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政策与法规》教案-第九章课件.ppt
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内容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第三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第五节 物流责任保险第六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1、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和订立要求;2、熟悉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3、了解我国的物流责任险;4、了解保险的索赔与理赔程序;5、能够签订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6、在物流活动中能够运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学习目标】,第九章 物流保险法律制度,【导读案例】2011年7月20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方航空公司办理了货物托运手续,委托航空公司运200台29英寸彩色电视机,总货款60万元。同日,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又在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飞机在降落时,发生机械故障,机身剧烈抖动,致使200台电视机全部损坏。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了全部有关材料,确认后,赔付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60万元。赔付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追偿。四方航空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保险公司起诉,航空公司为被告,红星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保险和保险法的法律定义(一)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1保险的概念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保险的的特征(1)保险与互助保险(2)保险与储蓄 二者存在区别:,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消费者不同计算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3)保险与救济,区别在于: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实行的是有偿的经济保障;救济实行的是无偿的经济帮助。保险当事人地位的确定基于双方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救济的授受双方无对等义务可言,并非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行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救济事业是根据社会救济政策履行职责。保险共同准备财产的形成基于数学计算为基础;救济则大都为无准备。保险机构是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实体;救济机构则完全是依靠社会资助的事业机构,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3保险的分类(1)财产保险(2)人身保险(二)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总则、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等内容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成为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制度。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2)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1)可保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4)近因原则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主要义务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2、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2)如实告知的义务(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2)告知义务(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四)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时间(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1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一般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1)要约(2)承诺如果说投保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起点,而承诺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第一节 保险法基本知识,2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等.3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永久性的停止从而使得保险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协商,对船舶、货物及其它海上标的所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约定,被保险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承诺一旦上述风险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并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商务活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人名称;(2)被保险人名称;(3)保险标的;(4)保险价值;(5)保险金额;(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7)保险期间;(8)保险费。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1)船舶;(2)货物;(3)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2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3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 又称海难,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具体有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其他风险(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2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3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 又称海难,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具体有以下几种:(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其他风险,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与费用1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2)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2)单独海损(3)单独费用海上货物保险的险别和除外责任(一)基本险1平安险(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火灾(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除外)、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因海上恶劣气候、雷电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求助费用;(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的,在避难港由于缷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货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对在承保范围内的受损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约”,按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2.水渍险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二)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4)沾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潮受热险(9)钩损险(10)包装破损险(11)锈损险2特殊附加险特别附加险是指承保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与损失的险别。特殊附加险主要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一般货物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责任的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一)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二)扩展责任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三)航程终止条款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未实施扩展责任条款所规定的行为时,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前述的规定终止。,第三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一)陆运险 陆运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面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陆运一切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第三节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的义务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权利人的索赔期限 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航空运输险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保险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1.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负“仓至仓”责任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前述的规定终止。,第四节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被保险人的义务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相应损毁,应作出赔偿。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朝代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权利人的索赔期限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单 如下图:,第五节 物流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的概念 物流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对由于列明原因造成的物流货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1)火灾、爆炸;(2)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3)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5)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物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第五节 物流责任保险,(2)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3)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4)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5)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6)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五节 物流责任保险,(1)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2)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3)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4)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5)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3.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第五节 物流责任保险,(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枪支弹药、爆炸物品:(5)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4.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所有的财产损失;(2)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3)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4)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5)精神损害赔偿;(6)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7)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8)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9)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五节 物流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物流责任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1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2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二)被保险人的义务1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2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五节 物流责任保险,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1)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2)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4)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五节 物流责任保险,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第六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保险索赔的基本程序(一)出险通知 出险通知又称“索赔通知”或“损失通知”,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报告损失情况,并提出索赔请求。(二)采取合理的施救和整理措施被保险人投保后取得了保险保障,但为了避免社会财富的损失,法律除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有防灾防损责任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有施救义务。(三)接受检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保护出险现场,以便保险方和有关部门的检验,并积极配合保险人正确、迅速地进行核赔。在未经保险人勘定之前,被保险人不得变更现场情形,更不许进行隐藏实情、藏匿变售等不法行为。,第六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四)向保险人提供索赔单证所谓索赔单证,是指当被保险人就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向保险人索赔时应该递送的证明文件。(五)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领取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六)开具权益转让书该程序一般只在财产保险合同索赔时适用,并只在涉及第三者责任时,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才须开具权益转让书,并非财产保险合同索赔的必经程序。理赔的基本程序(一)接受出险通知在我国,出险通知通常称为“报案”。(二)审查单证立案后,保险人应立即审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提供的索赔单证的完整性、真实性。,第六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三)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接到损失通知后,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内容,立即派员到现场对受损标的进行勘查。(四)责任审核 所谓责任审核,是指保险人根据立案检查所获得的有关资料,以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1发生的灾害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受损的是否是保险标的,并再此基础上根据近因原则弄清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2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积极地履行了对保险标的的防护、施救以及整理义务。未履行的,由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已履行的,由此而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对于财产保险,是否存在向第三者追偿的问题。若被保险人已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在其放弃的损失范围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六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五)损失核算保险案件经过审核,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以后,保险人要进一步核定应赔数额。(六)付款1付款的时间2付款的方法3先予给付(七)代位追偿在财产保险理赔中,涉及第三者责任时,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保险人有权向第三者追偿。【导读案例分析】见教材,【问题与思考】,填空题1保险合同是指 为了实现保险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2 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3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别分为 和 两种。4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由于 范围内的风险而全部灭失或 灭失的损害。5共同海损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途中遇到危难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 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6 是三个基本险中责任范围最大的险种。,【问题与思考】,问答题1什么是保险利益?2我国现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些?3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4什么是实际全损?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有哪些?5.简述保险索赔的基本程序。6.什么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应具备哪些条件?7.简述保险合同的内容。8.试述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风险与损失。9.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两类,请加以阐述。10.简述物流责任险的概念和责任范围。,【问题与思考】,案例分析题1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输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问对该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2刘某四处借款购买了一辆东风货车,用来跑运输2011年4月11日,刘某货车装载着水泥,在避让前面的一辆警车时,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当,加上下雨路滑,致使其东风车的挂车侧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某外贸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该车的驾驶员当场受伤,车辆及所载的货物也严重受损。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应该赔偿对方2.4万元。刘某由于家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外贸公司在向肇事者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便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刘某曾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问题与思考】,问题:(1)本案中有哪几种法律关系?(2)什么是索赔?索赔应遵循哪些程序?(3)什么是理赔?理赔应遵循哪些程序?(4)外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为什么?(5)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外贸公司的损失,是否有权向肇事者行使代位追偿权?为什么?(6)什么是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应具备哪些条件?,【问题与思考】,3K轮从加拿大和美国港口装运杂货去日本港口。被告是其中一宗货物的托运人,该货应在东京港交付。2011年4月20日该轮抵达横滨,计划5月4日驶往东京,4月24日该轮主机发生严重损坏。5月9日,原告承运人经共同海损理算师通知被告,修理工作估计需要一个半月。原告提出,为了减少延滞,用其他工具把货物从横滨转运至东京,但除了共同海损分摊保证书外,被告还需另外提供一个“不可分割协议”作担保。被告以共损分摊保证书形式提供了担保,但拒绝提供不可分割协议,并在横滨提货。原告拒绝在横滨而只愿在东京交货,并声称要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确保其对共损分摊的索赔权。托运人向日本上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指令原告在得到不包括不可分割协议的共损分摊担保后,在横滨交货。被告提供了共损分摊担保后,在横滨提取了货物,在所有共同海损费用发生之前,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向被告追偿在被告的货物实际卸船之后,但在船舶抵达目的港前发生的共损分摊费用。问被告是否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费用?,【问题与思考】,4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至广州。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缺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问:船公司应负何责任?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