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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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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doc

    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吴海航内容提要:日本学界较早就形成了关于日本格式与唐代格式没有密切渊源关系的权威性认识,但此种说法有失偏颇.日本"三代格"与日本式主要是在唐代格,式之后逐渐制定出来的,它们在形式,功能与内容方面表现出受唐代格,式直接影响的痕迹.这表明了唐代格式在日本格式的形成过程中曾起过不可忽视的作用,其意义不应低估.关键词:唐代格式日本格式三代格延喜式迄今为止,日本学界通行的说法是,唐代律令对日本古代立法产生过非常重要的影响,曾经使日本出现过"律令时代"这样一个重要的时期,而唐代的格式则未如律令那般影响到日本古代立法,甚至认为唐代格式与日本古代格式不存在确定的渊源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有必要对唐代格式东传日本之后的形式演变进行深入考察,并围绕唐代格式与日本格式之间的功能,内容传承与嬗递关系展开探讨,证明唐代格式对日本古代格式体系的构建起到过重要的影响作用.一,日本学者的看法中日学界还没有关于唐代格式与日本古代法律体系之问在形式,内容方面进行系统比较的文章,甚至对唐代格式系统性研究的文章或着述也不多见.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唐代格式佚失严重,相关资料收集困难,以至于无法恢复唐代格式之原貌.二是日本古代的律,令,格,式虽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资料相对较为丰富,但也有严重的散佚.从保留的日本格式内容看,似乎与唐代格式的关系并不紧密,因此较难确定其间的同源性.三是日本学界较早就形成了关于日本格式与唐代格式没有密切渊源关系的权威性认识,这种定论影响了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究.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先生早年在研究唐日之间律令格式的关系时,曾发表一篇近5000字的文章,指出:"(日本)律令是以唐代的律令为标准编纂而来的继受法,但也有不符合日本国情的内容;而格,式,则是在大宝律令施行以后,根据日本实际政治情况的需要,或改变和废止律令的规定,或增补律令的内容而形成的.格,式的规定纯粹是日本式的,在那里几乎看不到受唐代格,式影响的东西."1他还说,"在日唐之间,进行格式的比较研究几乎是不可能的."【2一般认为,日本的格,式生成于日本特定的历史时期,与唐朝格,式不存在渊源关系,日本格,式仅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13泷川政次郎:唐格式匕13本格式,石田博士颂寿纪念东洋史论丛,共立社1965年版,第321页.213法制史研究会:法制史研究第十五册.参见泷川政次郎:律令研究?附录?律令史研究,刀江书院1966年版,第69页.-150-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对日本律令进行"改变和废止","增补"而来的法律体系,与唐代格式没有直接联系.尽管泷川政次郎先生当时并不完全支持这种观点,曾经努力对唐代格式与日本格式的关系重新进行证明,但后来他却在自己的研究中得出结论:"日本格式受唐代格式的影响微乎其微".【3这就奠定了关于唐代格式与日本格式关系的认识基调.另外一位日本着名学者池田温教授也曾经表述过类似的观点:"在唐代,最初的武德年问编纂律令,其紧迫性与后来日本的情况是一样的.但是在中国,'律'比'令'更为重要,并且是在'律,令'的基础上附加'格,式'而构成完整法典体系的.但在日本则是'令'优先制定,'律'是紧随其后编纂出来的,更是经过了百余年之后,才终于创造出'格'和'式'的.因此这正是日本在借鉴大陆(唐朝)法制过程中的不同之处."【4池田温先生所表达的观点也是在说明日本的格,式是一套单独的法典体系,与唐朝的"律令格式系统"的紧密性不同,是单独创制出来的,与唐代格式没有直接的渊源关系.上述观点在日本学界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以后的学者几乎没有人再去专门研究唐代格式对日本格式乃至日本古代法律体系曾经产生过的重要影响作用.笔者认为,日本学者否认唐代格式在日本古代曾产生过重要影响的说法有失偏颇.事实上,日本格,式的渊源构成及其内容,功能表现与唐代格,式存在着必然联系.不仅如此,甚至日本的律,令也有曾经受唐代格,式直接影响的痕迹(近年有中国学者从日本的令集解中搜集出唐代道僧格的大部分资料,试图对唐代道僧格进行复原整理),5这说明在唐代诸多格,式当中,有的内容在东传日本之后发生了形式和内容的演变,从而注入到如日本养老令之类的立法当中.如今,有关唐代律令对日本古代法制的直接影响已成定论,而唐代格,式与日本律令格式体系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依然扑朔迷离.本文欲通过对相关史料的搜集和比较,寻找出日本格式与唐代格式之间的渊源线索,证明唐代格式对日本格式确曾产生过重要影响,并求教于学界方家.二,唐代格式与日本格式的渊源及其功能比较(一)唐代格与日本格的渊源唐代格主要在武德,贞观,永徽,开元年问系统制定,因其内容散佚严重而无法复原,仅有分散在不同古籍中的不完整记录和残存断片可供检索.旧唐书记载贞观格渊源:"又删武德,贞观以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余条,以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损古,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卷."6唐六典保存了一部分唐代格的名称及部分条文,说明了唐代格的渊源与地位:"凡格二十有四篇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皇朝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第.U-r.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二卷,裴居道等删定.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元崇等删定.开元后格十卷,宋琼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名."【7可知,自唐太宗时期的贞观格开始,中经永徽留司3前引2,泷JiI政次郎书,第69页.4日池田温:唐E日本,吉川弘文馆1992年版,第11页以下.5参见郑显文:唐代<道僧格>研究,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6旧唐书?刑法志7唐六典卷六.?l51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格,至开元后格,包括散颁格8等,均以尚书省诸官曹之名作为唐代格的篇目名称.考诸唐代官制,尚书省六部共有二十四司,即为唐代格二十四篇之渊源所在.其篇名次第如下:"吏部各篇:吏部格,司封格,司勋格,考功格.户部各篇:户部格,度支格,金部格,仓部格.礼部各篇:礼部格,祠部格,主客格,膳部格.兵部各篇:兵部格,职方格,驾部格,库部格.刑部各篇:刑部格,都官格,比部格,司门格.工部各篇:工部格,屯田格,虞部格,水部格."9唐代贞观格至永徽留司格和开元后格的全部形成期间,应大约自太宗贞观年间(627649年)开始,至玄宗开元末年(741年)为止,其立法与删定及其效力期间至少持续了一百年以上.日本格的制定在唐代格之后,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日本老一代法律史学者佐藤诚实先生在弘仁格式序约解一文中曾列举到:"弘仁格一部,十卷十五篇并序,起自大宝元年(701年),迄于弘仁十年(819年),凡一百十九年.弘仁十一年四月廿一日,大纳言藤原多嗣奏进."1O他还列举了日本贞观格(以日本清和天皇年号"贞观"公元859年而得名)的修订期间:"贞观格一部,十二卷十八篇并序,上迄弘仁十一年(820年),下迄贞观十年(868年),凡四十九年.贞观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大纳言藤原氏宗等奏进."11而接下来的延喜格,则"上起贞观十一年(869年),下至延喜七年(907年,醍醐天皇),凡三十九年,延喜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左大臣藤原时平等奏进."12日本弘仁格(一十五篇),贞观格(一十八篇),延喜格(一十七篇)的主要篇名次第分别为.13"弘仁格各篇:神祗格,中务格,式部格上,式部格下,治部格,民部格上,民部格中,民部格下,兵部格,刑部格,大藏格,宫内格,弹正格,京职格,杂格.贞观格各篇:神祗格,中务格,式部格上,式部格中,式部格下,治部格上,治部格下,民部格上,民部格下,兵部格,刑部格,大藏格,宫内格,弹正格,京职格,杂格,临时格上,临时格下.延喜格各篇:神祗格,中务格,式部格上,式部格下,治部格上,治部格下,民部格上,民部格下,兵部格,刑部格,大藏格,宫内格,弹正格,京职格,杂格,临时格上,临时格下."在弘仁格与贞观格之间,篇名形式略有变化,后者与前者不同的为四篇,其中后者扩展出式部格中,治部格下二篇,又增加了临时格上,临时格下二篇;后者的民部格将前者的三篇(上,中,下)压缩为二篇(上,下),其他篇名则完全相同.显然,日本的贞观格是在其弘仁格的基础上经过增删修订而来的,基本上沿袭了弘仁格各篇.而延喜格又是在贞观格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篇名仅比贞观格少式部格中一篇,总8唐代散颁格的篇名构成应与留司格相同.以现藏法国巴黎图书馆编号P.3078,以及现藏英国伦敦大英图书馆编号S.4673的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为例.其篇首即题名日:"散颁刑部格卷,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上柱国臣苏环等奉敕删定:刑部,都部,比部,司门."可见其与留司格刑部各篇相同,故确知其他各篇与尚书省二十四司名称相同.参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46页.9参见唐六典卷六以下尚书省各部职官职能介绍.另参见前引8,刘俊文一书中部分格的篇名列举,有神龙散颁刑部格,开元户部格,开元职方格,开元兵部选格等,均在尚书省二十四司机构名称之内,可以证明唐代格之渊源所在.1O日佐藤诚实着,泷川政次郎编:佐藤诚实博士律令格式论集,汲古书院1991年版,第163页.11同上书,第182页.12同上书,第222页.13同上书,第164,183,222页.?152?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体上篇名未变.因此,以上述诸格中的任意一部为例与唐代格相比较,都可以证明日本格与唐代格的渊源关系.弘仁格,贞观格和延喜格在日本被称为"三代格".纵观三部格的形成过程可知,它们在时间关系上是紧密衔接的,前后共延续了207年之久(701年一907年).与唐代格的删定期间相比较,日本格在修订,删定的全部期间内,其最初的40年时间大约与唐代格修订,删定期间的后40年相重叠(即自701年日本大宝元年弘仁格开始修订起,至741年唐玄宗开元末年开元后格删定的最晚时间止),其后的近170年期间,日本格的制定过程便完全处于唐代格修订,删定完成之后.因此在时间顺序上,日本格借鉴唐代格的形式与内容完全具备客观条件,因为其时正是日本遣唐使频繁往复于中日之间的阶段.【14(二)唐代式与日本式的渊源唐代式的渊源构成与唐代格相类似,但更为详细.以唐代贞观式为例,它们都是以唐朝尚书省诸曹,以及秘书省,太常寺,司农寺,光禄寺,太仆寺,太府寺,少府监,左右卫等朝廷主要机构的职责为规制对象,是官吏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守的规范.陈仲夫校点唐六典时曾说:"六典以唐代官制为本,而且直接取材于当时施行之令,式的."据唐六典所载:皇朝贞观式,"凡式有三十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账为其篇目,凡三十三篇,为二十卷;皇朝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并二十卷.其删定与定格,令人同也0"【15可知唐朝在太宗时期的贞观式之后,又有高宗时期永徽式,武后时期垂拱式,中宗时期神龙式和玄宗时期开元式的修订,其篇名形式一如贞观式三十三篇.以下仅据唐朝贞观式(三十三篇二十卷)篇目述其渊源:"吏部式,司封式,司勋式,考功式;户部式,度支式,金部式,仓部式;礼部式,祠部式,主客式,膳部式;兵部式,职方式,驾部式,库部式;刑部式,都官式,比部式,司门式;工部式,屯田式,虞部式,水部式;秘书式,太常式,司农式,光禄式,太仆式,太府式,少府及监门式,宿卫式,计账式."【16考察日本式的成立与制定过程,可以发现其与唐代式具有类似的构成.唐代式的删定"与定格,令人同也",而日本式的修订过程也是与其同名格的修订同时进行,只是完成时间相较于格略晚一些,如前文所述延喜格与延喜式的制定关系即如此.关于日本式对唐代式的移植和借鉴,在延喜式序中有明确记载:"准据开元,永徽式例,并省两式,削成一部.撰定未毕之间,公卿大夫频年薨卒,仍同十二年春二月,凡起弘仁旧式,至延喜新定,前后缀叙,笔削甫就,匆编五十卷,号日延喜式."【17日本学者虎尾俊哉指出了这一点.他在研究延喜式编纂过程时即肯定日本式对唐代式的借鉴关系:"延喜式以唐开元式,永徽式为基准,同时合并弘仁式,贞观式二式,将重复的内容进行删减,使其成为一部独立的新式."18这证明延喜式在弘仁式和贞观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同时,明确了日本式在修订过程中对唐代式的参考和移植.由于延喜式是目前保存最完整的日本式,故可以对其篇名形式(五十卷)进行完整列举:【14自日本推古天皇十五年,即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小野妹子等人被派往隋朝开始,至最后一批遣唐使营原道真等人894年入唐,共十三批留学生,留学僧成功地前来唐朝学习,历时近三百年,覆盖整个盛唐时期.参见日日本史年表,日本历史学研究会编,1968年版,第26页以下.15唐六典卷六.【16参见唐六典卷二以下尚书省各部职官列曹及司寺职守.【17日皇典讲究所,全国神职会校订:校订延喜式?序一卷,临川书店1931年版,第2页.18日虎尾俊哉:延喜式,吉川弘文馆1964年版,第57页以下.?153?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四时祭,临时祭,大神宫,斋宫,斋院,大尝祭,祝词,神名,太政官,中务,内记,监物,主铃,典钥,中宫,大舍人,图书,缝殿,内藏,阴阳,内匠,式部,大学,治部,雅乐,玄蕃,诸陵,民部,主计,主税,兵部,刑部,判事,囚狱,大藏,织部,隼人,宫内,大膳,木工,大炊,主殿,典药,扫部,正亲,内膳,造酒,采女,主水,弹正,左右京,东西市,春宫,主膳,主殿署,勘解由,左右近卫,左右卫门,左右兵卫,左右马,兵库,杂."(三)唐代格式与日本格式渊源比较1.日本格对唐代格的形式借鉴日本格渊源于唐代格的明显例证在日本贞观格序中有载:"上起弘仁十载之明年(820年),下至贞观十年之晚节(868年),择成规于州郡,搜故实于官曹,事与先格异者,举而取之;理与旧制同者,推而弃之.贞观格十卷奏闻.若理轻作格,事足为仪,专弃之如遗,兼取之似碎,更撰为两卷,同以奏上.准开元留司格,号贞观临时格,并一帙十二卷."19此处所言"开元留司格",即唐朝玄宗时期的开元留司格,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而所谓贞观临时格是指日本贞观格较之弘仁格增加的临时格上和临时格下二篇,因篇与卷同,故构成十二卷.这可以证明日本贞观格中的临时格上,下是以唐朝开元留司格为蓝本修订而来的,佐藤诚实先生也专门对此进行了说明.20但因资料所限,尚不能确定当时的开元留司格究竟属于唐代文献中所说的开元前格还是开元后格.2.日本格式直接参考唐代开元格式与永徽格式唐代格式对日本延喜格式的成立也有重要影响.上延喜格式表有载:"臣等谨奉纶命,匆履薄冰.于是搜古典于周室,择旧仪于汉家.取舍弘仁,贞观之弛张,因修永徽,开元之沿革,勒成二部,名日延喜格式.但格十二卷,笔削早成,往年奏御;式五十卷,撰集才毕,今日上闻."21据此奏表可知,修订延喜格式过程中的"搜周室","择汉家",即为对中国古代西周,汉代礼法的参酌,同时,"因修永徽,开元之沿革",表明是对唐代永徽格式与开元格式内容的借鉴和移植.更为确切的依据在延喜式序中另有记载.3.日本格的篇名形式参考唐代格唐代格的篇名形式在日本"三代格"中分别有所体现.例如,篇名完全相同者,双方均有兵部格和刑部格,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相近;篇名虽不同但内容和功能相同或相近者唐户部格与日本民部格,唐度支格,金部格,与日本大藏格,宫内格,唐吏部格与日本治部格,唐礼部格,祠部格与日本神祗格,宫内格,唐工部格与日本民部格,杂格等.唐代格以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为篇名,日本格篇名同样"以类相从,分隶诸司".22唐代格所规定的调整范围在日本格当中被分解,交叉予以体现.4.日本延喜式篇名形式与唐代式的关系紧密形式相同者,双方均有兵部式和刑部式;形式相近而功能相同者,有唐代户部式与日本民部式(包括主计式与主税式二篇);形式不同而功能相近者最多,有唐代礼部式,祠部式与日本延喜式前十卷神祗式(四时祭至神名各篇);唐代膳部式,光禄式与日本之大膳式,正亲式和内膳式各篇;唐代少府及监门式与日本之内匠式;唐代主客式与日本之治部式,玄蕃式;唐代宿卫式与日本之左右近卫,左右兵卫与左右马寮等篇,均在形式,功能及内容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19日佐藤诚实:贞观格序约解,参见前引10,佐藤诚实书,第179页以下.20"开元留司格,在唐六典?刑部中,凡格二十四篇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开元为唐玄宗年号,留司格为散颁格之对称."前引19,佐藤诚实文.21日佐藤诚实:上延喜格式表,参见前引10,佐藤诚实书,第206页.22日佐藤诚实:弘仁格式序约解,参见前引10,佐藤诚实书,第159页.?154?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日本式在参考唐代式的基本内容的同时,还有很多篇的内容规定了对天皇宫阙事务的管理和调整(如延喜式相关各篇),在此类内容中,日本式比唐代式的内容更为宽泛和琐细.(四)唐代格式与日本格式功能比较关于格,式功能,唐会要云:"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者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本司行用."23新唐书载:"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24唐六典称"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可见唐代格式规定的是尚书省下辖各官曹之职能履行的范畴,以及州县的行政机构职能部门在职务范围内可以处置的法律事务,遵守的法律规范和履行的工作程序.日本弘仁格式序解释格,式的功能:"律以惩肃为宗,令以劝诫为本,格则量时立制,式则补阙拾遗.四者相须,足以垂范."25似乎日本格具有II缶时性特点,而式则为补充律,令,格的不足而设.实际上,日本弘仁格式,贞观格式和延喜格式都是经过删定而确定的常用法典,是根据时事的需要随时进行补充删订的法典文本,并非权宜之法.据弘仁格式序称:"上遵睿旨,下考时宜,采官府之故事,摭诸曹之遗例,商略今古,审查用舍,以类相从,分隶诸司.其随时制宜,已经奉敕者,即载本文,别编为格;或虽非奉敕,事旨稍大者,奏加奉敕,因而取焉.若屡有改张向背各异者,略前存后,以省重出.自此之外,司存常事,或可裨法令,或堪为永例者,随状增损,总入于式."【26在日本格当中,有天皇诏敕,官府故事,诸曹遗例;在日本式当中,有新增敕,诸司事,可以辅助法令,作为永例的内容.唐代"留司格"为"曹司常务",日本格为"曹之遗例","分隶诸司"唐代式为有司"常守之法",日本式为"司存常事".如此,日本格式与唐代格式在法的功能上完全相同,均为国家职能机构"官府","诸曹","诸司"履行职务时遵行的行政法律规则.此含义在延喜式?刑部式中也有同样说明:"凡格式立制,不定其罪.律有本条,依律罪之,不缘违式之科."【27日本贞观格序对于格的功能有特别说明:"律日:'断罪须引律令格式正文'令云:'犯罪未断决,逢格改者'.然则格者,律令之条流,政教之鲵觑,君与百姓共之者也.君不可失之于上,臣不可违之于下.故向者弘仁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施行格十卷,此乃公卿百官奉诏,简旧史之凡要,抄新制之大纲,推民意而分规,量时宜而立范,不删之典,遵行眇焉,仍旧之图,踪迹斯在."【28这些关于日本贞观格功能的表述,很明显出自唐代格规定的法律原则.唐律疏议对格的地位表述为:"犯罪未断决,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法."29这正是格的刑罚功能的体现,唐朝格和日本格在实际施行中都具有刑事处罚的功能.关于格,式功能的具体表现,还与格,式所设定的官员职责密切相关.略以唐代户部格与日本民部格功能作一比较.按唐代职官分工规则,"户部尚书,侍郎,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凡徭赋职贡之方,经费购给之算,藏货赢储之准,悉以咨之.""度支郎中,员外郎,掌支度国用,租赋少多之数,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路之利,每岁计其所出而支其所用."¨"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权衡度量之制,皆总其文籍而颁其节制.""仓23唐会要卷三十九.24新唐书?刑法志25日新订增补国史大系?类聚三代格卷一序事,第329页.26参见前引1o,佐藤诚实书,弘仁格式序约解,第158页.27参见前引17,校订延喜式?刑部式二十九卷,第986页.28参见前引10,佐藤诚实书,贞观格序约解,第174页.29唐律疏议?断狱30313233唐六典卷三.?155?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部郎中,员外郎,掌国之仓庾,受纳租税,出给禄廪之事.".而根据日本弘仁格?民部上.牧宰事的规定,牧宰事职责:"抚育有方,户口增益.劝课农桑,积实仓库.贡进杂物,依限送纳.肃清所部,贼盗不起.剖断合理,狱讼无冤.在职公平,立身清慎.且守且耕,军粮有储.边境清肃,城隍修理."【34很显然,日本的民部格结合了唐代户部各官职中的各项职责,在法的功能设置方面,实际上仿效了唐代户部格,也表现为对国家的户口管理,土地利用,库藏储蓄,物资出纳等具体事宜的调整功能.上述日本"三代格"与日本式的形成期间均在唐代格,式之后,它们在形式,功能与内容方面无疑表现出受唐代格,式直接影响的痕迹.三,唐代格式与日本格式部分内容比较由于唐代格式与日本格的资料散佚严重,目前对唐代格式与日本格式所能进行的比较有一定困难.在格的部分,只能选取资料相对集中的日本民部格与唐代户部格的散见资料进行比较分析;而式的部分,由于日本延喜式资料完整,可以与唐代式的分散资料进行比较分析.(一)唐户部格与日本弘仁格?民部格部分内容比较由于对唐代格的法典文本几乎无法复原,因此也便无从确定其散见资料的文本属性.例如,某些现存唐代格的条款,在没有时间条件的情况下,较难确定其属于唐贞观格还是永徽留司格或开元后格.因此在无法确定其所属文本时,只能将分散在唐代文献资料中的格的条款,统称为"唐代格".1."造籍"内容的比较唐"开元十八年(730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35"户部郎中,员外郎掌领天下州县户口之事."唐户部格根据"造籍"规定对百姓户口进行管理,并规定百姓为国家承担徭役的具体年龄:"凡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3引同样内容在日本弘仁格?民部格中有借鉴并有所变化和调整."敕:天下百姓,成童之后,则入轻徭.既冠之年,便当正役.量其劳苦,用轸于怀.昔者先帝亦有此趣,犹未施行.自今以后,宜以十八为中男,廿二成正丁.普告遐迩,知朕意焉,主者施行."【37其中,将"中男"年龄的起点提高二岁,"正丁"年龄起点提高一岁,分别为十八岁和二十二岁.唐代百姓服徭役,成丁年龄的规定,传到日本之后发生的内容变更,在较早制定的养老令?户令当中即有体现:"凡男,三岁以下为黄,十六岁以下为小,廿以下为中.其男廿一为丁,六十一为老,六十六为耆.无夫者,为寡妻妾."【38可知养老令?户令的规定虽然来自唐朝户部格的内容,却对唐格的规定作出一些变更,即将男子十六岁仍作为小(而唐格规定十六为中);则十七岁始为中;六十一岁方为老(而唐格规定六十为老).此三项内容的变动(男子小,中,老的年龄标准),较之唐格规定均有一岁的变化,其中延展了"小"的年龄上限,推迟了"中","老"的年龄起点.虽然关于这一标准变化的理由尚未找到有力依据,但是考察日本弘仁格的立法过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变化的脉络.类聚三代格记载,孝谦天皇天平胜宝九年(757年)四月四日颁布34日福井俊彦:弘仁格复原的研究?民部上篇,吉川弘文馆1989年版,第3页.35唐会要?籍帐卷八十五.36唐六典卷三.37日福井俊彦:弘仁格复原的研究?民部中篇,吉川弘文馆1990年刊行,第47页.38养老令?户令六,参见前引37,福井俊彦书,第46页.?156?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敕条,宣布百姓承担徭役年龄:"依去天平胜宝九岁四月四Et恩诏:中男正丁,并加一岁;老丁耆老,具脱恩私.伏请:一准中男正丁,欲沾非常洪泽者,所请当理,仍须悯矜.宜告天下诸国:自今以后,以六十为老丁,以六十五为耆老,主者施行."【39以上足见Et本格在制定初期,确立法的标准希望参照其前养老令?户令的同类规定,对中男,正丁的年龄起点各增加一岁,这样便等于对"小"的上限也放宽了一岁;同时,在"伏请"中表示对"老丁","耆老"年龄起点作出修正,即比照养老令?户令各降低一岁.于是,便是我们看到的Et本弘仁格?民部格在百姓徭役年龄方面对唐朝户部格内容修订之后的规定:"十八为中男,廿二成正丁,六十为老丁,六十五为耆老"的来历.【删对这一内容的比较结果,恰好可以对Et本学界的通说之一进行修订,即Et本格"或改变和废止律令的规定,或增补律令的内容而形成"的说法.而实际上,Et本律令中的某些内容有来自唐代格的内容.2."授田"标准的比较在Et本格式体系之中地位最重者当首推弘仁格,而弘仁格中又以民部格内容最多,地位最重要.弘仁格不仅最早出现,且直接影响到后来的贞观格和延喜格的成立.唐代尚书省户部,掌天下田土授受,税赋征敛."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41这是唐朝户部格为授田对象及其田土多寡确定的标准.Et本弘仁格?民部格在规定授田细则时,援引Et本田令规定,"凡国,郡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42以此确定授田标准.而此内容则完全来自唐朝户部格,只是根据Et本当时国家的行政建制,改唐朝的州,县为Et本的国,郡而已.职官受田是古代国家对官僚的一种俸禄支付形式,唐代有按官员品位授田的规定.户部格规定:"凡官人受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五顷."【43Et本弘仁格?民部格也有类似授田规定:"太政官符(府),合职田一百四十町.(其中)太政大臣职田四十町,左大臣职田三十町,右大臣职田三十町,大纳言职田二十町(大和,河内,山背,近江诸国),大纳言职田二十町(河内,山背,播磨诸国)."【44上述资料表明,唐代格中的授田内容,虽然在Et本格当中发生了数量,单位的变化,但日本格采用的授田原则同样是依据贵族官僚的品秩和位阶,有差等地由高到低按顺位履行职官授田标准,这与唐朝格的规定施行的是同样的原则.3."出给"库藏物的比较唐代尚书省户部所属金部郎中,员外郎职责,"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权衡度量之制,皆总其文籍而颁其节制."其职责为掌府库贮藏,钱粮物药等进出之职.唐六典?户部载:"凡库藏出纳皆行文傍,季终而会之.若承命出给,则于中书省覆而行之.百司应请月俸,则符,牒到,所由皆递覆而行之0"【45此为金部郎中之职,规定在唐金部格之中.此项内容在Et本弘仁格当中有相近的规定.弘仁格?民部格?调庸事:"凡仓藏贮积杂物,394O41424344)45前引25书,卷十七民部格?蠲免事.参见前引37,福井俊彦书,第49页.同上书,第49页.唐六典卷三.参见前引37,福井俊彦书,第113页.唐六典卷三.参见前引25书,卷十五职田位田公廨田事.参见前引37),福井俊彦书,第72页以下.唐六典卷三.?157?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应出给者,先尽远年.其有不任久贮,及故弊者,申太政官,酌量处分."46可见,对国家库藏物的"出给"原则,都规定了最高责任者的处置权.在唐朝,如果依据命令"出给"国家库藏物,应由中书省机构核实确认;在日本,如果不遵守国家库藏物"出给"原则,则由太政官大臣机构处理.这一内容也被规定在日本贞观格和延喜格当中.4.限制"官民婚"内容比较唐律限制"监临之官娶所部人女",47在唐格当中亦有同样内容的细则规定."开元二十二年(734年)二月敕:'男子十五,女子十三以上,听婚嫁.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及县令,于所统属官同.其定婚在前,居官在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不在禁限."'【删此项内容在日本弘仁格当中有类似规定.弘仁格?民部格?牧宰事:"敕:比年国司多娶所部女子为妻妾.自今以后,悉皆禁断.国虽隔越,不得辄娶.若嫁与,郡司者解却见任,百姓者准解见任罪论之,但家妻听自将去."49可见,唐代格的规定对日本格内容有直接影响,但日本的立法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唐朝地方行政建制为州,县,日本地方行政建制为国,郡.因此,本条法律规则实为日本格直接借鉴了唐代格的规定,限制监临官员娶所部女子为妻妾.(二)唐代式与日本延喜式部分内容比较1.社稷祭礼内容的比较唐代礼部式?祠部式规定了祠部郎中,员外郎职掌,负责国家的祠祀享祭,天文刻漏,国忌庙讳,卜筮医药与道佛之事.其规定有:"凡祭祀之名有四:一日祀天神,二日祭地祗,三日享人鬼,四日释奠先圣先师.其差有三:若吴天上帝,五方帝,皇地祗,神州,宗庙为大祀;日,月,星,辰,社稷,先代帝王,岳,镇,海,渎,帝社,先蚕,孑L宣父,齐太公,诸太子庙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众星,山林,川泽,五龙祠等及州县社稷,释奠为小祀."【驯按祭祀对象的地位分为大祀,中祀和小祀三类.日本延喜式首篇四时祭式中便规定了社稷祭祀之礼,与唐代式的内容相类似:"凡践祚大尝祭为大祀;祈年,月次,神尝,新尝,贺茂等祭为中祀;大忌,风神,镇花,三枝,相尝,镇魂,镇火,道飨,园韩神,松尾,平野,春日,大原野等祭为小祀."51显然,其内容也按祭祀对象的位次分为大祀,中祀和小祀三类,只是祭祀对象名称有所变化,这是由于语言和信仰的不同,但其内容和原则显然是来自唐朝礼部式?祠部式.唐代式规定,"凡远忌日,虽不废务,然非军务急切,亦不举事.余如常式.""凡国有大祭祀之礼,皇帝亲祭,则太尉为亚献.凡大祀,散斋四日,致斋三日;中祀,散斋三日,致斋二日;小祀,散斋二日,致斋一日,皆祀前习礼,沐浴,并给明衣."【52】这一内容在日本延喜式中也有体现,但分散在神祗式各篇之中:"天皇临幸川上为禊,十一月为散斋月(自朔至晦),月内致斋三个日."53"凡散斋一月,致斋三日,其斋月者,预告诸司."54"凡祭祀日,所司预申官,前散斋一日,少纳言奏闻.""诸司充之,其洁衣,料布,46参见前引25书,卷八民部格?调庸事,第706页.47唐律疏议?户婚.48唐会要-嫁娶卷八十三.49前引25书.卷七民部格?牧宰事,第587页.50唐六典卷三.51前引17,校订延喜式?四时祭式一卷,第1页.52唐六典卷三.53前引17,校订延喜式?太政官式上卷,第435页.54同上书,校订延喜式?大尝祭式上卷,第194页.?158?唐代格式东传日本嬗变考人别二丈七尺."【55同样规定了祭祀前的散斋,致斋日期,以及规定祭祀者须穿着洁净衣物的要求.2.郊祀配享"食料"标准的比较唐礼部?膳部式规定:"膳部郎中,员外郎掌邦之牲豆,酒膳,辨其品数.凡郊祀天地,E1月,星辰,岳渎,享祭宗庙,百神."根据祭祀对象原职官品位的不同,配享差等食料:"凡亲王已下,常食料各有差.每13细白米二升,粳米,梁米各一斗五升,粉一升,油五升,盐一升半,醋二升,蜜三合,粟一斗,黎七颗,苏一合,干枣一升,木楦十根,炭十斤,葱,韭,豉,蒜,姜,椒之类各有差.每月给羊二十口,猪肉六十斤,鱼三十头,各一尺;酒九斗."【56日本延喜式?大膳上也有类似规定,依据祭祀对象原职官品位确定食料标准,但关于食料的具体品名和数量则有不同:"杂给料:参议已上,人别糯米一升四合,大豆一合八勺七撮,小豆二合八勺,齑酒一合,醋四勺,酱三合,泽酱二合九勺,东鳆一两二分,隐歧鳆五两,坚鱼二两一分二铢,乌贼二两,熬海鼠三两二分,与理刀鱼五两,鲑二分侯之一."【57可见唐膳部式对亲王以下至九品官的祭祀中,均有常食料的标准.以下是唐代祭祀其他品位官员的常食料标准:"三品已上,常食料九盘,每日细米二升二合,粳米八合,面二升四合,酒一升半,羊肉四分,酱四合,醋四合,瓜三颗,盐,豉,葱,姜,葵,韭之类各有差.木植,春二分,冬三分五厘.炭,春三斤,冬五斤.四品,五品,常食料七盘,每日细米二升,面二升三合,酒一升半,羊肉三分,瓜两颗,余并同三品.若断屠及决囚日,停肉,给油一合,小豆三合.三品已上亦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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