛滥的主要原因。即使封杀了“BT”也很难保证人们不会重新走上街头购买价格低廉的盗版光碟。很多的专家和业内人士都提出了内容正版化的建议,即通过数字版权管理,由唱片公司、电影公司等版权组织和P2P网络运营商合作,共同创建合法资源,通过收费的方式授予P2P用户正版内容的使用权,以此鼓励正版产业每一个链条上的个体发挥出最大价值。就目前而言,国内网络视频付费市场仍不景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年1月发布的2010年中国网民网络视频应用研究报告显示,2010年下半年,仅有6%的网络视频用户使用过付费服务,另有72.9%的用户习惯了免费收看视频,明确表示不考虑付费。鉴于内容正版化要向P2P用户伸手要钱,那么就必须保证在保持P2P合法下载服务方便的同时,价格更要低廉。而这种低廉必须让双方都能接受,否则用户将会放弃BT下载,转而继续去寻找其他免费的非法下载。同时,如何对BT下载进行管理和利润分成,使其进入良性循环,对于网络经营者以及网络管理者来说,也是一次严峻的挑战。五用户自律的倡导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乃是最起码的道德。无论是技术防范还是法律制裁都很难从根本上控制问题的发生,只有积极加强著作权法领域内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知识产权意识,倡导用户自律才是真正的治本之策。一方面,互联网里的每个企业要加强企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不可因逐利心切而将社会责任抛诸脑后,非法传播侵权作品;另一方面,每一个公民要严守自己的道德底线,遵守网络礼仪,自觉抵制各种不良信息的传播与非法资源的下载。在一个人人自律、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中,P2P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种种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参考文献谢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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