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专业实习论文.doc
实 习 论 文题 目 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与营销对策 姓 名 唐思诗 学 号 20098287 系 部 经管系 专业年级 级旅游管理班 指导教师 袁金明副教授 2012 年 10 月 21 日导游的就业状况分析(三号宋体)摘要:导游变导购,其行为成为旅游者与媒体关注的焦点,成为被指责的对象,这种局面的出现,应该说是与导游的生存环境分不开的。旅行社之间的残酷竞争,并不富裕的旅游者只对旅游价格感兴趣而对存在的服务质量差异视而不见,旅游相关行业为扩大收入而不择手段,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得导游职业难有认同感,等等,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导游的生存环境。关键词:导游生存环境旅行社旅游者法律法规一、导游的定义导游是指导游即引导游览,让游客感受山水之美,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给予游客食、宿、行等各方面帮助,并解决旅游途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人。导游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英文叫TourGuide或Guide。在我国导游人员必须经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以后才能够从业。现在的导游一般挂靠旅行社或集中于专门的导游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具体工作内容不同,可以分为领队、全陪、地陪。一般来说景点讲解员是也属于导游人员范畴的。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二、现阶段导游的工作环境、导游的发展从时间上看,世纪80年代始,由于旅游业处于卖方市场,以及人民币的比价效应,整个旅游业处于寡头垄断阶段,是暴利行业。整个八十年代全行业的利润率最高可达60,导游也成为高收入职业,其收入包括工资、出团津贴、回扣、小费。世纪80年代始,由于旅游业处于卖方市场,以及人民币的比价效应,整个旅游业处于寡头垄断阶段,是暴利行业。整个八十年代全行业的利润率最高可达60,导游也成为高收入职业,其收入包括工资、出团津贴、回扣、小费。进入90年代,随着相关政策的变化,尤其是旅行社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后,国际社与国内社的数量大幅增加,形成自由竞争的局面,旅行社逐渐成为微利行业。其间,导游员管理模式也发生变化,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发布后,导游员队伍出现社会兼职导游为主,专职导游人数大量减少,成为自由职业,导游员的收入及社会保障变得极不稳定,老导游员纷纷转行,导游员出现年轻化的现象。导游职业缺乏认同感,出现导游职业倦怠。而在导游工作经验方面的发展来看,一般是作固定景点的导游,或作有经验导游的带团助理,协助其工作。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逐步开始独立带团。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练之后开始带领更为复杂的团队,或专门从事某个特定类型或特定地点的团队。一些优秀的导游因工作出色而建立起的稳定的客户关系,因而可以跳到更好的旅游公司,获得更好的收入。导游的工作比较辛苦,在外带团需要较好的体力和精力,年纪较大时则要考虑脱离一线工作。通常可以考虑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或作为旅游项目的开发人员和推广营销人员,经验丰富的导游也可能考虑成立自己的旅行公司或相关公司,还有一些导游可能到大公司里从事商务旅行管理工作,个别导游可能成为报刊杂志的旅游专栏作家。当然还有一些导游可能会考虑转行。导游曾被称为“城市名片”,“民间大使”,现在却成为无社会保障、无固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成为舆论、媒介及社会公众经常指责的对象,这样的变化,可能是人们无法接受的,导致这一职业氛围变化的原因,则是导游的生存环境的变化。 、导游职业的风险与压力导游工作有相当的时间是在旅途中度过的,比起其它的职业,出现人身意外的几率要大些。虽然国家没有规定导游职业的从业年龄,但实际上导游职业的年龄有一定的限制,年龄较大就不太适合从事该职业,当从业者年龄增大时需要考虑转型或转行。此外,某些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可能会对导游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如2003的我国非典事件。在短时间内,带一群陌生人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去旅行,要保证他们的安全,还要他们开心,这样的工作是个挑战,导游职业的压力是比较大的,属于中偏高压力的职业。在导游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导游身份及归属的改变,带来了导游职业性质及行为的改变,但社会并没有相应地给导游职业一个明确的说法。当前,更多导游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从事旅游服务工作的。一方面是旅游活动离不开导游的参与,另一方面是导游身份与旅游市场主体企业相脱离,正是这种脱离将旅游业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导游被置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成了被边缘化的群体。既然是自由职业者,就要承担没有任何收入保障的风险;旅行社既然不再承担为导游提供各类保障的压力,就要为导游提供生存的可能,留出利益空间,于是导游可以收取各类回扣这一个行业潜规则就此形成,但问题是这种潜规则并不合法。上至国家旅游局,下至各地旅游行政主管机构都三令五申,严禁导游私收回扣。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默契,同行业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就是导游主要薪酬即各类佣金都发生于台面之下,带有灰色阴影。获得“自由身”的导游,其生存状态相当于个体户,但不如个体户,因为导游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然而导游又无时无刻不在经营“自己的事业”。行业法规明令禁止导游“私收”回扣,但“私收”回扣却大行其道,是行业法规脱离现实?还是行政执法软弱无力?抑或是导游真的无法无天视法规如儿戏?其实问题最终还是归结在中国导游的职业性质该如何定位上。合法的职业,却公开拿着不合法的收入,在层层灰幕下生存的中国导游,也许是当前中国360行中最耐人琢磨的一行。客观地说,现目前导游多以负面形象出现在媒体和公众面前,所以提到导游人们想到的首先是欺客、宰客等不法勾当。但有多少人关心过导游的处境以及工作的艰苦,又有多少人真正了解隐藏在导游背后的种种现实问题呢? 中国导游,到底是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还是旅游市场秩序的破坏者?这是一个在现行行业法规与市场运作模式下很难回答的问题。导游是行业潜规则形成过程中的参与者、制定者,又是被动接受者,在接受了现行规则所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必须承受这一规则带来的痛苦。但这绝不是某个导游的个人问题,社会须要给导游一个合理合法的生存环境,让导游职业像其他职业一样生活在阳光下,只有这样,中国导游才能真正成为旅游业发展的良性组织,才能成为旅游业的生力军。三、如何改变导游群体的就业状况1、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导游的权利和义务得到维护在导游生存环境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应该是法律与法规,因为法律与法规是对人们的行为起保护与约束作用的,规范了日常行为中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法律界定使得人们会对某一事物产生同样的看法。导游在人们心中社会地位的不断下降,正是由于导游本身的许多行为是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造成的。当然,导游的做法也是形势所迫。就导游职业或服务相关职业而言,小费是被明令禁止的,而小费在西方国家却是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许多第三世界欠发达国家也是如此。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了,对服务行业的管理仍沿用此前的“为人民服务”的管理思想,禁止收取小费成为一贯的指导思想,已经不符合中国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形势了,更不用说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了。 中国的法律是在不断地适应新形势的,这从有关的法律多次被修订就可以看出来,例如,导游收取回扣按照以前的法律与法规,只能算违规,而现在导游所收取的回扣是商业贿赂,收取了则违法,性质要严重得多。这是法律变严的例子。当然,法律法规也应该适当变宽,以给导游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更宽松的生存空间。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广东旅游条例(修订稿)中,“导游服务费”被明确提出,以法规的形式将导游此前收取小费合法化,即,此“费”是导游的劳动所得,是“服务费”,而不再是传统意义的“小费”。同时,服务费在旅游合同报价中就明列出来,是向每一位游客收取的,而“小费”则是游客自愿支付的,二者有根本区别。“导游服务费”的出现,为导游提供了更好的生存空间,导游再也不用为了增加收入,在少有游客自愿支付“小费”的情况下而想方设法诱逼游客“自愿”支付该项费用了。 现在只是少数省份将“导游服务费”明确提出并合法化,还有许多省份是空白,即使这样,这样的合法化的范围及权威性都是要大打折扣的。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在国务院有关旅游管理部门的法规中能将也就是说,过去的全包价是人们所理解的交了费用之后,就可以再不用掏一分钱,就能完成这次旅游活动了。而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应该对全包价正名,不应该再叫全包价旅游,而应该叫旅游费用,并且从管理层到最直接与旅游者接触的旅行社门市人员,从学者到旅行社的从业者,都要改变看法,不再在教科书及各种媒介上出现“全包价旅游”这样的说法,即这一名词应该退出历史舞台。这样,从根本上让旅游者能接受“自费项目”的存在,认为“线外加点”是一种正常现象。 总之,目前的导游生存环境不是十分理想,但也并不是不能改变的,只要与旅游业有关的各界齐努力,就能培育出更好的导游生存环境。“导游服务费”明确提出并加以合法化,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导游的生存环境,净化中国的旅游市场。 2、提高准入门槛,控制旅行社及导游规模 许多学者都认为,导游生存环境的恶劣,源自于旅行社数量的庞大及导游人数的众多,从而形成许多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因此削减旅行社的数量与导游人数是可行的策略,具体做法就是要提高准入门槛。其实,在中国,设立旅行社的门槛应该说是不低了,不应该再把门槛加高了。而提高导游的准入门槛则是有可能的,全国导游队伍中,素质结构是不尽合理的,学历层次偏低,高中(中专)学历占大多数,汉语导游更是如此。因此,应该提高导游职业的准入门槛,将最低学历提升为大专以上,以提高导游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旅游消费者对旅游业的重新认识 曾几何时,在人们心中,包价旅游就是只要交了旅游费用之后,旅行社就包吃住包游玩,自己不用再掏什么钱了。然而,现在的情况是,几乎每一条线路都存在着所谓的“线外加点”的自费项目,导游在行程中总是热衷于推荐这样的“自费项目”。从字面上来理解,包价旅游项目是与“自费项目”存在着一定的对立情形的,似乎包价旅游不是旅游者自己掏钱,是“公费旅游项目”。其实,笔者认为,所谓“自费项目”的存在,只是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即旅游市场的买卖双方对传统的全包价旅游的内涵理解开始出现变化。四、结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道德规范的不断约束,相信导游这个群体的就业环境将会得到改善。也希望通过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让导游成为一个阳光的职业,一个承担着历史文化传承的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