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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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成都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术尊严,保障学术自由,提高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向我院申请的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及审查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 (一)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有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生整改或形成书面意见报各二级院(系、部)。(二)各二级院(系、部)负有对本单位教师、学生进行防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规范学术道德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负责对本单位的学位论文提交前进行审查。所有论文在提交答辩前,须由二级院(系、部)采用计算机辅助审查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有作假行为的,可责令学生整改,审查通过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学生若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二级院(系、部)应将审查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委托相关机构认定。(三)教务处负责对本科学生学位论文送审前进行抽查,研究生处负责对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前进行审查。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嫌疑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委托学院相关机构对作假行为进行认定,给出书面处理意见。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的举报受理第五条 对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者必须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相关处理机构如下:(一)举报受理机构1、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2、研究生处负责受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二)认定机构1、教务处、研究生处受理的举报,可委托或指定相关二级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2、成都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为院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最终认定机构。对于被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直接责任人,由院学术委员会做出书面最终认定结论,并作为相关部门的处理依据。(三)执行机构1、对于本科学生作假学位论文的处理由学院教务处负责,对于硕士研究生作假学位论文的处理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2、对作假学位论文当事人和所涉部门的处分,由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人事处或组织部负责。3、对已授学位的撤销,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罚第六条 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由相关院(系、部)对论文作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依据作假行为轻重责令其修改论文、重新撰写论文,推迟答辩半年或一年、取消学位论文申请资格等处理;同时视作假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申请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是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由相关部门将认定结果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依法撤销申请人员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第七条 被认定为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院在读学生的,可由有关部门视作假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属于我院教师或工作人员的,可由有关部门将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作假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属于外单位人员的,将其学位论文作假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八条 对于因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作假情形的,将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视作假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等处分。第九条 二级院(系、部)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审查情况将纳入对二级院(系、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因管理不善、审查不严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影响恶劣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部)负责人相应处分。第十条 学院学位管理部门需不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对于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应处分。第十一条 对于社会中介、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将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的相关处理第十二条 处理程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在收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初步认定,相关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学术委员会最终认定,院学术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认定结论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处理决定书须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诉等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处理结果公布对于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在学院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向社会公布。对于应学位论文作假受到纪律处分的在职人员,将处理结论通报其所在单位。第十五条 处理结果上报备案经核实并确认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在按法定程序处理结束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同时通过教育部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建立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第六章 其它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院领导。成都医学院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