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2214.论一人公司资本制度毕业论文.doc

    • 资源ID:4018401       资源大小:50KB        全文页数:18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214.论一人公司资本制度毕业论文.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 论一人公司资本制度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引言自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颁布了自然人和公司法首先以成文法形成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后,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承认和认可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使一人公司成为了国际公司法改革的国际趋势。我国在加入WTO后,顺应全球立法趋势,对原有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正式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一人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将影响到我国整个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行。因此如何加强和完善对一人公司的规范成为当前法律法规的首要任务。但是,由于一人公司其股东只有一个的特殊构成,权利集中于唯一的股东,相对于多数人组织的公司,更容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更需要通过合理规范一人公司,尤其是它的资本制度。一人公司作为被越来越多国家所承认的特殊公司组织形式,在任何一个国家里不仅应该受到该国法律的一般承认,而且应当基于其特殊的股东构成而予以具有针对性的特殊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防止一人公司在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一、 一人公司的概述(一) 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又称为独资公司,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以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彭真明.公司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50.狭义的一人公司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并由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真实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是为了真实股东利益而持有股份的非持有股份的非实有股份权益者的公司。本文仅从狭义的一人公司进行论述。2一人公司的特征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股东的唯一性。该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是国家;(2)资本的单一性。在一人公司中,公司的资本全部来源于一个股东,不同于一般公司资本由两名以上股东出资形成;(3)责任的有限性。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应承担的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数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4)地位的法人性。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地位截然不同的是一人公司虽为一人创办,但仍然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其中突出法律特征在于其股东的唯一性,即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报考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全部股份或出资额均由唯一的股东持有。一人公司股东虽然只有一人,但同样具备公司的所以法律特征,包括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 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民事责任。各国的一人公司既有一人有限公司,也有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目前只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一人公司不同于独资企业,虽然从形式上看,一人公司因其只有一个投资者而与独资企业相似。但在法律性质上,二者存在根本的区别:其一,一人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使一人股东与一人公司分别为不同的主体,而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身份,该企业主仍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经济活动;其二,一人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也要求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的财产必须严格分开,而独资企业主对企业债务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其三,一人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运营,采用董事会、监事、经理的科学组织模式,并要接受公司法的规范,而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完全听由企业主的自由安排,一般仅设以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机构。无论是从一人公司股东构成或是其突出的法律特征上都可以看得出一人公司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组成,尤其是其资本制度。(二)一人公司的分类对一人公司而言,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1根据一人公司的产生方式或形成时间不同,分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发起设立,公司在成立时就具备一人公司的构成要件而形成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可以看作是肯定这种类型的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人数为复数,但公司成立后由于股权转让、赠与或公司分立、合并等原因而使公司股东为一人的情况。2依照一人公司的股东身份不同进行的分类,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单独设立的有限公司,它是一种最早的也是最典型的一人公司类型。法人投资的有限公司,亦称法人投资公司,是由一个法人单位单独投资设立或一个法人通过收购拥有另一个公司全部股份而形成的有人公司,最早的法人投资公司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新泽西州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投资的,由法律赋予其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76条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有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属此种公司类型。我国公司法目前只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3. 根据公司形态不同进行的分类,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大部分一人公司属于这种类型。而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但因其股份的流动性,并不排除公司资本转移与一人手中,形成继发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1张民安,左传卫,等.公司法M.广东: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336-337.二、公司资本制度资本是公司成立和正常运转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而资本制度对于公司的发展而言非常重要。正如秘鲁著名经济学家赫尔角多.德.索托在资本的秘密一书中所说的“发展中国家缺的不是资产而是而是把资产变成资本的制度”。由此可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它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贯穿于公司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全过程。公司的资本制度有狭义和广之分。狭义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推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而公司治理制度是有关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的公司的资本制度是围绕股东的股权投资而关于公司资本运行的一系列概念网、规则群与制度链的配套体系,而公司治理制度则是指有关公司治理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在本文中仅以狭义公司资本制度加以论述。(一)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在通过确保公司具有稳定财产作为其偿还债权人债权担保的具体制度设计,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和英美商事公司法确立了孑然不同的两种思路。大陆法系国家将防范有限责任风险的义务主要配置给股东和公司,而英美商事公司法则将此义务主要配置给公司债权人,并由此形成了两中孑然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1.法定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定最低资本原则。其核心功能是通过确保公司具有健全的财务结构和稳定的资本。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不利的缺憾,以实现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其理论基础在于,公司制度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社会信用机制的支持,而稳定的公司资本正是社会信用赖以形成和稳固的基础。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的交易相对人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即可了解公司的资本状况,从而确定是否与之进行交易以及交易规模;(2)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总额一次性全部发行完毕,由股东或认股人全部认缴或认购;(3)股东认足资本或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股款缴纳的方式又分为两种类:全额缴纳主义和分期缴纳主义。全额缴纳主义是指股东对其应缴纳的股款必须一次性全额缴清,不允许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主义是指股东对其应该缴纳的股款可分两期以上缴纳,不必一次性缴足,其余部分由公司另行通知股东缴纳;(4)公司成立后非经履行变更章程、发行新股等程序,不得增加资本。公司资本总额已明确记载于章程且已发行完毕,若需增加资本、则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章程并增加资本或发行新股,还要履行变更登记手续。(5)对无形资产出资额占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作相当严格保守的限制。在法定资本制度所确立的各项原则中,防范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带来的风险的义务被配置给了股东及公司。首先,按照最低资本额原则,股东应确保公司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额,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在资本三原则下,股东应在公司成立时认足、缴足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的公司资本总额,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应的财产,公司必须保证在减少资本时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资条件并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资本。第三,股东和公司在法定资本制度下对避免有限责任风险所承担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无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二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资本法定原则因其强调公司资本的确定、不便和维持,对于确保公司在经营、运作中有足够、稳定的资金保证起了较好的作用,并从制度上来防止公司设立中可能出现的投机、欺诈行为,使公司从成立时刻起,就有足够的资金履行公司的债务,把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和交易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了以社会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资本法定原则虽着眼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价值优势,但这一原则由于其严格的资本条件使法定资本的价值劣势也较为突出。首先,法定资本制使公司设立困难,加重了发起人责任。因为公司设立时大量的资本必须由股东或全体发起人募足,易造成公司发起人集资困难,从而导致公司夭折;同时,在公司成立后增减资本时都要修改章程,召集股东会,注册登记,因为增加了公司成本,程序繁琐,且易使公司丧失有力的商业机会,对企业经营的机动性影响甚大。其次,股份公司能否募足首期发行的股份,不是发起人自己能够控制的,要受证券市场行情,金融形势等复杂多变的因素影响。依法定资本制,倘若首次发行的股份无人认购或认购不足,公司则无法成立,发起人势必付出巨大代价来承担损失责任,而次巨大代价的付出,仅仅为了保护当时并不存在的债权人,势必缺失其制度价值的合理性。另外,公司设立之初,需要立即投入使用的资金往往较少,只是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股东缴纳全部股款,造成了资金的限制和资本的浪费,有限的资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得不到合理配置。2.授权资本制度授权资本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授权股份”,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公司在存续期内发行股份的类别、每一类股份的总数。除非章程有限制性规定股份发行的时间、价格、类别均由董事会裁量,不必经股东会批准。其核心功能是给股东提供最大的活动空间,减少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成本,提高效率。其理论基础在于:首先,由法律规定统一的最低资本限额的做法。没有考虑到特殊业务对资本的特殊要求,因此它不能对债权人提供真正有意义的保护。其次,通过对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有效规范,可使债权人有效的预见和知晓公司的资本结构、资本总额和经营状况,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损失,无须通过对资本的预先强制性要求。第三,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来保护自我。第四,如果公司或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性,从事不法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刺破公司面纱”的诉请,使其权利得到最终救济。3.折中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与授权资本制度价值都各有优劣,使得各国公司立法在探索公司资本呢制度选择的过程中发现了一条趋利避害的第三条道路-折中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度亦称折中的授权资本制,它是法定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的有机结合,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度和授权资本制度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制度。它要求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和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数额,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的实际需要分次发行其股份,但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比例及发行的年限。1王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选择的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5,24(1):76-77.(二)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资本制度在我国公司立法之初,股份制经济起步不久,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不成熟的情况下,从社会本位出发,侧重于保护社会经济程序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对当时经济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维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公司中实行严格和法定资本制度,由于规定过于刚性,缺少了弹性,阻碍了公司制度良性有序的发展,因此修改公司法成为促进公司良性有序发展成为必然。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公司法,其中对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如:1.降低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现行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三万元和人民币五百万元。特殊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金有较高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样规定后,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让小规模投资者有能力注册成立自己的企业,也可以有多数人联合组建股份有限公司;2.确立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现行公司法采用了有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付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工资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对于公司设立而言,我国新公司法中修正的法定资本制在资本缴纳期限方面有所放松,但公司成立时还必须达到法定要求的最低资本额,保证公司在对外关系中具有最基本的信用,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意图并没有改变。三、一人公司的公司资本制度(一)、一人公司的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一人公司资本制度是指一人公司资本的形成、维持、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一人公司作为我国公司的特殊组成形式,其在资本制度选择的原则上是从一般公司资本制度是相同的。只是由于一人公司其构成的特殊性如:股东的唯一性、资本的单一性等而又与一般公司的资本制度相区别,根据其本身构成的特殊性,在其本制度上呈现出相应的特性。一人公司其股东只有一个的特殊构成,权利集中于唯一的股东,想队于大多数人组织的公司,更容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针对一人公司的特点以及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新公司作出了一下的调整: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十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地儿,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第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第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二)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现行立法及存在问题1. 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现行立法我国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法律明确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且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在出资方式和资本构成的要求上,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新法的变动在于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限定了“可以用货币估价” 、“可以依法转让”、“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三个基本条件。这一规定同样也应该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在具体操作上,规定了“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基本规范。2.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对于国内外的立法现状,我们看到了进步也看到了不足。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诸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现实的考验当中,许多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1)法定资本制的严格限制性注册资本是公司有效成立、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要件,也是公司正常运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维护注册资本的充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考虑到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障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对一人公司提高了最低注册资本额(普通公司为三万元),并规定采取法定资本制(一般公司此次修改采纳了折衷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或股东一次全部认足或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在总体上不采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而是从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资本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的优势,是能够确保企业拥有必要财产,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虽然法定资本制度有利于巩固公司的资本结构,能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的滥设。但是,法定资本制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以下弊端:一是对股东来说,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极大的限制了公司参与者的自主性,导致设立公司成本高、投资回报管制严,退出渠道不畅;二是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变更。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使得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极为不方便;三是新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人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明确的10万元的资本额,必须实际到位,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否则各级工商部门予以拒绝注册登记。这种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与其说在鼓励新生事物的发展,到不如说是在抑制它的成长。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至少要两人。若单独一个人办经营组织,就只能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司组织。现行公司法放宽了规定,允许一个人办公司,但这种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对一个人,尤其资金不足10万的创业者来说,去成立一人公司,难度可想而知;四是一次低效占用。公司成立之初,经营活动尚全面未展开,公司成立之初即已筹到大量的注册资本,往往导致公司的资本积压和闲置,因缺乏足够的灵活性而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2)设立一人公司门槛过高现行公司法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而现行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虽然说,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足与真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现行公司法就提高了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毋庸置疑,这样的规定性,其初衷及最终目的都是正确的,然而,这种规定性本身包含着不公平、不平等,同时作为立法者所制定的法条也没有能预见到法条所带来的现实结果,即法律实效。这一事实上升到法的价值上,即体现了立法上的不平等。我们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法律平等是立法问题,追求的是权利义务及法律人格的平等。毫无疑问,人类追求的法律平等仅指立法的或法律内容上的平等,运用法律的平等只是其附属物。就连“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追求,其主要价值也是要求王子和庶民的刑事立法的平等,因为如果立法上没有罪责平等的规范,就谈不上王子与庶民的同罪。因此,这种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过高的注册资本的规定,违背的法律的价值。理论上,作为一种一般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理应给予各方面的支持,而不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去使它存在。实践上,对一人公司的十万元的注册资本的规定,也大大地打击了创业者的欲望,使得一人公司的设立现状,进展缓慢。(3)注册资本的一次缴足性 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同样,这种规定的差别性,导致了作为同一主体在公司设立时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或许并不意味着什么,但它带来的后果,即一人公司在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其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当一人公司对个人存在巨大诱惑的时候,而自己有没有足够的资本去设立一人公司时,不可避免的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就会发生。这些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也必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会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大量的皮包公司、空壳公司的出现。由此可见,对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的一次缴足,会导致种种弊端的出现。四、 对于我国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公司法修改后,对法定资本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如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分别降低为人民币三万元和人民币五百万元,同时也确立了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付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更为严格,如从注册资本来看,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万元,并且一次缴足。在英美国家对于有限公司一般不得设最低资本限额,欧洲大陆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普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其数额均比较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其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偏高,居然进入了全世界最高的行列,这是极不合理的。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其最低注册资金增加为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缴清。这种规定的初衷无疑是为了防止由于一人公司特殊构成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使其不良后果缩小到最低限度,使一人公司在科学严紧的法律体系之下良性运转。针对一人公司设立门槛过高的问题,应当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严格资本充实和维持制度。对于一人公司来说,最低资本的多少对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法律可作如下规定:设立一人公司必须在登记时投入能保障公司一般债权人利益的一定数量的资金,否则不予登记成立。根据需要单一股东最好应提供一定的担保,否则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拒绝公司的登记要求。若当初是以实物等资产为主注册的,那么在设立登记时,必须履行严格的出资评估和定期核查程序,以保证公司的资本充实得以实现,同时还要公司以这些资产的一部分作担保,让银行把相当于基本储备金的资金划入该公司帐户。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若帐上的资金减少到某一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当公司出现了非支付不可的债务,等到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进行全面审查,证明确实没有滥用公司人格性后,方可解冻基本储备金。解冻付款后公司仍未破产,就在下几笔业务进款中重新建立基本储备金。这样不会让公司轻易破产,加上严格的财务检查,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阻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否则,股东可能会做出不利于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利益的行为。 1王仁富.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4,13(3):59-60.还应该注意到的是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其信用基础只是建立在一人之上,为防止在设立公司中存在的欺诈及投机抽逃出资现象,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是必需的。 同时本着两个基本原则来规范我们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首先是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注册资本额,而且所记载的金额应全部收足,公司才能成立的原则。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其次是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必须实际上保有与其注册资本或资本金相当的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资本,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而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此举是为了防止一人操纵多个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转让财产,回避合同义务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其充分借鉴了欧共体第12条指令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各成员国在进行其国内有关的其他法人为公司之唯一一人者。”从立法目的来讲,这主要是为了给交易相对人以提醒,使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够非常清楚地知道该公司为何种一人公司,从而由当事人判断是否与之进行交易,考虑其信用与风险,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对于法人所设立的一人公司则不适用本款规定,即一人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要求一人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主要是从财务上对一人公司加以控制,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这点可以对一人公司达到一定有效监管的作用。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新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股东来证明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如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只要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主张,则公司股东就要承担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责任。因为,相对于债权人来讲,股东对于公司的有关信息处于绝对的信息优势,债权人一般无从知道公司财产与其股东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因此说,由股东来承担证明责任是适当的,另一方面来讲,这也是给了股东一个机会,只要其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则可免于承担连带责任,只以自己的投资额对其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1王超,刘振山.我国现行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思考J.经济法规,2006:24.结论我国新公司法的改革让我们看到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改进,但是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还有待于我国在经济管理、信用评级、个人资产调查等各方面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来避免一人公司带来的弊端,使其发挥其应有之用,扬长避短,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又一活跃的市场主体,我们任重而道远。参考文献1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法律出版社,2006.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3孔祥俊.公司法要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4张民安,左传卫,等.公司法M.广东: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5彭真明.公司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6王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选择的思考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5,24(1).7王超,刘振山.我国现行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思考J.经济法规,2006.8王仁富.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4.9J Bonnard. “Droit des Societes”.HachetteM,2e 6d,2001.10公司资本监管与中国公司治理M. 徐晓松.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11周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之现状及完善措施J.怀化学院学报,2003 12娄万锁.试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J.社会科学战线,1999.13江平.方流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14沈贵明.公司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5冯果.尚彩云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 16石少侠.公司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7史际春.公司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致谢词本论文是在导师XXX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每一步都是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倾注了导师大量的心血。刘老师对我总是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张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让我很大信心完成本文的撰写。导师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精益求精、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和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给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在此,谨向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注意事项

    本文(2214.论一人公司资本制度毕业论文.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